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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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公司及下属参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所属各参建项目部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和“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各参建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必须坚持目标管理。
项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与各参建项目部项目经理每年签订《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并根据各项控制指标,制定具体措施。
各参建项目部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并认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负责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及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下达安全环保事故控制指标,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参建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公司所属各参建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交流与推广。
(四)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参建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通报批评和处罚。
(五)督促并参与参建项目部重大、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论证、安全评价。
(六)对公司直属项目部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及管控措施进行审核,指导参建项目部项目部应急救援演练。
(七)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参建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负责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及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施工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制定奖罚制度,提高全体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层层落实责任制。
(三)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四)负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五)负责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并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复查制度。
(六)制定危险源辨识清单,真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管控措施和专项方案,负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演习。
(七)针对影响结构安全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保证安全。
(八)定期主持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九)负责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建立事故档案。
(十)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安全生产会议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一)项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常务副总经理或主持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主持。
会议主要内容为: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文件;
2.研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审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4.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5.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决策;
6.研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7.研究安全生产奖罚。
(二)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项目经理或主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主持。
1.传达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文件;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精神;
3.研究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及安全投入资金保障;
4.研究安全生产奖罚;
5.分析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项目公司及各参建项目经理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由主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持。
(一)总结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分析研究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交流。
第十八条项目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一)安全生产活动计划;
(二)安全生产培训;
(三)安全生产技术专题研究;
(四)生产安全事故分析、研究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班组安全活动
项目公司所属各参建项目部应定期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施工作业班组每周组织安全活动一次,由班组长主持。
(一)学习上级颁发的文件;
(二)查找作业事故隐患;
(三)研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四)提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条每日班前会
项目公司所属各参建项目部应建立班组每日班前会,每日上班前,班组长布置生产任务时,同时要交代安全生产注意事项、防护措施,并检查组员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三级安全教育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公司)、车间级(项目部)、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各项目部厂级安全教育由所属参建局(公司)进行。
(一)厂级(公司)教育
入厂教育内容为:
1.本单位的概况;
2.上级及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文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4.安全常识、消防常识、一般设备安全常识、事故案例。
(二)车间(项目部)教育
车间(项目部)教育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并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存档备查。
教育内容为:
1.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基本生产工艺;
2.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注意事项;
3.本单位主要危险点及事故处理应急措施;
4.本单位劳动纪律要求;
5.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形式及负责人。
(三)班组教育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组织进行。
1.将要从事的生产的性质及安全生产责任;
2.劳动纪律、安全操作规程;
3.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指导、示范;
4.劳动防护用具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三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一)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应参加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班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各参建项目部三类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一)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起重工、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司炉工、架子工、厂内机动车辆司机等,以及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持证上岗及复审
(一)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1.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证后,按规定年限由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复审、复试或换证。
2.各参建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三)各参建局(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并按有关规定参加资格复审的培训考核。
项目公司工程部及各参建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三类人员”台账。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下属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员性的安全教育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一般安排在年初和安全生产月期间),以增强广大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责任心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组织形式
(一)项目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形式
1.主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带队;
2.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
3.项目公司安全人员参加;
4.不定期组织参建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
5.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组成专项检查小组。
(二)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形式
1.主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或安全总监带队;
3.安全员的定期检查;
4.专项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七条检查频次
(一)项目公司每季度一次;
(三)项目经理部每月至少一次;
(四)季节性及节日前检查,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时间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情况;
(二)安全目标责任书签订、执行、考核情况;
(三)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制定、执行情况;
(四)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五)安全教育、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
(六)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危险源辨识及预控、安全用电、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执行情况;
(七)基础工作、内业资料管理情况;
(八)分包队伍安全管理情况;
(九)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演练情况。
第二十九条检查流程
(一)成立检查小组;
(二)制定检查计划;
(三)实施检查:
发现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单→做好检查记录→总结上报;
(四)跟踪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事故隐患整改
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限期整改,并建立隐患整改台帐。
被检查单位无法解决的,应制定出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一条除例行的安全检查外,对专业性、季节性较强的检查,应由专业人员参加的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参建项目部要根据季节特点及围绕重大政治活动和节日,开展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章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三十三条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技术措施计划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是为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止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而确定的措施计划。
各项目经理部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经主管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上报主管单位审批。
对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及支撑系统、脚手架、起重吊装及安装拆除、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方案,并按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批。
各参建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始后每年2月份前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在每年2月底以前将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项目公司工程部。
各参建项目经理部每年都应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指导全年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各参建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国家法规和合同预定,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进度计划安排,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
每年1月份前编制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要依法合规,要有支撑性票据清单,要经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确定计量,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各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必须经项目公司审批,各参建项目部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安全产生费用使用计划报项目公司工程部,每年12月底前将安全费用投入(标明已计量或未计量)使用情况报项目公司工程部及计合部。
第三十五条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
各参建项目经理部应对每一个施工项目进行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针对评价出的重大安全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规定,确定防护措施和作业程序;
各项目经理部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明确的告知。
第三十六条安全技术交底
(一)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和推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设备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安全技术交底分单位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和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
单位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由各项目部总工组织,交底到项目部每个人员和协作队伍管理层;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交底由主办技术员编制并交底到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作业班组组长,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制并交底到作业班组每个作业人员,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应向参加施工作业所有人员说明施工全过程中有关安全技术操作及其安全防护等内容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三)安全技术交底后,按照中交集团要求,所有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的双方人员必须在“安全技术交底通知单”中办理签认手续,不会写字的由他人代签,但必须按手印,否则不准施工。
在施工工程中,工艺或人员发生变化的,要随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章应急救援与响应
第三十七条项目公司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与响应
项目公司建立完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在各种紧急情况下迅速、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或降低可能伴随产生的对人身的伤害程度。
第三十八条各参建项目部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与响应
(一)各参建项目部应建立完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保证发生紧急情况时,能进行有效的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伤害。
(二)各参建项目部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的特点,制定预警及应急救援预案。
对台风、暴雨、寒潮、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要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对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制定现场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三)各参建项目部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演练。
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设专人进行维护。
第九章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事故处理依据
人身伤亡事故处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文件执行,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十条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所属局(公司)及项目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十一条事故调查
(一)发生死亡事故,项目公司及下属各参建项目部上级单位(局、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公司、参建项目部上级单位(局、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职责包括: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事故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除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外,项目公司【各参建局(公司)】)应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于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事故处理结案后,事故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处分决定,在全体参建人员中宣布,确实做到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十三条事故记录
(一)伤亡事故档案;
(二)伤亡事故登记表、报告书均按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提供表式填写;
(三)事故处理报告。
第四十四条对发生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和项目公司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处罚后项目公司将向各股东单位及参建项目部上级单位(局、公司)通报。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项目公司对各参建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合,考核结果与经济效益挂钩。
第四十六条项目公司对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集团规章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项目公司下属各参建项目部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地方、上级单位制订的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制度不符合的,按国家、地方、上级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项目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