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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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Word下载.doc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能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一直行使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职能。

然而,直到1983年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分离,它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传统上包揽的监管中国金融体系的职责涵盖了证券监管、保险业监管和对银行业的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央行的职责越来越得以专业化,即它已不再像以前那样负责金融业的方方面面,而是将监管职责逐步剥离开来:

使其更关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1992年证监会的成立,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从人民银行中剥离;

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责也从其中剥离;

及至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其职责再次得以细化。

2003年3月,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

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成立后,开始履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由此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开创了新格局。

二、银监会性质与职能概述

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

是在2003年成立的,它将原属于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交由其代为行使,这样就使得人民银行更加独立自主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加强宏观调控。

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银监会将根据授权,统一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监管职能分离使银监会享有了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职权。

其主要的八项职责为:

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将根据授权,统一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而中国人民银行将主要负责货币政策和跨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具体包括利率的调整、银行之间的现金结算支付和一些新业务等。

三、央行与银监会职能的不同点

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机构监管的权力,但不排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

而且,银监会的机构监管与人民银行的功能监管也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两者在现实操作中是完全可以加以区分的。

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在职责上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行使职责的手段不同、行使职责的范畴不同以及二者行使职责侧重点不同等三方面。

1、二者行使职责的手段不同

虽然央行与银监会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维护我国金融稳定,但他们所采取的手段却有所不同。

央行职责的行使主要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给、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政策的总和来实现,而银监会则通过对各金融机构具体、微观的监管来实施其职责。

央行的着眼点是为了维护整个宏观金融秩序的稳定;

而银监会是着眼于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营及自由公平的金融竞争环境的营造上。

2、二者的行使职责范畴不同

中央银行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四大职能。

作为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是全国唯一的现钞发行机构。

作为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主要负责代为管理国家财政收入以及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带有管理和被管理性质的特殊关系。

中央银行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办理存款、放款和汇款的业务对象。

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央行主要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来调控我国宏观经济。

而银监会的从央行中分离出来的,只负责监管商业银行在资金运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职责。

虽然银监会和央行都有对银行监督的职责,但权限是不同的。

拆分央行的部分职能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实现了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

3、二者行使职责侧重点不同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着眼点是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通过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影响金融机构,进行调节整体经济运行使之达到或接近理想状态。

而银监会的成立,在于强化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监管。

银监会的基本工作是围绕风险管理这个核心,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审慎的规则来监管,具体到某一对象的金融机构时,只是着眼于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防范和化解其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

分离后的人民银行职能和银监会的监管职能的差异,有利于人民银行专注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

有利于银监部门在明确总体监管目标和努力的方向的同时,从监管效率最大化和监管成本最小化出发,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四、央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协调与合作

1、监管信息的共享

央行和银监会间实行监管信息的共享,其原因有二:

一是这些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会占有一定的信息资料,其中有不少是对另一个机构有用的信息,如果二者缺乏交流,一方面会增加这两个机构履行职责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它们决策的准确有力性;

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必要的负担,使它们无须疲命于一次又一次重复的信息供给要求,也在另一个侧面尽可能地提高了央行和银监会实施职责的效率。

为了实现对监管信息的共享,可行的方法之一是建立信息的共享机制,如建立一个公共金融信息处理中心,由其充当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信息中心,以此构建一个为各监管机构共用的金融信息平台。

由央行综合银行业提供至信息平台,银监会从中提取并进行分析研究,然后再将其研究结果及时地存入信息共享带中,便于央行制定货币政策时信息的运用。

由此,央行和银监会能够各取所需且互利互惠。

2、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创建与运行

如前文所述,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所行使,但它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时还是要与央行进行协调与磋商。

例如,在通货紧缩时期,央行往往会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以刺激经济的发展,此时,金融机构也会随之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样一来,会出现放松对风险防范的情形,给监管带来了困难。

反之,严厉的监管又会对货币政策的实施带来了逆向的效应。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指出,前文提及的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属于预防性监管职责,央行还应承担起另一种补救性监管措施,它在性质上属于保护性监管职责,也涵盖于广义监管职责的范畴之内。

这种保护性监管职责的最明显体现,就在于央行所扮演的最后贷款人角色,即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将要出现信用危机时,央行所采取的一系列紧急援救措施。

这种措施的行使与银监会监管职责的履行,能起到一种互补性的作用。

但是,最后贷款人的措施只有在银监会监管职责已经无法遏制金融机构濒于崩溃的局面出现时,才能加以实施,这样才有可能更好地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保障目的。

因而,这两种职责的行使同样存在着需要协调的可能。

3、关于央行的检查监督权

央行的检查监督权的行使是有严格的限定条件的,也就是说,它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对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日常的监督检查,只有在央行为了实施货币政策或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下,才可以建议行使或自己行使该权利。

但是,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已经将检查监督权利在央行与银监会之间做出了明确的划分。

特别是由于银监会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负有直接监管的职责,因此在央行行使对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时,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可能会与央行的这一权利存在着一些交叉。

这就需要在实践中,由央行与银监会对存在“重叠”的职责进行协调,避免对银行金融机构的重复监督检查。

结论:

央行的职责越来越得以专业化,即它已不再像以前那样负责金融业的方方面面,而是将监管职责逐步剥离开来,使其更关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着眼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从而强化其职责执行的效力,增强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因此可以说,央行的管理体制和基本职能也随之跨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纵观银监会的整个短暂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它的成立与职责的明确同时也是中国人民银行职责专业化的一个重要阶段,两者正是在这期间进行职责分工的细化。

而且,央行监管职责的剥离与银监会的设立,是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大环境密不可分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赵海燕。

关于央行监督职能存废争议的思考

[2]魏加宁。

我国金融改革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3]张 群。

谈央行剥离监管职能和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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