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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2.事故责任划分

(1)安全管理实行由总经理全面负责和各主管分管相结合的责任制。

(2)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安全主任负责。

安全主任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总经理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总经理负责;

(3)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独立操作。

无培训考核合格者上岗操作发生事故,由综合办公室或安全主任负主要责任,违章发生事件,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负责。

(4)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专人带领下进行工作,顶岗必须经生产主管批准,指定专人监护。

不听专人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件,由本人负责;

(5)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管的管理责任。

3.事故调查和处理

(1)事故现场处理: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安全主任,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包括:

1)如人员受伤,立即报120或送医院

2)火警事故立即拨110报警;

交通事故,立即拨110报警;

3)如属紧急情况,按部门相应的应急措施执行;

4)各类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结束后要保护好现场,同时当事人或主管应将现场处理结果填写进《事故报告处理表》相关栏目,由安全主任上报总经理。

(2)事故原因调查

1)事故所在负责人收到《事故报告处理表》后,应在1小时内组织事故相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必要时可召开事故分析会议,了解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及原因;

2)任何事故原因应在48小时内调查清楚,调查的原因应由安全主任详细记录在《事故报告处理表》中。

(3)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一定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2)根据事故原因调查的结果,事故区域主管提出事故初步处理意见后送安全主任;

3)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和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填写在《事故报告处理表》中。

事故处理责任人在提理意见的同时应明确采取措施的责任部门或人员;

4)所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应交安全主任审核,必要时,安全主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可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最终交总经理审批。

要处理事故责任者,教育大家吸取事故教训;

5)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安全主任送交单位所辖区社保站办理工伤事故认定、鉴定、理赔等相关手续。

(五)处罚方式

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不协助调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按公司《安全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附录:

《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

制定:

审核:

批准:

日期: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为深圳市金铭辉塑胶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铭辉塑胶有限公司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

 

范文二: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保德县经信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规范全省各类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用机械和渔业船舶伤亡事故及其它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二、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

2.事故主体自然情况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

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

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

(2)各类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的牌号、名称、持证情况及核载、实载情况;

(3)其它事故。

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设备名称、持证情况及其它相关情况。

3.事故简要情况

(1)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

(2)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重伤、轻伤等);

(3)事故经济损失;

(4)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救援情况

(1)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情况;

(2)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报告程序

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1.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1小时内逐级(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度处;

2.一次死亡(遇险)3—9人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4小时内逐级(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度处;

3.一次死亡1—2人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度处;

四、报告方式

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情况,按以下方式逐级报送。

1.一次死亡(遇险)3人以上(含3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要立即用电话作简要报告,后形成书面材料传真报送;

2.一次死亡(遇险)2人以下事故以传真形式报送;

五、事故跟踪

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1.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每天2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2.一次死亡(遇险)3-9人事故每天1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六、有关要求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对事故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事故情况,确保全省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发生各类事故后,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未按本制度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此项工作列入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定期对各市各类事故报告情况进行通报。

范文三: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月21日,京能后勤右玉分公司煤场,因推煤机内部线路问题造成车辆内部失火。

由分公司安全监督部组织专人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月21日晚22点30分左右,煤场推煤机司机祁有在煤山进行推煤工作中,突然发现前挡风玻璃处出现浓烟,于是立刻熄火下车进行查看,司机在推煤机前机盖处发现有火源,马上使用煤面进行灭火,感觉无法扑灭后紧急联系煤场主管人员。

大约2分钟左右,主管及煤场工作人员、消防人员赶到,大约15分钟左右火源扑灭。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善后工作

1、事故发生后,煤场主管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灭火工作,同时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详细调查,并向项目部领导进行汇报,并等待下一步指示。

2、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分公司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并邀请厂家到煤场进行详细检验,看看是否人为操作失误或机械原因造成失火事件。

经过厂家人员初步勘查,初步定位属于机械自身原因较大。

厂家在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后,最后决议事故原因按厂家及分公司调查相结合为标准。

三、事故伤亡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中无人员伤亡。

初步估计这次的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大约为8000-10000元左右

四、事故性质

尚未确定明确原因。

无法确定性质。

经厂家确定事故原因后方可定位事故性质。

五、事故造成的原因

机器具保养工作不完善。

只是简单的进行上黄油等维护保养。

六、整改措施

该事故发生后,分公司内部高度重视此次事故。

对公司所有机械进行统一维护和保养。

确定机械无漏洞,线路无破损。

坚决做到安全无事故。

范文四: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国家和地方安全监督管理局、建设部相关规定;

5、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

1、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各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

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

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

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

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笔录;

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其他有关的资料。

范文五: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四)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七)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八)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十)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十一)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十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十三)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二、事故处理

(一)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范文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

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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