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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信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帐户之日。

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

按年利率_______%计算。

  (b)浮动利率:

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

  (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

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_______个月结算一次。

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

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帐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

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

  _______%;

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_______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个月不支付利息。

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

宽限期结束后自第_______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

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

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

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______%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

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

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

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__%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________天的还款宽限期。

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________%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__________天的宽限期。

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

  误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担保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交由贷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仲裁。

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语言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

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一切内容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分,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篇二:

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合同号:

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双方

  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贷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贷款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

(a)按年利率________%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_______(libor+_______)计算。

  2.计息:

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

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

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_______%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

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

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

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篇三:

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审批与管理细则

  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审批与管理细则

  (1991年11月28日)

  为做好信托贷款业务,加强信托贷款的管理,保障信托贷款安全收回,提高贷款经济效益,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发放信托贷款的原则

  信托贷款是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主要业务之一。

发放信托贷款的宗旨是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协助企业发展、壮大,为振兴社会主义经济提供服务。

发放信托贷款的原则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重点应支持经济效益好、创汇高的项目。

对国家规定停止或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应不予贷款。

  2.发放信托贷款是为了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短期资金和促进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更新产品的花色品种,提高出口商品竞争能力,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3.保障信托贷款的经济效益。

信托公司应选择信誉好,利润高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

通过贷款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实现贷款良性循环,加速资金周转。

  二、信托贷款项目的承揽与贷款条件

  

(一)项目的承揽:

  信托公司信贷人员应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积极承揽贷款项目,并根据《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选中的项目进行详细调整,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逐级上报。

  

(二)贷款的基本条件:

  1.借款单位必须是独立核算法人和经济实体。

资信可靠,善于合作,领导班子素质好,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2.贷款项目经济效益好,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3.发放信托固定资产贷款,其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的技术改造计划,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要列入国家的基本建设计划。

批准手续必须完备。

对计划外项目不予贷款。

  4.配套落实。

使用信托贷款所需相应的厂房、设备、水、电、燃料、原材料、运输及其他配套资金都应逐项做出具体安排,并提供已落实的书面材料,以保证贷款发放后能尽快产生经济效益。

  5.外汇信托贷款项目,借款单位须有充足的外汇偿还能力,用出口收汇偿还或用地方留成外汇或其他外汇偿还的要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文件。

  凭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函发放信托外汇贷款时,担保单位必须有可自由支配的足够替借款单位偿还债务的外汇。

  6.借款单位向信托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贷款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财务报表;

  (4)企业产品、销售情况(:

中国银行信托)、销售合同或订单;

  (5)担保函或抵押合同;

  (6)信托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7.借款单位向信托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3)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批准借款的文件或董事会做出的借款决议;

  (4)水、电、汽和原材料已落实的批复文件或合同;

  (5)引进技术和设备清单;

  (6)借款单位的财务报表,已落实的各项投资来源证明文件;

  (7)经有关部门同意使用出口收汇或地方留成外汇偿还外汇贷款的批件;

  (8)归还信托公司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具体的还款计划。

必要时应向财税部门确认综合还款或用项目新增利税还款的证明文件;

  (9)担保函或抵押合同;

  (10)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共同贷款项目,要提供由几家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共同签订的保证各方权益的还款协议书;

  (11)借款单位要提供项目投产后有关银行承担流动资金贷款的证明文件;

(12)信托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贷款项目审批程序

  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项目调查、项目评估、项目审批和上报备案四个阶段。

  

(一)项目调查,当接到企业的贷款申请时,对该项目的全面情况以及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要求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情况详细,为项目提供可靠依据。

  

(二)项目评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求对贷款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和财务评估,写出详细评估报告,为贷款的审批提供决策依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下列:

  1.企业现状和领导班子经营管理水平;

  2.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长远规划;

  3.项目的产品是否适销对路;

  4.外汇贷款是否有足够的还汇来源;

  5.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条件是否合适,有无重复建设和重复引进现象;

  6.项目的技术分析;

  7.投资总额和资金筹集情况;

  8.项目配套设施及其工程的实施方案;

  9.项目的财务收益与社会综合效益预测;

  10.最终评估的结论。

  (三)项目的审批,各行信托公司应建立集体会审制度,任何贷款项目都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申报,在项目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集体会审。

集体会审应在信托公司总经理室的领导下,由业务、财务部门经理,具体经办人员以及有关人员一同参加。

分级负责,分级把关(详见六),会审应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对独断专行。

  会审时,经办人员对项目可行性做出全面介绍,评估人员提出质疑时,经办人员应进行详细解答,并做出详细书面记录。

  公司总经理室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集体会审的决定对项目进行审批。

对超出审批权限的项目应逐级上报。

  未经正式批准的贷款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表示承诺,或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四)审批权限

  1.对具备条件的贷款项目,按照既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权限以内的贷款项目由分行

  信托公司或报经分行审批。

权限以上的项目要逐项报总行审批,各分行信托公司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方式批准超权限的贷款。

  2.总行审批的贷款,借款单位需要追加贷款时,要报总行重新审批。

  分行审批权限之内的贷款,借款单位需要追加贷款时,追加贷款和原审批贷款之和超过分行审批权限时(汇率变动因素除外),要报总行审批。

  3.总行审批的贷款,借款单位确实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如数归还贷款需延期偿还时须报总行批准。

  在分行权限之内的贷款,需延期偿还时,由分行自行批准。

  (五)上报备案。

凡管辖分行在权限之内批准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在200万美元(包括配套人民币贷款)以上的项目,要逐项上报总行备案,并附主要的文件资料,总行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半个月内不提出复议意见,视同意贷款,在总行审查复议期间,企业不得对外签约订货,不得对外开证、付汇。

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金额在200万美元(包括配套人民币。

不含200万美元的项目)以下由分行信托公司自行批准后填写项目档案卡片报备总行。

对流动资金贷款项目金额在200万美元(不含200万美元的项目)以下不须报备。

  (六)上报超权限项目的要求

  对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分行信托公司应在初步认为可贷款时,将其项目的简要情况上报总行,使总行有初步了解,待项目各项调查、评估等工作结束后,再将上述各项详细材料上报总行审批。

  (七)借款合同

  借款单位申请借款经信托公司同意后,双方须签订借款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对重大项目的借款合同应由法律顾问草拟或由其审核。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借贷双方名称,法定地址;

  2.借款用途;

  3.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费用及计收方法;

  4.借款先决条件;

  5.提款与还款;

  6.借款人承诺或保证;

  7.违约与违约处理;

  8.特别约定事项;

  9.适用法律;

  10.合同签字日期、地点、有权签字人签字。

  信托公司认为必要时,借款合同须经有关部门公证或鉴证,所需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八)担保要求

  1.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经济效益和资金回收的安全性,在必要时应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由第三者提供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信用担保。

该担保人必须是信托公司认可的资信可靠的,有偿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担保人如遇撤销、改组、破产或其他原因失去担保能力或资格时,借款单位需提前通知信托公司,并提出继承担保人人选,经信托公司同意后,将担保的法律责任转移给继承担保人。

担保文件必须由担保人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发。

  2.信用担保文件内容

  (1)保函受益人,担保人全称和法定地址;

  (2)担保货币、金额、期限以及其他条件;

  (3)担保人的责任与保证履行的义务;

  (4)保函中须明确,保函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

承诺受益人发出索偿通知是不可抗辩的,担保还清贷款本息和费用,同意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宽限不会影响担保的责任;

(5)担保人的银行帐户名称与帐号。

  (九)抵押贷款要求

  信托公司可凭借款单位的财产或权益发放抵押贷款。

当借款单位违反合同有关条款或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信托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贷款本息及费用的补偿。

办理抵押贷款时,信托公司与借款单位必须签署书面抵押文件,并经有关部门公证。

  借款单位将其财产抵押给信托公司时借款单位的董事会或主管部门要做出同意抵押的书面决定。

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签字人签发。

  对抵押物的估价应委托有权威的机构进行,抵押贷款的金额由信托公司决定。

一般不超过抵押物市值的60%。

  在抵押贷款本息及费用未偿清之前,借款单位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转让、出卖、不得变更其所有权,对已抵押要保证安全,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借款单位还必须向国内保险机构投保以信托公司为受益人的抵押物的足额财产险。

  1.下列各项可以做抵押

  (1)能够转移所有权并能封存的流动资产;

  (2)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及票据(国家规定不可做抵押的有价证券除外);

  (3)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固定资产;

  (4)其他可转让的权益。

  2.下列各项不能做抵押

  (1)人员;

  (2)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山林、矿藏等自然资源及社会福利设施;

  (3)所有权无法转让或有争议的财产以及财产所有权尚不由借款单位所属的财务;

(4)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诉讼的财产;

  (5)已全部或部分抵押出去的财产;

  (6)其他无法处理的财产或权益。

  3.抵押合同的内容

  (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全称、法定地址;

  (2)抵押贷款的货币、金额、期限、利率;

  (3)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所在地;

  (4)抵押物保管方式与责任,意外损失的风险承担;

  (5)抵押物投保的险种、险别、险期;

  (6)违约责任及抵押物处理方式;

  (7)特别约定事项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

  (8)签约日期、地点,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或授权人的签字;

  (9)抵押合同应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

公证费由抵押人承担。

  (十)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信托公司不准对其发放贷款:

  1.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经营性亏损短期内不能扭亏为盈的借款人;

  2.存在逾期贷款的借款人;

  3.经济效益差、没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

  4.项目贷款期限过长见效慢;

  5.未经批准或未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

  6.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和贷款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

  7.国家限制进口的技术设备和物资;

  8.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9.资信不可靠,不善于合作的借款人;

  10.对个体户不得发放贷款。

  四、贷款项目的管理

  贷款批准后,信托公司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贷款项目的管理是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的主要环节,各信托公司应对项目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和催收。

贷款项目的管理大体分二个阶段即贷款执行期和贷款回收期。

  

(一)贷款执行期。

贷款执行期的管理主要是监督和保证贷款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以及督促企业和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

外汇贷款项目要及时督促企业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手续。

  1.对已经批准的贷款项目,信托公司要建立贷款项目档案,编制档案材料目录。

填制“贷款项目档案卡片”的内容包括:

(1)贷款项目基本情况;

(2)贷款合同中的基本条件;

(3)项目执行情况;

(4)项目用款情况;

(5)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

(6)实际还本付息情况。

上述各项要在项目执行和还款过程中随时填列,以实现项目档案的规范化。

2.监督贷款的使用。

借款单位经过批准的进口物资清单和订货的合同副本要送信托公司备查。

信托公司对企业的每一笔用款都要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开证申请书或付款通知书是否与进口物资清单和订货合同相符,对不符合借款合同和订货合同规定用途的不予支付。

信托公司内部要建立监督审核制度,防止贷款挪用。

  3.用汇额度的调整和注销。

外汇贷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需增加用汇额度,经信托公司审查确属合理需要,在信贷计划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办理追加贷款手续。

但如果属于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其他重大因素影响超过概算的,需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信托公司才能考虑是否追加贷款。

  原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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