诉讼案件处理指引诉前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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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询、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案例

(三)制定诉讼方案

(四)准备起诉材料

(五)起诉的技巧及注意事项

(六)被诉时的应诉准备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技巧及注意事项

(一)基本要求

(二)财产保全的技巧及注意事项

(三)调查财产线索的技巧及注意事项

一、发生争议,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

实践中,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广义)四种方式。

其中诉讼又包括:

诉讼程序(狭义,本指引特指司法审判程序)、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及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等。

在争议发生后,通过和解与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毋庸置疑是最优的,其具备效率高、耗时短、成本低等优点。

但是,和解本质上是双方就争议重新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仍然需要采取其他途径实现债权;

调解(特指民间调解,不包括诉讼、仲裁程序中的调解)是指争议当事人在第三方调停下达成一致解决争议。

有第三方参与,是调解与和解最重要的区别。

在我国商事领域争议解决中,现有的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多为仲裁委员会或行业协会下设的调解中心。

实践中,未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不包含诉讼调解和仲裁调解)本身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鉴于司法实践中,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后,仍有可能在法院或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因此,如无特殊考虑或司法机关强制性规定,可不必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特别约定前置调解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时间拖延。

1.认识仲裁与诉讼

诉讼

仲裁

程序

二审终审

一裁终局

管辖

以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确定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或专属管辖

当事人自主约定仲裁机构

裁判者的产生

审判庭由法院指定

当事人自主约定选择仲裁员

开庭审理原则

原则上公开审理

一般不公开审理

关于涉案第三人

可追加相关方为第三人

仲裁协议只对合同相对方发生法律效力,无法约束第三人。

如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财产保全

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及诉中财产保全

仲裁庭接受当事人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机构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裁决做出时间

一审普通程序一般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

二审程序三个月内审结。

裁决做出时间各仲裁委员会不统一,根据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

比如:

贸仲组庭之日起六个月;

北仲组庭之日起四个月;

广仲组庭之日起四个月。

生效判决(裁定)救济途径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再审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特殊情况下的送达

在无法联系当事人的情况下主要采取公告送达,部分法院接受约定送达

仲裁送达不同于诉讼送达,由于仲裁不公开的属性,仲裁委员会在无法联系上被申请人时可采用公证送达。

执行

可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依据生效裁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诉讼与仲裁,如何做出选择

争议发生后,究竟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可综合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确定:

(1)胜诉可能性

争取案件的胜诉,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因此,分行首先应结合我行胜诉难度、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难易程度、业务复杂程度、本行司法资源等要素选择确定争议解决方式。

其中,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建议各分行根据本行实际情况选择司法资源比较有优势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不考虑司法资源的情况下,业务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考虑选择仲裁,特别是涉外合同选择仲裁更易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

我方败诉可能性相对较大的合同,可考虑选择诉讼解决方式,有利于我行尽量逐级利用不同救济手段,实现利益最大化。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普通借贷类案件,仲裁和诉讼的结果差别不大,银行作为债权人绝大部分情况下诉讼或者仲裁请求会得到支持。

但疑难、复杂案件则有所不同。

法院商事或者金融审判法官常年审理金融案件,其观点往往可以通过判例、论文等途径了解。

而仲裁方式下,仲裁员的确定往往具有不确定性。

按照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金额稍大的案件均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首席仲裁员一般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首席仲裁员在仲裁庭发生意见分歧时具有较大的话语权。

但首席仲裁员可能是学者、律师,也可能是企业法务,往往难以了解其对于争议法律问题的观点和看法。

因此,一般来说在处理争议较大案件时,仲裁的风险大于诉讼。

(2)权利主张的全面性

因此,在需要追加第三人的相关案件中,如在结构化融资业务,涉及多个权利义务主体,且分别受不同的合同约束,在无法统一约定特定仲裁机构管辖的情况下,为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可考虑选择使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3)时间成本

相对于诉讼而言,仲裁时间成本较低,我国仲裁一般应在仲裁庭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简易程序的一般为组庭之日起2个月至75天做出裁决,且仲裁是一裁终局,可大大节省债权实现的时间;

而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二审审限为3个月,再加上实践中,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所需的时间、法院因各种原因延长审限等因素,则导致诉讼时间成本太大。

同时,按照多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庭都是可以在裁决中一并作出的;

而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有时已经成为一种被告公开拖延诉讼的方法。

一旦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必须对异议进行审查,而且管辖权异议也适用两审终审制,一旦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就将严重拖延诉讼进程。

此外,仲裁程序的送达程序比较灵活,多数仲裁委员会都在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送达以注册地或户籍地为准,实践中对于已知的实际办公地或其他联系地址同步发送一份法律文书,排除了公告送达的适用,也提高了仲裁效率。

在诉讼程序中,送达是不可避免的一个难题。

虽然越来越多的法院认可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的效力,但尚未成为普遍适用的规则。

以一审程序为例,任何一名当事人如果拒不签收法律文书,则必须至少产生开庭和判决两次公告送达。

按照每次公告期60天及报纸公告排版、缴费等时间合计三个月计算,一审程序需增加六个月左右时间用于公告。

因此,实践中,争议不大且对时间要求较高的案件,可以考虑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4)经济成本

单以有财产争议的案件看,争议金额小的案件,仲裁费用要高于两审诉讼费用之和,而一般而言,争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两审诉讼费之和则会高于仲裁费用。

比如争议金额为500万元时,现行北京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为62550元、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为76550元,上海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为66150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为76050元,而诉讼方式下两审诉讼费则为93600元(按普通程序全额计算)。

因此,从经济成本考虑,争议金额大的案件选择仲裁可以节省成本。

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原告胜诉后,法院应当将预缴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由败诉方向法院缴纳,否则法院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而仲裁程序中,即便申请方的仲裁请求全部被支持,仲裁委员会也不会退还仲裁费用,而是由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此产生了不能全额执行回款的风险。

这也是从经济成本角度选择仲裁和诉讼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5)保密性

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审理诉讼案件除特殊案件外以公开开庭为原则,任何人都可以旁听;

判决、裁定生效后,法院都会上网公示。

而在仲裁程序中,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裁决生效后也不会上网公示,据此,仲裁的保密性要优于诉讼。

因此,实践中,对涉及有较大社会影响、可能存在银行声誉风险等保密要求较高的案件,可考虑使用仲裁解决争议。

(6)裁判结果可执行性

无论是诉讼取得的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还是仲裁程序取得的裁决书、仲裁调解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但在域外效力方面,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明显的优势。

由于我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缔约的140多个国家、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而法院的判决,如果没有司法互助协议,是不能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因此,出于域外效力的考虑,涉外争议可考虑选择仲裁方式解决。

1.认识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

对于已经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审核后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签发条件

债务人确实未履行债务

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

不可以进行财产保全

执行证书做出时间

公证机关一般可以在一个月内出具执行证书

救济途径

债务人可以在法院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异议。

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债权人只能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送达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执行证书以送达为生效要件,实践中多以执行证书出具之日为生效日。

债权人可持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如何选择使用强制执行公证

诉讼和强制执行公证的选择问题大多发生在签署融资合同时,除非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自愿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并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较为罕见)。

因此究竟选择诉讼还是强制执行公证,需要在签署融资合同之前就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司法机关是否接受执行证书作为执行依据

司法机关是否接受执行证书作为执行依据是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时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法律虽然明确规定执行证书作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但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法院以执行证书确有错误等情形为由,裁定不予执行。

因此,分行首先应了解当地法院对于执行证书的接受程度。

如果当地法院对于执行证书不予执行的程度较高,则应避免采用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解决争议。

(2)保全财产的时效性

通过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处理争议,只能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当事人不能在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之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只能在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并且法院已经执行立案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这一点与诉讼和仲裁相比劣势较为明显。

实践中,在特殊和紧急情况下,为防止借款人、担保人恶意转移资产,可以考虑在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之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按照法律规定,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之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此时如能及时凭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则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继续保全相关财产。

但这类做法不是常规保全措施,只能是在特殊和紧急情况下采取,而且应当做好与法院的沟通工作,并要求公证机关及时出具执行证书,做好两种程序的衔接。

相对于诉讼而言强制执行公证具有明显的时间成本优势。

目前,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的期限,但一般情况下公证机关都可以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出具执行证书,部分地区司法主管部门发文规定应当在15日内出具执行证书。

与诉讼涉及的一、二审及送达、管辖异议等流程相比,强制执行公证的时间成本明显较小。

但如果公证机关不出具执行证书,或者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则需重新提起诉讼。

因此,建议在实践中选择法律关系简单、债权债务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案件采取强制执行公证措施。

诉讼费用按照全国统一标准计收,且涉及一、二审程序的问题(具体在诉讼与仲裁的比较篇中介绍)。

强制执行公证有所不同,各地往往有当地的收费标准。

以上海地区为例,一般是按照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三收取,其中一部分在签约并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时向公证机关缴纳,如需出具执行证书,则由申请人补足至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三。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全国多数法院对于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审查标准较为严格,往往需要在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和付款凭证齐全的情况下,才会在判决中支持律师费。

在我行大部分案件均采用风险代理或部分风险代理方式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律师费的主张往往难以被法院全部支持。

但公证机关对于律师费的审核标准有所不同,往往可以依据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将关于律师费的请求载入执行证书,由法院与主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证书中的律师费等应当写明具体金额或者具体计算方法,不能笼统的写“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否则可能被法院视为给付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从而不纳入执行范围。

3.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其他建议

实践中,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主要是以下几种:

第一、执行证书中的关键内容(如借款人名称、借款本金余额等)确有错误;

第二、存在借款人或担保人未亲自到场公证、也未委托代理人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情形。

因此,在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时,分行主要应当在合同公证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环节确保准确性、真实性及程序的完备性,防止发生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此外,如果选择强制执行公证,建议对主合同和担保等从合同均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否则公证机关将无法对未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合同出具执行证书。

(四)申请支付令

1.认识支付令

内 

适用范围

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申请主体

债权人

申请要求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管辖法院

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受金额限制)。

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法院审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5日内

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当事人支付令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发出支付令;

认为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支付令的效力

具有强制执行力

支付令失效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异议成立、终结督促程序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没申请向担保人发出支付令,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

受理费用

普通诉讼费用的三分之一 

2.如何选择使用支付令

支付令的特点是快捷、程序简便、收费低,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债权债务清晰合法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出支付令,使当事人快速取得执行依据。

而且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按普通诉讼费的三分之一收取诉讼费,也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

支付令虽然有如上时间快、成本低、程序简便等特点,但必须建立在被申请人不提异议的基础上,一旦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如果异议成立支付令就会失效,案件仍然要转回到诉讼程序;

另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该条规定使支付令程序的优势大打折扣;

最后,支付令程序中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因此如果有财产保全需求的案件,不宜采用支付令。

因此,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无担保的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纠纷中,可以优先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被驳回或支付令失效的,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如案件复杂或债务人对于债权债务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不建议申请支付令。

(五)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1.认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内容

有担保财产的合同发生纠纷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1)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2)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4)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审限

立案之日起或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

法院处理原则

(1)当事人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

(2)当事人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目前全国不统一,有些法院不收取,有些法院按件收取、有些法院按标的收取。

就北京来看,朝阳、海淀和石景山的裁定上没有裁定申请费的承担,应当是未交纳申请费;

而东城、西城、大兴、密云等法院均是按标的收费,申请费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撤诉的由申请人承担)。

2.如何选择使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相对于诉讼而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最大优势是节省时间成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审查完毕,而普通的民事诉讼仅一审普通程序就需要6个月。

其次,相对于诉讼而言,直接实现担保物权,主张债权的成本较低。

但实现担保物权在实践中亦存在下述局限:

(1)因为实现担保物权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新规定的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起来各法院掌握的标准不一。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要求“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而何为实质性争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法送达的情况也被列为“法院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有实质性争议”的范畴而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2)实现担保物权无法全面保护当事人权益,增大诉讼时效风险以及保证人脱保的风险。

实现担保物权仅能快速解决担保物的优先受偿,而多数情况下债权除了有物的担保还有保证人。

在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即便实现担保物权,债权人仍然需要提起诉讼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剩余部分的债权。

但在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之前,通过实现担保物权可实现的金额并不确定,此时债权人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承担责任,之间程序如何衔接,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等待执行程序结束,则有可能超过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

(3)关于管辖法院

首先,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一笔贷款中有多个担保物,且担保物不在同一所在地时,可能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并不快捷;

其次,银行融资合同纠纷多约定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标的比较大的案件还受级别管辖的约束。

这样银行在实现担保物权后,如果还有未实现的债权需要向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一笔贷款向多个法院提出程序,也将增大时间和经济成本。

(4)一旦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被驳回后,只能另行起诉,无法自动转为诉讼程序,增加了诉讼成本。

综上所述,建议分行可有选择性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对于担保物单一、向被申请人送达不存在障碍、担保物变现价值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争议,可选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六)关于网络仲裁

网络仲裁即是将仲裁的程序由线下转移到了线上,即从仲裁申请、证据认定、仲裁审理、送达等全部环节均通过线上实时开展,现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广州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已设立了网络仲裁中心。

相对于线下仲裁,网络仲裁审理时效快,如广州仲裁委员会,自裁庭组成之日起30日内可结案;

在线仲裁中,可将合同约定电子邮箱视为送达地址,解决债务人的失联送达问题;

在线仲裁采用开放式的证据认定,可由仲裁员进入电子页面查实电子协议、电子申请书等证据,节省公证费用。

在我行在线贷款业务中,审批、放款等全流程在线操作,银行无法与借款人面对面会谈、评估风险,缺少核保等环节。

一旦借款人失联,诉讼司法文书等均需要公告送达,进展慢、流程长,给银行债权实现特别是零售不良处置带来巨大压力。

而采用网络仲裁方式解决在线贷款纠纷,将约定电子邮箱作为司法文书等的送达地址,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两者在属性、操作等方面均高度契合,能够有效节约银行在线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成本。

除在线贷款外,一般情况下,建议可选择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晰、证据链完整、时效要求高的授信类案件适用网络仲裁,如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产品、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

(未完)

[完整版《中信银行诉讼案件处理指引》已经通过OA正式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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