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实验实训基地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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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仪器设备管理

2.1关于印发《吕梁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32

2.2仪器设备管理办法………………………………………33

2.3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38

2.4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42

2.5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46

2.6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处罚实施细则………………51

2.7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3

2.8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流程图…………………………………58

2.9仪器设备维护修理管理办法………………………………59

第三部分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

3.1实验实训室主任考核实施细则……………………………63

3.2实验实训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67

3.3实验实训室主任岗位职责…………………………………70

3.4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71

3.5实验技术人员档案………………………………………72

3.6药品库保管员岗位职责……………………………………74

3.7仪器库保管员岗位职责……………………………………75

3.8实验楼值班人员岗位职责…………………………………76

第四部分网络中心管理制度

4.1校园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制度……………………………77

4.2校园网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79

4.3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80

4.4校内上网场所备案申请表…………………………………81

第五部分语音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5.1语言综合实验室管理规定………………………………82

5.2多媒体语言教室使用程序………………………………83

5.3外语调频台播放管理制度………………………………84

5.4语音实验室开放管理条例………………………………85

5.5语音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维修岗位职责……………86

5.6外语学习中心设备维护、管理岗位职责………………87

5.7外语调频播放员岗位职责………………………………88

第六部分电教中心管理制度

6.1电视台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6.2多媒体试验实训操作规程…………………………93…………………………94

…………………956.3多媒体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职责

6.4电视摄录编播人员岗位职责…………………………96

第七部分计算中心管理制度

7.1计算机实验实训室主任职责……………………………97

7.2计算机实验实训室系统维护员…………………………98

7.3计算机实验实训室机房上机守则………………………99

第八部分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环境

8.1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化学品等管理规定…………100

8.2实验室劳保用品管理办法…………………………………103

8.3从事有害健康实验人员营养费发放办法…………………104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

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校政字[2007]6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内教学实习(实训)基地是学校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使学生对所学专业建立感性认识,巩固学生专业理论知识,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实际工作能力及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

为了按时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加强对实践教学过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内教学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模式及目标

第二条校内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分为两类,一类是指由学校或系(部)根据教学实习(实训)要求投资建立的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或以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为主的实习(实训)场所;

另一类是承担学校生产、管理等功能并能承担学生实践任务的场所。

它们具有方便学生实习(实训),专业性强,设备先进,实践教学功能齐全,实习(实训)成本低等特点,具有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第三条加强校内教学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充分发挥校内资源优势,对于提高实践教学质量,节约实习(实训)费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校内实习(实训)基地管理模式分为两类:

1、学校、基地所在部门、使用基地部门共建管理模式;

2、系(部)独立管理模式。

系(部)管理的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应以教学为主,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主要为本系(部)各专业和课程实践教学服务,同时,还应积极承担校内其他系(部)相关专业或课程的实践教学任务。

共建的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应在完成其主要工作任务的同时,满足教学要求,并兼顾科学研究服务与示范推广。

应该正确处理生产、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服务与示范推广的关系,根据教学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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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基地的条件和能力,按照批准的实践教学计划,积极接纳实习(实训)学生,圆满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并应根据新设专业或课程需要,积极创建所需的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和条件,使之成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先进、能满足多专业、多学科实践教学需要的校内综合教学实习(实训)基地。

第三章校内教学实习(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校内教学实习(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为教学实习(实训)服务,优化服务管理,积极创造实践教学所需的条件,按照实践教学计划接纳专业实践学生;

为实践教学配备高素质的专业技术指导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践教学条件和服务,保证实践教学任务的圆满完成。

其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1、按计划组织和实施实践教学;

2、推荐和配备兼职的实践教学专业技术指导人员,协助指导教师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3、对实践教学专业技术指导人员及实习(实训)学生进行管理和考核;

4、管理和维护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内的设备、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5、协助带队教师做好学生纪律和安全教育工作;

6、制定和落实与学生实习(实训)有关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实践教学计划的制定、下达与落实

第六条各系(部)每学期在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安排的各类实践教学(包括教学实习或实训、专业实习或实训、毕业实习或实训等),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一周内提出计划(包括实习或实训的项目、要求、时间、人数、指导及带队教师、教学实习或实训基地名称等内容),报经校教务处审批后转各有关教学实习(实训)基地。

各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实习(实训)计划后一周内将意见书面报告教务处。

第七条各类实践教学必须在学生实习(实训)前一周由系(部)提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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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计划,并附实践教学指导提纲,转有关教学实习(实训)基地,由带队教师与有关教学实习(实训)基地联系安排落实。

第八条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原则上由基地所在部门归口管理,相关系(部)应明确专人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基地所在部门应配备和安排政治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精湛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指导教师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五章实践教学的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各教学实习(实训)基地都要加强对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专业技术指导人员要树立既教书又育人的思想,对学生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在接受任务后要根据实践教学指导提纲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准备,协助指导教师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在实践教学过中要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实践教学结束后,应对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签写考核意见。

第十条各系(部)实践教学必须有教师带队,并加强对学生的组织管理,使学生按时参加实践教学,教育学生遵守教学实习(实训)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严防不安全事故。

实习(实训)结束后,应对每个学生做出考核评语。

第十一条各教学实习(实训)基地要加强对专业技术指导人员的培养、推荐、选拔、考核和管理,把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及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归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晋级、晋职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应遵守教学实习(实训)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管理,爱护工具、仪器设备,注意安全,尊重专业技术指导人员。

第十三条在相对集中的一段实践教学结束后,带队教师应写出实习(实训)工作总结或报告。

第十四条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校内教学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提高实践教学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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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教学实习(实训)基地所需的教学实习(实训)专用设备、设施的购建与维修,由各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和有关系(部)提出计划,按系(部)设备投入规定进行投入。

第十六条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消耗的产品、材料或其他物品由教学实习(实训)基地按实际成本价优惠收费。

第十七条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对生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以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数由带队教师与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协商;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教务处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为了鼓励各教学实习(实训)基地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学校对接受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学实习(实训)基地,按接纳学生人次和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任务,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另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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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规程(校政字[2005]51号)

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时也是进行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为社会输送更多合格的人才。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要从学校发展总体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确定实验室的建设规模,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逐步实现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实验室整体效益和水平。

第二章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

实验室应吸收现代科学和先进技术及测试手段,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

使实验教学体系适应于学校教学改革要求,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实验室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教学与科研工作,相互促进,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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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

为教师和学生创造条件,以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

并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核定工作,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开展技术维修工作。

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动行状态。

有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教学仪器设备的研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积极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通过工作考核和岗位,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顺利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以及学科(专业)发展要求,设立实验室。

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承担饱满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

(二)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硬件条件(房屋、设施及及环境);

(三)配有一定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实验开出的能力;

(四)具有领导才能,高级以上职称的实验室主任和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

(五)具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要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之中,按照“立项论证,项目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的项目程序管理。

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应先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经实验设备处会同有关专家审核,报主管校长,并经学校批准后安排实施,学校组织验收,合格后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十三条因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的实验室,由实验设备处会同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正式批准后实施。

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调整、撤消,按程序要经过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要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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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高,要通过培训、自修多渠道使他们素质的提高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除正常的教育经费投入之外,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定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要讲求效益。

避免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不搞“小而全”。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发挥效益。

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购前可行性论证,并对其进行时机定额考核、合同化管理,以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重点学科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八条拥有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业务素质较强和具有先进科学测试技术手段的实验室,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取得法人资格,对社会开放服务。

第四章实验室体制

第十九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各系由一名副主任主管本系的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验设备处,在学校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视规模大小,设实验室主任一人,实验室副主任一人,或不设实验室副主任。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可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对实验室工作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1—5人组成。

对实验室建设的发展,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7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凡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

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当实验项目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时,应在实验开出前向提交详细情况说明,经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物资的管理,按照《吕梁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

按照《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实验人员工作量试行办法》、《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评估考核办法》等,每年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实验项目、实验人员、经费使用等基本信息数据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建立和完善实验室评估体系,按照《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评估指标及评分标准》,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改善条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三十条凡具备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由实验设备处组织进行审核评估,凡验收合格者,向山西省标准计量局申请计量认证书。

第六章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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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订本室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室人员的工作量考核,岗位培训和管理。

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在提高政治素质的同时,提高业务素质水平;

(五)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

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作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要各司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学校《关于实验人员保健费发放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作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评估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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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各教学系、中心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适用于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建制内的教学实验室、中心以及在这些实验室从事科研、教学、生产实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

第四十二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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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校政字[2005]51号)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提高实验室利用率,进一步促进我校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实验室面向学生课外开放,对开展学生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各教学实验室都要力求对本科生和专科生进行课外开放,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

二、开放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

开放内容主要包括自拟、设计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

三、每学期开学初和寒暑假前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和寒暑假期间实验室开放时间、内容、地点等向学生公布。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按规定期限预先向实验室登记。

四、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开放实验准备工作,并配派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

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与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参考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六、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损坏仪器设备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七、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

八、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实验室须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九、各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开放管理工作,特别应充分重视利用计算机校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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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现代化手段做好开放管理工作。

十、为资助开放工作,学校安排一定数额的教学实验室开放补助经费,各实验室可按程序申请使用。

十一、教师有科研项目需使用实验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各实验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实验室的具体开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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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暂行规定(校政字[2005]51号)

为了提高我校办学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充分调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各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各系、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一)要确保对外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明确责任,必要时应签订对外技术服务合同;

(二)合理定价收费,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合理计算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

(四)收益分配应兼顾学校、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二、服务范围

(一)测试、计量、计算、分析、化验、鉴定、数据处理、微机培训、钢琴培训、软件制作等;

(二)资料复制、录音、录像、放映及仪器设备调试、安装和维修等;

(三)技术改造及科研试制、小批量生产等;

(四)教学、科研实验及对外加工等;

(五)代培实验技术人员,授课、指导实验、实习等;

(六)实验装置、实验技术、实验设计的改进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

(七)其它使用学校教学设备资源的收费服务项目。

三、收入管理

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系二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办法。

收入统一上缴学校,以当年实际到款额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

四、收费标准和办法

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办法,应严格执行“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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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入分配

1、收入的80%归系,其中50%作为系奖酬基金,30%作为系发展基金和业务费支出;

2、收入的20%上缴学校。

3、为鼓励各部门和个人积极联系对外服务项目,学校将按收入的10—20%作为业务费返还部门和个人。

六、学校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由实验设备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

若违反上述规定,学校有权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实验设备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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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制度(校政字[2005]51号)

一、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各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是本室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做好防火、防毒、防爆、防盗、防电等安全工作。

二、大型精密仪器要有专人维护和使用,未经本室实验员许可,任何人不能私自动用室内仪器设备及其它辅助设备,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启动和停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对易燃易爆及强腐蚀剂等应按规定领取和存放,高频电流及超高压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

四、管理人员要经常对本室的安全基本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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