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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计量工作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计量管理领导小组,计量领导小组为公司计量管理的权利机构。

组长由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由副总工程师、技术发展部部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五条公司技术发展部在总工程师领导下,为计量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试验中心等基层单位设立计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总工程师担任,设1-2名专(兼)职计量员,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三章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第七条总工程师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法令及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组织实施。

2.审定公司计量规划及规章制度。

3.审批贵重计量器具的购置及报废。

4.负责组织解决重大计量事故,仲裁重大计量纠纷。

第八条计量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监督公司对国家颁发的计量法令、法规和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发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和实施;

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

2.负责审定公司计量规划。

3.仲裁企业内部重大计量纠纷。

4.审定重大计量事故的处理意见及纠正措施。

第九条技术发展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法规和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

2.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计量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主要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

组织建立公司量值传递系统,确保量值传递的准确性。

3.负责公司日常计量管理工作,贯彻ISO9001;

2000《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贯彻执行计量法及公司计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4.宣传普及计量知识,组织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十条各有关部职责

1.质量管理部

监督检查各单位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计量检测执行情况。

2.物资管理部

监督检查各单位材料、物资计量管理情况。

3.行政保卫部

监督检查各单位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各单位计量员职责

1.严格贯彻ISO9001;

2000《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

2.建立本单位计量器具管理目录,领用、发放登记表,计量卡片。

3.负责组织本单位计量器具的领用发放、维护保养工作。

4.负责按计量器具检定计划开展检定及标识工作。

5.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购置、封存、降级、报废的申报工作。

第四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分A、B、C三类管理,检定周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周期使用。

1.A类计量器具:

即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实行定点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2.B类计量器具:

即强制检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

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送到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3.C类计量器具:

指国家明令允许首次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非关键场合,作一般指示用以内部辅助性生产用;

低值易耗、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自制专用计量器具;

或国家尚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

此类计量器具采用一般性管理办法(包括C1—一次性检定;

C2—外观检定;

C3—对比检查;

C4—不定期检定;

C5—水、电表)。

属于外观检查的计量器具的校准工作,由使用单位计量员和操作人员共同完成,并作记录。

第十三条计量器具标识管理

1.计量器具的标识采用贴彩色标志的办法。

2.计量器具的标识分为“合格”、“准用”、“限用”、“封存”、“禁用”五种,计量员根据检定结果的记录进行标识。

合格计量器具贴合格标志,封存计量器具贴封存标志,降级计量器具贴限用标志,禁用计量器具贴禁用标志。

3.各类计量器具在贴彩色标志时应填写计量器具的出厂编号。

A、B、C1、C4类计量器具的“合格证”上应填写有效日期及检定员名字;

“封存证”应填写办理此封存手续的计量员名字及封存日期;

“禁用证”的批准人拦应填写本单位领导人或主管人名字及禁用日期。

第五章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合理配备工程施工及质量检验所需的计量器具,其种类及精度等级应满足建筑施工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1.油进出油罐应配备流量计,零星发料应配备台案秤。

2.水应在管线上安装一、二级水表。

3.煤进出场应用地中衡或台秤计量。

4.电应配备一、二级电度表。

5.公司产权内的物业应安装水表、电表、煤气表。

第十六条施工生产中的能源计量器具应以生产和生活分开计量为原则。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配备相应计量设施;

小型建设项目及临时设施使用的能源可由提供能源的单位统一计量。

第十七条进出场的原材料应酌情配备地中衡、台案秤、钢卷尺、游标卡尺等计量器具。

第十八条计量器具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器具的性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

发现器具失准或其它问题时,应立即报告计量员送有关部门检定,不得擅自拆卸修理。

第十九条计量器具使用环境条件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禁止使用下列计量器具:

1.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2.有检定合格证但经现场检验发现失准的计量器具。

3.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4.封存、报废、帐外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

1.对不同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方法,应根据计量器具使用与维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2.每台计量器具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定期清理,经常保持计量器具的灵敏度和清洁。

3.计量器具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其他人员不准随意乱动。

4.计量器具的存放地点,应满足防潮、防震、防磁、防日晒雨淋等要求;

应满足温度、湿度等要求。

第五章计量器具流转制度

第二十二条计量器具的购置和发放

1.各单位根据需要购置计量器具时,必须制定计划并提出书面申请。

其中周期管理的计量器具报技术发展部审核,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一般性管理的计量器具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即可购置。

贵重计量器具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2.必须购置国家认可并有CMC合格标志的计量器具。

3.新购置的计量器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定、建帐(填写《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目录》)、建卡(填写计量卡片)后,方可使用。

4.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如检定不合格,应由购置者负责调换或退货。

5.计量器具发放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填写《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领用、发放登记表》),用完后及时归还。

计量员应对归还的计量器具做必要的检查记录,如有损坏及时追究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计量器具的封存

1.凡长期不用的在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要及时办理封存手续,其中周期管理的计量器具要到公司技术发展部办理封存手续。

2.封存后的计量器具由各单位的计量员负责管理,未经主管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开封使用。

3.封存的计量器具开封使用时,必须送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计量器具的降级、报废

1.周期管理的计量器具在修理、调试后仍达不到原精度时,使用单位向公司技术发展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交计量检测部门出据的检定结果通知单,经公司技术发展部审核同意后,可降级使用。

2.周期管理的计量器具确实损坏已无法修复,应持检定部门签发的检定结果通知单或计量器具损坏说明,向公司技术发展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废,并及时消号。

非周期管理的计量器具确实损坏已无法修复,亦应持检定部门的检定结果通知单或计量器具损坏说明,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废。

3.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制度

第二十五条计量器具的检定要严格贯彻公司ISO9001;

关于强检计量器具(A类)、周期管理计量器具(B类)及一般管理计量器具(C类)的分类目录见附表。

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周期检定制度。

第二十六条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到当地技术监督局所属的检定机构行进检定并执行其检定周期,不得超周期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七条周期管理的计量器具执行公司ISO9001;

2000《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所规定的检定周期。

第二十八条周期管理的计量器具应按时送到当地政府计量检定部门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各检定分检站进行检定。

不得超周期使用。

第六章计量检测制度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技术资料,检测率达到100%。

第三十条各种原材料进场、消耗应全部进行实测实量(袋装水泥按进场的5%抽袋秤量),检测率达到98%。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一、二级水、电表应按月做好抄表记录,检测率达到100%。

第三十二条凡用煤、油的单位应做好其进场、消耗的检测工作,检测率达到98%。

第三十三条各种计量检测工作应做好原始记录,建立台帐,并保证项目、签字齐全、清晰,原始数据、计量单位准确无误。

第七章计量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制度

第三十四条计量器具应按ISO9001;

2000《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建立《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目录》、《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领用、发放登记表》,填写《计量卡片》。

贵重计量器具应建立设备履历。

第三十五条计量资料包括:

1.各项管理制度

2.计量人员登记表、系统图

3.计量工作年度计划、总结

4.能源、经营计量检测统计资料

5.计量器具周检合格证

6.在用计量器具年度周检计划

第八章培训

第三十六条计量人员应通过培训上岗。

各单位计量人员可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股份公司或公司进行培训。

第九章计量管理奖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凡各季度计量器具周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计量检测率达到100%以上的单位,年终时,公司将对该单位给予表彰,主管领导、计量员给予200-500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使用禁用计量器具的,每发现一件禁用器具,对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其责任人处以100-200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

1.在用周期管理计量器具超过一个月仍不送检,每发现一件计量器具。

2.原材料进场不进行计量检测的,每发现一次。

3.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站后台,砂、石料不进行秤量,每发现一次。

4.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站计量砂石料吊秤的地盘被物卡住、不灵活、不及时清理,仍在使用,每发现一台。

第四十条计量管理罚款全部用于计量管理奖励,此款不得移作他用。

第一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由公司技术发展部负责解释,自2002年月日起执行。

主要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

附表

强检计量器具

(A类)

台秤、案秤、地中衡、架盘天平、光电天平、砝码、压力表、氧气表、血压计(表)、心电图机、燃油加油机、声级计

周期管理计量器具

(B类)

台秤、案秤、地中衡、电子秤、电子吊钩秤、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砝码、材料试验机、压力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拉力试验机、水泥净力试验机、水泥胶砂搅拌机、振动台、回弹仪、测力仪、压力表、乙炔表、氧气表、经纬仪、水平仪、测距仪、全站仪、核子密度仪、钢卷尺(30m、50m)、游标卡尺、千分尺、百分表、钳形电流表、兆欧表、万用表、接地电阻测定仪、分光光度计、张拉机、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记录仪、沥青延伸仪

一般

管理

计量

器具

(C类)

一次性检查

(C1)

温度计、干温度计、电接点温度计、水平标尺、靠尺、水平尺、角尺、塞尺、钢卷尺(30m以下)

外观检查

(C2)

水泥稠度测定仪、砂浆稠度测定仪、水泥胶砂流动测定仪、玻璃量器、焊接检验尺

对比

(C3)

试模、塌落度筒、筛子、击实筒

不定期检查

(C4)

其它

首次强制

检定

水表、电度表

注:

1.表中强检计量器具目录内所列的器具只在用于医疗卫生、安全防护、贸易结算、环境监测四个方面时,才能为强检计量器具。

否则,仍为周期管理计量器具。

2.计量器具用于施工检验、测量和试验方面时定义为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科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和集团公司的有关各项技术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创建优质工程,现依据北京城建股份有限公司《科技管理制度汇编》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技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坚持科学技术为企业施工生产服务的指导方针,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科技管理制度,加速实现科技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企业的科技实力逐步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水平。

第三条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科委下发的《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科技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公司总工程师在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工作中的领导作用。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作为公司统一的科技管理规章,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及分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要依据本管理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单位自身的特点和所承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科技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上报公司技术发展部科研室备案。

第二章科技管理机构与职权

第五条公司成立科技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秘书两人,是公司科技工作的集体决策机构。

主任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

第六条公司实行二级科技管理层次,即公司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相应各级科技部门均为各项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公司技术发展部科研室是公司科技管理工作的职能室,同时也兼公司科技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公司科技管理的日常工作及科技委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及分公司要成立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置一名兼职科研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科技管理工作。

科研员由项目总工从本单位具备一定施工经验和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中选定。

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和科研员在业务上归科研室对口领导与管理。

第九条科技委员会的职责和职权

1.负责贯彻国家、北京市及集团公司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规划,努力促进公司科技进步。

2.审定和发布公司的各项科技管理制度、规定、工法和标准等。

3.审定公司所承担的国家、市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施工方案和技术改造项目。

4.审定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5.审定企业年度科技开发计划,评定企业年度科技授奖项目。

6.对企业发生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事故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总工程师的职责和职权

总工程师作为公司行政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对公司科技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公司应支持和保障总工程师行使职权。

1.负责组织公司所属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及集团总公司制定的有关科技工作方针、政策与法规,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通过科技进步使公司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持编制公司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公司的技术开发、引进与改造规划,并经公司科技委员会和公司经理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主持公司科技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审定公司各项科技基金与经费的支出使用。

主持对公司各种科技项目的评定和审批工作。

4.负责审批公司科技方面的计划和文件,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技术开发、技术进步、技术改造项目有相应的人员、物资调配权。

5.主管公司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技术发展部科研室职责和职权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规划,对基层各项目经理部的科技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制定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计划,由技术发展部领导校核后经公司科技委员会审批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3.起草制定公司科技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基层上报的科技工作管理制度和奖罚措施。

4.负责公司的日常科技管理工作,包括科研开发工作、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工作、科技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工法的编写及贯彻工作、专利的申请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科技成果的鉴定及申报工作、科技奖励方案的制定及科技奖励金的发放工作、组织开展各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5.公司技术系统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及科技信息交流活动。

6.承办公司科技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协助公司科技主管领导抓好技术管理的基础性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各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的职责和职权

1.结合本单位所承建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科技工作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在制度中要明确各部门及各业务系统人员在科技工作中的职责权限,明确奖罚措施。

2.根据公司技术发展部下发的年度科技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在施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出本单位的年度科技工作计划,并上报公司技术发展部科研室。

计划中要包括:

组织机构、科技管理制度、科技推广应用的具体项目、具体指标分解及每个项目的推广负责人。

若有科研开发项目、科技推广示范工程、工法编制等项目,还要制定详细的计划。

凡新开工程必须将科技工作计划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时上报技术部审批。

3.建立并按时填写科技工作台帐及报表。

台帐与报表要如实反映本单位科技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人力、物力、资金、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及产出情况。

如条件许可,除做好书面记录外,还应做好声像资料的积累。

附:

科技报表的上报时间要求:

一季度:

3.25-4.5

二季度(含半年):

6.20-6.25

三季度:

9.25-10.5

四季度(含全年):

12.10-12.15

4.组织开展科研开发和科技推广项目(含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的立项、研究与应用工作,注重科技资料的积累,确保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并协助公司技术部完成对该项目(工程)的总结、申报及鉴定工作。

5.开展信息交流及技术培训

(1)协助有关领导及部门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交流与培训工作。

(2)收集各种相关科技信息,并分类保存。

6.负责完成公司技术发展部临时交办的有关科技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科技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节科技开发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要以集团(股份)公司的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目标为依据并结合施工生产任务的需要。

第十四条科技开发计划实行公司和所属单位两级管理。

公司年度计划由公司技术发展部科研室编制、下达、管理;

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的年度科技开发计划由各单位技术科制定后报公司技术发展部备案。

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和终止,确需变更或终止时,需要经技术发展部科研室批准。

第十五条公司级科技开发计划包括的项目有:

1.列入国家、建设部、北京市计划的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和技术改造项目。

2.列入集团(股份)公司计划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项目。

3.列入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承接公司计划下达的项目(包括北京市、集团等上级计划项目)和本单位的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各类科技项目,根据任务来源,通过相应渠道落实经费来源。

1.公司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奖励基金专用帐户。

科技开发基金为当年总产值的2‰,集团技术中心提取其中的50%纳入集团技术创新基金,公司留存的50%作为本单位技术创新基金。

科技奖励基金为当年总产值的0.15‰。

两项基金由公司财会部统一从企业经营费中提取,用于公司统一组织的科研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科技示范工程、工法编制、技术交流等工作。

2.凡列入国家、建设部、北京市级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首先要同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签定科研合同。

合同生效后,从由国家、建设部、北京市掌握的“科技三项费用”中取得财政拨款或专项贷款,并与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配合安排使用。

3.凡列入集团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与集团签定项目合同,由集团按签定的项目合同拨付科研经费。

4.凡列入公司年度科技开发计划的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工法编写等项目,首先由技术发展部代表公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专项科研合同,合同首先报呈公司总工程师审定通过,然后呈递公司经理批准生效。

合同中涉及的科研经费由公司财会部统一划拨。

5.各项目承接单位对所申领到的科研经费必须建立使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

本年度经费未用完时,其节余部分可连同项目一并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负责人年终应编制年度经费结算表,按项目经费管理权限上报。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做好专题总结和编制经费决算,上报上级部门,交回结余经费,申报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因故终止时,经费由拨款单位收回。

6.科技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提交成果的期限和成果的归属,研究经费和收益分配,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7.科技成果奖励金从科技奖励基金中支取,不足部分由公司领导特批。

第二节科技开发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大体分为:

选题预研、立项申请、研究试验、生产考核、技术总结五个阶段。

其中视项目大小和难易程度,可简化或合并进行。

第十九条选题预研是申请立项前的准备阶段,目的是保证项目构思的新颖性、技术的先进性和成果的实用性,防止浪费人力物力于低水平的重复研究。

选题预研内容应包括:

该项技术国内、外发展状况;

技术关键及技术水平并附查新资料;

项目市场预测及效益分析;

提出技术的和经济的分析意见;

调查结束,写出调研报告。

第二十条立项申请是在调研或预研的基础上,提出的申请立项文件。

其具体内容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2.项目内容;

3.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4.技术可行性分析;

5.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6.立项条件分析;

7.项目经费概算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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