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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十四、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十五、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回采工作面上隅角仍存在瓦斯频繁超限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三)专用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四)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七)因采用专用排瓦斯巷而易造成自然发火事故时,不宜采用。

十六、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十七、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

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l次。

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十八、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九、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通风区(科、队)干部现场指挥。

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

二十、矿井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应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二十一、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二十二、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二十三、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向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二十四、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二十五、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二十六、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二十七、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二十八、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建立矿井抽放瓦斯系统。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时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进行瓦斯抽放。

抽放系统不健全的工作面不准投入生产。

二、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推动抽放工作发展。

每半年必须对抽放人员进行核定,建立抽放岗位责任制。

抽放岗位工人必须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各级技术负责人对矿井瓦斯抽放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将抽放工作纳入各级通风例会内容,定期落实、平衡抽放工作。

集团公司、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所分管范围内有关抽放瓦斯工作,集团公司、矿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

四、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或地点,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门设计。

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

l、工作面(或抽放地点)概况:

包括工作面(或抽放地点)煤层赋存条件、抽放区域划定,抽放区域煤炭储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等内容;

2、瓦斯基础数据:

包括邻近区域瓦斯涌出量,抽放区域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内容;

3、抽放方法:

包括抽放原理,钻孔(巷道)布置数量、位置、角度、长度及到达层位,封联孔方法、材料及长度等内容;

4、抽放设备:

包括抽放管路核定及连接、控制装置,抽放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抽放工艺参数等内容;

5、抽放效果预计:

包括抽放时间、抽放量、抽放率等内容。

认真执行"

多打孔、严封闭、综合抽"

的提高抽放效果原则。

各矿根据煤层瓦斯构造及瓦斯涌出量确定顺层钻孔间距,但必须控制在10m范围之内。

抽放系统支、干、主管路的选择,应根据瓦斯抽放混合量确定,做到管路内流速经济合理(一般取10~15m/s),矿井各采掘面抽放管路尽可能保持通用性。

在本煤层施工小直径钻孔切孔、堵孔严重时,回采工作面应采用顶板走向长钻孔、大直径(¢200mm)钻孔、抽放老空等方法抽放瓦斯。

五、工作面瓦斯抽放设计的审批程序:

抽放瓦斯方法应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

凡进行抽放瓦斯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科(区)技术主管审核。

六、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瓦斯抽放系统延伸,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采区、回采工作面或掘进巷道瓦斯抽放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通风科(区)技术主管批准。

改扩建矿井、两个独立矿井的抽放系统联合抽放、改变矿井主干抽放系统和采用新的抽放方法时,要由矿提出设计和措施,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和验收:

l、工作面无瓦斯抽放设计,不准进行钻孔施工。

2、抽放工程施工必须制定作业规程、技术规范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抽放钻孔开孔参数确定、钻孔施工结束,必须由现场机长、组长或队长在钻孔施工记录上签字。

钻孔(岩巷)角度误差不大于±

,位置误差不大于土2米,开孔要园滑,终孔要打到设计层位。

4、抽放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装,保证质量,做到平、稳、直、密。

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即:

管内负压保持在30Kpa以上,负压降低速度不超过(3/V)×

30Kpa/min,V为千米管路容积,单位m3)。

5、进入工作面尾巷的瓦斯管,必须布设绝缘段,绝缘管或其它联接抽放系统的软管,其断面必须大于被联接管路断面。

6、抽放矿井必须制定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工作面抽放管路系统形成或钻孔施工一定数量后,必须由通风科(区)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及时验收(包括钻孔参数、钻孔个数、管路敷设、气密性等)。

7、抽放工程竣工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通风、机电、生产、安全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抽放工程竣工后,要提出竣工报告报集团公司。

8、凡未验收、未提出验收报告的工作面,按不具备抽放条件处理。

八、瓦斯抽放钻孔的联接与拆除:

1、钻孔的联接必须在钻孔和抽放管路验收合格后进行。

2、封孔采用聚胺酯等材料,钻孔密封深度:

岩石孔不小于3米,煤孔不小于5米,禁止采用黄泥封孔。

3、抽放钻孔必须按设计安设孔板流量计(或其它形式计量装置),顺层抽放钻场的安设数量不少于钻孔的10%,每一钻孔必须设置检查瓦斯的气孔,安设控制阀门。

4、抽放钻孔失效前不得拆除,钻孔拆除必须经通风科(区)技术主管或主管抽放的技术员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九、瓦斯抽放管理:

l、抽放工作面必须设置以下牌板:

①钻孔位置牌板:

设在每个钻孔处,对钻场内抽放钻孔实行编号挂牌管理,表明钻孔所在位置。

②抽放观测牌板:

设在钻场内测试钻孔所在区域和抽放系统主管、干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安设计量装置位置,用以记录钻孔编号、孔口负压、抽放流量、瓦斯浓度、瓦斯纯量、观测时间和观测人姓名等内容。

2、抽放瓦斯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资料:

①图纸

1)抽放瓦斯系统图:

包括抽放泵的规格型号、运行参数;

抽放管路的长度、直径、材质;

抽放系统调控装置的位置、状态;

抽放系统主管、干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抽放运行状态参数;

钻场所在抽放工作面的布置参数;

钻场内钻孔布置方位、布置参数、在抽数量、在抽进尺,抽放瓦斯流向等内容。

2)泵站平面与管网布置图:

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

3)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

包括工作面巷道布置;

抽放管路布置、安全设施布设、调控设施布设、监控计量装置布设、抽放管路及其附属设备规格型号;

钻孔施工参数、施工数量、施工进尺、计量装置布设等内容。

4)泵站供电系统图

②记录

1)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

包括钻孔施工、钻孔封联、管路安装、抽放系统检查等基础工作记录等。

2)抽放参数测定记录:

包括抽放钻场、抽放干支管定期测定基础记录等。

3)泵站值班记录:

包括抽放泵站运行状态参数等基础记录等。

③报表

1)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

包括相应周期内抽放管路安装拆除及相应规格型号、在抽钻孔分布及参数数量、报废钻孔分布及参数数量、新增钻孔分布及参数数量和施工设备规格型号以及封联孔方式等内容。

2)抽放量年、季、月、旬报表:

旬报表包括抽放矿井抽放参数定期测定情况(抽放泵站观测参数选取测定期间具有代表性的一组数据)、每旬抽放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

月报表:

包括抽放矿井月内每旬抽放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月内抽放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

季报表:

包括抽放矿井季度内每月抽放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季度内抽放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

包括抽放矿井年内每季度抽放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年度内抽放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

④台帐

1)抽放设备台帐:

包括抽放设备的规格型号、配备数量、使用管理等内容。

2)抽放工程台帐:

包括抽放管路安装拆除、规格型号、施工日期、施工及管理单位;

在抽钻孔分布、参数数量;

报废钻孔分布、参数数量,新增钻孔分布、参数数量、施工设备、封联孔方式等相关内容;

钻孔施工必须每班登记,逐日合计。

3)抽放量台帐:

包括抽放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等相关内容;

抽放量必须每日合计,计算参数选取全天平均值或逐时累计抽放量。

⑤报告

1)抽放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

竣工报告:

包括抽放工程的施工单位及日期、抽放工程完成的相关技术参数、施工过程使用的设备状况、施工过程中地质构造及通风瓦斯技术资料、施工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2)瓦斯抽放总结与分析报告:

包括抽放工作面抽放过程中的通风瓦斯变化状况、抽放效果及相关分析、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3、抽放瓦斯系统图按月填绘,每半年绘制一次,并报通风处。

4、抽放矿井必须建立抽放瓦斯观测制度。

泵站每小时人工测定1次,井下抽放干支管、抽放钻场至少每周人工检测1次,检测的同时将钻场内每个钻孔的瓦斯浓度纳入检测范围。

抽放瓦斯观测要做到"

对口"

管理。

井下观测做到观测牌板、观测记录、抽放量旬报表"

三对口"

(仅检查钻孔瓦斯浓度的不计入观测牌板和抽放量旬报表);

抽放泵站观测做到泵站值班记录和通风调度台帐"

二对口"

(指流量、压力、浓度等)。

抽放观测工将每次观测结果及时填写抽放量旬报表。

抽放量旬报表由通风科(区)技术主管审阅后,报矿技术负责人和集团公司。

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和抽放量年、季、月报表由通风科(区)技术主管、科(区)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后,报集团公司。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5、调整抽放系统(包括泵站、采区和工作面)的压力,必须经通风科(区)技术主管批准,同时要做好调整记录。

6、抽放矿井必须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检查管理制度。

要设专人对抽放、利用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主管抽放瓦斯的科(区)、队长和工程技术人员,每月要对全矿的抽放瓦斯系统进行1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体接触,不得与导电体直接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措施,运输巷道内的瓦斯抽放管路要有防撞措施。

7、加强敷设抽放管路巷道的维护,保证畅道,无断棚、无积水。

凡因巷道积水或失修,造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瓦斯抽放量大幅度下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面必须停产处理。

十、瓦斯抽放泵房内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泵房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机体附近30厘米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十一、瓦斯抽放泵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抽放瓦斯应使用水环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2套,1套运行,另1套备用。

2、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和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的3m。

3、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

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

抽放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

4、抽放瓦斯泵的更换,要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5、瓦斯泵有计划停运,要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6、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瓦斯泵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通风科(区)值班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瓦斯泵的启动,要经通风值班长批准,并汇报矿总调度室。

任何情况下,司机都不得私自决定启动瓦斯泵。

8、泵站司机每班必须向通风调度汇报泵站运行情况。

十二、瓦斯泵抽放瓦斯浓度的控制:

1、瓦斯抽放泵站要有专人检查瓦斯浓度,每1小时人工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内容包括:

检查时间、瓦斯浓度、负压、流量、观测人姓名等。

利用抽放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

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2、湿式抽放瓦斯浓度降至25%以下时,必须立即停止瓦斯泵运转。

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确须进行低浓度抽放时,要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3、利用瓦斯矿井,瓦斯泵抽放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及时向矿通风调度汇报,并增加检查次数,至少每15分钟检查一次,并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同时,通知用气单位,是否进罐或排空,由用气单位技术负责人决定。

十三、凡从事抽放瓦斯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物资奖励:

1、完成或超额完成抽放瓦斯量计划指标的。

2、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或超额完成抽放瓦斯工程计划指标的。

3、对抽放瓦斯技术和工艺有所创新的。

4、抽放瓦斯效果有显著提高的。

凡负责和从事抽放瓦斯工作的部门和个人,违反抽放有关规定都要追究责任:

1、已建成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不抽或不能坚持正常抽,而威胁安全生产,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

2、凡未完成年度、季度抽放瓦斯工程计划和抽放指标的,要扣罚集团公司、矿领导、技术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的安全奖金。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各矿要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明确各部门(采、掘、机、运、通)的职责和范围。

通风区(科)要有专门防尘队伍,采掘队要指定专人负责综合防尘工作。

二、防尘部门和采掘队每月有详细的作业计划和防尘措施,主要内容包括新安装(拆除)防尘管路,新增水袋,新安装喷雾设施,煤尘注水,冲洗巷道长度,并且每月有完成情况总结。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对综合防尘措施要有明确详细的规定。

三、矿井必备防尘资料:

1、防尘系统图;

2防尘设施牌板;

3、打钻注水台帐;

4测尘台帐;

5防尘管路台帐;

6、采掘工作面防尘措施台帐;

7、防尘设施、管路检查记录;

8、冲洗巷道记录;

9、隔爆设施记录;

10、爆尘的爆炸性鉴定资料。

四、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各矿井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不得生产。

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主要进回风巷、上山与下山、皮带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开拓巷、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煤转载点、装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胶带运输的巷道内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

地面静压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设水质过滤装置,保证防尘设施处的水质符合以下要求:

1、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

2、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

3、水的PH值在6—9.5范围内。

水质必须每年测定一次,改变水源时要进行水质测定。

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巷道管路中,都要安装过滤器,每月要冲洗一次过滤器。

六、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

采掘工作面设置的净化风流水幕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50m。

采用抽出式风机除尘时,必须采取降尘、灭尘措施。

炮掘距掘进面20米左右安装自动喷雾器,喷雾时间不少于10分钟,雾化好,能封锁全断面、能喷到迎头。

采煤工作面应实行煤层注水(分层开采的厚煤层第一分层必须注水,其它分层实行防火灌浆或灌水的可以不注水),特殊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规定的六种情况)可以不注水。

注水系统必须设置压力表,流量表,逐日统计注水量,每月测定一次煤层水分。

在煤、岩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

七、一般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每隔10米、大采高(3米以上)综采工作面每架以及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都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八、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l.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九、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十、各种喷雾洒水设施齐全,安设就位,使用正常。

防尘设施不健全的工作面不得开工。

十一、采掘机组司机、爆破工、移支架工、锚喷工应佩戴防尘口罩。

十二、炮采、炮掘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

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十三、在煤岩层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十四、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矿井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

煤层掘进巷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相连通的巷道间;

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并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十五、各矿井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1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1次积尘;

其它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

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及时进行冲洗,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十六、各矿井应建立粉尘测定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测尘员,并按规定上报粉尘测定表。

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生产矿井和在建矿井必须编制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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