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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到老子道德经: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

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

“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

”构成“道德”一词的“道”与“德”的词源涵义也就都是指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

伦,本义为“辈”,引申为“人际关系”;

理,本义为“治玉”(说文:

“理,治玉也玉之未理者为璞”),引申为“规律和规则”。

合而言之,所谓伦理,就其在中国的词源涵义来看,便是人际关系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

而伦理与道德的西文词源涵义却有所不同。

英文中伦理与伦理学是同一个词:

ethics,源于拉丁文ethica,ethica又出于希腊文ethos,意为品性与气禀以及风俗与习惯。

英文中道德是morality,源于拉丁文mos,也是指风俗、习惯以及品性、品德。

“所以,伦理与道德在西方的词源涵义完全相同,都是指人们应当如何的行为规范:

它外化为风俗、习惯,而内化为品性、品德。

所以,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把亚里士多德著作中的ethos(伦理)译为拉丁文mores(道德)。

于是,伦理学的拉丁文同义词是道德哲学:

philosophiamoralis。

”王海明:

伦理学是什么,载伦理学研究,2002

(1),90页。

但是,到了现当代,关于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伦理、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如何,国内学界的意见并不一致。

至于西方语言中最常见的与道德、伦理相关的概念如何与中文对应,彼此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也是众说纷纭。

一种在国内外学界都非常典型的观点是,道德(morals)和伦理(ethics)在现代是同义词,可以互换。

本教材基点:

区分伦理与道德,当然,国内也有论者指出,“伦理”与“道德”是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中的两个核心概念,但二者长期处于概念模,糊和逻辑混乱状态,导致伦理学和道德教育“名不正而言不顺”。

当代“伦理”概念蕴含着西方文化的理性、科学、公共意志等属性,“道德”概念蕴含着更多的东方文化的性情、人文、个人修养等色彩。

“西学东渐”以来,中西“伦理”与“道德”概念经过碰撞、竞争和融合的过程,目前二者划界与范畴日益清晰,即“伦理”是伦理学中的一级概念,而“道德”是“伦理”概念下的二级概念。

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它们有着各自的概念范畴和使用区域。

不过,上述观点虽然颇有价值,尤其是作者的三重比较,即汉语言文化中的比较、英语文化中的比较、中西文化中的比较很有启发性,却与本书的旨趣不符。

本教材作者认为,对“伦理”和“道德”加以区分十分重要。

有鉴于此,本教材借鉴美国教科书媒介伦理学的界定和划界方法来理解道德和伦理。

“伦理”是建立在某些得到普遍接受的准则上的理性过程;

而“道德”是宗教领域的用语,往往表现为各种戒律及其形成的道德体系。

摩西十诫是犹太教与基督教共有的道德体系,作为圣经中的基本行为准则流传下来,影响深远。

它是以,色列人一切立法的基础,也是西方文明的核心道德观。

摩西十诫第一条:

除了耶和华以外,不可有别的上帝。

第二条:

禁止拜偶像。

第三条:

不可妄称上帝的名。

第四条:

遵守安息日。

第五条:

孝敬父母。

第六条:

不可杀人。

第七条:

不可奸淫。

第八条:

不可偷盗。

第九条:

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

第十条:

不可作非分之贪恋。

犹太教和基督教认为,十条诫命的前四条是神和人立的约,事关信仰上帝这个总纲:

尽心、尽性、尽意、尽力地,爱上帝,后六条是人和人之间立的约,核心是爱人如己。

佛教的八正道提供了类似的道德框架。

八正道意指达到佛教最高理想境地(涅槃)的八种方法和途径:

(1)正见。

正确的见解,亦即坚持佛教四谛(苦、集、灭、道)的真理;

(2)正思维。

又称正志,即根据四谛的真理进行思维、分别;

(3)正语。

即说话要符合佛陀的教导,不说妄语、绮语、恶口、两舌等违背佛陀教导的话;

(4)正业。

正确的行为。

一切行为都要符合佛陀的教导,不作杀生、偷盗、邪淫等恶行;

(5)正命。

过符合佛陀教导的正当生活;

(6)正方便。

又称正精进,即毫不懈怠地修行佛法,以达到涅槃的理想境地;

(7)正念。

念念不忘四谛真理;

(8)正定。

专心致志地修习佛教禅定,于内心静观四谛真理,以进入清净无漏的境界。

基督教承认,那些归向上帝的人也不能完全守住这些诫命,因为就是最圣洁的人,在律法面前也只是一个小小的,起步;

但他们既然因信称义,就被基督的爱激励,不仅照着这些诫命,也照着上帝的一切诫命开始生活,一生一世竭力追求,忘记背后,努力面前,向着标杆直跑。

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摩西十诫实际上是十条诫命。

“诫”就是上帝所禁止的;

“命”就是上帝的命令。

也就是说:

上帝让你去做的,你就去做;

上帝不让你去做的,你就不要做,这就是诫命。

十条诫命中只有第四条和第五条是“命”,其他八条都是“诫”。

在大哲学家康德的道德世界中有两类义务。

严格义务一般是消极的:

不谋杀,不失信,不撒谎。

善意义务更积极一些:

帮助他人,发展某人的才能,表示感激,等等。

哲学家们一般认为,严格义务(例如不伤害人)比善意义务(例如帮助他人)更具有道德上的强制性。

社会公德应当体现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的平衡。

一般而言,消极义务是底线性质的基本义务,人人必须遵守。

底线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禁忌的基础生活秩序,这种基础生活秩序往往是由道德信念、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非正式或正式的基础秩序混合在一起构成的。

比如“不许杀人放火”、“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应该说这是一种维系社会正常运行的“最低道德保障”,底线失守是一种很深刻的社会危机。

而积极义务则是一部分人承担的义务,它塑造高尚人格,我们人性中美好的一面往往因此激发出来,但是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可望而不可即。

过于强调道德中的积极义务,制定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制造“道德理想国”,往往导致两种情况:

其一是极权统治,一个道德上完美无缺的伟大领导人号召民众无条件服从,否则就以专政手段整肃;

其二是“规而不约”,官方制订了许多“道德准则”,但是民众视若无睹,没有人去参照执行,从而失去操作性。

除了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的二分法,经济学家张曙光还提出了道德层次的三分法:

“第一个层次是单纯的为己利己的自利行为,既不损人也不利人。

这是最低的和起码的道德要求,也就是何怀宏先生所说的底线伦理,它的一端连着法律,其主要内容几乎等于法律;

它的另一端连着类似于宗教的信仰、信念。

第二个层次是为己利人,或利己利人的互利行为,这是最普遍的道德要求。

第三个层次是为人利人,无私奉献,这是最高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要求。

”,伦理困境与现实选择,但是,现实世界远远不像学童背诵人生格言和宗教诫命那样简单。

一个道德体系中的多个因素(诫命)有可能相互冲突,这时伦理就开始起作用了。

康德宣称:

谎言,即故意的不诚实,在任何情况下,“仅仅由于它的形式,就是人对他自身的一种犯罪,就是使一个人在他自己眼中变得低贱的一种卑劣”。

但是,这位200年前的先哲又描述了一个典型的伦理困境:

当一个持枪男人来到你家门前,问另一个人在哪里(正藏在你家壁橱里),因为持枪男人想杀了他,你应该怎么做?

你是撒谎,还是说实话?

犹太教与基督教共有的道德体系认为杀戮和撒谎都是不对的。

但是,你必须痛苦地在二者之间做出选择。

我们可以在反映抗日战争的老电影中找到这样的场景:

鬼子要进村了,在村头问一群孩子:

“八路在哪里?

”孩子故意指着相反方向回答:

“八路在那儿!

”结果鬼子当然是上当受骗。

为什么后人将“骗鬼子”作为美谈来称道?

这是因为我们假定“鬼子”代表绝对邪恶,反抗“鬼子”代表绝对正义,所以一切手段都是正当的,产生的效果越正面越好。

但是,日常生活中并不经常出现“绝对正义”与“绝对邪恶”的对峙和搏杀。

与其说伦理解决的是对与错的矛盾,不如说解决的是价值观之间的矛盾,并决定如何在二者之间做出取舍。

伦理学意味着:

(1)学习在善与恶、合乎道德的正义行为与非正义行为之间做出理性的抉择。

(2)运用理性对若干个可能都合乎道德的正义抉择进行区分,挑选出其中更加合乎道德的。

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所谓“职业道德和伦理”大体包括工作观(人为什么要工作?

)及专业规范两部分,这也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较欠缺的部分。

首先这是因为,与世界上多数古代国家以宗教为统治者的意识形态不同,儒家学说强调“以德治国”,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特点是把宗法观点和皇权至上合二为一,也就是让皇权统治和家长制统治互相呼应;

其次是因为,职业道德和伦理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道德伦理观,而在长期的自然经济之下并无所谓职业,每个家庭所从事的生产活动是大同小异的;

既然无所谓职业,当然就无所谓职业道德和伦理。

在西方新教世界,各种现代职业(专业)较早产生,于是就有了专业人士即从业者的称谓。

按照马克思韦伯的理解,现代早期资本主义职业的兴盛与职业观念的世俗化有深刻的内在联系,世俗化的谋利活动,得到了宗教上的肯定,对于世俗职业的发展发挥了作用。

韦伯认识到,在以往的所有信仰天主教为主的诸民族的语言中,都没有任何表示与我们所知的“职业”相似的概念。

自从16世纪初马丁路德宗教改革以后,强调人在世间的责任,这样体现这一意义的职业概念就出现了。

而宗教改革以来,将履行职责义务看成是上帝应允的唯一生活方式的看法,越来越受到重视。

每一种正统的职业在上帝那里都具有完全同等的价值。

从圣经的观点来看,工作有三重意义:

发展自我、服务社会及服侍上帝。

专业(profession)和专业人士(professional)的词源是动词profess,意指“向上帝发誓,以此为职业”。

在人欲横流的商业社会,职业道德和伦理格外重要。

一个社会职业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就必须遵循一般的和这个职业特殊的道德诫命和伦理原则。

当然,也有哲人这样挖苦说:

“在所有职业中,每种职业都或多或少地装扮出某种面孔,人们以自我预期的样子粉墨登场。

因此,这个世界不过是由众多的演员组成的大舞台而已。

”,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世界知名的管理学家大前研一认为,专业人士必须具备四种能力:

(1)先见能力;

(2)构思能力;

(3)讨论能力;

(4)适应矛盾能力。

参见日大前研一:

专业主义,裴立杰译,北京:

中信出版社,2010,。

在国内外,人们常常将新闻职业与法律和医疗职业对比。

那么,新闻工作者能否做出有违常人伦理道德观念的伦理选择并自圆其说呢?

我们在本教材中将反复探讨这一问题。

在古希腊,伦理学的原初意义是关于幸福或美好生活的学问,幸福是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伦理学要解决的问题。

但是与这种一般性的理解不同,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试图解决的经常是问题、恐慌、不安、批评、抱怨、投诉、愤怒、抗议、抵制等大众传播业者不愿看到的反应。

一旦新闻伦理抉择发生错误,受众的反应既迅速又苛刻。

由于新闻工作者必须频繁做出内容选择和判断的特性,为多家报刊撰写专栏文章的法国女作家玛格丽特杜拉斯认为:

“没有不涉及道德的新闻写作。

所有的记者都是伦理学家。

这绝对无可避免。

记者就是一个观察世界的人,观察这个世界的运转,每天,站在很近的地方注视着它,把它展现出来,让大家得以再度审视这世界,这世界里的事件。

”媒体职业道德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体机构自身,遵循体现普遍性的社会公德(工作观)和体现特殊性的专业标准(专业规范),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媒体职业伦理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介机构在媒体职业道德体系中的诸个因素(道德诫命)发生冲突时的理性抉择原则。

具体而言,凡是在媒体职业共同体内有共识而少争议的批评对象,我们就称之为媒体道德问题,本教材中编各讲所分析的就是几种常见的媒体道德问题。

凡是在媒体职业共同体内缺乏共识而多有争议的话题,我们就称之为媒体伦理议题,本教材下编各讲所分析的就是几种常见的媒体伦理议题。

我们的一个提示是,媒体道德问题一般不宜相对化,而媒体伦理议题一般不宜绝对化。

在特殊情况下,媒体道德问题和媒体伦理议题才有可能转化或融通。

媒体职业伦理道德与新闻专业主义,美国学者丹尼尔C哈林和意大利学者保罗曼奇尼在貌似大一统的西方阵营中划分出不同类型,提炼出令人耳目一新的三种媒介模式:

(1)北大西洋/自由主义模式;

(2)北欧和中欧/民主法团主义模式;

(3)地中海/极化多元主义模式。

与民主法团主义模式类似,自由主义模式以新闻自由和大规模发行报刊的先期发展为特征。

不同的是,在自由主义模式中,商业性报纸占主导地位,政治对媒介的支配性很低,媒介内部多元主义盛行。

正是在这种语境下,新闻专业主义应运而生。

从20世纪初起,新闻专业主义首先在美国兴起,如今已经影响了世界上许多地方,包括西方世界中与美国和英国的新闻事业迥然有异的欧洲大陆国家。

哈林和曼奇尼指出,新闻事业专业化有三个维度:

(1)自治(自主性)。

自治永远是专业化这一定义的核心,这是许多职业努力实现自身“专业化”、证明对它们的工作过程施加更大控制具有正当性的关键原因之一。

与提供私人服务的医生和律师不同,新闻工作者是在一个以大批量生产为规范的产业中工作的。

他们几乎从不拥有自己的制作手段,而是大型企业的拿薪雇员。

在某种意义上,新闻事业的专业化是从第一批受聘用的采访记者出现而发端的;

这样,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才与印刷商或政治家/业主的职业区分开来。

新闻工作者极少声称并几乎从未完全获得媒介组织的控制权。

尽管如此,他们经常成功地在组织内部获得重要的相对自主性。

(2)独特的专业规范。

所谓专业,就是“用某种生活方式、伦理规约、自我意识的身份和对局外人的障碍,将其自身水平地组织起来的职业”。

这种“水平”组织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有一套该专业独特的共享规范。

以新闻事业为例,这些规范包括伦理原则例如保护匿名消息来源或区分广告与编辑内容的义务,以及新闻实践常规例如“新闻价值”的共同尺度,还有判断专业实践的卓越性和分配声望的标准。

(3)公共服务取向。

与其他主张专业地位的职业相比,公共服务伦理于新闻事业也许特别重要:

因为新闻事业缺乏深奥的知识,新闻工作者对自治性和权威性的主张在特别大的程度上依赖于他们对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主张。

关于公共服务伦理的发展,最清晰的昭示之一是新闻事业自律机制的存在。

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约,如上所言,新闻专业主义建基于媒体的独立自主性,强调为公众利益服务,并拥有独特的专业规范。

这种专业规范常常见诸文字,以其对媒体从业者形成道德约束机制和可遵循的实践常规,帮助他们在陷入伦理困境时解困。

尽管不时有人怀疑这种经常叫做伦理规约(codeofethics)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但是本书作者认为,我们作为大众媒体的后发国家,从剖析有代表性的成文伦理道德规约入手是一个不错的开端。

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SocietyofProfessionalJournalists,SPJ)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代表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组织,成立于1909年,与1903年报人约瑟夫普利策与哥伦比亚大学签约计划设立普利策新闻奖和新闻学院、1908年报人沃尔特威廉斯在密苏里大学创办世界上第一所新闻学院并起草新闻工作者信条(JournalistsCreed),共同成为新闻专业主义起步的标志。

它如今拥有300个分会,会员人数超过9000人,既有传统的报刊和广播电视媒体新闻工作者,也有新媒体新闻工作者,还包括新闻教育者和有志于从事新闻工作的学生。

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成立之初借鉴了美国报纸主编协会的伦理规约。

它自己的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约(下简称伦理规约)问世于1973年,其间还经过了1984年和1987年的修订。

现行的是1996年最新修订版。

伦理规约中译文正文1540个汉字,分为5个部分,依次为:

前言(129字);

探究与报道事实真相(688字);

将伤害最小化(346字);

独立行事(239字);

可被问责(138字)。

伦理规约分析,我们以其中包含的职业道德“诫命”和职业伦理原则为例来分析。

(一)职业道德部分1积极义务:

(4条)从篇幅来说,这是伦理规约中最小的,只是第一部分“前言”的129个字,它概述了新闻职业的工作观:

A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的成员相信,公众启蒙是正义的前奏和民主的基础。

B新闻工作者的责任是探究事实真相以及就事件和议题提供公正而全面的报道,进而实现上述目标。

C来自所有媒介和专业的有良知的记者努力全面而诚实地为公众利益服务。

D职业廉正是新闻工作者公信力的基石。

2消极义务:

“应该如何做”和“不能做”职业道德规范的主体部分是详尽的消极义务,包括后面的4各部分,共1411字。

这种消极义务又可分为体现技术性要求的肯定性表述(“应该如何做”)、体现职业道德底线的否定性表述(“不能做”),以及既有肯定性表述又有否定性表述的三部分,其中否定性表述部分通常是自律的重点。

(二)职业伦理原则部分职业伦理原则是记者在遇到职业道德因素互相冲突时如何做出新闻抉择的指导原则。

伦理规约主要涉及的是暗访偷拍能否进行、如何保护隐私权、如何保护特殊群体、如何保护消息来源、如何防止媒体不当干预司法的问题。

职业伦理原则的有关规约如下(9条,AI):

A避免暗中进行的或其他鬼鬼祟祟的信息采集方式,除非传统的公开方法不能产生对公众来说至关重要的信息。

对这些方式的运用应当作为报道的一部分加以解释。

(暗访偷拍)B在允诺匿名之前,一律要质疑消息来源的动机。

说明为获取信息而做出任何承诺的附带条件。

信守诺言。

(消息来源保护)C在寻求和使用那些遭到悲剧或哀痛打击的人的访问和照片时谨慎行事。

(特殊人群保护)D在交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或性犯罪受害者的身份时谨慎从事。

(特殊人群保护)E支持观点的公开交流,即便他们发现的观点是相互抵触的。

(观点自由市场)F给无发言权者以发言权;

官方的和非官方的消息来源具有同等效用。

(消息来源平等)G认识到与公共官员和其他努力寻求权力、影响力或注意力的人相比,私人有更大的权利控制关于自身的信息。

只有压倒一切的公共需要才能证明侵犯个人隐私的正当性。

(普通人的隐私权与知情权)H在犯罪嫌疑人的公正审判权与公众的被告知权之间进行平衡。

(媒体审判)I既以高标准要求别人,也以同样的高标准要求自己。

(黄金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和伦理的表现,在20世纪以来的一百多年里,由于大众传播的迅猛发展,出现了更多的伦理难题。

在全球化的今天,新老大众传媒十分强大。

对于任何个人而言,亲历亲见各种事件已经不大可能。

所以,许多大小事件的知闻被认为是“媒体驱动”的,受众对事件的体认常常被媒体的有关报道所框定、扭曲。

这种扭曲有的是无心之过,有的是有意为之。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媒体面临公信力持续下降的信任危机。

我们以伦理规约为参照,考察一下各国的,尤其是中国的情况,加以对照和分析。

根据陈力丹教授的归纳,目前国内新闻界普遍存在的违反职业规范的现象有16种。

我们来看看它们分别对应于伦理规约中的哪一种或哪几种义务:

编辑部与经营部混岗,造成“有偿新闻”泛滥,收取“红包”司空见惯。

消极义务

(一)H、消极义务(三)C。

广告版与新闻版混淆(直接)消极义务(三)C新闻栏目拉企业赞助消极义务(三)C受贿无闻消极义务

(一)F、G、I假新闻消极义务

(一)A、消极义务(三)D的极端形式制造“假事件”消极义务

(一)C免费接受被采访方的各种好处消极义务

(一)侵犯自然人的隐私职业伦理原则A、G,违反新闻职业道德和伦理的表现,侵犯当事者的著作权消极义务

(一)D“媒介审判”消极义务

(二)G、职业伦理原则H介入式隐性采访和偷拍偷录职业伦理原则A拒绝更正与答辩消极义务

(二)J恶炒明星绯闻和犯罪新闻消极义务(三)E无人性的冷漠新闻消极义务

(一)E、消极义务

(二)E、F直接展现暴力、血腥、灾难、痛苦的照片或画面消极义务

(二)C、E、F虚假广告和庸俗广告(不在伦理规约规范之列)不难看出,陈力丹教授相当细致的归纳,也仅对应了伦理规约中的一小部分义务。

以后我们会讲到,目前在中国和国际上愈发严重的新闻职业道德和伦理问题,实际上还要复杂多样,表现得更加令人瞠目。

当然,将伦理和道德问题林林总总地揭示出来而不予区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有些问题不在一个层面上,甚至有的是法律问题(如侵犯著作权);

二是没有为可探讨问题留下足够的争鸣空间。

伦理规约是一个很好的参照标准:

如果是新闻道德问题,也就是诫命问题,那是比较容易识别和批评的。

但如果是新闻伦理问题,则往往需要运用伦理学理论和方法加以讨论和分析,而且经常是众说纷纭。

但是这种探讨本身,对于大众传播界非常有益。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有论者说,1949年以后中国的道德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1)共产主义道德:

基本源于和仿照苏俄。

(2)中国革命道德:

萌芽于“五四运动”,发展于中共领导的历次内外战争和武装冲突中。

(3)社会主义道德:

1986年9月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提出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要求。

(4)公民道德:

2001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一次提出公民道德的概念,提出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还提出了社会公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家庭美德规范。

与中国的政治制度相适应,中国的新闻媒体过去叫“新闻单位”,是执政党的喉舌,即宣传工具,在改革开放前是党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所以职业化无从谈起。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带动了社会转型,随之出现了初期的职业分化和半职业化发展,产生了若干执政党和政府主导的准行业组织,一些旧有的机构转变成了半职业化组织。

1957年3月成立的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就是其中之一。

根据2011年10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第一条,“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闻界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从1957年至今,中国记协的历任会长、主席和名誉主席都由行政级别为正部级的现任或前任人民日报社或新华社社长担任。

除了主席之外,中国记协设有党组,正部级的党组书记是实际负责人。

十多名副主席大多是行政级别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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