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8298204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 页数:55 大小:12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6页
第6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7页
第7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8页
第8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9页
第9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12页
第12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13页
第13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14页
第14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15页
第15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16页
第16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17页
第17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18页
第18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19页
第19页 / 共5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_第20页
第20页 / 共55页
亲,该文档总共5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5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

7.立案庭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应在立案审批表上注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

如有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等特殊情形的必须予以注明。

8.立案庭对在立案审查中发现的应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应移交执行局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下列案件依法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直接移送执行:

(1)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3)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

移送执行应由审判员填写移送执行书,说明执行的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移送立案庭立案。

10.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

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经核对无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出示居民身份证;

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相关证据。

(6)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还应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的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11.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2.立案庭应在确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ˇ

13.立案庭对各类执行案件实行期限跟踪管理。

14.案件经立案庭移送执行局后,内勤应及时对案件进行登记。

三、执行准备与实施

(一)一般规定

15.执行员在收到执行案件后3日内,应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登记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书及登记表。

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执行指导,提示执行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有关风险事项,责令限期提供财产线索、申报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在收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登记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书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

16.执行员在接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应通过合议或集体讨论,及时制定执行、调查方案,并开始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员应及时提请合议或集体讨论:

(1)需要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其他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申请参与分配;

(3)需延长案件执行期限:

(4)雩莛∮牛报结:

(5)其他需要合议或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

 

l7.合议庭合议,执行员应事先制作案情汇报提纲,明确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并提出承办意见。

18.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或被执行人下落情况的,执行员应于7日内及时进行查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同时将结果答复申请执行人。

19.执行员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向可能熟悉、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发放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举报表。

执行员对接到的举报线索,应于7日内及时进行查证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同时将结果答复举报人。

对实施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情况应予保密。

20,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员应于30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各、债权、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及收益等财产的调查,同时分别情况,依法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员发现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之后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并依法制裁有关责任人。

21.采取执行措施的基本要求是:

(1)必须有相应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严格保守执行秘密,严禁向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

(3)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执行人员必须依法主动申请回避。

(4)执行措施应迅速、及时和连续进行,非依法定情形不得停止。

(5)采取执行措施应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

(6)采取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请司法警察进行协助。

(7)执行措施针对的财产范围,应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且与其应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同时应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8)采取执行措施应制作裁定书,并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被执行人,必要时还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同时制作笔录,笔录中应载明实施的地点、时间、标的,以及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场人姓名等,并经上述有关人员签名。

因情况紧急未能当场制作笔录的,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如实补做有关工作记录。

(9)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应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

(10)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局长提请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11)严禁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不得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12)不得指使或暗示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评估、拍卖中违反有关规定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13)案件执行完毕,或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上级法院经执行监督并下达明确函示,应及时合议并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2.执行员办理案件应认真填写执行案件工作日志,详细记录案件执行的进程及重大事项,提高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23,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教育,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

24.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并提请局长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2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或合议庭依职权决定,并提请局长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对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可以向社会进行公示。

26.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或合议庭依职权决定,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评估,以便确定被执行人真实的偿债能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批准后,申请执行人也可以自行组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评估,但审计、评估报告须经合议庭审查确认。

27.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冻结后,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或合议庭依职权决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

28.被执行人收到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评估报告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或合议庭依职权决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拍卖。

29.经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卖。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直接进行变卖。

被执行人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申请自行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可予准许,但应监督其按照合理的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变卖,并对变卖的价款加以控制。

30.执行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款物交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一案一账,确保做到收付有据、手续凭证齐全。

31.规范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程序,杜绝错用、滥用强制措施行为。

32.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

(二)案件查询与说明

33.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电话、信函、来人等方式向执行法院查询案件执行的所有相关情况,执行法院应及时接待并按要求做出相关说明或提供有关材料。

但案件涉及下列情况,当事人不得查询:

(1)所查询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法院工作秘密的;

(2)所查询的事项涉及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

(3)执行法院认为依法不能进行查询的其他事项。

34.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就下列情况进行查询:

(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的财产继承情况;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工商登记等有关证明材料;

(3)立案执行三个月后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

(4)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被执行人死亡的有关单位证明材料;

(5)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6)被执行人已经歇业两年以上,虽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进行注销登记,但已名存实亡,经调查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

(7)有关单位出具的被执行人在境外、且两年以上无下落的证明材料;

(8)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有关法律文书;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因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中止执行的,法院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相关材料;

(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执行法院决定中止执行的,被执行人不予执行请求及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11)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执行法院决定案件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材料;

(12)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执行法院决定案件暂缓执行的相关材料和担保材料;

(13)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的能力,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愿以物抵债,致使案件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等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14)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评估、拍卖等措施的,当事人双方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协商不一致的,有关评估、拍卖机构的成立、资质及选择确定等情况;

(15)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全部用于担保或被其他执法机关查封、冻结,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材料;

(16)决定延长案件执行期限情况或扣除案件执行期限情况;

(17)被执行人履行的执行款物给付情况;

(18)案件委托执行的,受托法院的立案情况、联系方式;

(19)其他认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查询的事项。

35.被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就下列情况进行查询:

(1)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管辖和期限;

(2)执行标的额的计算情况;

(3)已履行款物的给付情况;

(4)评估、拍卖机构的成立、资质及选择确定等情况;

(5)罚款、拘留的依据;

(6)申请执行费用的收取及实际执行费用的负担等情况;

(7)其他认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查询的事项。

36.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就下列情况进行查询:

(l)案件的执行法律依据;

(2)相关异议的审查情况及法律依据;

(3)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4)其他认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查询的事项。

3l.下列情况,执行法院应通过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须知告知当事人:

(1)当事人有权委托执行代理人,委托代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及代理人的权限;

(2)当事人可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

(3)当事人对评估、审计、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利:

(4)当事人对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的权利;

(5)执行法院收取执行款项,应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6)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的,执行法院应出具执行材料收取凭证,并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38.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应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事项未告知的,除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得将案件延期执行或中止执行。

(三)执行悬赏公告

39.下列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2)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债务履行的;

(3)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造成执行困难的。

40.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查找对象、执行悬赏公告刊登的方式、范围、时间、自愿支付的赏金标准、选择公告的媒体等。

41.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应通过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严格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提请局长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发布。

42.执行悬赏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执行依据;

(3)执行标的额;

(4)悬赏查找的对象;

(5)赏金标准;

(6)兑付赏金条件;

(7)赏金领取的方式;

(8)对提供线索人的保密承诺。

43.刊登执行悬赏公告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从执行财产中予以扣付。

实际执行财产不是以抵偿全部债务的,悬赏公告费用不予扣除。

44.执行悬赏公告的赏金数额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方式确定,但赏金数额不得高于因举报实际执行到财产的5%。

执行悬赏赏金应纳入执行案件标的总额,并从执行财产中优先划付。

45.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加执行悬赏活动。

(四)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公示

46.下列情形,可以对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1)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经教育后仍然拒不履行债务的;

(2)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的。

47.向社会公示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或合议庭依职杈决定,同时提请局长报请分管院长批准。

48.决定公示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后,应在公示前15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15日内请求不予公示,并自动履行了债务或提交债务履行担保的,应撤销公示决定,不再公示其名单。

49.决定公示的被执行人名单一般应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发布,同时应向金融机构和工商、土地、房屋、车辆、出人境等管理机构通报。

50.被执行人在公示发布后自动履行债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付诸履行,或经强制执行并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在7日内将该被执行人从网络公示的名单中删除。

51.刊登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公示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从公示后实际执行到的财产中予以扣付。

(五)执行中的查封、扣押与冻结

52.下列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1)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

(2)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3)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第三人书面确认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t

(4)有证据证明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

53.下列财产,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1)被执行人及其所挟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被执行人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挟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获得的勋章及因其他荣誉表彰获得的物品;

(7)已经权属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9)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54.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挟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55.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l)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2)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3)财产的保管人:

(4)其他应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应由到场人员在笔录上签名。

56.扣押的财产,一般应交由执行法院自行保管或交由所在地法院保管,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申请执行人以外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但应对扣押财产适时进行检查,依法及时处理。

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应出具委托书及财产清单,由受托单位或个人签署确认。

5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六)执行中的审计、评估、鉴定、拍卖和变卖

58.对被执行人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评估,原则上应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但涉及以下情形的,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并提请局长报请分管院长审查批准,可以依职权启动审计、评估程序,有关的审计、评估费用由执行法院先行垫付,并从执行款项中先行扣还:

(1)不及时审计、评估,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

(2)不及时审计、评估,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

(3)申请执行人不主动提出审计、评估申请,或提出了申请却又不愿预交审计、评估费用,怠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执行僵局的。

59.案件一经进人审计、评估、鉴定、拍卖、变卖程序,执行员应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并责成被执行人对审计、评估、鉴定、拍卖、变卖工作予以配合。

审计、评估、鉴定、拍卖、变卖过程中,凡涉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确定等事项的,均应交由执行法院明确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办理。

60、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审计、评估,或进行必要的鉴定,或对被执行人查封、扣押财产的评估、拍卖,应委托审计、评估、鉴定、拍卖机构进行。

61.审计、评估、鉴定、拍卖机构一般应由双方当事人从有资质并愿意参与的审计、评估、鉴定、拍卖机构名册中协商确定。

不能协商一致的,应从有资质并愿意参与的审计、评估、鉴定、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审计、评估、拍卖机构的,应予准许。

62.委托对被执行人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评估,应同时将以下材料一并送受托中介机构:

(1)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2)审计、评估的具体目的和要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