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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条出版、发行各种非法刊物或宣传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

情节特别恶劣或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八条卖淫、嫖娼以及介绍、组织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等以上处罚的并被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若属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被宣布缓刑者,处以留校察看的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三)私藏管制刀具等凶器,给予记过的处分;

私藏枪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吸(食)毒和私藏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开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学习班者,经教育无效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十一条对打架或聚众闹事的有关学生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者:

1、打群架的组织者、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打群架的协从者、打人或打架未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致他人重伤者(由医院或相关机构认定)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3、凡持器械(如刀、棍、铁锤、桌、凳、石块等物)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凡为他人打架、打人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视同打群架者处理。

5、帮腔、助威,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6、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报假案,造成调查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引入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

1、未造成打架事实,但引起争吵或进行威胁、恐吓的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2、引起冲突,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对打架事件终止,事后又采取行动报复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对殴打教师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用语言、动作等行为进行挑衅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六)犯有本条两种或两种以上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如在宿舍区或教学区内起哄、击盆敲桶、向楼下泼水、焚烧物品、扔杂物等,致使学生骚动,造成不良影响者:

(一)情节一般,给予警告的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坏,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四)为首者从重(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偷窃、诈骗(包括冒领他人的汇票、支票,利用他人名誉行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所获钱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首次作案,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价值在人民币1500元(含15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五条在校园内未经批准经商,扰乱校园秩序,经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

参与非法传销及变相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十六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赌资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的处分。

(二)赌资价值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

(三)赌资价值2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的处分。

(四)因赌博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五)屡教不改者,可从重或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七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500元以上(含1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十八条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第十九条对侵犯人权、侮辱人格者,如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辱骂、诽谤、造谣、诬陷他人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情节特别恶劣者,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一学期内旷课(迟到、早退三次按一节旷课计,晨运缺勤一次按0.5节旷课计)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况者,给予相应处理:

(一)10节者,给予警告的处分;

(二)2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

(三)30节者,给予记过的处分;

(四)4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五)50节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含测验、考查)作弊、指使、代替他人作弊者或违纪:

(一)校内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重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各类型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论文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生活作风不正、行为不端及越轨,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的处分:

(一)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已被有关部门处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从事色情活动,受到治安管理规定处罚,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与异性发生非婚性关系,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学生宿舍内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的处分:

(一)搞流氓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二)在宿舍内混宿(男、女),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三)未经许可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如留宿对象在宿舍出现偷盗等行为,则给予记过的处分。

(四)私接电线、网线、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电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折算价值损失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

(五)违反学校规定引起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严重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属有意纵火,除开除学籍外,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六)擅自外出租房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擅自外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对晚归(24时以后)被通报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警告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对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者,作擅自外宿论处。

(九)将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带人学生公寓、食堂、教学大楼、图书馆等校内公共学习或生活场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危害网络安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二)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三)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或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四)在网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使用邮件炸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五)冒用校园网络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教室、图书馆、饭堂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有关规定,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校内打麻将、玩骰子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撕毁学校布告,毁坏学校宣传栏、宣传牌,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或以处理问题不当为名,无理取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认错态度好,改错行为积极,有显著进步表现者。

(二)立功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曾受过处分者。

(二)抗拒处分,无理取闹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言行不一者。

第三十二条两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的纪律处分,又将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留校察看期为一年。

在留校察看期间如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当学期(留校察看者,在留察期间)的一切评优、评奖、受资助资格。

(二)打架致对方受伤者,负担受伤者的医药费、住院费、适当的营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三)学生干部必须撤职,学生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当学年的干部竞选。

(四)留校察看未解除,不得毕业。

第三十五条处分决定的权限和报批的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不涉及其它系的学生,记过等级以下(含记过)由学生所在系依据本《条例》,作出处分意见后报学院发文,处分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归档。

(二)违纪事件涉及其他系的学生或处分等级达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材料移交学生工作处或由学生所在系将材料移交学生工作处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1、留校察看的处分,经系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学生工作处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领导审批;

2、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系提出处理意见并加署学生工作处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如学生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采取在校园或学生所在系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为期五天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辩、申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对违纪调查结果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学生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适用在校全日制普通班学生和全脱产成教生。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原《嘉应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嘉院学【2005】41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数学学院关于给予张冰警告处分的意见我院09级2班学生张冰,女,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该生在2011年11月10日晚被发现夜不归宿,经查该生离开学校未履行请假手续。

根据《嘉应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款“对无正当理由擅自外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和第八款“对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者,作擅自外宿论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张冰警告处分。

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校纪律。

嘉应学院数学学院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通报批评

2011年11月10日,我院092班学生张冰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学校,11月10日(周四)、11月11日(周五)未能按时参加教学活动,092班班长与学习委员不但不将此生的情况及时上报,还在学院对此事进行调查时,故意帮此生隐瞒此事。

两位同学的行为与学生干部的身份严重不符,造成了不良影响。

经研究,撤销092班班长及学习委员的职务并责成两人做出深刻检讨同时对张冰同宿舍人员提出批评。

数学学院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12月8日下午,我院南4栋104室成员在宿舍内用电饭锅打火锅被宿管人员当场发现,该宿舍成员违反学校规定使用大功率用电器,本应给予警告处分,但考虑到该宿舍认错态度较好,经研究决定,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名单如下:

刘洁爽、陈日葵希望各位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创造和谐良好的学习环境。

数学学院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数学学院关于给予冯婷警告处分的意见

我院1101班学生冯婷,女,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该生违反学校规定,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电饭锅,根据《嘉应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冯婷警告处分。

在十一月份的(10-13周)宿管会检查中,我院东17栋101宿舍(101班)因宿舍内务基本未整理被评为不及格宿舍,经研究,决定给予该宿舍全院通报批评。

江森、古广贵、叶裕凡、林海伟、张旋、钟宏辉希各位同学引以为戒,维护宿舍干净整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创造和谐良好的学习环境。

学生宿舍违规的案例

案例一2010级学生袁某,2010年10月22日上午,在东六栋三楼私接热水导线,被当班值班员当场查获;

2010级学生陈某在2010年12月15日晚学校组织的宿舍安全检查中,违规使用电饭煲和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根据《嘉应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嘉院学[2009]16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觉得给予袁某、陈某警告的处分。

学生打架受处分的案例

案例二2005级学生朱某,男;

2005级学生陈某,男,上述两人于2006年5月13日晚上十二点左右在学生宿舍因上网问题发生口角,陈某在朱某挑衅下,先动手打人,后引发打架。

经宿舍同学劝架,陈某被拉到阳台边,这时陈某的同班同学梁某,冲上来用脚踢朱某,朱某顺手拿起板凳砸梁某,前两次由于同学阻挡没打中,第三次砸中,致使梁某当场晕倒,经医院CT诊断,属轻伤。

后经该学院老师的教育下,陈某、朱某、梁某对打架事实供认不讳。

据调查,朱某曾在一学年内三次打人,同学对其意见比较大。

朱某、陈某、梁某等三位同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在学生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根据《嘉应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规定,给予朱某开除学籍的处分,陈某、梁某留校察看。

学生盗窃的案例

学生黄某先后于2009年1月9日在本校学生宿舍中二栋310宿舍偷窃索尼T300相机(原价1500元)一部、2009年10月12日在本校音乐楼306琴房偷窃诺基亚N81手机(原价2100元)一部。

事后,黄某对偷窃相机和手机的事实供认不讳。

该生严重违反了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根据《嘉应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嘉院学[2009]1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经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给予黄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生旷课案例

学生林某,在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至第七周期间无故旷课达11节;

学生卢某在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第六周无故旷课达11节。

以上2为学生违反了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根据《嘉应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嘉院学[2009]1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林某、卢某警告的处分。

学生校外租房、夜不归宿案例

学生辛某,在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擅自外出租房住宿,违反了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学生郭某,在2010年11月11日晚,未经请假夜不归宿,造成了恶劣影响。

该学院根据《嘉应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嘉院学[2009]16号)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辛某记过处分、给予郭某严重警告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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