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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人防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表附后)。

  收入预算包括:

中央政府预算拨款收入、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收入、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入、平战结合收入、其他收入。

  支出预算包括:

新建工程支出、续建工程支出、加固改造工程支出、工程维护管理支出、宣传教育支出、科学研究支出、事业机构支出、平战结合支出、其他支出。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来源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

根据年度人防建设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经费预算应当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量入为出,留有余地。

  第十条 

中央政府预算拨款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由国家人防办公室根据财政部批准的人防经费预算,向省、自治区、直辖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拨付。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预算拨款由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按批准的预算请领和使用。

  第十二条 

社会负担的人防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财政专户存款利息要全部用于人防建设。

  第十三条 

人防办公室对直属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的特点、事业的发展计划、事业单位的收支善及人防办公室的财力可能确定。

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编报的人防经费预算,报经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上级批复的人防经费预算,由人防办公室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时,必须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为组织人防建设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人防经费收入包括:

  

(一)中央政府预算拨款收入。

指人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从中央财政或上级人防办公室取得的中央财政拨款。

  

(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收入。

指人防办公室从财政部门或上级人防办公室取得的中央财政拨款。

  (三)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入。

指人防办公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经中央和地方政府批准收取的各项人防建设资金。

  (四)平战结合收入。

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利用人防国有资产,开展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及经营部门缴纳的人防国有资产占用费。

主要包括:

  1.工程使用费收入,指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取得的收入;

  2.通信服务收入,指利用人防通信设备、设施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3.科研技术服务收入,指人防事业通过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科研、设计、咨询、定额、质检、劳务、专利转让等收入;

  4.设备租赁收入,指利用闲置的人防设备、设施、库房、场地等出租所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以外的收入,包括:

损毁、拆迁人防工程的赔偿收入、库存物资溢价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五)其他收入。

指除述以外的收入,包括:

损毁、拆迁人防工程的赔偿收入、库存物资溢价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

  第十七条 

 

平战结合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展成本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单位事业单位进行人防建设和开展人防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人防经费支出包括:

  

(一) 

工程建设支出。

指新建工程、续建工程、加固改造工程等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

前期费、建筑安装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二) 

工程维护管理支出。

指对平时尚未使用的人防公共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材料、水电、工具费和维护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下洞补贴、劳保用品、医疗费用等。

  (三) 

应核销工程支出。

指在人防建设中发生的不列入工程的成本的支出和非常损失。

报废工程处理支出、工程报废净损失、购置维修施工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未列入计划的工程前期准备费,抢险费、器材折价、盘亏及毁损、施工伤亡抚恤、坏帐损失、已完工程贷款的延期利息等。

  (四) 

组织指挥支出。

指开展人防组织指挥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人防指挥所业务建设、组织训练防空专业队伍、组织实施防空演习、购置和维修指挥车辆等项支出。

  (五) 

通信警报支出。

指开展人防通信警报建设及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购置、安装和维修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线路租赁等支出。

  (六) 

宣传教育支出。

指开展人防宣传、防空知识教育和人防干部教育培训所发生的支出。

  (七) 

科学研究支出。

指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下达的科研项目进行研究试验所发生的支出。

  (八) 

事业机构支出。

指人防事业机构和编制人员必需的公务费及人员经费,开支标准执行地方政府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九) 

其他支出。

上述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

专业会议、技术档案、财务管理费用、管理人员下洞补贴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用房补助等支出。

  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用房补助,按中央政府预算拨付人防业务费指标的10%掌握,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使用。

以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平战结合支出。

指开展人防平战结合创收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一)人员经费,指平战结合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下洞补贴、社会保障、公务费和其他费用支出。

  

(二)设备设施维修费,指维修更新工程设备设施所必需的材料及修缮费用支出。

  (三)水电燃料费,指开展平战结合所耗费的水电费和煤气油等燃料费用支出。

  (四)其他费,除上述以外的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上缴上级支出。

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上级人防办公室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人防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每个建设项目支出要单独核算,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人防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确定,报同级财务部门和国家人防办公室备案。

  各类人员的下洞补贴标准由各大军区人防办公室确定,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节余和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结余应按拨入经费、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和其他收分别反映,作为事业基金全部结转下年度用于人防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年终将平战结合收与平战结合支出对冲,剩余的净收按先上缴后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其中50%用于人防工程建设,20%用于人防业务建设,3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

上缴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人防事业单位的结余扣除专项拨款后,按照固定比例进行分配,其中50%转作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或弥补以后年度收支的差额;

50%用于职工福利、医疗。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撮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

指按规定规定的用于职工福利的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生活困难补助和福利待遇,以及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必要的奖励支出。

  

(二)医疗基金。

指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三)住房基金。

指用于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提取标准、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对行政人员的规定执行。

  (四)修购基金。

指固定资产变价收和报废残值收及垆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从收中撮的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和大修理的专项基金。

  (五)其他基金。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专用基金,其提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先收后支的原则,做到量入为出,力求节余。

  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专用基金属于单位自有资金,由单位按本财务管理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资产包括: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

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库存物资等。

  库存物资是指为人防建设而储备的资产。

设备、工器具、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各单位应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加强对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卷的管理,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

  出纳和会计必须分设,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严格现金收付手续,遵守银行结算制度。

  

(二)对应收和预付款项应按户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要经常清理结算,不准办理报销业务,不准无根据地冲转核销。

  (三)对库存物资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积压物资应尽快利用和处理,对物资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及时调账。

  第三十二条 

财政专户存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经中央和地方政府批准收取的并按规定存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的人防建设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要加强对收取社会负担人防建设资金的管理,要依法执收、及时缴存;

财政部门要保证其专款专用,及时按计划拨付,不准将存入财政专户的人防资金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防建设。

  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负担人防建设资金,是用于人防建设的专项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收到财政部门拨回的财政专户存款,要全额用于人防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人防固定资产分为:

人防工程(含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

房屋和建筑物;

一般设备(包括办公、生活用设备、工具等);

专用设备(包括:

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设备,仪器、仪表及施工机具等)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三十四条 

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台帐,定期盘点核对;

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应按规定权限报批;

大型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经过技术鉴定,按规定报批;

利用人防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应通过资产评估。

  人防固定资产对外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其收入转入专用基金的“其他基金”,继续用于人防建设。

  人防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

  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时,应当经过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记入平战结合收入;

取得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记入平战结合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包括债卷投资)是指人防办公室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以实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单位对外投资应报经上级人防办公室批准,涉及境外投资,应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尚未竣工验收的各类人防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应按项目进行造价核算。

建设造价包括:

  

(一)建筑安装费,包括:

土石方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及配套工程所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包括:

通风空调、发电、供水、消防、电视监控、广播通信、音响等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费和平战结合所需的生产工器具、家具购置费。

  (三)其他建设费,包括:

勘察设计、项目论证、征地拆迁等前期准备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

  (四)其他费用,包括:

招标费、工程质量监理费、工程质量奖、工期提前奖、贷款利息、竣工验收费、预决算审查费等。

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要及时转入已完工程。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九条 

负债包括:

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指从财政部门、金融部门、上级人防办公室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以及向单位和个人的集资款,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股金不在其列。

  

(二)应付款项包括:

预收款项、暂存款项以及未负的各种货款、劳务款、上交款等。

  (三)应交税金指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应交未交的税金。

  第四十条 

各单位在发生上述经济业务时要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

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要分别管理,单独核算;

对各项负债要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第八章 

划转撤并的资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 

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二条 

单位的资产清算,应当在上级人防办公室、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办理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划转撤并单位的人防国有资产经上级人防办公室批准,并根据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财务管理办法处理。

  

(一)因隶书关系改变,但仍属国家所有,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二)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管理,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人防办公室和财务部门核准处理。

  (四)单位合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多余的人防国有资产由上级人防办公室和财务部门核准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时反映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各单位应当逐级、定期向上级人防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

人防办公室应当汇审本地区各所属单位的会计报表,报送上级人防办公室,同时抄送同级财务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包括:

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本期收入、支出、节余、分配以及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

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总结财务管理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时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经费支出、工程造价等。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

  

(一)资产负债率,用以衡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 

*100%

  资产总额

  

(二)经费支出比率,用以掌握经费支出的结构情况,按已完工程支出、工程维护管理支出、应核销工程支出、组织指挥支出、通信警报支出、宣传教育支出、科学研究支出、事业机构支出和其他支出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为:

  某项费用支出比率= 

某项费用支出 

  经费支出总额

  (三)平战结合收益率,是考核人防平战结合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

  平战结合收益率= 

平战结合收入-平战结合支出X100%

  平战结合总收入

  (四)某项已完工程单位造价,是考核人防工程建设成本的综合指标。

  单位造价= 

已完工程的全部投资X100%

  已完工程总建筑面积

  (五)某项工程造价比率,分析考核工程投资的结构情况。

按建筑安装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其他建设费和其他费用分别进行考核。

  某项费用比率= 

某项费用支出X100%

  已完工程总支出

  除上述指标分析外,各单位还可根据管理需要,增加或者细化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检查;

  (四)对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工程建设项目和先进集体进行审核、检查;

  (六)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领导要对人防经费的使用效果负责。

  第十一章 

附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和财政厅(局),可根据本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财务管理规定由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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