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业管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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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管理管理规定.doc

起重作业管理规定

GHFD-06-TB-08/JN-02

2015年03月

标准控制表

版本编号

签发日期

编写人

下次复核日期

初审人

复审人

批准人

有否修订

01

2014.02

刘永平

2015.02

高生辉

顾强

温长宏

新增

02

2015.03

刘永平

2016.03

杨忠飞

肖军政

温长宏

修订内容:

1、增加“5.7.1手拉葫芦的使用:

……”等内容

2、增加“5.7.2电动葫芦的使用:

……”等内容

3、增加“5.7.3钢丝绳的使用:

……”等内容

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职务:

安健环监察部经理

职务:

安健环监察部主任工程师

人员:

杨忠飞

人员:

刘永平

起重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起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高起重作业隐患排查、风险控制、事故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及承包商均应遵守。

3引用文件及关联文件

3.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GHFD-06-TB-08)

3.2《特种设备管理标准》(GHFD-06-TB-09)

4专业术语

4.1起重设备: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4.2起重作业:

指运用各种力学知识,借助各种起重吊运工具、设备和地形场地,根据起重物(或者负载)的不同结构、形状、重量、重心和起重的要求,采取机械起重吊运或手工起重搬运的方式和方法,将物体(或者称负载)从地面起吊(或推举)到空中,放到预定需要的位置和方向的过程,如设备的吊运、锅炉钢结构吊装、主变拖运等。

4.3起重作业人员:

指从事起重指挥、起重操作、起重司索等作业的人员。

5执行程序及管理要求

5.1起重作业须具备与所从事的起重作业相适应的起重机械、工器具及其具有相应资质的起重作业技术人员、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司索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需具备与起重机械要求相适应的作业场地,适宜存放起重机械、工器具的场所。

5.2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3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5.4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5.5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查档案。

5.6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5.7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5.7.1手拉葫芦的使用:

5.7.1.1使用手拉葫芦与电动葫芦前必须进行外貌检查,确认葫芦结构是否完整,无损坏等现象。

葫芦运转部分是否灵活、安全可靠,能否正常转动。

以及充油部分时候有油等,防止发生干磨、跑链等不良现象;

5.7.1.2吊挂葫芦的绳子、支架、横梁等,应绝对稳固可靠;

5.7.1.3葫芦吊挂后,应先将手拉链反拉,让起重链条倒松,使之有最大的起重距离,然后慢慢拉紧起吊物件;

5.7.1.4接近泥沙工作的葫芦,应采取垫高措施,避免泥沙带进转动轴承内,影响使用寿命;

5.7.1.5使用3个月以上的葫芦,须进行拆卸检查、清晰和注油,对于缺件、失灵和结构损坏等,一定要修复后才能使用。

5.7.2电动葫芦的使用:

5.7.2.1在使用前,应进行静负荷和动负荷试验;

5.7.2.2检查制动器的制动片上是否粘有油污,各触点均不能涂润滑油或用锉刀挫平;

5.7.2.3严禁超负荷使用。

不允许倾斜起吊或作为拖拉工具使用;

5.7.2.4操作人员操作时,应随时注意并及时消除钢丝绳在卷筒上脱槽或绕有两层的不正常情况;

5.7.2.5盘式制动器要用弹簧调整至是物件能容易处于悬空状态,其制动距离在最大负荷时不得超过80mm;

5.7.2.6电动葫芦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并保持干净;

5.7.2.7电动葫芦不工作时,禁止把重物悬于空中,以防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5.7.3钢丝绳的使用:

5.7.3.1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其强度,一般至少6个月就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做强度试验;

5.7.3.2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应受冲击力,在捆扎或吊运重物时,要注意不要使钢丝绳直接和物体的快口棱锐角相接触,在它们的接触处要垫以木版,帆布、麻袋或其他衬垫物以防止物件的快口棱角损坏钢丝绳而产生设备和人生事故;

5.7.3.3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长度不够时,须采用卸扣连接,严格禁止用钢丝绳头穿细钢丝绳的方法接长吊运物件,以免由此而产生的剪切力;

5.7.3.4钢丝绳穿用的滑车,其边缘不应有破裂和缺口;

5.7.3.5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特别是钢丝绳在运动中不要和其它物件相摩擦,更不应与钢边的边缘斜拖,以免钢板的棱角割断钢丝绳,直接影响钢丝绳的使用寿命;

5.7.3.6在高温的物体上使用钢丝绳时,必须采用隔热措施,因为钢丝绳在受到高温后其强度会大大降低;

5.7.3.7钢丝绳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须加润滑油,一方面可以防止钢丝绳生锈,另一方面,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它的每股子绳之间同一股中的钢丝与钢丝间都会相互产生滑动摩擦特别是在钢丝绳受弯曲力时,这种摩擦更加激烈,加了润滑油后就可以减少这种摩擦;

5.7.3.8钢丝绳存放时,按上述方法将钢丝绳上的脏物清洗干净后上好润滑油再盘绕好,存放在干燥的地方,在钢丝绳的下面垫以木版或枕木,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5.7.3.9钢丝绳使用过程中,尤其注意防止钢丝绳与电焊线相接触,以免钢丝绳会损坏,影响作业的顺利进行;

5.7.3.10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注意进行检查有无断裂破坏情况及其是否使用,或需调换新绳,确保安全。

5.8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5.9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

在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5.10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

100吨以上;中型:

40吨至100吨;小型:

40吨以下。

5.11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吊装应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并按重要程度报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5.11.1施工方案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交底记录应存档。

5.11.2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

5.11.2.1班级自检:

(一)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二)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三)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人看护;

(四)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

(五)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5.11.2.2部门复检:

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5.11.2.3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安健环监察组织联合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二)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三)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四)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五)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六)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七)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

(八)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九)天气预报情况;

(十)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十一)施工人员、指挥人员指挥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十二)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

5.11.3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或工程公司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5.11.4安健环监察部对以上起重作业及相应级别的检查进行监督确认。

5.12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5.13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应使所有参加施工人员清楚地了解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的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5.14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14.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5.14.2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5.14.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14.4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14.5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

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14.6作业前需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预控措施。

5.15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15.1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15.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5.15.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15.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15.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5.15.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5.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15.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15.12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5.16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5.16.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16.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16.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5.16.4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16.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16.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16.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5.17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5.17.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5.17.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5.17.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5.17.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17.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5.18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职责

6.1制度负责人:

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主任工程师担任,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并确保标准的有效性。

6.2制度执行人:

各生产部门安全专业经理担任,负责本标准的执行及收集对本标准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7检查与评价

7.1公司各生产部门每年对本制度的管控情况进行评价。

7.2公司安健环部每年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8附则

8.1 本标准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

8.2 本实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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