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劳动工资统计报培训-服务业单位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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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劳动工资统计报培训-服务业单位用.ppt

,2012年12月,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工作布置,主要内容,一、年报时间及报送方式,1.102-2表报送时间:

2013年2月1日2013年2月28日前。

2.报送方式:

登录北京联网直报系统填报。

二、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主要变化统计原则指标解释,

(一)主要变化,指标变化工资部分指标计量由“元”调整为“千元”从业人员其中“管理人员”改名为其中“单位负责人”,

(二)统计原则,一、执行法人原则法人单位本部+本地以及外埠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二、执行“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注意:

劳务派遣人员遵循“谁使用谁统计原则”,

(二)统计原则,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一个法人单位负责管理两个(或多个)法人单位的人员和工资,应如何统计?

法人单位应独立统计本法人单位的人员和工资情况,因此应分别填报工资统计报表。

(二)统计原则,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筹建、停业(歇业)、当年关闭、当年破产单位如何统计?

筹建:

人员和报酬按统计原则填报。

停业(歇业):

因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应按统计原则填报。

当年关闭、当年破产:

有留守人员的按统计原则填报。

(二)统计原则,哪些情况可以报空表?

1.一个法人实体有多个法人执照的单位只报一张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其他单位报空表,补充资料填写填报数据的实体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2.不直接发工资并且没有独立账套的单位补充资料反映给该单位设置财务账并且直接发工资的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3.社团法人无专职人员,没有经营活动的可报空表补充资料填写给社团主要负责人发工资的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如何计算?

如果年(季)末最后一日是公休日或者是节假日,那么人数按照前一工作日的人数计算,但要扣减期末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人数。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不包括的几类人员1.不在岗职工;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

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与劳务派遣的区别);4.参军人员;5.本单位正式离退休人员。

从业人员其中项非全日制人员,非全日制人员判断标准:

工作时间:

日均不超4H,周均不超24H;计酬方式:

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

最长不超过15日;签订非全日制合同(可以是口头协议)注意:

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

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从业人员其中项单位负责人,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包括: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注意:

不单指法人或企业负责人(详见职业分类表),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及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

在岗职工,在岗职工统计原则为:

“谁发工资谁统计”一般来讲,档案关系在本单位、人才、职介或自存一般来讲,如果有社会保险关系在本单位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工资在本单位的财务账上有反映;工资由本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或委托银行、财务公司代发,在岗职工,在岗职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处于试用期(见习期)的人员;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其中项,户口在外省市人员要点:

在岗职工、非北京市户口户口在农村人员要点:

在岗职工、农业户口户口在本市农村人员要点:

在岗职工、本市农业户口,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

保安、保洁不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到,不统计,只要使用就统计,其他从业人员,判定标准:

本单位有工作岗位本单位直接发放劳动报酬与本单位没有社会保险关系(不包括应有而没有建立的情况)此类人员社会保险在其他单位(如:

外单位的下岗、内退人员)或自行缴纳(如:

在多家单位兼职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

包括留用的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聘用的外单位离退休人员;2.在本单位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

不包括临时访问、讲学和因从事某一课题(或任务)进行短期(半年以内)研究或工作的人员;3.本单位聘用或使用与本单位没有社会保险关系,但在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其他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这类人员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

各类人的判断,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年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1: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方法2:

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4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年平均人数的计算注意: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

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年平均人数=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12,(三)指标解释工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

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具体包括: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交通补贴、洗理费、书报费、旅游费、过节费、伙食补助、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房水电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强调:

税前概念,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关于工资总额的一些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文件精神,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应计入工资总额项中的各种津贴。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关于工资总额的一些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文件精神,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关于工资总额的一些具体规定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注意:

1.绩效工资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金额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2.各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比如病事假扣款),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

不包含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应折合成人民币。

不含聘用离退休人员本身的离退休金。

工资总额统计不包括的项目,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工资总额统计不包括的项目,5.支付给外单位一次性劳务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9.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企业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违约金,买断工龄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工资总额统计不包括的项目,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人员的补贴。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一、不管来源只管去向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不管是单位自筹资金还是上级下拨资金;不管是在工资科目中核算还是在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劳动报酬性质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

二、是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三、执行“谁发工资谁统计”四、劳务派遣人员执行“谁使用谁统计”五、税前工资含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

六、何时发何时统只要是在报告期内发放的就应在当年统计,不论发放的是什么时候的钱。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强调:

为年平均工资的概念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分组为计算指标(计算结果乘以1000),调查单位免填(加灰底指标)点击“计算”按钮自动生成,(三)指标解释不在岗职工,不在岗职工期末人数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不在岗职工期末人数,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仍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不包括本单位办理正式手续的离退休人员两个特点不在岗位工作仍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不在岗职工期末人数,包括:

只发放基本工资的外派工作人员离岗休养职工企业的离岗挂编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下岗待工人员长期学习、病、伤、产假离开工作岗位六个月以上的人员等,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不在岗职工的全部生活费。

包括发给本单位下岗职工的生活费。

(三)指标解释补充资料,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一、审核关系1.与101-1表以及专业103表人数挂审,以102表为准。

2.本表计量单位改为“千元”;3.“女性”、“户口在外省市”等其中项是否漏填;4.工资四项构成需进行划分;5.表尾单位信息是否为有效信息,尤其关注填报人(不要出现单位简称)和联系电话。

三、填报注意事项,二、澄清说明审核1.说明中不要出现如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一次性房改补贴,实习生等;2.对于“数据无误”以及不能说明审核提示错误的澄清说明,返回重新填写;,三、填报注意事项,四、执法检查中常见问题,

(一)从业人员人数指标1.统计范围错误:

多报全资子公司数据,漏报外地分支机构、分公司数据;多报实习生、正式退休人员,漏报临时工、农民工、编外人员等。

2.人员分类错误:

将内退人员、返聘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外籍人员统计为在岗职工;将劳务派遣人员统计为其他从业;将离职人员统计为不在岗职工。

3.平均人数计算错误:

平均人员按月累计未除以12;以年(月)末人数代替年(月)平均人数,未按制度公式要求计算。

四、执法检查中常见问题,

(二)工资总额指标1.漏报本地或外地非法人分支机构人员工资;漏报临时工、编外人员工资;漏报各项代扣款;漏报高管人员的奖金;漏报港澳台、外籍人员工资或奖金;漏报实报实销的通讯费、过节费;漏报补发工资或报告期内发放的上年奖金。

2.只报“应付工资”科目中的工资项目,漏报其他科目中的工资项;只报人事部门掌握的工资;只报上级部门批准发放的钱,漏报自行发放的钱;3.错误的按照计提数或预估数填报;4.多报了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多报了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一次性的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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