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制度定稿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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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导参与“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抢险处理工作。
公司通风安全部“一通三防”职责
一、在公司有关副总的领导下,落实“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做好“一通三防”技术工作。
二、对各矿的“一通三防”业务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并协调解决“一通三防”安全技术问题。
三、组织编制修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四、了解各矿的通风、瓦斯、防火、防尘、监测情况,按规定权限审查“一通三防”方案和措施。
五、参与相关科研工作,推广应用新科技、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科学管理水平。
六、每月召开各矿通风矿长工作例会,并邀请各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七、每季度指导、组织各矿进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工作。
八、组织各矿按要求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和通风能力核定。
九、负责各矿井的自救器业务管理,组织进行安全仪器、仪表的强检工作。
十、参与公司“一通三防”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十一、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令和规定的贯彻,并严格落实。
十二、负责对“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及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十三、对各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及时提出处理要求,限期整改。
十四、负责对公司各矿周边煤矿进行监督,防止其它矿越层越界侵入各矿井田,确保公司各矿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
公司生产技术部“一通三防”职责
一、在部署生产工作和审查开拓部署和采区设计时,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及有关“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二、掌握各矿“一通三防”安全情况,协助“一通三防”部门督促检查采掘工作面有关“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三、在组织调度生产建设工作时,同时调度和督促重大“一通三防”情况、重点工程进度及重大隐患处理情况。
公司机电管理部“一通三防”职责
一、在机电管理工作中,做好“一通三防”相关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的采购工作。
二、对“一通三防”有关机电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一通三防”部门检查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三、了解和掌握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局部通风机“三专”供电和局部通风机“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情况。
四、了解掌握矿井“瓦电闭锁”及“风电闭锁”装置的安装使用情况,并进行监督管理。
公司地质测量部“一通三防”职责
负责及时提供可靠的地测资料,为“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提供依据。
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一通三防”职责
一、要及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等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并对主风机运转、局部通风机开停、瓦斯超限地点瓦斯积聚情况、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盲巷处理等关键工作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并做好跟踪调度记录
公司物资采购部“一通三防”职责
根据“一通三防”需要,及时组织相关“一通三防”设备、仪器仪表、配件、材料的采购,并对采购物品的技术质量负责。
公司安全培训中心“一通三防”职责
根据“一通三防”工作需要,负责编制年度“一通三防”员工培训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培训计划的实施。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编报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矿井“一通三防”专业常用安全技术措施、设计编写的基本要求、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及施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一、编写
(一)安全技术措施、设计由各矿(公司)总工程师按业务分工指派专门单位技术人负责编写。
(二)各项措施、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技术规范、规定。
(三)文字力求简明、概念清楚、叙述明白,不得使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语言。
必要时应列表和插图。
大幅图表可附在文字说明的最后。
符号、术语、缩略语必须规范化,否则给出定义。
(四)图纸必须正规,标题栏要填写清楚,签字齐全。
(五)措施、设计要有针对性。
必须按实际情况编写,必须一工程一设计一措施,不得套用、借用其他工程的“措施”、“设计”。
(六)编制人、审核人和编制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签字。
二、审批
(一)各项措施、设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和赋予的权限报矿长或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为加强管理,集团公司规定:
1、下列规程、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1)矿井一翼或水平及以上范围的通风系统改造措施;
2)两矿(井)贯通措施;
3)矿井反风演习措施;
4)石门揭煤设计;
5)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6)矿井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划分报告;
7)保护层、高(突)瓦斯采煤工作面瓦斯治理设计;
8)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9)火区启(缩)封措施;
10)一个采区及以上范围的均压防灭火措施;
11)其他特别要求或规定的措施。
2、下列规程、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1)一次串联通风措施;
2)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4)均压防灭火措施;
5)矿井反风演习报告书;
6)自然发火事故报告书。
(二)措施、设计必须会审。
会审由总工程师或分管通风安全的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
与措施、设计有关的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会审。
会审必须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签字后经总工程师批准生效。
(三)凡报集团公司的措施、设计,矿必须认真初审。
初审要求同2.2。
凡需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措施、设计,初审时矿长必须签字。
(四)经批准的措施、设计在贯彻和实施过程中如因现场变化等原因需要修改补充时,应由编写单位编写修改意见,由原会审人员重新会审,总工程师批准。
(五)批准的措施、设计必须坚持每月由原组织审批人员组织进行复审。
三、贯彻
(一)措施、设计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贯彻。
贯彻情况要有记录,贯彻人、被贯彻人员要签字确认。
(二)必须保证措施、设计的严肃性。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措施、设计的要求施工。
四、管理
(一)措施、设计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审查批准并送达相关单位。
(二)措施、设计由矿通风、安监部门保存并存入矿技术档案室。
(三)文件保存期:
工程竣工后不少于一年。
保存的文件不得涂改。
文件报废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安全技术措施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有效使用,依据公司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来源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不低于工程项目总产值6‰的比例提取(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计入单位生产成本,公司财务部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二、资金使用
(一)使用者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公司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并报请总经理批准。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支付款项,并监督实施情况。
(二)资金使用分配
1、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占安全技术措施提取额的30%。
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公司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的学习、培训;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教育光盘等;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等。
2、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占30%。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
物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废或降载处理。
对违反采购原则的行为,除按奖罚条例处罚外,必须退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由行为人和批准人承担责任。
3、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占40%。
主要用于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灭火设施,通风设施、临时安全设施等;
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维护;
进行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等。
(三)资金的使用程序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各工程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公司级的安全教育专项培训资金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三、资金的监管
公司经理办公会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关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项目完成后,要组织验收,检查并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或一翼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改变采区或采面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在安排年、季、月度工程计划时,应同时考虑合理的通风系统。
二、实行分区通风:
通风系统中不得出现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风、采空区通风;
严禁采区进回风巷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燃煤层的采区都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道。
三、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井下瓦斯抽放泵站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
四、采区内为准备新区段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到构造必须重新开掘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一次性串联通风,但一次性串联通风必须预先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签字,并报公司备案。
五、井底车场附近、主要进风大巷或采区进风石门中施工岩石巷道,确实不能避免的一次性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的回风流串入全矿井、一翼、一个或几个采区的,必须在施工前20天预先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后再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六、掘串采形成一次性串联通风时,不准2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回风同时串入1个采煤工作面。
掘串采(掘)时,串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风量不得超过被串工作面正常供风量的50%,进入被串工作面进风侧的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0.3%以下。
七、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严禁串入掘进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局扇通风、扩散通风和老塘通风,顶带采煤柱不得使用局扇通风时,其要求严格按掘进工作面执行,但必须使用新鲜风。
八、认真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测风报表必须报技术负责人审阅。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以掌握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合理调节风量。
九、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随采面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十、新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主要通风机测定工作,矿井通风阻力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阻力测定,主要通风机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测定。
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系统优化工作。
十一、每年应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十二、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十三、矿井内部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各巷道交叉口要悬挂瓦斯、煤尘、火灾、水灾避灾路线标志牌。
十四、建立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完整、稳定、可靠。
矿井主要通风机管理规定
一、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连续正常运转。
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分钟内开启。
主要通风机因维修、更换等情况需要进行单机运行的,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
二、主要通风机应设专人看管、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做好记录。
如主要通风机水柱计负压变化超过50pa时,应向矿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汇报,通风部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三、改变主要通风机前导器或风叶安装角度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订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新安装的主风机,在投运前必须进行性能测试,以后每5年进行一次。
机电队要做好各种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四、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技术负责人或值班矿长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五、主要通风机在停风期间,必须打开风井防爆门及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六、按规定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
矿井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和防爆门,并有记录。
七、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应每年测定1次,有提升设备的漏风率不得超过15%,无提升设备的外漏率不得超过5%;
八、当矿井通风系统局部或区域性变动时,应及时重新优化通风系统,确定最佳通风设施位置、数目和调节量。
九、经常保持矿井主风机装置的能力与风网的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在合理工作范围。
十、矿井主风机在运行中不应出现喘振现象,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一、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
在巷道贯通前,必须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中通风瓦斯部分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
(一)采用平行多巷掘进工艺时,多巷之间的横川贯通,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可制定通用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二)其它巷道贯通,应编制专用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三)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其它不明巷道贯通,必须根据不同贯通地点制定专项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审核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二、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的要求
其内容包括:
防治瓦斯、爆破管理、防止冒顶、透水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绘制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和明确避灾撤人路线。
绘制通风系统图时,图上要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等。
三、巷道贯通的程序要求
(一)在巷道贯通前,生产、地质部门必须掌握工程进度,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瓦斯赋存、有害气体等情况),并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和下达贯通通知书。
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足贯通距离时贯通通知书与开口通知书同时下达。
贯通通知书应分别送达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生产、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和施工单位等部门各一份。
(二)通风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瓦斯不积存,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
1、预计巷道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的变化情况。
2、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构筑要求和施工顺序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三)生产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出安排,以保证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
平行巷道掘进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
正、副巷和横川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都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
(四)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对方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风,并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巷口设置栅栏,揭示明显警标,防止人员误入;
对方工作面必须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当与贯通点相距5米和2米时分别书面通知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接到5米贯通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掘进通知书,接到2米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贯通通知书,无通风部门的允许掘进或允许贯通通知书,不准向前掘进或贯通。
否则由安全部门严格追查处理。
(五)贯通前,生产管理部门应在矿调度会上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和防范工作。
(六)贯通时,施工单位必须派人同瓦斯检查人员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七)采用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在掘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在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两个工作面及通向贯通区域所有通道上警戒;
对方工作面警戒点必须设在栅栏外的全风压通风地点。
爆破工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八)巷道贯通必须坚持“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煤岩、瓦斯、涌水等状况的检查,并控制爆破眼数、装药量和循环进度,严禁全断面一次性贯通。
(九)贯通时,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和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贯通情况,通风(科)区要做好有关记录,并认真填写《巷道贯通记录》。
(十)贯通措施、贯通通知单、贯通记录要统一归档至少保存一年。
四、巷道贯通过程现场组织的要求
(一)采用平行多巷掘进工艺时,多巷之间的横川贯通,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贯通时,要有施工单位班长以上干部和通风部门干部或瓦斯检查员现场指挥,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
(二)其它巷道贯通时,矿生产部门、施工单位、通风部门都要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跟班,安监部门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监督,由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内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矿总工程师派专人到现场统一协调指挥贯通工作。
(三)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其它不明巷道贯通时,矿生产部门、施工单位、通风部门都要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跟班,安监部门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监督,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贯通前必须停止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采煤工作面切眼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若贯通巷内存在冒顶、积聚瓦斯、积水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创造条件进行修巷、排水、排瓦斯,只有贯通巷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才能贯通。
如贯通巷道内瓦斯不明,又无条件修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贯通措施,由救护队协助贯通。
六、对于已经存在的矿井之间的贯通点,必须进行可靠封闭,达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规定
一、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建设矿井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在批准试生产后,选择生产正常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矿井必须依照年度批复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二、集团公司各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
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仪器(光学瓦斯检测仪等),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矿井建立瓦斯检查工档案,每半年对瓦斯检查工进行人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需要,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下同);
机电峒室、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机采、综采回采面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面应设专职专人检查瓦斯。
(五)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机电峒室、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六)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七)井上、下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已采区永久闭墙、盲巷永久闭墙,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受动压影响区的密闭、封闭火区的密闭、有自燃倾向性煤层封闭采空区的密闭、临时密闭,每班检查一次。
(八)高冒区、水仓等其他检查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根据有关规定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九)特殊情况下,当班瓦检员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巡回检查地点时,必须根据通风值班干部指令执行,采取相应措施,并有记录可查。
四、通风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队组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瓦斯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划图表应及时修改,月度中检查计划图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修订审批,临时增减检查点时可在瓦斯日报表中备注审批或单独审批。
矿井瓦斯检查的班次和生产队组的班次相统一。
时间间隔及误差如下:
低瓦斯矿井:
“三八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4h;
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
“四六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h;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
“三八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h;
“四六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2h;
五、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
采煤、掘进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回风、高冒区,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等;
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
六、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峒室、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装置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