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投资基金法律业务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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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实缴出资,资金是不是如数到账,出资是不是合法,是不是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四)是不是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情形,具体包括:
股东资产情形、欠债情形、税收情形,专门是最近3年盈利情形、净资本和净资产情形、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净额情形。
(五)最近3年是不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不是受到行政惩罚或刑事惩罚,具体包括:
最近3年是不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是不是受到行政惩罚或刑事惩罚,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是不是已经排除。
(六)是不是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
是不是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信托财产行为,是不是存在讹诈客户的行为,是不是存在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是不是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
如被责令整改,整改完成情形。
(八)是不是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是不是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和金融监管、自律治理、商业银行等机构存在不良记录,具体包括:
缴纳相关税费及合同履约情形,在开立大体账户商业银行等的信贷记录,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高级治理人员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惩罚案件。
第五条对拟设立基金治理公司的除要紧股东外其他股东、境外股东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对照《公司治理方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参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
第六条对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确认股东实际操纵人或最终权益持有人,股东股权结构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股东之间是不是彼此持股、是不是同时持有第三方股权、是不是同时被第三方操纵,各股东的董事、要紧治理人员是不是有兼职现象,是不是可能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七条对拟设立基金治理公司的章程草案,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章程草案是不是已履行法定程序,章程内容是不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必备条款是不是已经具有,规定任意性条款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第八条对拟设立基金治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注册资本金额是不是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股东关于出资额的安排,出资时刻的安排,是不是许诺用自有资金出资和不代为持有出资。
第九条对高级治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拟任高级治理人员是不是符合规定的条件,是不是已经履行法律规那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是不是已经与要紧业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要紧业务人员是不是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拟任高级治理人员和要紧业务人员人数是不是在15人以上,高级治理人员和要紧业务人员是不是存在在其他机构兼职的情形和解决方案。
第十条对拟设立基金治理公司的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操纵制度,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是不是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操纵、合规治理等内部监操纵度。
第三章基金治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查验内容
第十一条对公司的治理内控和经营财务状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领导层等相关机构之间是不是分工明确、和谐高效、彼此制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是不是依照规定程序通知和召开;
市场营销、研究投资、后台运营、风险操纵、监察稽核和内部治理等内部操纵是不是完善;
公司经营治理是不是稳固,是不是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二条对公司受惩罚的记录,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在最近1年是不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是不是受到行政惩罚或刑事惩罚,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是不是已经排除。
第十三条对公司被监管机构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律师应当依照本细那么第四条第(七)项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场所、人员和设施等情形,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是不是标准,办公场所是不是已经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是不是通过消防验收,要紧业务人员是不是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是不是已经与要紧业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职责和治理制度,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不是明确,是不是已经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授权,公司是不是已为该分支机构制定了相关业务、行政治理制度。
第十六条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宜是不是已经取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仍是领导层决定,是不是已经通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
第四章基金治理公司修改章程的查验内容
第十七条对修改章程的内容,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修改章程的具体内容,其中哪些部份是因为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相符而修改的,哪些部份是依照公司的具体情形修改的;
章程修改的内容是不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修改后的章程是不是已经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必备条款作了规定。
第十八条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修改章程的程序是不是合法;
修改章程提案提出的情形,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情形,在股东会就修改章程进行表决时是不是存在股东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第五章基金治理公司变更股东的查验内容
第十九条对变更股东后新增股东的资格,依照新增股东属于基金治理公司的要紧股东、其他股东仍是境外股东,律师应当别离对照《公司治理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参照本细那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查验。
第二十条对新增股东是不是以自有资金出资,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新增股东是不是以自有资金出资,是不是存在为他人代为出资或由他人代为出资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公司变更股东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律师应当参照本细那么第六条规定进行查验。
第六章基金治理公司变更名称、居处和
注册资本的查验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变更名称,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名称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会仍是董事会决定;
是不是已经通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
拟变更的公司名称是不是已经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名称预记录手续;
对公司所治理基金的名称的处置方案。
第二十三条对变更居处,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居处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会仍是董事会决定;
变更居处是不是已经通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
新的居处是不是已经购买或租赁。
第二十四条对变更注册资本,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事宜是不是已经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
各股东是不是同比例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不同比例变更的,对公司治理结构可能产生的阻碍;
股东许诺增资的,是不是已经到位并通过法定机构的验资,是不是以自有资金出资。
第七章基金治理公司高级治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查验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基金从业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拟任高级治理人员是不是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何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所取得的基金从业资格是不是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六条对法律知识考试,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拟任高级治理人员是不是已经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治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十七条对相关工作经历和治理经历,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拟任高级治理人员是不是具有3年以上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督察长拟任人选是不是具有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拟任高级治理人员此前所从事的要紧治理经历的具体内容,该具体工作内容是不是与拟任职务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对不得担任高级治理人员的情形,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拟任高级治理人员是不是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治理人员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对申请人受惩罚的记录,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拟任高级治理人员在最近3年是不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是不是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的行政惩罚,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是不是已经排除。
第八章召募基金的查验内容
第三十条对拟任基金治理人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一)业务资格,即是不是为依法设立的基金治理公司。
(二)人员配备,即是不是具有符合规定并与治理拟召募基金相适应的基金领导等业务人员。
(三)合规情形,具体包括:
最近1年是不是受到行政惩罚或刑事惩罚,是不是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前只基金的召募情形,具体包括:
是不是召募成功;
召募失败的,投资人缴纳的全数款项及利息是不是全数返还完毕并已满6个月。
第三十一条对拟任基金托管人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一)业务资格,即是不是为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人员配备,即是不是具有符合规定并与托管拟召募基金相适应的业务人员。
第三十二条对拟召募基金的具体情形,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一)投资方向是不是明确、合法;
(二)运作方式是不是明确;
(三)基金品种是不是符合规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是不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基金名称是不是说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点,是不是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讹诈、误导投资人或其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对授权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拟任基金治理人申请召募基金是不是依法依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不是为同一人、是不是存在彼此投资和持有股分。
第三十五条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基金的召募设立,律师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拟任境外投资顾问、拟任境外资产托管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查验。
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查验内容
第三十六条对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一)内设机构,即是不是设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合规情形,即最近3年是不是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惩罚或刑事惩罚。
(三)制度建设情形,即是不是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等基金销售业务治理制度,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销售适用性情形,即是不是成立了销售适用性治理制度。
(五)人员情形,即公司及其要紧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数量是不是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
部门的治理人员是不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有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对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对本细那么第三十六条所列内容进行查验外,律师还应当查验:
是不是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
是不是发生已经阻碍或可能阻碍公司正常运行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对本细那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所列内容进行查验外,律师还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高级治理人员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有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三)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生意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对本细那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内容进行查验外,律师还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要紧出资人最近3年是不是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惩罚或刑事惩罚;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是不是很多于30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1/2。
第十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查验内容
第四十条对审议事项,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是不是属于必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议案内容属于一样事项仍是专门事项;
议案内容是不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一条对召集人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是不是为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四十二条对召集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是不是已经履行相关前置程序;
是不是依法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刻、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第四十三条对参会人员情形,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是不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亲自或委托他人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是不是为权益记录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四十四条对会议形式和议事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是不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五条对表决情形,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要紧包括:
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是不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十一章附那么
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为基金治理公司、基金的非行政许可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参照本细那么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细那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