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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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项目开发部是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其工作全部负责。

第二条项目开发部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其工作全部负责。

第三条公司项目部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其工作全部负责。

第四条公司项目部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备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备案工作,及时、完整地将备案材料报送华北电监局。

第五条项目开发部和项目部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备案工作,否则,造成公司建设项目工作被动的一切后果,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全责。

根据影响程度,公司给予经济处罚和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章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一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公司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第二条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一条公司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公司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

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公司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备案

第一条需要向华北电监局进行安全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

(二)各类电源建设工程项目(含自备电厂);

(三)批准投资概算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条各类电源建设工程项目(含自备电厂)安全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情况;

(三)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四)项目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机构组建情况,施工单位项目安全主管人员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资质证书;

(五)项目核准文件,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安全部分)或安全协议;

(六)项目施工组织方案;

(七)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

(八)项目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九)项目安全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

(十)项目工程主要危险因素分析;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条220千伏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和批准投资概算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项目核准文件,施工许可证;

(三)项目计划工期;

(四)其它有关情况。

第四条各类电源建设工程项目(含自备电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报《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建设工程及电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备案表》,并附相关材料复印件,进行安全备案。

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生变更,工程项目主体情况发生变化,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或承包方式发生变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等,安全备案的报送单位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华北电监局报告,及时变更或补充原安全备案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执行情况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进行检查。

第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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