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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Word文件下载.docx

4.1.1该种灭火器是推车式二氧化碳型。

充装的灭火剂为二氧化碳(CO2)o

4.1.2灭火器的型号编制方法应按GN11的规定。

4.2 规格

~灭火器的规格按充装二氧化碳重量划分,分为12、(20)、24kg三种。

注:

20kg为非推荐规格。

4.3 标记示例

24kg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5技术要求

5.1基本参数

5.1.1灭火器在20±

5oC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型号MTT12

(MTT20)Ml

T24

充装量,kg

12-0.60

2∩0

^v-1.00

240

匕什—1.20

有效喷射时间,S

>

15

20

有效喷射距离,m

2.5

4

喷射滞后时间,S

≤5

喷射剩余率,%

≤10

充装系数,kg/L

≤0.60

5.1.2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为一10~55°

在最高或最低使用温度下的喷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效喷射时间,相对于20±

5oC时的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不得大于士25%o

b. 喷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10so

c. 喷射剩余率不得大于15%o

5.2结构强度要求

5.2.1灭火器的筒体应采用无缝结构。

其材质、设计、制造、试验等要求应符合GB5099中第1章至第6章的有关规定。

5.2.2灭火器筒体设计最小壁厚按GB5099中4.2.1条公式计算。

5.2.3灭火器筒体、受内压的器头、连接零件等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应符合GB8109中第3.7.3条的规定。

5.2.4灭火器应按GB8109中第3.7.4条的规定进行水压爆破试验。

试验结果应符合GB5099中第6.12.3条的规定,其爆破压力不得小于按公式(3)的计算值。

5.3行驶机构的要求

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符合GB8109中第3.8条的规定。

54安全装置要求

灭火器应设有超压安全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范围为17.5~22.0MPa。

安全保护装置中与大气相通的排气孔应对称设置。

5.5喷射软管、接头及喷筒的要求

5.5.1灭火器应设有喷射软管、其长度不得小于4m,喷射软管及接头的公称工作压力应不小于6.0MPa,并应在使用温度范围内可靠的工作。

5.5.2喷射软管及接头的连接应可靠。

按GB8109中第4.7.1.3条规定进行水压试验后不得有渗漏、脱落及宏观变形等缺陷。

5.5.3喷射软管采用钢丝编织液压胶管,其性能应符合GB3683的规定。

5.5.4喷射软管的前端应装有喷筒。

喷筒应进行挤压试验和低温跌落试验。

在20±

5oC时,喷筒口端应承受25kg重物的挤压不开裂、无永久变形。

经一50°

C温度处理后无脆裂。

并应设手把,手把应采用能耐一50°

C低温、电绝缘、防静电的塑料或干硬的木材制造。

5.6灭火性能要求

灭火器扑灭B类火灾的能力不得小于表2规定的级别。

表2

型号MTT

.2

'

灭火级别B

6

8

10

57密封性能要求

5.7.Γ灭火器应具有可靠的密封性能,其每年的泄漏量不得大于其额定充装量的5%o

5.7.2灭火器用浸水法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现象。

5.7.3灭火器在使用过程中,器头和各连接处不得有泄漏。

58操作性能要求

灭火器的操作性能应符合GB8109中第3.5条的规定。

59抗腐蚀性能要求

灭火器的抗腐蚀性能应符合GB8109中第3.6条的规定。

5.10材料要求

5.10.1灭火器钢制筒体材料必须采用镇静钢,选用钢种应为合金钢或优质碳素钢,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低倍组织等应符合GB5099中第3条的规定。

5.10.2灭火器器头阀门应符合JB3328的有关规定。

5.10.3灭火器内部使用的橡胶和塑料件应符合GB8109中第3.11.4.2条热稳定性试验的规定。

并在使用温度范围内可靠地工作。

5.10.4超压安全保护装置中安全膜片应选用耐碳酸气和潮湿空气腐蚀的材料制造。

5.10.5灭火器内的二氧化碳应符合GB4396的规定。

5.11制造工艺

5.11.1灭火器筒体应采用无缝结构制造,内外表面应光洁,没有结疤、孔穴、折迭、裂缝和深划痕等影响强度和外观的缺陷。

5.11.2灭火器筒体成形后应进行热处理。

热处理后其机械性能应符合GB5099中第6.5条表4的规定。

筒体的金相组织应进行下列检查:

a. 金属显微组织检查,基体组织应符合相应的热处理规范要求;

b. 非金属夹杂检查,最高不得超过:

氧化物及硫化物各为3级:

二者之和5.5级;

c. 晶粒度测定,实际晶粒度(100倍)应在5级以上;

d. 脱碳层深度测定,外壁不得超过0.3mm3内壁不得超过0.25mm;

e. 带状组织和魏氏组织评定,带状组织和魏氏组织最高级别为3级。

5.11.3灭火器筒体底部解剖低倍组织检查,试样上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缩孔、气泡、裂纹、夹杂物或白点。

5.11.4灭火器筒体与器头的联接采用气瓶专用圆锥螺纹PZ27.8o其要求应符合GB8335的规定。

5.11.5筒体与器头的连接处应涂以性质稳定的密封填料,连接后留有3~5牙余螺纹。

5.11.6灭火器零件的公制螺纹应符合GB197中内螺纹7H级,外螺纹8g级的规定。

5.11.7金属零件的加工未注公差尺寸的公差等级应符合GB1804中IT14级的规定。

锻造和非金属零件的加工未注公差尺寸的公差等级应符合GB1804中IT16级的规定。

5.11.8灭火器的内部不得有残留水分、油脂、铁屑、氧化皮及其他杂物。

5.11.9灭火器内外部及其零件表面防腐涂覆层应均匀牢固、无龟裂、无明显的气泡、流痕、起皱等缺陷。

5.12其他要求

5.12.1灭火器应设有固定喷射软管和喷筒的装置。

该装置的结构应保证喷筒等取用方便。

按GB8109中第4.11条试验后不得有裂纹、断裂及宏观变形等缺陷,喷筒等被固定件不得脱落且能正常取用。

5.12.2灭火器筒体肩部应打钢印,钢印应清晰,排列整齐,钢印字体的高度为8~10mm,深度为0.3~0.5mm。

钢印标记的内容及位置排列见下图。

钢瓶钢印标记

5.12.3贴花应端正、平服。

不缺边少字,无明显皱褶、气泡等缺陷。

灭火器经使用温度、热稳定等试验后贴花应不脱落。

6试验方法

6.1喷射性能试验

试验用称重仪器的误差,应不大于被称灭火剂公称量的百分之一,计时仪器的误差应不大于±

0∙5so

6.1.120±

C喷射性能试验和使用温度的喷射性能试验按GB8109中第4.1.1和4.1.3条的方法进行。

6.1.2有效喷射距离应在20±

5oC喷射性能试验时测定。

试验时在喷射方向上预先以250mm为间隔定出长6m的标记线。

标记的零位与喷筒前端面对齐。

在进行喷射性能试验的同时,测出二氧化碳气体最集中处中心的位置所对应的标记线。

即是有效喷射距离。

试验在室内或室外无风(风速不大于0.2m∕s)时进行。

6.2结构强度试验

6.2.1灭火器筒体、器头和连接零件、喷射软管及接头的水压试验方法按GB8109中第4.7条的规定。

6.2.2灭火器的爆破试验方法按GB8109中第4.7条的规定。

6.2.3喷射软管的爆破试验方法按GB4351中第4.13条的规定。

6.3行驶机构试验

行驶机构试验方法按GB8109中第4.11条的规定。

6.4超压安全保护装置试验

超压安全保护装置试验方法按GB8109中第4.8条的规定。

6.5灭火性能试验

灭火性能试验方法按GB8109中第4.3条的规定。

6.6密封性能试验

6.6.1灭火器的年泄漏量测定方法按GB8109中第4.4.3条称重法的规定。

6.6.2灭火器气密性试验方法按GB8109中第4.4.1条浸水法的规定。

6.7操作性能试验

操作性能试验方法按GB8109中第4.5条的规定。

6.8抗腐蚀性能试验

抗腐蚀试验方法按GB8109中第4.6条的规定。

6.9橡胶和塑料件的热稳定性试验

热稳定性试验方法按GB8109中第4.10条的规定。

6.10喷筒挤压试验

挤压试验方法按GB4309中第3.12条的规定。

6.11喷筒的低温跌落试验

低温跌落试验方法按GB4399中第3.13条的规定。

6.12筒体材料机械性能试验

6.12.1机械性能试验项目应包括:

抗拉强度(θb),屈服应力(σs)3伸长率(δ),断面收缩率(ψ),冲击韧性值(α0和冷弯试验。

6.12.2试样应从一只筒体中部纵向截取,数量为:

拉力试样不少于2个;

冲击韧性试样不少于3个;

冷弯试样1个。

试样的制备、形状尺寸和试验方法分别按GB228、GB229和GB232的有关规定。

6.13筒体热处理后金相组织检查

a. 金相显微组织检查按YB28的规定。

b. 非金属夹杂物检查按YB25的规定。

c. 晶粒度测定按YB27的规定。

d. 脱碳层深度测定按GB224的规定。

e. 带状组织和魏氏组织评定按YB31的规定。

6.14筒体底部解剖低倍组织检查

解剖检查的试样应在机械性能试验的筒体上截取。

试样的剖面应在筒底的中心线上。

低倍组织检查方法按GB226的规定。

6.15筒体与器头的联接螺纹用专用锥螺纹量规检查,检验方法应按GB8335的有关规定。

6.16二氧化碳药剂的检验方法应按GB4396的规定。

7检验规则

本章引用GA90中的相关术语和符号。

7.1灭火器的检验项目,样本大小,不合格分类列于表3。

检查项目

样本

大小

不合格类别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1水压试验

1

筒体或受压件破裂,脱落,焊缝或材料上出现渗漏,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2气密检查2

有气泡渗漏

3外观制造质量、标志结构检查

2

结构不符合要求部件缺损,会影响使用或安全;

无保险装置和封记;

钢瓶无永久标志

标志标记内容不全;

如缺水压试验值、使用温度范围、生产日期、公称工作压力、筒体重量和使用说明。

外表涂层损伤

标记不清晰,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

4二氧化碳充装量,瓶体容积检查

充装系数大于标准规定

灭火剂量小于公称量的10%

灭火剂量超过标准的规定。

但不是B类不合格

5爆破试验

筒体或受压件的爆破压力小于规定计算值;

破裂产生碎片;

爆破口呈非塑性破坏;

筒体公称壁厚小于计算壁厚;

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其他缺陷

6常温(20±

C)喷射性能

不喷射;

滞后时间超过10s;

有效喷射时间小于标准规定

喷射剩余率超过标准规定。

滞后时间>

5s而W10s

喷射时各连续处有泄漏

7操作机构检查

不能开启灭火器;

开启力>

400N或ION∙m,保险解脱力>

200N

保险解脱力不符合标准,开启力不符合标准,但不是A类不合格

8超压安全保护装置检查

超压安全保护装置动作压力上限值超过25MPa;

下限压力值低于灭火器公称工作压力

动作压力不符合规定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

续表3

样本大小

9高温喷射性能

滞后时间超过10s;

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大于常温(20±

5oC)喷射时的有效喷射时间的士50%

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大于常温(20±

5oC)喷射时的有效喷射时间的±

25%;

喷射剩余率超过标准规定

喷射时各连接处有泄漏

10低温喷射性能

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大于常温(20±

C)喷射时的有效喷射时间的士50%

喷射剩余率超过标准规定;

滞后时间超过10s

11行驶机构试验

行驶试验、跌落试验后,部件发生脱落、开裂等缺陷,影响正常使用;

通过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

轮子轴向跳动量超过规定要求;

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但不是B类不合格

12喷筒挤压和低温跌落试验

不符合规定要求

13灭火试验

3

不能喷射

不能灭火

14内腐蚀试验

内表面有严重锈蚀、锈皮剥落;

操作部件不能正常工作

内表面出现锈斑

15外腐蚀试验

经试验后,开启力大于400N或

ION・m

涂层龟裂、脱落

16橡塑件的热稳定试验

17筒体机械性能试验

18筒体金相和低倍组织检查

19二氧化碳药剂纯度,含水量检验

7.2产品出厂检验

7.2.1产品出厂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7.2.2检验项目的表3中第1~4项,应逐台检查。

7.2.3出厂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

7.3产品型式检验

7.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当设计、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其检验项目由变更内容而定;

c. 产品停产1年以上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提交型式检验的样品的批量不应小于50具。

试样的抽取方法应按GB10111的规定。

7.3.3型式检验的检查项目包括表3的全部项目,其样本大小、不合格分类,应符合表3的规定。

7.3.4型式检验的判定

各检查项目无A类不合格,每项B类不合格数不超过1和C类不合格数不超过2,且全部检查项目不合格总数不超过5则型式检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4产品周期检验

7.4.1产品定型后,为保持生产过程质量稳定须进行周期检查。

检查项目、样本大小、判定数组和检查周期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判定数组

检查周期

Ac

Re

120±

5oC喷射性能

011

223

6个月

2高温喷射性能

—年

3低温喷射性能

4行驶机构试验2

二年或结构、材料变更时

5橡塑热稳定试验1

01

6喷筒挤压和低温跌落试验

7超压安全保护装置检查

一年或结构

材料变更时

8灭火试验

9操作机构试验2

7.4.2周期检验不合格判定

判定数组中各类不合格有某1组,累计数大于或等于该类不合格判定数Re,则判该检查项目为不合格。

周期检验为不合格。

7.4.3周期检验不合格的处理

周期检验不合格须调查原因,进行纠正。

纠正措施后制造的产品再进行不合格检查项目复查。

如不合格项目为第1、8项,则须进行按表4所有检查项目的复查。

周期检验合格后才能恢复正常批量生产。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灭火器标志应符合GB4351中第6章的规定。

8.2灭火器包装应符合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采用包装箱时外面应印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型号及规格;

b. 包装箱外形尺寸l×

h,mm;

c. 总重量,kg;

d. 产品出厂年月或序号;

e. 制造厂名称、地址;

f. “小心轻放”、“防止撞击”、“严禁曝晒”等字样或标记。

8.3运输和贮存

8.3.1灭火器在运输和贮存中,应避免撞击、倒放、雨淋、曝晒和接触腐蚀性物质。

8.3.2灭火器的存放环境温度应在一10~45°

C范围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梅如松、李跃伟、毛毅平、凌新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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