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石化装备制造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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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合格的第三方将被纳入中石协合格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名录(以下简称“第三方名录”);
第三方名录内参与行业信用评价的第三方须与中石协签订协议后,按照本办法和评价模型,根据参评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
严格地进行信用调查和信用评价,与中石协一起共同向参评企业出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中石协对第三方名录内的第三方进行动态管理,当第三方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者,中石协有权取消其行业信用评价资格。
第三方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开业已满2年,正在正常开展企业征信活动的法人单位;
(二)至少出具过100份不同企业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
(三)有与信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各方面专业人员;
(四)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应遵循“自愿、诚信、公正、科学、严格”的原则,并对评价标准、程序和结果向会员企业和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参评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中石协将在有效期内对参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简单有效的年度复查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否则要相应下调甚至重新评价,并予公示。
有效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二章评价等级、体系、标准和方法
第七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其含意和计分
标准见表1。
必要时可将B、C两等再扩展为BBB、BB、B和CCC、CC、C六级,即
三等九级;
还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表1:
信用评价等级计分标准与释义
等级
计分标准
含
义
下限(含)上限信用状况
信用能力
经济状况
风险程度
AAA
80
100信用很好
很强
效益显著,支付能力强
几乎无风险
AA
70
信用好
可靠
效益稳定,支付能力较强基本无风险
A
60
70信用较好
较稳定,可能有小波动
效益与支付能力尚可
风险较小
B
50
60信用一般基本具备,易产生一定波动
效益与支付能力一般
有一定风险
C
40
50信用较差
很低
效益与支付能力较弱
有较大风险
第八条评价体系由4大类19项指标组成,评价内容详见表2。
评价指标体系可依
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和评价模型进行不断优化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表2:
评价指标及内容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一
综合指标
I-1基础信息
经营时间、股东实力与信用状况、机构设置的合理性
I-2制度建设
顾客管理、信用管理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
I-3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水平、网站建设情况
I-4人力资源
领导层的素质与信用状况、企业员工素质情况
I-5资质与荣誉必须的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情况及近3年来省部级以上的获奖情况
I-6品牌建设
品牌价值、品牌建设理念情况
二
生产经营
II-1技术研发
研发费用投入比重、新产品的销售比重、主要产品技术水平情况
II-2生产情况
生产经营场地、生产设备的先进性
II-3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管理水平
II-4供销情况
产品销售率、市场占有率、稳定客户比例、每年新增客户比例、稳定供应商的比
例、采购方式
II-5合同履约
合同履约率、顾客满意度
三
财务指标
III-1偿债能力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现金净流量负债比
III-2盈利能力
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利润率
III-3营运效力
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
III-4成长能力
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销售额增长率
III-5资产结构
年营业额、货币性资产与流动资产比、流动资产比率、固定资产净值率
四
信用记录
IV-1资信记录
企业工商、海关、银行、税务、质量等信用记录
IV-2社会记录
企业在社会责任实施、诉讼、媒体报道等方面的社会信用记录
IV-3行业评价
行业地位、知名度、参加协会活动等记录
第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A、AA、AAA信用等级。
(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没有取得产品强制认证或许可资格而擅自生产的
(二)所申报的数据经核实存在主观上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上年度工商年检结果为B类的。
第十条参评企业须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中石协只对真实、有效的信息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模型由中石协和第三方在评价试点期间结合行业的特点而制订,并对企业进行测试评定,认为评价结果合理、可行后对其予以认定;
同时在评价过程中对该模型进行完善。
第十二条
对认为需要核实的信息,必要时,中石协和第三方可进行实地调查、澄清和核实。
第三章条件和评级程序
第十三条对首次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按照“申请提交材料初审信用等级评价公示终审备案结果发布年度复查”的程序进行;
对继续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在重新申报时可直接从第十八条开始运作;
对年度复查的参评企业请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运作。
行业信用评价程序见附件。
第十四条参评企业的申报条件如下: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三)中石协会员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参评企业咨询、自评后,向评价部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信用等
级评价初评申报意向》(传真件),评价部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入会对提交申报意向的非中石协会员,需按以下程序入会后方可参评:
向中石协行业发展部提交《中石协会员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中石协审查批准向中石协缴纳会费中石协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七条
培训需要时,评价部对申报参评企业开展行业信用知识培训,指导其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提交材料参评企业根据评价部所发的《信用评价参评通知》要求,在网上填写有关申报信息,数据确认无误并获得通过后,打印《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书面资料一起作为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评价部;
并按通知要求将评审费用汇至中石协或第三方的指定账户。
参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如需修改信息时,通知评价部,由其重新设置修改权限。
第十九条
初审评价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给签约第三方。
第三方依据
中石协评价体系和评价模型,初审参评企业申报材料,核实填报信息。
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评价部和第三方将与其联系,要求提供相关补充资料。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第三方根据申报材料,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价,
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
并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向评价部提交该参评企业的《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初评报告》。
评价部审核参评企业初评状况并对相关指标打分;
召集由行业专家和信用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会议,根据本办法、评价体系和评价模型,确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示评价部在中石协门户网()、ASME规范产品
协作网()和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等上公示评价
结果,听取并认真采纳社会的反馈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了解参评企业在申报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交易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终审备案公示期满后,评价部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核查,并向领导
小组提交评级结果,领导小组最终批准认定参评企业的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并将相关数据纳入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中;
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终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评价部将评级结果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结果发布评级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级信用企业”,评价
单位为中石协,评级结果在上述网站和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中石协向参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由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向相关组织机构、协会等推荐、宣传本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年度复查行业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者,需重新申报。
有效期内还要进行2次年度复查,每次年度复查需提前2个月向中石协提交《信用等级评价复查申报意向》,并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程序开展工作。
中石协采用简单有效的方法,组织专家进行年度复查,并向参评企业出具年度复查报告;
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优秀者可上调一个信用等级,轻度不合格者下调一个信用等级,严重不合格者将取消原信用等级,并重新申报和信用评价;
上调或下调一个信用等级的,还要颁发上调或下调信用等级后的《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企业
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五条
备案公示年度复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
资委备案,并在上述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六条
重新申报为维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
后要继续参评者,应提前3个月重新向中石协提出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中石协按上述程序(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对参评企业行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第四章收费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石协本着“为行业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收费标准及其财务管理,收费范围仅限于信用评价报告费、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不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评价赞助费。
第二十八条收费金额不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挂钩,每家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初评费(三年一次)在6,000元,年度复查费(有效期内一年一次)在4,000元;
但上述费用不包括必要时的行业信用建设培训费和2~3名审核员和专家1~2天进行现场审核时的全部差旅费和食宿费;
上述评审费和年度复查费一经收取,将不退还。
第二十九条聘请第三方、现场核查和公示以外的宣传支出由中石协自有资金支付,不足时可在参评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另行收取。
第三十条
中石协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该年度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全部收支情况,以便会员单位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中石协对参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纳入中石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对参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用记录,均纳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行业信用等级证书后,中石协如发现参评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
参评企业如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应及时向中石协申明并重新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十三条参评企业在取得行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石协将向社会公示的同时,及时吊销该企业的现有行业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一)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规定的,中石协有权取消其本行业信用评价资格,并公示和举报,其信用记录纳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一)不按照中石协的评价标准或简化评价程序的;
(二)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信用评价的;
(三)在评价前对参评企业做出某一信用等级评价承诺的;
(四)向参评企业乱收费(包括赞助费)或索取财物的;
(五)不履行保密义务,泄漏参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发生信用危机而被查处、终止、取缔企业征信业务的,或被注销登记的。
第三十五条中石协对信用评价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并对其工作记录纳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如在评价工作中发现有以下问题之一时,中石协将对其予以除名和公示。
(一)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公正对待参评数据,或不按中石协规定进行评价的;
(二)泄漏参评企业商业秘密,或在行业信用评价过程中泄漏评价过程和结果的;
(三)评价前对参评企业进行许诺,或接受参评企业钱物的。
第三十六条中石协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过程中,严格执行以下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程序,独立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公正性;
(三)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未经许可,相关各方要履行信息保密的义务。
但在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的要求下,必须披露认证业务声明中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时,中石协可向执法部门披露相关的机密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属于免责范围;
(四)认真对待评价过程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中石协应向社会公示本管理办法,初评、终评、年度复查结果,以及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五条所列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取得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将在中石协组织的行业排名、品牌评比和推荐等方面具有优先权;
将享受与之合作的第三方的相关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中石协应向国家政府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国外相关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推荐、宣传行业信用评价结果;
通过协会自身的公信力,积极争取取证企业在信贷、监管、检疫、各类评优评级等方面的相关激励政策和措施,同时接受相关机构和单位的咨询和监督。
第四十条
为了更科学、更实际地评价企业信用程度和水平,中石协在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将对本标准的内容作适当的调整,必要时将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石协负责解释和修改,并经二○○八年五月十七日召开的中石协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