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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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仅仅是一个称谓的简单改变。
本文试图从新的视角,重新认识我国学术界有关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的观点。
一
对于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客体,我国劳动法学界最初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必提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
关怀主编的原统编教材《劳动法学》在“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这一节中仅介绍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而未涉及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
参见关怀主编:
《劳动法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页。
)追根寻源,这引进于前苏联的教科书。
参见[苏联]亚历山洛夫:
《苏维埃劳动法教程》,李光谟、康宝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页。
)
原“统编教材”所持的观点,受到以后许多学者的批评。
这种批评在1997年召开的全国劳动法学会年会上仍在延续。
侯文学在所提交的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新探》中指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在劳动法学研究上,曾一度有一种令人不解的现象:
即在劳动法学教科书中一般只讲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而对客体问题只字不谈。
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关系客体问题在整个法学界就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也未必能讲清楚。
但绝大多数同志认为,既然大家公认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那就应研究它,讲解它。
否则,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论就不完整。
这一批评显然有一个理论前提:
法律关系“三要素”理论是各个部门法学的通用件。
某一个部门法的法律关系没有“客体”,该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理论就不完整。
依笔者看法,以“三要素”理论来说明一切法律关系的观点本身是值得探讨的。
有关法律关系的理论最初是在西方民法中产生的,后来在前苏联法学中得到发展,并引申成了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理论。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内外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以下是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