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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下设的科或室,其级别为科级;
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力求精干高效、减少费用、降低管理成本,做到因事设岗、以岗定人,除国家政策法规特殊规定外,可以一人多岗,不得突破公司总的编制。
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的领导职数限定为一正一副。
如因工作需要,突破领导职数时,必须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聘任。
第三章中高层管理人员任免
第八条聘任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实绩和能力,不搞论资排辈。
2、公平竞争、择优聘用,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3、坚持管理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不搞终身制。
4、坚持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定编、定岗、定员的范围内实行聘任的原则。
第九条管理人员任免程序
1、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2、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3、部长、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正职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4、副部长、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副职由总经理任免。
5、各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内设机构的科级管理人员,由本单位正职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任免。
第十条任用上岗条件
1、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群众基础,善决策、懂管理、精业务、爱公司,工作业绩突出,有开拓创新精神。
2、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3、任职年龄规定:
(1)总经理职务,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含60周岁)
(2)副总经理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
(含55周岁)
(3)总经理助理职务,年龄在52周岁以下。
(含52周岁)
(4)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部门经理,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含50周岁)
(5)科级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4、凡被聘的管理人员,由公司行文聘任,任职时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的考核
1、对在岗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管理权限和任期目标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考核内容包括: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具体考核办法:
(1)个人述职
(2)看工作实绩
(3)民主测评
(4)征求其上级直接主管领导的意见
(5)对民主测评与主管领导的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要进行重点考核。
2、考核结果作为聘用、续聘、解聘及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的解聘
1、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能力较弱,工作无实绩或出现工作失职、渎职及其它行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以免职、解聘。
按照管理权限,哪一级提出聘用的由哪一级负责免职、解聘。
2、属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解聘:
(1)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2)因健康状况欠佳,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三个月以上的;
(3)因决策失误或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事故的;
(4)年龄达到公司所限定的。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的培养。
为培养后备管理人才,公司定期选拔30岁以下的年轻员工到管理好的企业挂职锻炼。
第四章员工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劳动合同为主体的用工制度。
本公司就业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者,均需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其劳动合同可续签。
劳动合同的解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新建单位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公司所有员工,其劳动合同均是一年一签。
第十七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在被聘用及晋升职位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
公司优先面向各生产经营单位选拨聘用各职能部门管理和业务工作人员,如不能满足需要时再面向社会招聘。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聘用人员基本程序进行招聘。
公司用人须达到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考试合格后录用。
组织招聘时要突出公司标识、文化。
以学识、品德、能力、身体适合于职务为录用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招聘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必须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方可聘用。
第二十条人事调整必须本着客观公正、人与工作互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考核为依据,以岗位任职资格为标准,兼顾个人发展潜能和现任职务、岗位,实行竞聘上岗,合理进行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本着“科学配置,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力争使岗位人员达到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用工实行总量控制,采取一年一定,动态管理的办法。
各下属单位确需增加用工总量,须报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录用。
未经公司许可,突破用工总量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员工工作调整及岗位调整
1、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向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选调或选派工作人员。
2、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员工岗位调整或工作调整,由各单位自主决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需要调整人员时,根据各单位的岗位编制和公司核定的用工总量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统一调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对违法违规员工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或其他原因,有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用工总量管控前提下,具体用工由公司和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进行聘用和解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公休、节假日除外);
2、经常迟到、早退,一年内累计达到50次;
3、煽动怠工或罢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者;
4、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拖欠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5、玩忽职守、贻误公务、致使公司蒙受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者;
6、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7、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8、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
10、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或技术改造需要裁减人员所裁人员又无适当工作可安排的;
12、参加非法组织者。
上述9、10、11款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同住亲属。
第二十七条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在未批准前不得借故脱离岗位,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协议工资除外。
第三十条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办理《离职移交清单》。
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
第三十一条临时性用工必须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坚持按需雇用原则。
对列入工资总额中支付工资的临时性用工必须实行定岗定编,不得超编雇用。
第三十二条对经管财务、有价证券、经营销售和涉及公司重要信息等特殊管理岗位禁止临时性用工。
第三十三条临时性用工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
第三十四条临时性用工按工作性质或工作任务签订劳务协议书。
第三十五条查阅、外借人事档案和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七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十九条公司实行每日考勤制。
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根据各自情况制定考勤管理制度。
公司机关考勤由人力资源部按月统计汇总。
考勤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处罚当事人虚假天数工资的50%。
当月考勤结果在次月支付工资时执行。
第四十条请假及审批
1、员工请假必须事先书面办理请假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书面办理请假手续,可用通讯工具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如果假期不足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脱岗的视为旷工。
2、请假程序:
参照《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3、婚、丧、产、病假及工伤假按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薪酬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办法。
工资总额计划是企业劳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企业成本计划的重要依据,公司每年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对所属单位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核定工资基数,考核计发。
第四十二条根据公司员工的组成不同和各类人员工作的劳动强度、责任风险、技术含量、工作量以及工作环境等因素实行以岗位动态薪酬为主,结合协议工资制的分配制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基本分配形式为年薪制、月薪制和协议工资制。
其中部级以上(含部级)实行年薪制;
部级以下实行月薪制;
社会招聘的后勤服务、辅助生产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包括临时用工、勤杂工和炊事员)。
1、岗位动态工资制:
根据岗位和职务完成能力来决定承担者的工资。
2、协议工资制:
公司因经营管理的需要,聘用有专业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公司与被聘用人员以协议的形式确定工资。
执行协议工资的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和社会同等岗位工资水平,同劳动者协商,并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办法和时间:
1、员工工资按月支付,每月支付一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临时性用工,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人员调整,其工资报告执行以当月20日为界。
20日(含20日)前调整职务或岗位的,当月按调整后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20日后调整职务或岗位的,当月按调整前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3、人事部门应将本月工资表于当月25日前按时送财务部门。
4、工资支付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延迟。
实行工效挂钩、动态考核的单位,如在上述时间支付工资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推后时间,但每月支付时间应固定在同一时间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公司内部任职到龄人员,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有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六条竞聘未上岗的待岗员工工资在规定的待岗时间内只执行保障工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公司按下列规定执行,协议工资除外,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公司标准制定岗位工资标准;
1、实行协议工资的人员执行3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公司制定的岗位动态工资标准执行。
2、特聘人员按协议工资或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3、研究生、硕士、博士留学回国人员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综合评定考核后,确定岗效工资标准。
4、公司和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新增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短缺人才,由公司统一招聘并和本人签订《聘用协议书》,协商确定工资和社会保险,享受所在单位的奖金、福利和其他待遇。
第四十八条假期工资
1、事假:
按本人日工资扣发;
2、工伤或职业病患者,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非因公负伤或患病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
4、女职工产假:
在规定的假期内,执行保障工资,并从准格尔旗社保局领取生育工资津贴。
生育津贴的标准按本旗的有关规定执行。
5、婚假、丧假、探亲假:
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照发。
6、旷工人员工资:
按本人日工资全额扣发。
7、加班工资: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不予发放任何加班费;
(2)实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在公休日加班者,可安排本人调休,不发加班费;
8、倒班制工种的工作人员夜班超过零点的,每夜发给5元夜餐费。
第四十九条奖金分为单项奖和综合奖。
单项奖金额由公司决定。
综合奖按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十条员工正常完成工作任务后,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一条工资管理具体办法详见《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动态工资考核制度》。
第六章员工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二条教育分为脱产教育和不脱产教育。
具体办法如下:
1、凡由公司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同意选派参加各类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深造的人员,取得毕业证或培训合格者工资照发。
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由公司承担,伙食费自理;
培训不合格者一切费用自理。
2、凡公司批准脱产参加各类大中专院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习的员工,须一律在学习前同公司签订最低就职年限合同,学习期满不回公司工作的,上学期间所发工资和公司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金从其工资中扣除,并依据所签合同通过法律机关追究违约责任。
3、公司鼓励员工在当地参加函授学习和自学,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学杂费等一切费用自理。
如确需请假参加面授和考试,按事假对待。
4、参加学习的员工,应将录取通知书及有关手续交本人所在公司在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就学注册登记。
毕业后,应将毕业证、学籍档案交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并将审核意见及有关资料入档。
5、参加进修学习的员工,必须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在校学习期间应刻苦认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公司要根据情节,进行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或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十三条培训的方式分为在职培训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
1、在职培训:
主要是进一步提高在岗职工的专业知识,管理水平和技能,提高劳动生产率。
主要内容有基础培训、专业培训、特种作业培训、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后备人才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培训。
2、岗前培训:
(1)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
使其具有相应的基础知识和技能,熟悉公司的组织结构、目标、企业精神、理念、行为规范、经营方针、公司的发展史、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内容;
熟悉公司的内部运行状况及未来的发展目标,提高新员工的合作意识服务精神,具体认识和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内容与方法,明确个人利益与企业发展的关系,激发其求知欲、创造心,不断充实和提高自身素质、能力,为实现公司的目标而努力。
(2)转岗培训:
全面了解新岗位的操作规程与相关情况,适应新岗位对员工基本技能和知识的要求,提高业务水平和岗位技能。
(3)上岗培训:
按末位淘汰制规定,淘汰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参加次年的竞聘上岗。
如仍未能上岗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十四条培训的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与实地工作培训相结合;
专职与兼职教师授课相结合;
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员工自费与公司资助相结合;
部门与单位培训相结合等等。
要建立培训教育档案,严格培训考核,对培训不合格的员工除培训费由个人负担外,还须待岗参加下期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十五条员工取得各种学历、学位的结业证书和职称证书,统一填报《学历(学位)、职称审核认定表》。
连同学历证书等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存档。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六条建立全面的考评制度。
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岗位职责特点,确定量化的考核指标。
难以实行量化考核的岗位,要根据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进行严格考核。
第五十七条考核以德、能、勤、绩为基础内容。
实行年薪制的决策、经营者群体,要同公司签订经营责任书,其年薪和经营目标、岗位动态考核挂钩;
实行月薪制及其它工资制的管理人员要制定岗位责任。
在此基础上,以岗位责任的各项内容为考核重点。
第五十八条业绩考核办法参照《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动态结构工资考核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管理人员竞聘上岗,每三年进行一次,业绩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岗位提升不受时间的限制。
特别优秀的人才经考核,可随时提升和聘用。
第六十条新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短缺性人才,由公司统一考核。
第六十一条对重要岗位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要建立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并建立考评档案。
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要向公司做述职报告。
第六十二条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职务晋升考核和工作调配考核制度,并建立考核档案。
年度考核一般在年底或第二年年初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时进行。
第六十三条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不同岗位职责的要求,考核内容应有所侧重,并按岗位分工落实个人责任。
第六十四条严格按照考核的基本程序进行考核。
第六十五条根据考核结果,做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的评价,记入考核档案,作为聘用、续聘、解聘及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严格审计监察制。
在严细考核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常规审计、任期审计、离任审计等监督机制。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当地政府的有关办法、规定调整变动,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