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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表、支付证明单、收款收据、借支单等。

外来原始凭证指:

我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业务、劳务关系时,由对方开给本单位的凭证、发票、收据等。

(二)统一使用电脑复式记账。

(三)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15年。

保管期满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外币折算业务

(一)采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市场汇率作为处理外币业务的折合汇率。

(二)采用当天汇率作为记账汇率。

(三)采用按月期末调整法核算汇兑损益。

第十二条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并注明交接日期,由上级主管人员监督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章。

未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章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规定

(一)公司的对外付款由财务部审核并报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同意后予以支付。

(二)公司出纳每天根据现金/银行收支凭证、开具的支票填写当天资金日报(支票做限额,凭证做实额),确保资金日报的银行存款、现金余额与账面余额无误。

(三)每天下班前各地区公司将本公司当天的银行存款余额、现金余额和大额支出(金额下限以集团财务中心通知为准)报集团财务中心。

(四)月末、季末、年末财务中心负责收集各公司、各部门的收入、支出资料,拟定下月、下季、下年的资金计划,预测收入来源和支出数额,提出资金盈余或缺口的解决方案。

(五)月末、季末、年末财务中心组织进行本期资金计划实施情况总结,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反馈至原计划编制部门,以达到提高未来计划编制的准确性,降低偏差的目的。

第十四条现金管理规定

(一)每天库存现金余额定为5000元人民币,超过限额部分,当天存入银行或公司指定存折,除规定范围和特殊情况下支出以外,不得在业务收入的现金中坐支。

(二)现金支付的范围

1、发放员工及临时人员的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

2、个人报销类费用(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

3、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4、极特殊情况下需要支付现金,应由经办人写明申请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现金收付的手续和规定

1、在收付现金时必须认真、详细审查现金收付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手续,必须审核开支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齐全、合法的原始凭证。

2、所收付的现金,必须认真清点,既要点大数,也要点细数,还要建立复核制度,以防差错事故。

一线营业人员及收款员在面对顾客收付现金时,还应唱收唱付。

3、在收付现金后,必须在付款单据或原始凭证上加盖注明日期的“现金收讫”、“现金付讫”字样的戳记(报销发票剪角亦可)。

4、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会计主管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出纳库存现金情况,并做出盘点表送交财务部经理,确保现金的账存与实际库存数相符。

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严禁挪用库存现金,发现库存现金的长余或短缺,应立即作出记录,及时列账,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核批处理。

第十五条备用金管理规定

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预支临时备用金和长期备用金。

(一)申请临时备用金请款时,经办人要认真填写请款单或借支单,附上付款依据(如合同、收费标准等)由各级领导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超出权限范围报李生/张生审批,财务部审核并报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同意后予以支付。

经办人员业务处理完后需及时办理清账。

逾期不归还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职员可根据业务需要预支长期备用金,持由上级主管领导签核后的借支单到财务部办理。

每年清算一次。

(三)备用金的管理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

(四)借款人调离公司或离职需先归还备用金方可办理相关其他手续。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存款管理

(一)市内往来单位的应收款项,以支票结算的,应在收到支票的当天,最迟不得超过第二天,把支票送存银行结算,以加速资金回笼。

(二)应存银行的款项(含现金及转账票据),应填制“送款单”连同现金或结算凭证、转账票据等送存银行(以外币币值计算的票据,还应注明送存银行当日的外汇牌价汇率),并将“送款回单”或“银行收款通知”附入会计凭证作为入账依据。

(三)到银行提取款项或转出款项时,应开出支票或其他结算凭证,并应及时将支票存根、结算凭证付款联等银行结算单据登入备查簿后附入会计凭证。

(四)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不准外单位或个人借用来进行结算。

(五)出纳人员不得发出全空白支票。

如因特殊情况,为方便工作,准许发出半空白支票即必须填写日期、受票单位名称、用途,只空出金额栏(但要注明限额金额)。

(六)出纳人员应定期(每月至少核对两次)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

在接到银行对账单后,应逐笔核对借贷发生额和余额。

发现记账错误,要立即更正。

属于银行的差错,要及时通知银行更正。

发现有未达账款,应采用“余额查找法”进行查对,并于每月20日前编制及复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来确定收付的未达账,对未核实的未达账款,要加强管理,经常检查,如发现有账款长期未达,应认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七)银行账户的开设须填报《开户审批表》,经集团领导审批后方可开户。

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功能的,报集团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公司商务卡管理规定

为明确公司商务卡的使用和报销流程、审批权限,加强对商务卡管理,特制定商务卡管理规定。

(一)开卡申请:

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或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李生/张生批准。

财务部根据手续齐全的商务卡开卡申请书在公司规定的银行账户开立商务卡,实行一人一卡,不得办理附属卡,办妥后交与持卡人并做好商务卡签收手续。

(二)商务卡报销手续:

1、将商务卡刷卡小票与正式发票粘贴一起,持卡人在每张发票上签字,同时填写《支付证明单》、《公司信用卡消费表》,报各级分管领导签字。

2、当月商务卡消费费用应在当月报销,若有特殊情况,应在下月的月底前报销完毕。

财务部每月向银行索取上月商务卡消费清单,以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录入财务系统,制作余额调节表。

对超过一个月没有报销的由财务人员打印出来,发放到持卡人手中,提醒及时报销;

超过两个月没有报销的,通知持卡人将没有报销部分的现金交还财务。

(三)出纳定期查询商务卡银行账户余额。

(四)持卡人调离公司或离职需立即把信用卡交回财务部签收,并将信用卡消费单据核对清楚、销账后方可办理相关其他手续。

 

第三章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应收账款管理

(一)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房产,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

包括销售房产按合同按期交款的应收账款,施工企业按工程进度结算的应收账款及其他类型的公司在业务经营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和其他各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

(二)应收账款的计量:

应收账款采用实际发生额记账。

(三)应收房款的管理:

会计期末,财务收入组汇总各应收房款的客户,对于按合同已到交款期但客户尚未交款的,应及时向客户催收房款,对于较长时间拖欠房款的客户,应向法务部门提交欠款客户资料,并由法务部门采取法律行动。

(四)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及和计提比例: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重大减值,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的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其他应收款项,依据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相关信息,按应收款项的账龄特征进行划分,并于资产负债日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坏账准备:

应收款项账龄:

提取比例:

1年以内5%

1-2年20%

2-3年50%

3年以上80%

对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往来形成的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五)坏账的核算方法:

公司采用备抵法对坏账进行核算。

实际发生坏账时,冲销坏账准备。

第四章存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存货管理

(一)开发成本

1、开发成本分开发用土地及开发中在建工程,按购买土地及工程的实际支出核算,在核算过程中,须按征地拆迁税费,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进行归集。

2、开发成本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给业主当月,按项目预算转入开发产品。

以公司各部门会签的《交楼会签表》及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竣工备案表作为开发成本转开发产品的依据。

3、各公司必须至少每个会计年度末对开发用土地及开发中的在建工程进行实地盘点,并根据工程部提供的工程进度表,参考投资概算,逐项核对账面与实际发生工程额,确保账实相符,对于发现实物与账面不符的情况,要及时查清原因,经批准后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开发产品

1、开发产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开发过程,验收合格后根据设计标准,达到交楼条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购房者,或者可以作为现楼对外销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

2、在楼盘完工时,须按测绘明细填制楼盘存货明细表,并且保证该表的存货金额与账面一致。

3、对于出售开发产品,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出售开发产品的成本。

月末各公司须在取得销售合同并确认已收取首期房款的情况下,对开发产品作销售的确认,即把开发产品转入到主营业务成本。

同时在存货明细表上减少该存货的面积及价值。

在结转过程中,必须正确按面积乘以成本单价,计算转出的成本。

每个会计期末,须检查存货明细表存货面积及存货价值,保证存货明细表价值与账面存货价值一致。

4、未售开发产品

(1)各公司至少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对开发产品进行盘点,核对各楼盘的账面记录金额与实际存货的面积乘成本单价是否一致,确保账实相符,根据期末盘点结果,相应在当期调整存货的账面价值。

保证存货明细表价值与账面存货价值一致。

(2)公司将开发的盈利性配套设施用于经营,应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按盈利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用于回迁开发产品。

公司将开发的房屋用于回迁,应严格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在相关部门移交物业后,按照签收记录,对已移交回迁房作账务处理。

对于尚末移交的回迁开发产品,各公司必须定期对回迁开发产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于改变用途用做出售的回迁开发产品,应在取得相关变更合同后,改变开发产品的用途。

并做相应后续的账务处理。

5、出租开发产品分投资性房地产及临时出租开发产品

(1)投资性房地产是指按公司的要求,准备长期持有该物业并赚取租金的出租开发产品。

(2)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计提折旧。

期末须按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公允价值的确定,一般以中介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

(3)设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单独核算。

(4)对于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开发产品,各公司必须建立建全相关的备查明细资料,且至少每个会计年度期末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盘点,并检查各投资性房地产期末的租赁情况,确保投资性房地产账实相符。

(5)对于临时出租的开发产品,按开发产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相应制作各月用于出租及已租出开发产品的明细表,以准确核算租金收入。

6、会计期末,须对开发用土地及开发中的开发成本、开发产品的期末价值进行复核,对于有迹象表明存货可能发生减值的,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提减值准备。

7、各种原材料(包括在途,在库等)、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

(1)原材料,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按实际成本计量:

原材料,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由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相关税费、保险费,入库前的挑选费用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自制的材料,半成品及周转材料按实际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及间接费等构成。

(2)原材料发出的计量:

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量发生的原材料的成本;

(3)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发出的计量:

采用一次摊销的方法;

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必须建立报废制度。

(4)原材料,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盘点制度:

会计中期采用账面盘存法(永续盘存法)。

但各公司必须定期(至少每个会计期末)对库存的原材料进行实地盘点,并对盘点结果写成书面报告,对于盘亏或毁损的原材料,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按重置成本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待管理层批准后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处理的程序为:

对于盘盈的存货,经管理层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

对于盘亏或损毁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5)原材料,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期末计量:

原材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提跌价准备。

(6)资产负债表日,当原材料,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按原材料成本计量;

当原材料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原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7)存在以下情况或若干情况时:

应将原材料,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霉烂变质的;

2)已经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8)原材料、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A.材料进仓管理规定:

1)正确进行材料分类,合理设置仓库分类明细账本,并建立材料存销卡片。

2)严格按照材料计划收料。

3)所有材料进仓,收料人必须对照采购计划表、采购报价单、材料送货单的规格型号,清点数量、检查质量,确保存货物资完好无损,才能签发由供应商提供的送货单。

4)收料单是仓库管理的重要凭证,不得擅自、随意补开收料单。

B.材料出仓管理规定:

1)材料出仓必须凭填写完整、有效的领料单发货。

2)严格按照受控材料计划发货,做好材料发放登记。

C.材料转仓管理规定

1)各工地、分厂(场)之间的材料转仓,转出方仓库须将经确认批准的材料调拨单随车付运。

2)转入方仓库凭材料调拨单进行材料验收、确认。

8、向发包商承建的工程施工

(1)工程施工的构成:

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构成。

直接费用则由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及其他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施工项目的成本,间接费用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入各施工项目。

(2)工程施工的期末计量:

对于各个承建的建造项目,期末应当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如果项目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

(3)会计期末,至少每个年度会计期末,必须对各工程施工项目进行实地盘点,各个项目核对账面和实际发生额与工程实际进度的情况,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章长期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长期投资管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四形式:

1、对子公司的投资:

是指对被投资企业能够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具体表现为:

母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子公司超过50%的股权;

对于母公司直接及间接持股合计少于50%,但有以下情形的,也应该计入受母公司控制的范围:

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2、合营公司:

是指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

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

具体表现形式为,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或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

3、联营企业:

是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及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具体判断为,一般情况下,对被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认为具在重大影响。

4、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不具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的支出,但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三)长期投资的后续计算:

1、对子公司的投资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2、对合营及联营公司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四)长期投资成本法核算及权益法核算的转换: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由成本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

2、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转变为受控制企业的,应由权益法核算转变为成本法核算。

3、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1、会计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2、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及应予计提减值准备。

3、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投资预计未来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4、对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确认其可收回金额及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

(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对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份对外出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七)会计期末

对集团外的各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取得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

按各个投资项目,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被投资公司实现的年度损益、累计损益情况及利润分配的情况整理成报表,以及时反映对外投资及投资效益的情况。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由行政部统一管理,财务部核算,并分别设立账卡登记,行政部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财务部监盘,保证财产安全完整,账实相符。

行政部应指定员工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管理办法由行政部另定)。

(二)购建的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成本从购建支出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三)由于保管、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遗失或损毁,责任者必须写出事故报告,根据有关部门鉴定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其发生的修理费或报废损失,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或公司领导审批意见执行。

(四)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根据需要由行政部统一调剂使用,并办理调拨手续。

(五)财务部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标准,按月计提折旧。

第七章资本及资本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资本金管理制度:

(一)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资本金管理制度是企业财务通则围绕资本金的筹集、管理以及所有者的责权利等方面所做的法律规范。

建立资本金制度,有利于保障所有者权益,有利于企业独立自主、自负盈亏,也为企业正确核算盈亏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投资者将资本投入企业后要求资本不但要保值,还要不断增值。

只有企业盈利才能促使资本保值增值。

(二)自有资金也称自有资本或权益资本,是企业依法筹集并长期拥有,可以自主支配运用的资金来源。

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自有资金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任何一家新公司的第一批资金来源应该是权益资本,它既是公司的实收资本,也是籍以举债经营的基础与前提。

自有资金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自有资金的所有权归企业投资者。

投资者凭其所有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承担责任。

2、企业对自有资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存续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其投入的资本,因而自有资金被视为“永久性资本”。

3、企业的自有资金是通过国家财政资金、其他企业资金、民间资金、外商资金等渠道,采用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留用利润等方式筹措形成的。

(三)《企业财务通则》从第十五条到第二十条阐述了资本金管理的具体内容与要求如下:

1、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

2、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后30日内,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但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5、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

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

6、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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