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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4

项目名称

4

1.1.5

建设地点

5

1.2.1

资金来源

财政

6

1.2.2

建设规模

投资额约77.4万元

7

1.2.3

承包方式

总承包

8

1.3.1

招标范围

本工程共两个标段:

一标段:

86户,每户面积约300㎡,总建筑面积约为25800㎡;

二标段:

86户,每户面积约300㎡,总建筑面积约为25800㎡。

9

1.3.2

计划工期

接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完成搬迁工作

10

1.3.3

质量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结束

11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等

执行本项目招标公告。

12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

13

2.2.3

疑问、修改、补充的提出与获取

14

2.3.2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⑴本工程施工图及其工程量清单

⑵《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⑶人工工资执行苏建函价(2016)570号文件

⑷材料价格执行《如皋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3期),缺项材料执行《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市场询价。

部分材料暂定价或专业工程暂估价为招标人确认的暂估价。

⑸江苏省、南通市现行的计价文件及补充计价定额规定

⑹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编制依据。

15

3.2.3

工程报价方式

√固定单价报价

□固定总价报价

16

3.3.1

投标有效期

45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7

3.4.2

投标保证金

18

3.5.3

投标文件份数

资格审查原件壹份,资格审查资料壹正贰副,商务标文件壹正贰副

19

4.2.1

投标文件递交

方式及截止时间

20

5.1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地点:

如皋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C区开标室

开标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21

5.4.1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22

6.1.1

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委员会组成:

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语音通知评委系统随机抽取。

23

6.4.4

评标方法和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

24

7.3.1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其中:

工期保证金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后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25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

该委托代理人负责办理投标、开标事宜;

2.各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方面的相关条款,并及时更新维护本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审核标准执行《南通工程建设网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审核标准(如皋地区)》(衔接地址:

3、中标人应在开具中标通知书前提供《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中①~⑥项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叁份给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4、本工程最高限价为15元/㎡。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1.2.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

1.2.3本招标项目的承包方式: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

1.3.3本标段的质量标准:

1.3.4技术标准和要求:

执行本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后审)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申请人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方式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1.10.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工程量清单;

(3)图纸;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其他: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建设-澄清答疑(控制价文件)”等栏目,随时查阅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补遗、招标控制价等文件内容。

投标人查阅如有遗漏,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2.1投标人从“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建设”相关栏目中下载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清单图纸等)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全部内容。

如发现有缺页或附件不全,以及对清单、图纸等存在差异或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过答疑邮箱提交招标人予以澄清。

2.2.2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所提问题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已作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

2.2.3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澄清答疑”栏目向所有投标人公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4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2.2.5 

本工程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均以“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澄清答疑”中公示的内容为准。

网上公示的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最新公示的澄清、修改文件为准。

2.2.6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澄清答疑”中有关该工程的答疑内容。

因投标人疏忽导致遗漏澄清、修改等内容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后果。

2.3 招标控制价

2.3.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2.3.2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执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3各标段划分、规模标准、技术要求及最高限价等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文件两部分。

3.1.1资格审查文件包括:

资格审查原件,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带来核对,原件无需密封)

3.1.1-1资格审查原件资料包括:

(1)单位介绍信;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具备搬迁实施从业人员上岗证6人以上(含6人)(专职,不得在其他地块兼职,);

所有人员均需身体健康,女性55周岁以内,男性60周岁以内,熟悉搬迁政策、业务。

人员要求固定,在本地块搬迁结束前人员不得更换,且需押证,在搬迁地块农户签约、交房率达100%后退证;

(5)提供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本项目市场准入证明材料。

(6)投标保证金缴纳收据原件(请执银行汇票于投标截止时间在市民服务中心C区三楼6号窗口现场换取);

(7)投标报名费收据(开标前半小时至市民服务中心C区三楼“9号”窗口缴纳开取)

特别提醒:

以上⑴~⑺项原件必须带来核对,将原件装入一个包装袋并写明“资格审查原件”字样,方便评标工作

3.1.1-2资格审查资料:

(1)单位介绍信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人员要求固定,在本地块搬迁结束前人员不得更换;

(5)提供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本项目市场准入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1.1-3资格审查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等方面的要求,通过查阅南通工程建设网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作出是否符合要求的认定,并出具《资格审查汇总表》。

3.1.2商务标

商务标应包括:

⑴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

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⑶投标函;

(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⑴-(4)项内容均须电脑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3.2 投标报价

3.2.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工程规模、工期要求、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等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3.2.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合价)。

每一项目(标段)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3.2.3投标报价方式:

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报价。

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

投标人必须根据设计图纸、现场踏勘实际情况、“工程投标报价表”及特别说明的所有内容自主投标报价,除设计变更外,竣工结算时将不作任何调整。

3.2.4投标人所报的措施项目费固定包死,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实际需要、不完善、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修改,或是应监理工程师合理指令作适当调整时,结算时均不作调整。

因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作相应调整。

3.2.5投标人报价应根据本单位掌握的材料价格信息,结合企业综合情况自主报价,同时要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升降等风险因素,以及营改增实施之后税收的变化,竣工结算时不论增减,不予调整。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如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需取得投标人的同意。

3.4.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4.3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一律不得使用其它结算方式,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⑴任何以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类似分支机构名义出票的;

⑵投标人未按照本章第3.4.2和第3.4.3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4.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且至如皋市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和在招投标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至基本账户。

在合同签订前,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基本账户。

3.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⑴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的;

⑵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⑶投标人在投标开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3.5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投标文件按照本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标等的要求进行编制。

3.5.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3.5.3投标文件份数执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4.1.1资格审查原件无须封装,在投标签到时由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核对后签收。

原件须自行核对,本工程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补递交的原件资料。

4.1.2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⑴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3.1.1-2和3.1.2款的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

⑵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文件应用包装袋密封完好,有标段之分的还应按标段分别密封,包装袋上应标明所投工程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和“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字样,并在包装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文件。

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2.2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缴纳资料费。

4.2.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并退还给投标人:

⑴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资格审查原件或递交不全的;

⑵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⑶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不符合本章第4.1条要求的;

⑷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送达至指定地点的;

⑸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缴纳资料费的;

4.2.3 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2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3.3违反前款第4.3.2要求的,将记入不良行为,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

5.2 开标顺序:

本工程共2个标段,投标单位可以参与两个标段的投标,但只可以按顺序中一个标段。

已中前一标段的投标单位不得参与下一标段的投标,除非下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五家(含五家)。

商务标全部评审结束后,按商务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列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工程无技术标)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3开标程序

5.3.1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本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到工作人员安排的开标室参加开标。

5.3.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宣布开标纪律:

⑵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各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场;

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结果;

⑷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按照资格审查、商务标的顺序依次进行。

没有通过上一个程序的投标人,不得参加下一个程序的评审;

⑸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宣布审查结果;

⑹开启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的商务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等内容;

⑺打印开标记录,请各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⑻开标结束。

5.4 资格审查

5.4.1本工程采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审查活动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

5.4.2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进入评标区,通过查阅“南通工程建设网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对照本章第3.1.1-2的有关要求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其商务标。

资格审查合格的可进入下一轮程序。

资格审查结果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

5.4.3在资格审查(开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进入商务标评审程序:

⑴有本章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⑵注册建造师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的;

⑶未按照本章第3.1.1项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文件或提供不全的;

⑷提供的资格审查文件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有弄虚作假的;

⑸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

⑹投标保证金的递交不符合本章第3.5条的有关要求或投标保证金无法进账的;

⑺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原件与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内容不一致的;

⑻投标人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中的内容与诚信信息数据库内容不一致的;

⑼现场投标的项目负责人与《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不一致的;

⑽一个投标人出现多份授权委托书的;

⑾委托代理人非本项目拟选派项目负责人的;

⑿投标人被市纪委、市检察院列入行贿行为黑名单的;

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

⑴应参加开标的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⑵项目负责人由他人冒名顶替,一经查实的;

⑶开标过程中,投标人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

⑷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⑴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⑵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⑷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废标条款

6.3.1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⑴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印鉴章的;

⑵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⑶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⑷多个标段同时投标时,投标文件错装、混装的;

⑸商务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未按照本招标文件3.1.2条的要求编制的;

⑹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⑺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⑻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⑼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⑽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工程验收、计量方式、结算方式、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奖惩等实质性条款的;

⑿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⒀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3.2通过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并由监管部门调查其相互串通投标嫌疑:

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制作;

⑵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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