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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以及市政府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是指:

(一)28层以上(不含28层)的高层建筑、设有2层以上(含2层)地下室的深基坑工程、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中型公共建筑、单跨跨度36米以上(不含36米)或檐高25米以上(不含25米)的单层工业建筑、檐高50米以上(不含50米)的多层工业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等。

(二)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单跨跨度40米以上的桥梁、暗挖式隧道、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适用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认可。

第二章合理定价抽取法

第七条合理定价抽取法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招标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一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八条采用本评标办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合理价,随同招标公告一并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发布,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售给投标人。

第九条投标人认同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工程合理定价,并能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实质性条件和要求作出响应,即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将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工程合理价作为商务标,与技术标合并编制。

投标文件不设“暗标”。

第十条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书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再对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选定参加抽签的投标人。

技术标合格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和违约责任承诺。

(三)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四)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五)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方案。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七)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违约责任承诺。

(八)关键施工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九)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情况。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书和技术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自主评价,并作出书面意见。

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均应当推荐为参加抽签的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所有被推荐为参加抽签的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活动的,视为自行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三条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活动,按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签到,并现场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按照签到的投标人数额,向抽取机内放入同等数量的号码球。

  (三)按照签到的先后顺序,每个投标人的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并由招标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投标人抽取的号码球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

  (四)将随机抽取的号码球,再次放入抽取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其中的三个号码球。

  (五)随机抽取的第一、第二、第三个号码球的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四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的72小时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开标后,计算机辅助系统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等进行检查、对不可竞争费用及税金进行核实。

经检查和核实,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未按规定的费率、税率标准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报价不参与合理投标报价下限的计算。

  第十六条计算机辅助系统完成检查核实工作后,计算合理投标报价的下限,确定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

合理投标报价下限的计算方法为:

  对所有已接受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计算算术平均值,再对其中低于或等于该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含已去掉的最低投标报价),计算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并以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合理投标报价的下限。

  投标报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上(不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下(不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取消评标资格,不再参与后续评审(但仍计入有效标总数)。

无论后续评审过程中出现任何情形,该合理投标报价下限均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合理投标报价下限以上(含合理投标报价下限),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

  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详细评审,主要是对投标总价构成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评审。

  

(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根据招标人工程预算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价,取价值高的评审子项,对投标文件相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某项经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4%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评审子项低于成本。

  (三)纳入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价的价值总合,应当占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价的70%,但最少不应少于15项。

对投标人纳入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94%的综合单价项数,占40%以上(含40%)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十九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对投标文件中的砼及钢筋砼模板与支架、脚手架、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大型机械(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及其他重要的技术措施项目,其报价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匹配等进行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

当投标人的某项经评审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各投标人该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4%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成本。

  (四)经评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低于成本处理:

  1、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匹配;

  2、该措施项目仅以人工费报价;

  3、以周转性材料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等为理由作明显偏低的报价。

  (五)投标人经评审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不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94%的措施项目清单项数,占2项以上(不含2项)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二十条主要材料单价的评审。

  将招标人统一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指定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种类,作为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报价评审指标。

评审方法如下:

  

(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主要材料单价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主要材料单价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当投标人的某项纳入评审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94%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项主要材料报价低于成本。

  (三)投标人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94%的材料项数,占30%以上(含30%)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招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指定拟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报价不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其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发生分歧时,以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评委的意见作为判断依据。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详细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按照商务标的排序,对前3名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

技术标详细评审主要是对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合格性审查。

合格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三)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四)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五)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方案。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七)质量保证措施。

  (八)关键施工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九)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情况。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不设“暗标”。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自主评价,并作出书面意见。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应当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评委评审通过,否则,技术标为不合格。

投标人的技术标不合格者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技术标评审合格后,再按照投标人的商务标排序的先后,从中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在商务标的详细评审过程中,若前3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中的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合理报价下限以上、报价次低的1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审,以此类推。

在技术标的详细评审过程中,若前3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中的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也按本款规定的方法处理。

  若按上款方法进行处理后,合格投标不足3个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剩余合格投标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确定后,无论后续详细评审过程中出现任何情形,作为评审综合单价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单价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的算术平均值,均不作调整。

  若所有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若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可通过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实行差额担保制度。

  本办法所称差额担保,是指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工程预算控制价之间的差额。

差额担保可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建议,也可由招标人直接向中标候选人提出:

  

(一)评标委员会认为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但又没有充分理由作废标处理的,应当建议招标人实行差额担保。

  

(二)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或确定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可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差额担保。

第四章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七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以百分制的方式评分。

其中,商务标的权重为60%,技术标的权重为40%。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部分列入符合性审查的范围,不作为评分内容;

技术标部分实行“暗标”评审。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的72小时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商务标按下列方法进行详细评审:

  

(一)基准价的确定。

基准价的计算方式:

  1、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以后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98%。

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仍为有效报价;

  2、开标后,如果有效投标个数少于5个,则:

  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98%;

  3、如果有效投标个数少于3个,则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二)商务标得分计算。

各有效投标报价得分,以基准价为标准进行比较:

  1、每高于基准价1.0%的扣2分,最多扣100分。

计算公式为:

商务标得分=100-〔(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

100×

2;

  2、每低于基准价1.0%的扣1分,最多扣100分。

1。

  第三十条技术标按下列方法进行详细评审:

  

(一)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得分(满分10分):

优为9-10分;

良为6-8.9分;

一般为3-5.9分;

差为0-2.9分。

  

(二)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得分(满分10分):

  (三)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得分(满分15分):

优为13-15分;

良为8-12.9分;

一般为3-7.9分;

  (四)对总承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得分(满分10分):

  (五)定位和测量放线施工方案得分(满分5分):

优为4-5分;

良为2-3.9分;

差为0-1.9分。

  (六)施工安全措施得分(满分12分):

优为10-12分;

良为7-9.9分;

一般为3-6.9分;

  (七)现场文明施工、消防、环保以及保卫方案得分(满分8分):

优为7-8分;

良为5-6.9分;

一般为3-4.9分;

  (八)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得分(满分5分):

  (九)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得分(满分5分):

  (十)现场组织管理机构得分(满分5分):

  (十一)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分包计划得分(满分5分):

  (十二)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得分(满分5分):

  (十三)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得分(满分5分):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详细评审完成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各投标人的得分:

  投标文件得分=商务标得分×

60%+技术标得分×

40%

  第三十二条经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计价原则与方法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控制价、合理定价等,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16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应当指定拟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并标明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计量单位和规格型号。

  工程预算控制价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费用标准,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等进行编制。

预算控制价应当足额计算,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招标工程合理价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招标工程的实际,合理考虑承包人的利润,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费用标准,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等进行编制。

  编制预算控制价和招标工程合理价,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人工费单独列项。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编制投标报价。

  第三十五条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不包括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因素。

  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部分,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等因素,自主确定。

  第三十六条人工费的投标报价应当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定额规定的人工费标准。

人工费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

  第三十七条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指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规费、安全技术服务费、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和税金。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6〕240号)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技术服务费按照《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收取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2〕221号)规定的标准计取,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5〕283号)规定的标准计取,税金按照《市建委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税率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0〕124号)规定的标准计取,各种规费按照《湖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鄂建〔2003〕44号)规定的标准计取。

投标人不得将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第三十八条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率、利润率,不应低于现行的最低工程类别的取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因素,应当采用风险系数的形式表明,其风险系数应当在综合单价中明示。

  第四十条措施项目费可分为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不包括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

投标报价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

  第四十一条其他项目费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数额计算。

  

(二)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配合、协调费用计算。

  (三)零星工作项目费,根据招标文件中“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的数量,按照综合单价组成计算。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不得漏项,不得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清单编制有误,需要修改、变更的,应当在答疑会议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校核,按规定应当进行修改、变更的,招标人应当统一进行修改、变更,并将修改、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文档重新发给所有投标人。

第六章开标、评标的一般规则与注意事项

  第四十三条开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四)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对招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和工期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的;

  (八)不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未单独列项报价的;

  (九)人工费的计取低于定额规定的标准或未单独列项的;

  (十)投标文件商务标没有注册造价师或注册造价员签字和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十一)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电子投标书的;

  (十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已经公示的预算控制价的;

  (十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统一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的;

  (十四)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未按规定的费(税)率标准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的;

  (十五)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后,未将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文档重新发给所有投标人,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不一致,而影响正常评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根据招标工程类别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按下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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