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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基准日期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

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

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

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

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

【篇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涉及的时间】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涉及的时间

1、基准日期:

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2、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

4、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6、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7、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提供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8、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9、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

10、,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

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11、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12、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

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13、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14、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15、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16、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17、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8、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19、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20、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21、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22、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23、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24、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提前竣工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25、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26、承包人采购的,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

27、监理人应在收到替代品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

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28、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逾期,认可。

29、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

30、在暂估价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

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31、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

3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33、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34、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35、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36、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7、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逾期,视为已签。

38、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9、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40、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4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4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4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逾期,视为已收。

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

【篇三:

施工合同条件关于天数的总结】

施工合同条件关于天数的总结

28天

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

2、合同协议书:

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应在承包商受到中标函后28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

3、雇主的资金安排:

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后28天内,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说明雇主能够按照【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

4、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在受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雇主提交履约担保,并向工程师送一份副本。

5、履约担保:

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日期,而承包商在该期满日期前28天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

6、分包商:

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各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工作在现场的拟定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

7、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在收到根据【工程的开工】规定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

8、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在下列条件下,承包商有权得到尚未运到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或)材料(按暂停开始的日期时)的价值的付款:

生产设备的生产或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28天以上。

9、拖长的暂停:

如在提出这一要求后28天内工程师没有给出许可,承包商可以通知工程师,将工程受暂停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变更和调整】规定的删减项目。

10、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

(a)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注明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期,任何对工程或单位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直到或当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时)除外;

(b)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需做的工作。

承包商应在再次根据本款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项工作。

11、如果工程师在28天期限内既未颁发接收证书,又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

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实质上符合合同规定,接收证书应视为已在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颁发。

12、进一步试验:

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可能对工程的性能产生影响,工程师可要求重新进行合同提出的任何试验。

此要求应在该缺陷或损害修补后28天内发出通知提出。

13、履约证书:

履约证书应由工程师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后28天内颁发,或在承包商提供所有承包商文件,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包括修补任何缺陷后尽快颁发。

履约证书应抄送雇主。

14、现场清理:

如果所有这些物品,在雇主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8天内,尚未被运走,雇主可以出售或另行处理任何这些剩余物品。

15、合同价格:

承包商在开工日期后28天内,应向工程师提交资料表中所列每

项总价的建议分类细目。

工程师编制付款证书时可以考虑此类分类细目,但不受其约束。

16、预付款:

如果保函条款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在期满日期前28天预付款尚未还清时,承包商应将保函有效期延至预付款还清为止。

17、其中付款证书的颁发:

工程师应在收到有关报表和证书文件后28天内,向雇主发出其中付款证书,说明工程师。

公正地确定的应付金额,并附支持资料。

18、最终付款证书的颁发:

工程师在收到按照【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和【结清证明】中规定的最终报表和结清证明后28天内,应向雇主发出最终付款证书。

19、由雇主终止:

无合理解释未能在收到按照【拒收】或【修补工作】的规定发出通知后28天内,遵守通知要求。

20、雇主终止的权利:

此项终止应在承包商收到该通知或雇主退回履约担保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后第28天生效。

21、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当一方未能在收到任何索赔的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关于该索赔的通知时,该方应被认为已放弃根据本款规定的任何受保障的权利。

22、承包商的索赔:

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他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时间或情况。

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改时间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23、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应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雇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否则,应适用本款以下规定。

24、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此类其他其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25、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如果dab已就争端事项向双方提交了它的决定,而任一方在收到dab决定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决定应成为最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42天

1、工程师的替换:

如果雇主拟替换工程师,雇主应在拟替换日期42天前通知承包商,告知拟替换工程师的姓名、地址和相关经验。

如果承包商通知雇主,对某人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依据,雇主就不应用该人替换工程师。

2、履约担保:

除出现以下情况雇主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获得的金额外,雇主不应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b)承包商为恩呢该在商定或确定后42天内,将承包商同意的,或按照【雇主的索赔】或【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确定的承包商应付金额付给雇主;

(c)承包商未能在收到雇主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

3、工程的开工:

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

4、付款计划表:

如果合同未包括付款计划表,承包商应每个季度提交他预计应付的无约束性估算付款额。

第一次估算应在开工日期后42天内提交。

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应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算。

5、付款:

首期预付款,支付时间在中标函颁发后42天,或在收到按照【履约担保】和【预付款】规定提交的文件后21天,二者中较晚的日期内。

6、由承包商终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有权终止合同:

(a)承包商在根据【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力】的规定,就未能遵循【雇主的资金安排】规定的事项发出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据;

(c)在【付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商仍未收到根据其中付款证书多的应付款额(按照【雇主的索赔】规定的扣减部分除外)。

7、承包商的索赔:

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

8、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

9、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

(d)在唯一成员或三人成员中的一人拒绝履行职责,或因其死亡、无行为能力、辞职或任命期满而不能履行职责后42天内,双方未能就任命一位替代人员达成一致意见。

21天

1、履约担保:

雇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2、货物运输: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承包商应在不少于21天前,将任何生产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工程师。

3、进度计划:

除非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21天内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承包商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

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工作。

雇主人员应有权依照该进度计划安排他们的活动。

4、承包商的义务:

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他可以进行每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

5、延误的试验:

如果承包商未在规定的21天内进行竣工试验,雇主人员可自行进行这些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这些竣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商在场时进行的,实验结果应认为准确,予以认可。

6、付款:

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

(a)首期预付款,支付时间在中标函颁发后42天,或在收到按照【履约担保】和【预付款】规定提交的文件后21天,二者中较晚的日期内。

7、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力:

如果工程师未能按照【期中付款证书的颁发】的规定确认发证,或雇主未能遵守【雇主的资金安排】或【付款】的规定,承包商可在不少于21天前通知雇主,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除非并直到承包商根据情况和通知中所述,收到了付款证书、合理的证书或付款为止。

14天

1、承包商的义务:

除非另有商定,竣工试验应在此通知日期后的14天内,在工程师指示的某日或某几日内进行。

2、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受: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

3、对竣工试验的干扰:

如果由于雇主应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试验达14天以上,雇主应被视为已在竣工试验原定完成的日期接收了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

4、对竣工试验的干扰:

这时工程师应相应地颁发接收证书,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前,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工程师应要求竣工试验要提前14天发出通知,并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5、需测量的工程:

如果承包商检查后不同意该记录,和(或)不签字表示同意,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认为该记录不准确的部分。

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审查该记录,进行确认或更改。

如果承包商被要求检查记录后14天内,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该记录应认为准确,予以认可。

6、由雇主终止:

再出现任何上述时间或情况时,雇主可提前14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现场。

7、由承包商终止:

在上述任何事件或情况下,承包商可通知雇主,14天后终止合同。

(p111)

8、不可抗力的通知: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向他方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的通知,并应明确说明履行已或将受到阻碍的各项义务。

此项通知应在该方察觉或应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或情况后14天发出。

84天

1、竣工报表:

承包商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84天内,应按照【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报表及证明文件,一式六份。

2、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

如果因已根据【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84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40天,任一方可向他方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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