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铁路无渣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技术指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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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无碴轨道铺设条件的评估数据必须采用先进、成熟、科学的检验检测手段取得,且必须真实可靠,全面反映工程实际状况。

1.0.6线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应满足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资料应完整齐全。

1.0.7线下工程的设计应与施工组织相结合。

当施工组织发生变化时,设计上应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确保线下工程满足无碴轨道铺设条件的要求。

1.0.8铺设无碴轨道前,线下工程的主体应全部完工,检验合格。

未完成的附属工程不得影响无碴轨道的铺设。

1.0.9客运专线无碴轨道铺设条件的评估除参考本技术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无碴轨道

用整体混凝土结构代替传统有碴轨道中的轨枕和散粒体碎石道床的轨道结构。

2.0.2变形

线下结构由于荷载、环境等作用引起的随时间发生的位移。

2.0.3沉降

基础设施在竖直方向产生的变形,包括下沉和隆起,向下为“正”,向上为“负”。

2.0.4工后沉降

在铺轨工程完成以后,基础设施产生的沉降量。

2.0.5差异沉降

在铺轨工程完成以后,路桥或路隧等连接处的沉降差。

2.0.6折角

在铺轨工程完成以后,路基与桥梁或隧道间由于过渡段沉降造成的弯折角度。

2.0.7曲线回归法

根据沉降观测数据分析回归沉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预测最终沉降和工后沉降的方法。

3职责及要求

3.0.1建设单位负责无碴轨道铺设条件的评估工作,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等单位实施。

评估过程中各方应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观测数据及评估结果的真实、可靠。

3.0.2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1委托咨询单位或专业队伍进行无碴轨道铺设条件的评估工作。

2根据设计要求及本指南的相关规定,制订变形观测及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3负责观测及评估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4对观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并建立变形观测和评估数据库。

5组织阶段评估工作,并及时将阶段评估结果提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等单位;

评估工作完成后,提交《无碴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报告》。

6检查、监督、协调、处理变形观测及评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0.3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1提交线路设计纵断面图、工程地质纵横断面图、设计图纸和说明书;

线下工程变形观测断面、观测点布置等要求;

变形计算报告,包括不同阶段的设计沉降值与时间的关系曲线等。

2对变形观测的设计要求进行技术交底。

3参与制订变形观测及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4根据变形观测结果,对设计预测沉降进行实时修正,并将设计预测的结果提交建设单位。

3.0.4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线下工程变形的观测

2参与制订变形观测和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3变形监测网的建立。

4根据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和本技术指南提出的相关要求,设置变形观测点,进行观测,并及时提交观测数据。

5负责观测设施的保护,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受扰动或破坏。

3.0.5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参与制订变形观测及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2对重要环节进行旁站监理。

3监督、检查观测设施的保护,确保其不受施工或外界的扰动和破坏。

4对施工单位的观测数据及时签字确认。

3.0.6委托的咨询单位或专业队伍应金过程对变形进行平行观测,并将路基作为监测的重点。

平行观测的数量,一般地段应不少于总测点的30%。

对于地质复杂、沉降变化大以及过渡段等区段,平行观测的数量不应少于50%。

3.0.7参与观测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

4路基

4.1一般规定

4.1.1路基上铺设无碴轨道前,应对路基变形作系统的评估,确认路基的工后沉降和变形符合设计要求。

4.1.2路基填筑完成或施加预压荷载后应有不少于6个月的观测和调整期。

观测数据不足以评估或工后沉降评估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延长观测期或采取必要的加速或控制沉降的措施。

4.1.3观测期内,路基沉降实测值超过设计值20%及以上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地质复查,并根据实测结果调整计算参数,对设计预测沉降进行修正或采取沉降控制措施。

4.1.4评估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对原始记录资料存在疑问,可进行必要的检查。

4.2观测点布置和观测频次

4.2.1路基沉降观测应以路基面沉降和地基沉降观测为主。

4.2.2路基沉降观测断面的设置及观测断面的观测内容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地基处理方法、路堤高度、堆载预压等具体情况,结合沉降预测方法和工期要求具体确定观测方案。

4.2.3沉降观测可在线路两侧地基、路肩和线路中心设置观测桩、在地基和基床底层的顶面设置剖面沉降管,或在线路中心设置沉降板。

4.2.4沉降观测断面的间距一般不应大于50m,地势乎坦、地基条件均匀良好的路堑、高度小于5m的路堤可放宽到100m;

地形、地质条件变化较大地段应适当加密。

4.2.5沉降观测装置应埋设稳定(参照附录A),观测期间应对观测装置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4.2.6沉降水准的测量精度为±

1mm,读数取位至0.1mm;

剖面沉降的测量精度为8mm/30m。

4.2.7路基沉降观测的频次不低于表4.2.7的规定。

当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或数据异常时,应及时观测。

表4.2.7路基沉降观测频次

观测阶段

观测频次

填筑或堆载

一般

1次/天

沉降量突变

2~3次/天

两次填筑间隔时间较长

1次/3天

堆载预压或路基施工完毕

第1个月

1次/周

第2、3个月

1次/2周

3个月以后

1次/月

无碴轨道铺设后

3~12个月

1次/3月

4.3评估方法和判定标准

4.3.1评估工作应根据下列资料综合分析:

1路基沉降观测资料。

2路基地段的线路设计纵断面图、工程地质纵横断面图、设计图纸和说明书、沉降计算报告(包括不同阶段的设计沉降值与时间的关系曲线)等相关设计资料。

3施工过程、施工核查以及填料、级配、地基和压实检验情况等施工资料。

4施工质量控制过程和抽检情况等监理资料。

4.3.2路基沉降预测应采用曲线回归法,并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路基填筑完成或堆载预压后不少于3个月的实际观测数据作多种曲线的回归分析,确定沉降变形的趋势,曲线回归的相关系数不应低于0.92。

2沉降预测的可靠性应经过验证,间隔不少于3个月的两次预测最终沉降的差值不应大于8mm。

3路基填筑完成或堆载预压后,最终的沉降预测时间应满足下列条件:

S(t)/S(t=∞)≥75%

式中S(t)——预测时的沉降观测值;

S(t=∞)——预测的最终沉降值。

注:

沉降和时问以路基填筑完成或堆载预压后为起始点。

4.3.3设计预测总沉降量与通过实测资料预测的总沉降量之差值不宜大于10mm。

4.3.4路基沉降的评估应结合路基各观测断面以及相邻桥(涵)隧的沉降预测情况进行,预测的路基工后沉降值不应大于15mm。

5桥涵

5.1一般规定

5.1.1无碴轨道铺设前,应对桥涵变形作系统的评估,确认桥涵基础沉降和梁体长期变形等符合设计要求。

5.1.2桥涵主体工程完工后,沉降观测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岩石地基等良好地质区段的桥梁,沉降观测期应不少于2个月。

观测数据不足或工后沉降评估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适当延长观测期。

5.1.3观测期内,基础沉降实测值超过设计值20%及以上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地质复查,并根据实测结果调整计算参数,对设计预测沉降进行修正或采取沉降控制措施。

5.1.4评估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对原始记录资料存在疑问,可进行必要的检查。

5.2观测点布置和观测频次

5.2.1桥梁变形观测应以墩台基础的沉降和预应力混凝土梁的徐变变形为主,涵洞除应进行自身的沉降观测外,尚应进行洞顶填土的沉降观测。

5.2.2岩石地基、嵌岩桩基础的桥涵基础沉降可选择典型墩(台)、涵进行观测;

对原材料变化不大、预制工艺稳定、批量生产的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梁,徐变变形观测可每30孔选择1孔进行;

其余桥梁变形观测应逐跨、逐墩(台)布置测点,涵洞应逐个布置。

5.2.3桥涵基础沉降和梁体徐变变形的观测精度为±

lmm,读数取位至0.1mm。

5.2.4墩台观测点布置及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墩台沉降观测点可在墩顶、墩身或承台上布置,每个墩台的测点总数不应少于4滚。

观测点的埋设参照附录A进行。

2墩台基础施工完成至无碴轨道铺设前,应系统观测墩台沉降。

沉降观测阶段及频次宜按表5.2.4的规定进行。

表5.2.4墩台沉降观测频次

观测阶段

观测频次

备注

观测期限

观测周期

墩台基础施工完成

设置观测点

墩台混凝土施工

全程

荷载变化前后各1次或l次/周

承台回填时,测点

应移至墩身或墩顶

预制

梁桥

架梁前

预制梁架设

前后各1次

附属设施施工

桥位

施工

桥梁

制梁前

上部结构施工中

架桥机(运梁车)通过

至少进行2次通过

前后的观测

桥梁主体工程完工~无碴轨道铺设前

≥6个月

岩石地基的桥梁,

一般不宜少于2个月

无碴轨道铺设期间

无碴轨道铺设完成后

24

0~3个月

工后沉降

长期观测

4~12个月

1次/3个月

13~24个月

1次/6个月

观测墩台沉降时,应同时记录结构荷载状态、环境温度及天气日照情况。

5.2.5预应力混凝土梁观测点布置及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体变形观测点应设置在支点和跨中截面,每孔梁的测点数量应不少于6个。

2自梁体预应力张拉开始至无碴轨道铺设前,应系统观测梁体的竖向变形。

预应力张拉前为变形起始点,变形观测的阶段及频次宜按表5.2.5的规定进行。

表5.2.5梁体竖向变形观测频次

观测频次

梁体施工完成

预应力张拉期间

张拉前后各1次

测试梁体弹性变形

桥梁附属设施安装

安装前后各1次

预应力张拉完成~

无碴轨道铺设前

≥2个月

1次/l、3、5d,后期l次/周

残余徐变变形(长期观测)

测试梁体竖向变形时,应同时记录梁体荷载状态、环境温度及天气日照情况。

5.2.6涵洞观测点布置及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涵洞边墙两侧应设置沉降观测点,测点数量不少于4个。

2涵洞施工完成至无碴轨道铺设前,应系统观测涵洞的沉降。

沉降观测的阶段及频次可参照表5.2.6的规定进行。

3涵洞顶填土沉降的观测应与路基沉降观测同步进行,观测点布置和观测频次参照第4.2节执行。

表5.2.6涵洞沉降观测频次

涵洞基础施工完成

涵洞主体施工完成

荷载变化前后各1次

或l次/周

观测点移至边墙两侧

洞顶填土施工

前后

至少进行2次通过前后的观测

涵洞完工~

岩石地基的涵洞,一般不宜少于2个月

工后沉降长期观测

测试涵洞沉降时,应同时记录结构荷载状态、环境温度及天气日照情况。

5.3评估方法和判定标准

5.3.1评估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桥涵沉降及变形观测资料。

2桥涵地段线路纵断面图、工程地质纵横断面图、桥涵设计图纸和说明书、沉降计算报告(包括不同阶段的设计沉降值与时间的关系曲线)、预应力混凝土梁徐变变形计算报告等相关设计资料。

3施工过程、施工核查、施工记录和原材料检验情况等施工资料。

5.3.2桥涵基础沉降分析评估应采用曲线回归法。

对于预制梁桥,基础沉降应按墩台混凝土施工后、架梁前及架梁后三阶段进行;

对于原位施工的桥梁及涵洞,基础沉降应根据实际施工状态及荷载变化情况,划分多个阶段。

1根据桥涵实际荷载情况及观测数据,应作多个阶段的回归分析及预测,综合确定沉降变形的趋势,曲线回归的相关系数应不低于0.92。

首次回归分析时,观测期不应少于桥涵主体工程完工后3个月;

对于岩石地基等良好地质的桥涵,不应少于l个月。

2利用两次回归结果预测的最终沉降的差值不应大于8mm。

两次预测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3个月;

对于岩石地基等良好地质的桥涵,不应少于1个月。

3桥梁主体结构完工至无碴轨道铺设前,沉降预测的时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式中s(t)——预测时的的沉降观测值;

5.3.3设计预测的总沉降量与通过实测资料预测的总沉降量之差不宜大于10mm。

5.3.4处于岩石地基等良好地质的桥涵,当墩台沉降值趋于稳定且设计及实测沉降总量不大于5mm时,可判定沉降满足无碴轨道铺设条件。

5.3.5预应力混凝土桥梁上部结构的变形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终张拉完成时,梁体跨中弹性变形不宜大于设计值的1.05倍。

2扣除各项弹性变形、终张拉60d后,L≤50m梁体跨中徐变上拱度实测值不应大于7mm;

L>

50m梁体跨中徐变变形实测值不应大于L/7000或14mm。

3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根据梁体变形的实测结果,确定梁体的实际弹性变形及徐变系数,并按下式估算无碴轨道的最早铺设时间t:

5.3.6预测的桥梁基础沉降和梁体徐变变形应满足《客运专线无碴轨道铁路设计指南》的要求。

预测的涵洞基础工后沉降不应大于l5mm。

6隧道

6.1一般规定

6.1.1无碴轨道铺设前,应对隧道基础沉降作系统的评估,确认其工后沉降符合设计要求。

6.1.2隧道主体工程完工后,变形观测期一般不应少于3个月。

6.1.3评估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对原始记录资料存在疑问,可进行必要的检查。

6.2观测点布置与观测频次

6.2.1隧道内一般地段沉降观测断面的布设根据地质围岩级别确定。

一般情况下,Ⅲ级围岩每400m、Ⅳ级围岩每300m、V级围岩每200m布设一个观测断面,地应力较大、断层破碎带、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不良和复杂地质区段适当加密布设。

6.2.2隧道洞口至分界里程范围内应至少布设一个观测断面。

6.2.3隧底工程完成后,每个观测断面在相应于两侧边墙处设一对沉降观测点。

6.2.4沉降水准的测量精度为±

1mm,读数取位至0.1mm。

6.2.5隧道基础沉降观测的频次不低于表6.2.5的规定,沉降稳定后可不再进行观测。

表6.2.5隧道基础沉降观测频次

隧底工程完成后

3个月

0~1个月

1~3个月

6.3评估方法及判定标准

6.3.1评估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隧道基础沉降观测资料。

2隧道地段的线路设计纵断面图、工程地质纵横断面图、地质勘查报告、设计图纸和说明书、沉降计算报告(包括设计沉降值与时间的关系曲线)等相关设计资料。

3隧道开挖地质描述及开挖围岩分级记录、Ⅳ~Ⅵ级围岩地段基底承载力检测情况、施工监控量测资料、仰拱施工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等施工资料。

6.3.2隧道内无碴轨道铺设条件的评估应根据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资料及交接检验和复检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6.3.3隧道基础的沉降预测评估方法参照本技术指南第4.3节执行。

6.3.4地质条件较好、沉降趋于稳定且设计及实测沉降总量不大于5mm时,可判定沉降满足无碴轨道铺设条件。

6.3.5预测的隧道基础工后沉降值不应大于l5mm。

7过渡段

7.1一般规定

7.1.1过渡段工后沉降的分析评估应沿线路方向考虑各观测断面和各种结构物之间的关系综合进行。

7.1.2对线路不同下部基础结构物之间以及不同地基条件或不同地基处理方法之间形成的各种过渡段,应重点分析评估其差异沉降。

7.2观测点布置与观测频次

7.2.1过渡段沉降观测应以路基面沉降和不均匀沉降观测为主,可在线路两侧设置地基和路肩观测桩,或在线路中心设置沉降板;

在过渡段范围宜沿线路斜向对角线布置剖面沉降管,并在管口设置沉降观测桩。

7.2.2不同结构物的起点应设置沉降观测断面,距结构物起点5~10m处、20~30m处、50m处应分别设置观测断面。

剖面沉降宜沿线路斜向连续观测。

7.2.3沉降观测装置的具体埋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埋设稳定。

观测期间应对观测装置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7.2.4沉降水准的测量精度为±

剖面沉降观测的精度不低于8mm/30m。

7.2.5沉降观测的频次不低于表4.2.7的规定。

7.3评估方法和判定标准

7.3.1评估工作应根据下列资料综合分析:

1过渡段不同结构物的基础沉降观测资料。

2过渡段区域的工程地质纵横断面图、设计图纸和说明书、沉降计算报告(包括不同阶段的设计沉降值与时间的关系曲线)等相关设计资料。

7.3.2过渡段沉降的预测评估方法参照本技术指南4.3节执行。

7.3.3过渡段不同结构物间的预测差异沉降不应大于5mm,预测沉降引起沿线路方向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0。

8综合评估与资料整理

8.0.1在对路基、桥梁、隧道和过渡段等不同结构物的基础沉降变形预测评估完成后,应绘制区段或全线的沉降预测变形曲线,进行综合评估,确认其满足铺设无碴轨道的要求。

8.0.2变形观测成果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原始观测记录资料应真实、可靠,具有可追溯性,严格执行责任人签字制度。

2评估报告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应符合竣工文件编制和移交的有关规定。

8.0.3每一工程项目的变形评估任务完成后,应提交《无碴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沉降和变形观测方案与技术设计书;

2观测点的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布置图;

3沉降计算报告(包括设计沉降值与时间的关系曲线);

4标石、标志规格及埋设图;

5仪器检验与校正资料;

6观测记录(手簿);

7平差计算、成果质量评定资料及测量成果表;

8各观测断面沉降过程的分布图表;

9成区段或全线的基础沉降沿线路纵向的分布图表;

10沉降变形评估分析的成果资料。

附录A变形观测点的埋设要求

A.0.1路基面沉降观测点可参照图A.0.1埋设。

图A.0.1路基面沉降观测点设置参考图

A.0.2桥涵、隧道变形观测点可参照图A.0.2埋设。

图A.0.2桥涵、隧道变形观测点设置参考图

本技术指南用词说明

执行本技术指南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

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客运专线铁路无碴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技术指南》

条文说明

本条文说明系对重点条文的编制依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等予以说明。

为了减少篇幅,只列条文号,未抄录原条文。

1.0.4《客运专线无碴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技术暂行规定》中对线下构筑物的变形测量提出了相关规定,包括变形监测网(水平位移监测网、垂直位移监测网)的建立。

垂直位移监测网根据需要独立建网,精度按二等精度(即变形点的高程中误差±

0.5mm,相邻变形点的高程中误差±

0.3mm)控制。

采用DS05型仪器观测,宜按国家一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施测。

1.0.5、1.0.6勘察、设计和施工记录资料是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尤其是施工记录检验资料,应完整、齐全。

当资料不能保证作出确切判断时,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一定的复检。

1.0.7线下工程的设计应综合考虑全线的施工组织要求,在施工组织发生变化时,如设计预测的线下基础的工后沉降和变形无法满足无碴轨道铺设条件的要求,在线下构筑物(包括路基、桥涵、隧道、过渡段等)的设计上应采取必要的沉降控制措施。

1.0.8无碴轨道铺设前轨道下部基础工程的主体必须完工,无碴轨道混凝土支承层或混凝土底座以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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