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础监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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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桩 

20mm

单排桩 

10mm

5.1.10桩基础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

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向验收。

5.1.11打(压)入桩(预制砼方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是桩的纵向中心线与垂线间夹角)。

5.1.12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每灌注50m3必须有一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5.1.13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试验。

对于地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1.14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

其他桩基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少于10根;

对砼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5.1.15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2砼预制桩

5.2.1砼预制桩可在工厂或施工现场预制,但预制场地必须平整、坚实。

制桩模板可用木模或钢模,必须保证平整、牢靠、尺寸准确。

5.2.2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砼强度进行检查;

采用工厂生产的成品桩时,桩进场后应进行外观及尺寸检查。

5.2.3施工中应对桩垂直度、沉桩情况、桩顶完整状况、接桩质量等进行检查,对电焊接桩,重要工程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2.4钢筋骨架的主筋连接宜采用对焊或电弧焊,主筋接头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闪光对焊和电弧焊时,对于受拉钢筋,不得超过50%。

2.相邻两根主筋接头截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d(d为主筋直径),并不小于500mm。

3.必须符合钢筋焊接验收规程。

5.2.5预制桩钢筋骨架的偏差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5.4.1的规定。

5.2.6确定桩的单节长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桩架的有效高度,制作场地条件、运输与装卸能力;

2.应避免桩尖接近硬持力层或桩尖处于硬持力层中接桩。

5.2.7为防止桩顶击碎,浇注预制桩的砼时,宜从桩顶开始浇筑,并应防止另一端的砂浆积聚过多。

5.2.8锤击预制桩,其粗骨料粒径宜为5~40mm。

并应在强度与龄期达到要求后,方可锤击。

5.2.9对长桩或总击数超过500击的锤击桩,应符合桩体强度及28d龄期的两项条件才能锤击。

5.2.10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及桩体质量做检验。

5.2.11重叠法制作预制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与邻桩及底模之间的接触面不得粘连;

2.桩与邻桩及底桩的浇注,必须在下层桩或邻桩的砼达到设计强度的30%以后,方可进行;

3.桩的重叠层数,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宜超过四层。

5.2.12桩的表面平整、密实、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JGJ94—94表7.1.10的规定。

5.2.13砼预制桩达到设计强度的70%方可起吊,达到100%才能运输。

桩起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持平衡,保护桩身质量。

水平运输时,应做到桩身平稳放置,无大的振动,严禁在场地上以直线拖拉桩体方式代替装车运输。

5.2.14桩堆存的地面状况应平整、坚实,垫木与吊点应保持在同一横断平面上,且各层垫木应上下对齐,堆放层数不宜超过四层。

5.2.15桩的连接方法有焊接、法兰接和硫酸胶泥锚接三种,前两种可用于各类土层,第三种锚接运用于软土层,且对一级建筑桩基或承受拨力的桩宜慎重选用。

5.2.16焊接接桩,钢板宜选用的低碳钢,焊条宜用E43。

先将四角点焊固定然后对称焊接,并确保焊接质量和设计尺寸。

5.2.17法兰接桩,钢板和螺栓宜用低碳钢。

5.2.18硫酸胶泥锚接桩应满足规范JGJ94—94表7.3.2和第7.3.4条的规定。

5.2.19砼预制桩沉桩前必须处理架空(高压线)和地下障碍物,场地应平整,排水应畅通,并满足打桩所需的地面承载力。

5.2.20桩锤的选用应根据地质条件、桩型、桩的密集程度、单桩竖向承载力及现有施工条件等确定。

5.2.21桩打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周围的间隙应为5~10mm;

2.锤与桩帽、桩帽与桩之间应加设弹性衬垫,如硬木、麻袋、草垫等;

3.桩锤、桩帽或送桩后和桩身在同一中心线上;

4.桩插入时的垂直偏差不得超过0.5%。

5.2.22打桩顺序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于密集群桩,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

2.当一侧为毗邻建筑物时,由毗邻建筑物处向另一方向施打;

3.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

4.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5.2.23桩停止锤击的控制原则如下:

1.桩端(指桩的全断面)位于一般土层时,以控制桩端设计标高为主,贯入度可作参考;

2.桩端达到坚硬、硬塑的粘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石类土,化岩时,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可作参考;

5.2.24贯入度已达到而桩端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三阵,按每阵10击的贯入度不大于设计规定的数值加以确认,必要时施工控制贯入度应通过试验与有关单位会商确定。

5.2.25当遇到贯入度剧变,桩身突然发生倾斜,位移或有严重回弹,桩顶或桩身出现严重裂缝、破碎等情况时,应暂停打桩,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5.2.26钢筋砼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表5.4.5的规定。

5.3钢桩

5.3.1制作钢桩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现场制作钢桩应有平整的场地及档风防雨措施。

5.3.2钢桩的分段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宜大于15m,用于地下水有侵蚀性的地区或腐蚀性土层的钢桩,宜按设计要求作防腐处理。

A.端部的浮锈,油污等脏物必须清除,保持干燥;

下节桩顶经锤击后的变形部份应割除;

B.上、下节桩焊接时应校正垂直度,对口的间隙为2~3mm;

C.焊丝(自动焊)或焊条应烘干;

焊接应对称进行;

D.焊接应用多层焊,钢管桩各层焊缝的接头应错开,焊渣应清除;

E、气温低于0℃或雨雪天,无可靠措施确保焊接质量时,不得焊接;

F、每个接头焊接完毕,应冷却一分钟后方可锤击;

G、焊接质量应符合国家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

5.3.4施工前应检查进场的成品钢桩;

成品钢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5.5.4—1的规定。

5.3.5钢桩的运输和堆存应注意下列几点:

1.堆存场地应平整、坚实、排水畅通;

2.桩的两端应有适当保护措施,钢管桩应设保护圈;

3.搬运时应防止桩体撞击而造成桩端、桩体损坏或弯曲;

4.钢桩应按规格、材质分别堆放,堆放层数不宜太多,对钢管桩,φ900直径放置三层;

φ600放置四层;

φ400放置五层;

对H型钢桩最多六层;

支点设置应合理,钢管桩的两侧应用木楔塞住,防止滚动。

5.3.6钢桩的沉桩施工同砼预制桩的沉桩施工。

5.3.7钢管桩如锤击沉桩有困难,可在管内取土以助沉。

5.3.8H型钢桩断面刚度小,锤重不宜大于4.5T级(柴油锤)且在锤击过程中桩架前应有横向的约束装置,防止横向失稳。

5.3.9施工中应检查钢桩的垂直度、沉入过程、电焊连接质量、电焊后的停歇时间,桩顶锤击后的完整情况。

电焊质量除常规检查外,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3.10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

5.3.11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5.5.4—2的规定。

5.4砼灌注桩

5.4.1施工前应对水泥、砂、石子、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查,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

对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施工顺序、监测手段(包括仪器、方法)也应检查。

5.4.2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重点审查质量管理措施及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平面图应标明桩位、编号、施工顺序、水电线路和临设的位置;

2.机械设备的选用、备(配)件、工具(包括质量检查工具)、材料供应计划是否合理;

3.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季节性(冬、雨季)施工的技术措施。

5.4.3成孔机械必须经鉴定合格,不合格机械不得使用。

5.4.4桩基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如供水、供电、道路排水、临设房屋等,必须在开工之前准备就绪,施工场地应平整,以保证施工机械正常作业。

5.4.5基桩轴线的控制点和水准基点应设在不受施工影响的地方,开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复核,并妥善保护,施工中应经常检查和复测。

5.4.6成孔的控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磨擦型桩:

磨擦桩以设计桩长控制成孔深度,端承磨擦桩必须保证设计桩长及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

当采用锤击沉管法成孔时,桩管入土深度控制以标高为主,以贯入度控制为辅;

2.端成型桩:

当采用钻(冲)、挖掘成孔时,必须保持桩孔进入设计持力层的深度;

当采用锤击沉管法成孔时,沉管深度控制以贯入度为主,设计持力层标高控制为辅。

5.4.7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渣、放置钢筋笼、灌制砼等进行全过程检查,人工挖孔桩尚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

5.4.8钢筋笼除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段制作的钢筋笼;

其接头宜采用焊接并应遵守《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2.主筋净距必须大于砼粗骨料粒径3倍以上;

3.加劲箍宜设在主筋外侧,主筋一般不设弯钩,根据施工工艺要求所设弯钩不得向内园伸露,以免妨碍导管工作;

4.钢筋笼的内径应比导管接头处外径大100mm以上;

5.搬运和吊装钢筋笼时,应防止变形,安装要对准孔位,避免碰撞孔壁,就位后应立即固定;

6.钢筋笼主筋的保护层允许偏差如下:

水下浇注砼桩 

±

20mm

非水下浇注砼桩 

10mm

5.4.9砼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5.6.4—1的规定。

5.4.10粗骨料可选用卵石或碎石,其最大粒径对于沉管灌注桩不宜大于50mm,并不得大于钢筋间最小净距的1/3,对于素砼桩,不得大于桩径的1/4,并不得大于70mm。

5.4.11检查成孔质量合格后应尽快浇注砼,桩身砼必须留有试件,直径大于1m的桩,每根桩应有一组试块,且每个浇注台班不得少于1组,每组3件。

5.4.12为核对地质资料,检验设备、工艺以及技术要求是否适宜,桩在施工前,宜进行“试成孔”。

5.4.13人工挖孔桩的孔径(不含护壁)不得小于0.8m,当桩净距小于2倍桩径且小于2.5m时,应采用间隔开挖。

排桩跳桩的最小施工净距不得小于4.5m,孔深不宜大于40m。

5.4.14人工挖孔桩砼护壁的厚度不宜小于100mm,砼强度等级不得低于桩身砼强度等级,采用多节护壁时,上下节护壁间宜用钢筋拉结。

5.4.15砼灌注桩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砼强度,并做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

5.4.16砼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5.6.4—2的规定。

5.5锤击沉管灌注桩

5.5.1锤击沉管灌注桩的施工应根据土质情况和荷载要求,分别选用单打法、多打法、反插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群桩基础和桩中心距小于4倍桩径的桩基,应提出保证相邻桩身质量的技术措施。

2.砼预制桩尖或钢桩尖的加工质量和埋设位置应与设计相符,桩管与桩尖的接触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3.沉管过程必须有专职记录员做好施工记录;

每根桩的施工记录均应包括每米的锤击数和最后一米的锤击数;

必须准确测量最后三阵、每阵十锤的贯入度及落锤高度。

5.5.2拨管和灌注砼应遵守下列规定:

1.沉管至设计标高后,应立即灌注砼,尽量减少间隔时间;

灌注砼之前必须检查桩管内有无吞桩尖或进泥、进水。

2.当桩身配钢筋笼时,第一次砼应先灌至笼底标高,然后放置钢筋笼,再灌砼至桩顶标高。

第一次拨管高度应控制在能容纳第二次所需灌入的砼为限,不宜拨得过高。

在拨管过程中应有专用测锤或浮标检查砼面的下降情况。

3.拨管速度要均匀,对一般土层以1m/min为宜,在软弱层和软硬土层交界处宜控制在0.3~0.8m/min。

4.采用倒打拨管的打击次数,单动汽锤不得少于50次/min,自由落锤轻击(小落距锤击)不得少于40次/min;

在管底未拨至桩顶设计标高之前,倒打和轻击不得中断。

5.5.3砼的充盈系数不得小于1.0;

对于砼充盈系数小于1.0的桩,宜全长复打,对可能有断桩和缩颈桩,应采用局部复打,成桩的桩身砼顶面标高不低于设计标高500mm。

全长复打桩的入土深度宜接近原桩长,局部复打应超过断桩或缩颈区1m以上。

5.5.4全长复打桩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第一次灌砼应达到自然地面;

2.应随拨管清除粘在管壁上和散落在地面上的泥土;

3.前后二次沉管的轴线应重合;

4.复打施工必须在第一次灌注的砼初凝之前完成。

5.5.5当桩身配有钢筋时,砼的坍落度宜采用80~100mm,素砼桩宜采用60~80mm。

5.6振动、振动冲击沉管灌注桩的施工。

5.6.1应根据土质情况和荷载要求,分别选用单打法、反插法、复打法等。

单打法适用于含水量较小的土层,且宜采用预制桩尖;

反插法及复打法适用于饱和土层。

5.6.2单打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控制最后30S的电流、电压值,其值按设计要求或根据试桩和当地经验确定;

2.桩管内灌满砼后,先振动5~10S,再开始拨管,应边振边拨,每拨0.5~1.0m停拨振动5~10S;

如此反复,直至桩管全部拨出;

3.在一般土层内,拨管速度宜为1.2~1.5m/min,在软弱土层中,宜控制在0.6~0.8/min。

5.6.3反插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管灌砼之后,先振动后拨管,每次拨管高度0.5~1.0m,反插深度0.3~0.5m;

在拨管过程中,应分段添加砼,保持管内砼面经终不低于地表面或高于地下水位1.0~1.5m以上,拨管速度小于0.5m/min;

2.在桩尖处的1.5m范围内,宜多次反插以扩大桩的端部断面;

3.穿过淤泥层时,应当放慢拨管速度,并减少拨管高度和反插深度,。

在流动性淤泥中不宜使用反插法。

5.6.4复打桩的施工要求可参照本细则5.6.2及5.6.3条执行。

5.7人工挖孔灌注桩

5.7.1开孔前,桩位应定位放样准确,在桩位外设置定位龙门桩,安装护壁模板必须用桩心点校正模板位置,并由专人负责。

5.7.2第一节井圈护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圈中心线与设计轴线偏差不得大于20mm;

2.井圈顶面应比场地高出150~200mm,壁厚比下面井壁厚度增加100~150mm。

5.7.3修筑井圈护壁应遵守下列规定:

1.护壁的厚度、配筋、砼强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上下节护壁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mm;

3.每节护壁均应在当日连续施工完毕;

4.护壁砼必须保证密实,根据上层渗水情况使用速凝剂;

5.护壁模板的拆除宜在24h之后进行;

6.发现护壁有蜂窝、漏水现象时,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补强,以防造成事故;

7.同一水平面上的井圈任意直径的极差不得大于50mm。

5.7.4遇有局部或厚度大于1.5m的流动性淤泥和可能出现涌土、涌砂时,护壁施工宜按下列方法处理:

1.每节护壁的高度可减少至300~500mm,并随挖、随验、随浇注砼;

2.采用钢护筒或有效的降水措施。

5.7.5挖至设计标高时,孔底不应积水,终孔后应清理好护壁上的淤泥和孔底残渣、积水,然后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封底和浇注桩身砼。

5.7.6浇注桩身砼时,砼必须通过溜槽;

当高度超过3m时,应加串筒,串筒未端离孔底高度不宜大于2m,砼宜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振实。

5.7.7当渗水量过大(影响砼浇筑质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砼的浇注质量。

5.7.8人工挖孔桩施工时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孔内必须设置应急软爬梯,供人员上下井,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不得使用麻绳和尼龙绳吊挂或脚踏井壁凸缘上下,电葫芦宜用按钮式开关,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安全起吊能力;

2.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

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风量不宜小于25L/S;

3.孔口四周必须设护栏,一般加0.8m高围栏围护;

4.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离孔口,不得堆放在孔四周1m范围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5.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

电器必须严格接地、接零和使用漏电保护器,严禁一闸多用。

孔上电缆必须架空2.0m以上,严禁拖地和埋压土中,孔内电缆、电线必须有防磨损、防潮、防断等保护措施,照明应采用安全矿灯或12V以下的安全灯,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5.8工程质量验收

5.8.1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出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其它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5.8.2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验收。

5.8.3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

5.8.4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5.8.5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规范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

砼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心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5.9资料收集

5.9.1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收集如下资料:

1.设计图纸、会审纪要、各有关文件、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材料代用单、开工报告等;

2.半成品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试验报告;

3.工程竣工图、竣工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自检或专检记录、测量记录。

5.9.2要求施工单位对各种资料进行分项分类整理齐全,并装订成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业主、监理部门存档。

常州常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海安第三项目部

二○11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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