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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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

内党发〔2006〕7号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动员全区广大职工为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构建和谐内蒙古贡献力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我们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和进城农民工已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对职工队伍的素质和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工会工作的领域、对象和范围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工会团结动员职工群众、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分化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的图谋等任务更加繁重。

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领导,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迫切需要;是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组织起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贡献力量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把职工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和凝聚在党的周围,维护工人阶级队伍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是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

各级党委都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推动工会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引导全区各级工会组织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紧紧围绕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断扩大工会工作的覆盖面,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的机制建设,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努力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党放心、职工满意的群众组织,更好地团结动员全区各族职工群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内蒙古而努力奋斗。

  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加强政治保障、权益维护、舆论宣传等制度和机制建设,在政治上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在制度上落实职工的民主权利、经济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在舆论上加强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宣传,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进一步深化“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工作,用科学理论武装广大职工,用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秀文化引导广大职工,努力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职工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会领导下的维权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制度化、长效化、社会化的维权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支持工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激发工会组织的活力,更好地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身于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

  二、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主力军作用

  组织动员职工在经济建设主战场建功立业。

“十一五”时期,是我区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关键时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工会组织把全力推动发展作为工会工作的第一要务,教育和引导职工群众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十一次全委会精神,认清光荣使命,增强大局意识,为实现自治区“十一五”规划发展目标建功立业。

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各类企业广泛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技术练兵等多种形式的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推动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的做大做强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创新能手和创新班组等创建活动,引导职工立足本职、学赶先进、爱岗敬业、争创一流。

特别要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组织职工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活动,大力促进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建设创新型企业;坚持节约优先、环境优先方针,开展节能降耗、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活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积极引导职工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引导职工参与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

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职工民主管理条例》,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等制度的作用。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坚持将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充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改制企业要坚持职代会的规范运作,不得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等形式代替职代会作出决定。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要依法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要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

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厂务公开质量。

企业决策、生产经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职工公开,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建立和完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国有控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都应有职工代表,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应当以职工代表的身份经过民主选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要加强党政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切实做好政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等工作。

要重视和支持工会履行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在推进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团结带领职工积极投身民族文化大区建设。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建设民族文化大区是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工会把培养“四有”职工队伍作为建设民族文化大区的重要任务,围绕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以提高职工文明程度和劳动技能为重点,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时代要求,具有先进阶级理想、社会主义道德、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严明组织纪律的现代化职工队伍。

大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纳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和民族文化大区建设。

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加大对工人阶级和劳动模范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劳模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引导各族职工群众以劳模为榜样,立足本职、忘我劳动,勤奋学习、甘于奉献。

同时,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的培养、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推动劳模政策的落实,提高劳模待遇,帮助劳动模范解决好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工人阶级是主力军。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应社会利益关系的新变化,支持工会依法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理直气壮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遏制非法维权组织和自发非政府组织的产生。

各级工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力度,化解劳资矛盾,维护职工权益,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防止境外敌对势力分化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的图谋,坚持维护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

要把对党负责和对职工负责统一起来,把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一起来,切实加强对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引导职工转变观念,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对待和处理好改革中的利益调整,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发展的关键时期,与党和政府同舟共济、艰苦奋斗、共克难关;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把各种利益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维护好社会稳定的大局。

要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企业改革、改制中,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共享改革的成果,不能以牺牲职工群众利益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发展,不能超越职工群众的承受程度来推进某项改革。

企业改制和破产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和经济补偿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三、建立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和机制

  依法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要充分认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大贯彻《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力度,积极推动所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并把建立集体合同的重点放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方面。

改制企业要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续签和重签工作。

同时,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不断完善平等协商、履约责任和监督检查等机制,切实增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集体合同的履行。

要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分配协商机制,特别是要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工资分配共决、工资合理增长和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有效机制,对拒绝或变相拒绝工资协商要约的违法行为,地方总工会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标准,落实劳动合同各项条款,及时协调处理和纠正任意压低、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漠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

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要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挺制。

要进一步完善盟市、旗县(市、区)以上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和“安康杯”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预警、调解、仲裁和诉讼机制,坚持用民主的办法、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妥善处理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政府劳动仲裁部门要发挥工会在劳动仲裁中的作用,主动吸收工会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切实维护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健全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工会深入开展“送温暖工程”,通过建立送温暖资金、困难职工档案、领导干部联系困难职工、金秋助学、医疗互助、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多种形式,切实为困难职工解决就业、医疗、住房、生活和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困难,推进帮扶困难职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社会化。

支持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工会帮扶困难职工工作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救助体系,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支持工会发挥自身优势,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培训和职业介绍。

支持工会开展各类职工互助互济活动,为困难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群体提供帮助。

  四、全面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

  依法加强工会组织组建工作。

依照《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主抓、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总结“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的经验,把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与基层党建工作统一部署和考核。

新组建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在组建后6个月内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或批准企业合同、企业章程、注册登记和执行劳动监察时,必须将依法组建工会作为一项内容加以督促和检查。

在企业改组、改制和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要保证工会组织的独立设置,并及时健全工会组织,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和企事业单位随意撤并工会组织及其机构,造成会员流失的现象。

对于已经撤并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要坚持予以纠正。

着力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

针对企业组织形式和职工就业方式的多样化,积极推进私营、外商等非公有制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依法建会,特别是要重点抓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采掘、交通、纺织、餐饮、商贸、服务等产业、行业的工会组织建设。

积极创新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方式,通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联合工会以及楼宇工会、市场工会、项目工会等,最大限度地把各类小型、分散的非公有经济组织的工会建立起来,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大量分散、流动的广大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使工会组建与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组织形式相适应,会员发展与不断壮大的职工队伍相适应。

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经济组织,可通过先行建立工会,提名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工会主席候选人等办法,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具体指导,对组建工作有难度的企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组建工会,企业要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对于阻挠组建工会组织的行为,要依照《工会法》进行严肃处理。

切实加强旗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苏木)、街道、社区工会建设。

适应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旗县(市、区)工会建设。

对人员编制过少的旗县(市、区)工会,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给予充实或调整,充分发挥其在指导基层工会中的重要作用。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苏木)、街道工会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干部。

企业比较集中,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苏木)、街道,要开展成立总工会试点工作,明确其主要职责,健全工作机构,工会主席要按同级党政副职级的干部条件选配,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干部。

城镇社区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工会主席由社区党组织负责同志兼任或从社会上选聘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各级基层党政组织要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各项活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创造条件。

  积极推进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

依法规范基层工会工作,加强基层工会的基础性工作和各项制度建设,是推动工会组织群众化、民主化进程,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的内在要求。

要在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基础上,同步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要坚持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常任制、会务公开制度和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切实保障工会会员行使民主权力;健全民主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工会负责人制度,依法选举基层工会负责人。

要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双爱双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等活动,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五、切实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

  选好配强工会领导班子。

各级党委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敢于和善于为职工说话办事,职工群众拥护和信赖的优秀干部,选配和充实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

盟市、旗县(市、区)工会主席可由同级副职兼任。

旗县(市、区)以上各级党委在提名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候选人时,都应有同级工会负责同志。

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设专职工会主席,200人以下的单位设专职工会副主席。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单位要按同级副职的要求选配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委,设常委会的应进入党委常委会,副主席按中层正职级配备。

股份制企业的工会负责人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选。

对兼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作人员,所在企事业单位要保证其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和条件,并给予适当补贴。

  进一步落实工会干部协管制度。

各级党委在选配或调整工会领导干部时,要以书面形式事先征求上一级工会党组的意见,在邀请上一级工会党组联合考察的基础上,再作出任免或调整决定。

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各级党委要重视和关心工会干部的成长,工会干部的培养、交流、使用应与党政机关干部通盘考虑,推动工会干部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得到不断优化,进一步提高工会干部的能力和水平。

  切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

各级党委要支持工会认真研究和把握新时期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切合自身实际的工会工作新思路、新机制和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各级工会组织要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加大培养优秀年轻干部的力度,形成合理的干部梯队结构,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党的工运事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业务精通、锐意进取、埋头苦干、甘于奉献的高素质工会干部队伍。

要加强工会干部培训,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不断推动工会的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全面提升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

各级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接受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要求和意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防止工会组织出现机关化、行政化倾向。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把工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支持和帮助工会组织依照宪法、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指导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使工会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每年定期听取工会工作汇报和研究工会工作的制度,坚持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积极支持和帮助工会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坚持和完善政府联系工会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联系工会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及时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积极支持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

各级党委召开有关重要会议,研究讨论全局性的重大决策,要吸收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时,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民政、国资委(经贸委)、安全监督等部门与地方总工会经常性沟通机制,切实发挥工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

  依法保障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对阻挠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打击报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各级机关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工会法》规定,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拖延或拒不拨缴。

应建而未建工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拨缴筹备金。

各地区要把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划拨。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法院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支持工会经费税务代征、财政代扣等收缴方式的创新,拓展工会经费收缴的新途径。

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要依法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职工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场所,支持工会兴办为职工服务的经济实体。

工会的财产和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资产和破产企业的工会资产要依法处置,不得随意撤销、兼并、拍卖。

工会办公及所属的职工文体、教育和疗(休)养场所,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不得任意侵占,确需易地重建的,在征得自治区总工会同意后,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重建,并确保重建所需的土地和资金补偿。

  努力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宣传,为工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各级人大要加强对工会工作和职工权益方面的立法和执法检查,推进工会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各级政协要通过视察活动,加强对涉及工会工作与职工权益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

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开设工运理论课程,把党的工运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全面提高领导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工会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的能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工会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

社会科学研究部门要加强对新时期工运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推动工运理论创新和工会工作创新。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和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加强工会工作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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