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用电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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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申请用电服务指南
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装表接电。
到供电营业厅
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项目批文复印件(新建房);3、厂区平面规划图;4、规划红线图原件和复印件;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6、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7、土地使用证明
领取申请表
递交申请
供电公司现场服务、确定供电方案
工程设计
由用电户自行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向设计单位提供的材料:
1、供电方案答复单;2、设计委托书;3、小区平面规划图纸质和电子版;4、小区房子套型。
设计图纸须经供电公司审核合格方可组织材料采购和工程施工(图纸要设计到表箱),否则供电公司将无法验收接电。
图纸审核期限:
高压单电源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用户交纳费用
1、外部工程费用按实收取;2、多回路供电户,按规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1)0.38/0.22KV自建标准:
220元/KVA;
(2)10KV自建标准:
160元/KVA;(3)35KV自建标准:
90元/KVA;3、临时用电户交纳临时用电定金,2年期100元/KVA,3年期200元/KVA;
材料采购、工程施工
由用电户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符合国家产业、行业规定的设备,自行委托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应在施工前报供电公司审核后,并向供电公司提供开工报告后,方可进行施工。
供电公司视工程情况还将进行中间验收。
工程报竣工
工程竣工后,用户应提交下列文件:
1、设备的产品合格说明书;2、试验记录,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3、竣工图纸、施工指导书(施工技术措施);4、有供电公司审核意见的电气部分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函;5、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资料、记录;6、电气部分竣工图纸在工程送电后1个月内完成并报一份给供电公司存档。
签订供用电合同
临时基建用电:
工程验收合格后用电方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用电方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资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税务登记证号及开户银行、账号。
正式用电:
签订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协议。
方案答复时限:
高压单电源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30个工作日内,供电公司向客户提供书面的供电方案答复单。
工程竣工验收
受理报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
缺陷整改
由用户依据现场验收整改意见组织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报竣工,需交纳复验费。
装表接电
说明:
1、外部工程由用户出资,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内部工程由用户出资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
2、黑色字体部分由供电公司操作,红色字体部分由用户操作,蓝色字体部分由供用双方共同完成。
3、本流程适用房地产公司临时基建用电和正式用电。
小区批量新装用电服务指南
领取申请表
递交申请
需提供的资料:
买房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每户申请容量。
供电公司现场服务、确定供电方案
用户交纳费用
需提供的资料:
1、各类电气设备的合格证;2、其他相关资料
分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内部工程报竣工
1、多回路供电户,按规定收取高可靠性费用:
(1)0.38/0.22KV自建标准:
220元/KVA;2、新建小区缴纳分时电表购置费:
三相728元/只,单相183元/只。
录入用户名单
竣工验收
装表接电
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装表接电。
受理报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
分户需提供的资料:
1、户主身份证复印件;2、购房合同复印件。
到供电营业厅
方案答复时限:
7个工作日内。
说明:
1、房地产公司申请用电顺序:
临时基建用电转正式用电小区批量申请用电。
2、黑色字体部分由供电公司操作,红色字体部分由用户操作,蓝色字体部分由供用双方共同完成。
业务费用收费文件及说明:
1、外部工程费用:
《关于明确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2】69号)第四条规定:
“非居民用电户按实承担应该自建部分的工程费用;”苏价工【2006】264号文规定:
“非居民用电户按实承担应该自建部分的工程费用是指因非居民用户申请新装、增容用电而引起的接入工程发生的实际费用,接入工程范围包含用户受电装置至电网同等电压等级供用供电设备之间的工程。
”
2、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2】242号)附表: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用户应交纳的贴费(元/千伏安)
其中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贴费(元/千伏安)
供电贴费(元/千伏安)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贴费(元/千伏安)
0.38/0.22
270
100
170
220
10
220
120
100
160
35
170
170
90
110
90
90
《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7号):
“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供电企业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按苏价工【2002】242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
3、临时用电定金:
《关于明确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2〕69号):
“临时用电户应在临时用电期限内向供电企业交纳临时用电定金,临时用电期限由临时用电户按2年及以内、3年、4年三个档次选择后与供电部门约定,定金标准分别为每千伏安100元、200元、300元。
用户在约定期限内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的,全额退还定金;超过约定期限的,每天扣除千分之3的定金;超过约定用电期限1年的,定金不退。
”
4、复验费:
《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电企业经营性和劳务性部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管(1995)284号、苏电财字(1995)1268号):
“复验费指用户的用电工程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经消除缺陷后,供电部门组织复验的服务费用,由用户在复验前交付,双电源及自发电用户按此标准的1.5倍交付。
10千伏高供低计:
120元;10千伏高供高计:
200元;35千伏高供低计:
300元;35千伏高供高计:
400元;110千伏及以上:
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