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宗教与道德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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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IamTheLordyourGod,WhobroughtyououtofthelandofEgypt,outofthehouseofbondage.YoushallhavenoothergodsbeforeMe.

第一条:

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Second:

Youshallnotmakeforyourselfagravenimage,oranylikenessofanythingthatisinheavenabove,orthatisintheearthbeneath,orthatisinthewaterundertheearth;

youshallnotbowdowntothemorservethem;

forITheLordyourGodamajealousGod,visitingtheiniquityofthefathersuponthechildrentothethirdandthefourthgenerationofthosewhohateMe,butshowingsteadfastlovetothousandsofthosewholoveMeandkeepMyCommandments.

第二条: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么形象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

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爱我、守我戒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Third"

YoushallnottakeTheNameofTheLordyourGodinvain;

forTheLordwillnotholdhimguiltlesswhotakesHisNameinvain."

第三条: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

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Fourth"

RemembertheSabbathday,tokeepitholy.Sixdaysyoushalllabor,anddoallyourwork;

buttheseventhdayisaSabbathtoTheLordyourGod;

inityoushallnotdoanywork,you,oryourson,oryourdaughter,yourmanservant,oryourmaidservant,oryourcattle,orthesojournerwhoiswithinyourgates;

forinsixdaysTheLordmadeheavenandearth,thesea,andallthatisinthem,andrestedtheseventhday;

thereforeTheLordblessedtheSabbathdayandhallowedit."

第四条: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六日要劳碌做你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

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做;

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Fifth"

Honoryourfatherandyourmother,thatyourdaysmaybelonginthelandwhichTheLordyourGodgivesyou."

第五条: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土地上得以长久。

Sixth  "

Youshallnotkill."

第六条:

不可杀人。

Seventh"

Youshallnotcommitadultery."

第七条:

不可奸淫。

Eighth"

Youshallnotsteal."

  

第八条:

不可偷盗。

Ninth"

Youshallnotbearfalsewitnessagainstyourneighbor."

第九条:

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

Tenth"

Youshallnotcovetyourneighborshouse;

youshallnotcovetyourneighborswife,orhismanservant,orhismaidservant,orhisox,orhisass,oranythingthatisyourneighbors."

第十条: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

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1.2儒家

我国古代宗教也认为社会伦理次序和道德规范由天帝所制。

但天帝不直接颁布道德戒命,而以天人感应来安排社会人伦次序。

1)以德配天–天人感应

●“天命不僭”与“天命靡常”的矛盾

周公等少数清醒的政治家头脑中,他们并不完全相信宣传中的“天命不僭”。

他甚至说:

“天不可信”、“惟命不于常”。

在面对周王子侄的场合,周公又表现出“天命靡常”的隐忧。

于是,“天命不僭”和“天命靡常”便构成了周内内心最深刻的矛盾。

●“以德配天”: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周公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

Ø

上帝为善恶的判官:

把道德属性赋予了天神,使“德”成为神性中最重要成份。

天神降福降祸、行赏行罚是有原则的。

“皇天元亲,惟德是辅。

民心无常,惟惠之怀。

为善不同,同归于治。

为恶不同,同归于乱。

(《尚书·

蔡仲之命》)

皇天元亲,惟德是辅:

天神不会仅仅因多献牺牲而保护恶人

享多仪,仪不及物,惟曰不享。

(《尚书》),

有德之君才能得到天命的眷顾。

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尚书》)

祈天承命

夏与商的亡国,就是由于夏桀与商纣的无德,才被皇天革却了天命,丢了祖宗江山。

今日周王朝要想江山永固,唯一办法是

王其德之用,祈天承命。

(同上)

君主的德性是获得天命的唯一根据,这便是“以德配天”的确切含义。

●“王德”的具体规范

明德修身统治者要不断修养自己的德性:

君子所其无逸。

先知稼穑之艰难……继自今嗣王,则其无淫于观,于逸、于游、于田。

以万民惟正之供。

作为一名统治者,首先要了解人民群众生产之艰辛,不耽于安乐、优游田猎,而勤奋工作,以为万民的楷模。

明德慎罚统治者掌握着暴力工具,但不能对民众滥施淫威,刑罚无度。

朕敬于刑,有德惟刑。

《尚书·

吕刑》

刑只能作为德的辅助工具,对人民要以教育为主,

其汝克敬德,明我俊民

一个人犯了小罪,但却是故意犯罪,而且不知改悔,就一定要杀掉。

相反,即使一个人犯了大罪,但却是无意犯罪,并不再坚持,也可以不杀。

总之,刑罚的轻重以是否有得教化为目的,反对盲目的严刑峻法。

2)五伦的起源与发展

在《尚书》(我国最古老的历史典籍)中,把古代宗法社会中的一切社会伦理关系,以及维护和调节这种关系的道德规范说成是天命规定。

天惟与我民彝

民彝,就是人伦,即后世儒家解释的五伦。

慎徽五典

即要以五种美德教导自己的臣民。

《左传》解释五典:

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后来,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增加了君臣关系。

最后由孟子在整理和总结中国以往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全面地概括了封建社会里人们之间的这五种基本的道德关系,并提出相应的道德规范。

人伦

准则

原因

君臣

君臣之间有礼义之道,故应忠

父子

父子之间有尊卑之序,故应孝

兄弟

兄弟手足之间乃骨肉至亲,故应悌

夫妇

夫妻之间挚爱而又内外有别,故应忍

朋友

朋友之间有诚信之德,故应善

《孟子•滕文公上》:

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人伦中的双方都是要遵守一定的“规矩”。

为臣的,要忠于职守,为君的,要以礼给他们相应的待遇;

为父的,要慈祥,为子的,要孝顺;

为夫的,要主外,为妇的,要主内;

为兄的,要照顾兄弟,为弟的,要敬重兄长;

为友的,要讲信义。

中国古代许多思想家,特别是儒家最重视人伦。

据孟子说,古代设立庠、序、学校,“皆所以明人伦也”。

一旦“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就能实现国治天下平的理想社会。

2000多年来中国封建统治者一直强调用它处理人们之间的关系,以维护和加强封建的宗法等级制度。

如,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实现道德人格的基本手段。

1.3道家

道教的伦理道德起源论语与儒家的天命神学大同小异,认为伦理规范出于“道”

夫所谓道,岂唯养生之事而已乎?

易曰:

立天之道,曰阴与阳;

立地之道,曰柔与刚;

立人之道,曰仁与义。

又曰:

易有圣人之道四焉,苟非其人,道不虚行。

又于治世隆平,则谓之有道,危国乱主,则谓之无道。

又坐而论道,谓之三公,国之有道,贫贱者耻焉。

凡言道者,上自二仪,下逮万物,莫不由之。

但黄老执其本,儒墨治其末耳。

——《抱朴子内篇》

基本上是以道教的语言表述儒家的内容

2、道德源于人的天赋而有的,与生俱来的本性或良心–孟子之天人合一

道德规范既源于性,也本乎天

2.1天人本来合一

天有主宰性,而人的作为也有决定性,二者并存,原因在于天人本来合一

诚者,天之道也;

思诚者,人之道也。

天的根本德性,含于人的心性之中,天道与人道乃一以贯之:

宇宙根本乃人伦道德的根源,人伦道德乃宇宙根本之流行发现。

义理心性出于天

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因此,

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之不得,此天之所与我者。

2.2天人如何合一

A不合的原因:

●外界物欲的影响:

富岁,子弟多赖;

凶岁,子弟多暴

●人本身的主观愿望:

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

总之,是陷溺其心

B如何合一

第一,前提–性本善

孟子认为人人心中皆有仁、义、礼、智四种道德品行的萌芽,称为“四端”,扩而充之,则可以成为一个符合封建礼教的圣人。

他特别强调“四端”中是后天学习的结果,而是上天在人出生前赋予人的先验“善性”。

他说:

测隐之心,人皆有之。

羞恶之心,人皆有之。

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人皆有之。

测隐之心,仁也。

羞恶之心,义也。

恭敬之心,礼也。

是非之心,智也。

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测隐之心,仁之端也。

羞恶之心,义之端也。

恭敬之心,礼之端也。

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人之有四端也,尤其有四体也,有四端而谓不能者,自贼者也。

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

第二,方法

天意与人在心中实现了沟通,过去通过宗教从外部强加给民众的社会伦理原则,现在被解释成了人心中固有的东西。

同时,人心即是天意,通过对人心的自我反省,便可以把握天命。

尽其心者,知其性也;

知其性,则知天矣。

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

夭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

(《孟子·

尽心上》)

STEP1:

尽心知性

穷尽心的本体

将四端扩而充之为四德

心的本体为四端

STEP2:

知性知天

由尽心而知性

故可知天(性)

知性乃天给予

STEP3:

存心养性以事天

事天:

将源于天的四德行于天下,以合天德

将四端扩而充之为四德

如何养性:

养心、寡欲、培气

养心:

即“反身为诚”,因为,诚者天之道

寡欲:

是养心之关键:

“养心莫善于寡欲”

培气:

“其为气也,配义与道”

集义:

自为天之行

浩然之气充于天地之间

知道:

自觉天之道

至此,万物皆备于我也,反身为诚,乐莫大焉

STEP5:

修身立命

虽然命是:

莫之至而至者

但:

尽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桎梏(GU)而死者,非正命也

尽其道即是“存心养性以事天”

总之

通过“尽心”、“知性”的哲学思维便可以“知天”

实现“天人合一”

通过“养性”、“修身”的道德实践可完成宗教上的“事天”、“立命”。

3、上帝至善,人的一切道德均源于对上帝的爱或追求。

(略)

总之,三种道德神启说的三种形式的实质基本一致:

主张道德直接或间接源于神启,神是道德的源泉

二、启蒙思想家对道德源泉的探索

道德是调整人们的行为以适应一定社会体系中的人际关系的规范。

它的源泉不能再超自然、超人间的天上,而只能在人们结成的社会体系中寻找。

启蒙思想家们,把目光从神转向了人,从神的启示转向了由于人性而结成的人伦关系。

1、荀子

礼起于何也?

曰:

人生而有欲;

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

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

争则乱,乱则穷。

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

是礼之所起也。

礼仪等道德规范源于先王为了平衡和协调人的欲求,制止人欲引起战争而认为地制定的。

凡礼义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

2、戴震–怀生畏死

(戴震(1724—1777),字东原,安徽屯溪人。

他既是干嘉考据学久负盛名的“皖派宗师”,又是在儒学内部最早批判“以理杀人”的思想家。

其视个体为真实、批判程朱理学的思想,作为中国文化现代转型的本土资源,对晚清以来的学术思潮产生了深远影响。

戴震本人也被梁启超、胡适称为中国近代“科学界的先驱者”。

戴震最高的学术成就其实不在于文字考据,而在义理之学。

戴震借助对《孟子》的再次诠释(主要见于他的代表作《孟子字义疏证》),重新解释了理、天道、性、才、道、仁、义、礼、智、诚等哲学范畴,在继承并尖锐批评程朱理学的同时,展现了自己的哲学思想。

孟子言“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井,皆有休惕恻隐之心”,然则所谓恻隐、所谓仁者,非心知之外别“如有物焉藏于心”也,己知怀生而畏死,故休惕于孺子之危,恻隐于孺子之死,使无怀生畏死之心,又焉有休惕侧隐之心?

推之羞恶、辞让、是非亦然。

使饮食男女与夫感于物而动者脱然无之,以归于静,归于一,又焉有羞恶,有辞让,有是非?

此可以明仁义礼智非他,不过怀生畏死,饮食男女,与夫感于物而动者之皆不可脱然无之,以归于静,归于一,而恃人之心知异于禽兽,能不惑乎所行,即为懿德耳。

古贤圣所谓仁义礼智,不求于所谓欲之外,不离乎血气心知,而后儒以为别如有物凑泊附着以为性,由杂乎老、庄、释氏之言,终昧于六经、孔、孟之言故也。

孟子言“人无有不善”,以人之心知异于禽兽,能不惑乎所行之为善。

戴震最大的理论贡献在于打破了“天理”、“理”的神圣性、神秘性,他用分析的方法将其还原为不同类与不同事物的规定性,借助先秦两汉时期质朴、平实的经典释诂,指出所谓“天理”就是天然的、自然而然的道理。

宋儒将“理”与“欲”截然对立,戴震则认为,“理”与“欲”是统一的,欲望的适当满足就是“理”

理者,存乎欲者也。

主张,“天理”在“人欲”之中。

只要把人的欲望推己及人,就形成了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规范。

把人的怀生畏死欲望当做道德的出发点和各种道德规范的基础,否定了任何神启或天赋的作用

3、费尔巴哈

3.1道德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道德的本质内容必然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只有当自我与他人关系发生时才会产生自己应负的义务和他人应负的义务,也只有在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才谈得上道德的存在。

3.2道德的根基不是宗教和上帝,人之所以承担道德义务,在于人的利己主义

道德和法所立足于上的天然的脚,便是对生命的爱,便是厉害关系,便是利己主义。

所以,认为一旦抛弃了上帝则势必也要使法与非法、善与恶之间的关系消灭掉,这样的观念或恐惧,是最最没有根据的。

所谓利己主义,即是生物的“自爱”本能,即荀子之“人生而有欲”、戴震“怀生畏死”

第二节、宗教与道德的保证

1.宗教体系及附属的神学唯心主义认为

1)宗教是全部道德的源泉——从神的启示引申出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

2)宗教是道德的基础-——从神的审判引导出道德的保证

由于宗教信奉作为扬善抑恶的正义主宰的神的存在,规定了灵魂不灭、因果报应、天堂地狱、等教义,这才出世世人去恶从善,并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提供了神圣的保证,为社会伦理次序的稳定和道德的净化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如果没有教义信条,人们的行为就会无所顾忌,社会上必然出现道德沦丧、天下大乱的局面——一个由无神论者组成的社会,必然是人欲横流的禽兽世界。

2不仅神学唯心主义,即使是历史上的无神论者也有不少秉承该观点。

1)荀子:

是先秦最伟大的无神论者,但任然主张“神道设教”,通过宗教来维护、加强社会伦理

2)伏尔泰与康德

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虽抱持着自然神论的立场,惟其尚未完全否定神的存在,因其着眼处是出于社会伦理的必需。

伏尔泰认为,承认神的存在,至少可以防止人们从事罪恶活动。

而德国哲学家康德虽在认识论上将神存在、灵魂不朽等信念视为不可知,将宗教排除在思辨理性或是理论理性之外,但是他在实践理性的层面,又假定了灵魂不朽与神存在的宗教信念,用以保证道德的有效性。

现在,促成至高善(thehighestgood)是我们的义务(duty);

这不仅是我们的权利(privilege),而是一种与义务连在一起的必要性,它同时也是预设了至高善的可能性的必要条件。

此一预设,只有在神存在的条件下才能作出,而且神存在的条件是不能与义务分割开的。

亦即是,假定神的存在,在道德上是必要的。

由于至善的道德行为必然会要求至福生活作为报偿,但是至福生活在有限现实生活却不能一定实现,所以除了必须假定灵魂不朽以享受至福生活外,也必须假定神的存在以在来生仍能实现这种报偿。

康德正是由前述的思考过程,推论出宗教信念与道德实践间的紧密关系。

伏尔泰与康德对于宗教与道德间关系的看法,一方面虽然仍肯定了宗教与人类道德生活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另方面其实也代表了一种「道德不再奠基于宗教之中」的人文思想。

宗教虽然在人类现实生活中有其必要性,但道德或是善的根源其实是「自主的」领域:

善之所以为善,是因其本身即为可欲的,并非来自于神的旨意或是诫律。

神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只是确保「善有善报」或是「恶有恶报」的仲裁者而已。

4、吕大吉

社会道德是人与人社会关系的放映,人的道德行为也就受这种可光的社会关系的制约——当人们的道德行为符合于其赖以生存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需要的时候,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肯定。

反之受到谴责。

因此,个人的道德行为本身是依靠社会舆论以及个人与他人、个体与集体的社会关系上的相互制约发挥监督和保证作用。

4、思考

道德世俗化的趋势,主要是来自于人们不再将道德的发生奠基于宗教之上,而是将道德的基础置于

存在于结成社会的活着的人们之间永恒不变的关系,也就是人与人间的社会关系中。

1)、从字源上看

西文中无论是moral(道德的)或是ethical(伦理的),前者来自拉丁文,后者来自希腊文,其意义都是“遵从习惯或习俗“。

就字源而言,道德的源起似乎确与人群的习俗或是习惯有着密切关连而具有社会关系的意义。

2)、从事实来看

固然可假定所有的道德均来自于人群的习俗,但并非所有的习俗都可称之为道德。

社会上的许多习俗,有些固然可称为「道德的」(moral),但有更多的习俗是「非道德的」(non-moral)的。

而且在不同的文化或社会中,同样的习俗,有时可能是「道德的」,有时可能是「非道德的」,有时甚至是「不道德的」。

3)、习俗、道德、法律、礼仪

习俗既然未必是道德的,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习俗成为道德的呢?

根据哈特兰─史温的看法,“道德“是指称遵守或违犯被认为是具有“社会重要性”的习俗的名词或概念,这种重要性涉及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

也就是说,某些习俗与行为方式在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上比其他的习俗与行为方式要更为重要,因为这些习俗与行为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命和幸福。

当人们违犯了某些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习俗时,制度就会采取实际的物质处罚形式,亦即「法律」便由此应运而生。

除了“道德”、“法律”等与人类社会生活规范有关的两个概念外,我们还可以再发现相关的“礼仪”概念。

这三个概念都源于人类的习俗,它们都属于一种具有强制性的习俗。

不过它的强制性却有高低之别,而违背这三个概念的后果或影响也存有差异。

违反礼仪的失礼,可能是最轻微的,因为当事人应该不会受到物质性的惩罚;

违反法律的行为,会遭到最重的制裁,因其所代表的可能是违背了最重要的社会习俗。

也许法律是就人类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予以规定,道德在强制力上并不能与法律相比。

不过,有时不道德却可能是最严厉的指控,因为它代表了对一个人整体人格或是某项行为的抨击或贬抑,它不仅同时批判了一个人的行为后果,也同时质疑其行为背后的动机,甚至蔑视了其全体人格。

将社会关系视为一切伦理关系与道德规范的基础的看法,可说是源自于对人类「自我保存」本能的推演。

人有自我保存的「自利」本能与生物本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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