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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7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具备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及其以上资质;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证)应具备相应资质。

8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9

分包

不允许

10

招标文件及

预算书售价

人民币500元/份,售后不退。

11

发售标书地点

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5号

12

投标截止时间

2011年5月22日上午9时止

13

投标保证金

10万元人民币

14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两份副本、一份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

15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16

开标时间和地点

2011年5月22日上午9时

-35-

第一部分招标邀请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经有关单位批准,洛阳市全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受河南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就兴宜大厦建设工程进行邀请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加。

1、招标编号:

2、技术规范:

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

3、招标文件及预算书售价:

4、购买招标文件地点:

5、投标截止时间:

2011年5月22日上午9时

6、投标地点:

7、开标时间:

8、开标地点:

9、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011年5月5日

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

1、本次招标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兴宜大厦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工程范围:

以施工图为准

工程地址:

宜阳县兴宜路

场地情况:

具备施工条件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2、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已经2011年度年检合格,具备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及其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投标人具有完成本项目的经验和实例,类似工程业绩证明。

4、投标人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强;

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设备必须满足本工程需要;

投标人在过去四年无重大责任事故和违约劣迹。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工程管理,投标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本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和施工。

5、工程造价计算办法及承包方式:

5.1投标人对项目的工程报价以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相关部门审定预算及相应规范为依据,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结合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实际成本。

5.2投标书中的工程总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发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

应包括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规定,实施和完成招标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

5.3工程量报价编制说明:

5.3.1工程中所有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价格波动风险,依据市场价并结合市场情况在合理范围内自主报价。

5.3.2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充分保证,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河南省现行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计取。

5.3.3土建参照《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版定额及有关造价管理规定;

安装参照《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版定额及有关造价管理规定。

5.3.4招标文件、图纸、设计变更、答疑纪要;

5.3.5主要价格可参照同期《宜阳县建设工程材料预算指导价》2011年第五期。

5.3.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价。

签订施工合同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基本费足额计入合同总价。

6、承建单位必须依法接受业主委托的监理公司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签证后方可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中标人根据中标价及变更签证所发生的费用编制工程结算书,报业主审查确认后作为结算拨款依据。

7、要求执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参照2002年颁布的国家标准。

8、质量等级:

合格。

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综合评定验收。

投标单位须报出该工程竣工后达到的质量等级及为达到该质量等级所采取的保证措施和奖惩办法。

9、现场考察:

投标人在得到招标文件后到拟建本工程工地察看施工现场(不集中看现场),2011年5月18日上午10时前将图纸及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澄清,招标人澄清后以答疑纪要的形式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5月18日下午5时前发给各投标单位,获取编制投标文件的资料。

招标书内容不全或解释不清者,以答疑纪要为准,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考察现场的责任、失误、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0、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起60天。

11、投标保证金金额:

本次招标投标保证金不接受现金。

投标人必须以投标人的名义、账号通过转帐的形式向受托人交纳。

12、工期:

见前附表。

13、合同由中标人和业主签订。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业主签订合同。

14、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必须按合同要求派投标时所报的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管理的技术人员。

在工程施工期间不经业主允许不得更换,否则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同时该项目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保证每月法定工作日在施工现场,否则将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万元,业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15、中标人在工程竣工后要提交装订完整的竣工资料三套(含交工资料、施工日志、竣工图)、决算书及附件一式两份。

16、因施工造成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

施工所用水电由业主装表计量,按规定计费。

17、付款办法:

按工程施工合同以形象进度付款。

18、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参加开标仪式,并携带法定代表人证书及本人身份证,随时接受评委询问,并予以解答。

19、安全目标:

杜绝死亡事故。

20、文明工地目标:

争创市级文明工地。

21、投标人如中标,投标文件中所报项目负责人必须进入施工现场。

22、于2011年5月19日公布预算控制金额(拦标价)。

23、履约保证金:

按中标金额的5%由业主收取。

24、现场自然地面标高投标人自行测量,由此产生的垃圾外运、场内回填、购土均含在投标报价内,结算时不再调整。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1业主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2施工单位(中标人)应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标价的2%)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指定的帐户。

1.3施工单位(投标人)在参与竞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做出以下承诺:

一是施工单位(投标人)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开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是施工单位(投标人)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是施工单位(投标人)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

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1.4如经调查发现施工单位(中标人)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年检及下次招标中予以相应惩罚。

1.5施工单位(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局部工程或工作面在人员、机械、设备等方面未按业主的指令要求进行落实者,业主有权调整该局部工程或工作面的施工者;

调整款额全额调整,由业主通知原施工方转交调整后的施工方。

1.6控制扬尘、防止二次污染。

1.6.1在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增加控制扬尘污染的内容,应有制度、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

1.6.2凡造成二次污染的,应给予黄牌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该施工企业1次或半年的投标资格。

2、工程担保

2.1.1招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办理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书)前向中标人提交业主支付担保,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由符合条件的银行或专业工程担保公司出具保函,保函金额不低于中标价的10%,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项目,保函金额不低于中标价的15%(保函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2.1.2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中标人提供业主支付保函,其保函原件经中标人确认后交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后暂存。

2.1.3业主支付担保有效期为:

在施工合同工期基础上延长30至180天。

2.1.4招标人未按要求向中标人提交支付担保函(见附件7),施工合同不予备案和不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书)。

在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书)擅自开工的,将按《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2承包商履约担保

2.2.1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办理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书)前向招标人提交对等的承包商履约担保。

2.2.2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承包商履约保函,其保函原件由招标人确认后交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后暂存。

2.2.3承包商履约保函有效期为:

2.2.4建设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中标人持建设单位出具的履约完成证明和保函备案存放证明书原件到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取回履约保函原件,即可向担保机构办理保函释放手续。

2.2.5中标人未按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函(见附件8),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按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2.3招标人违约索赔程序

当招标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时,双方可商定延期付款协议,延期付款协议到期后招标人仍不能支付工程款时,中标人可停止施工并向招标人提出索赔,索赔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2.3.1索赔事件发生后,中标人依据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以前,应向招标人、保证人发出书面索赔通知,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

2.3.2招标人应当在14天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2.3.3双方对索赔内容发生争议时,可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3.4中标人索赔了支付保函的全部金额后,招标人将在15日内向中标人重新提交同等金额的支付保函,当剩余合同价款不足原担保金额时,保函金额应不低于剩余合同价款,否则中标人有权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4中标人违约索赔程序

2.4.1索赔事件发生后,招标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索赔通知,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向保证人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对招标人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说明理由。

2.4.2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的索赔通知和相关资料后28日内未于答复或未做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担保机构承担保函约定的担保责任。

2.4.3双方对索赔内容发生争议时,可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当认定中标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招标人可凭承包商履约保函和裁决书要求出具保函的担保机构承担保函约定的担保责任。

2.4.4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出履约保函金额的部分,中标人负责赔偿。

2.4.5当招标人索赔了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后,要求中标人继续履行合同时,承包商应在15日内重新向招标人提交同等金额的履约保函。

2.4.6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招标人可以重新发包,更换承包商。

2.5其他事项

2.5.1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招标人、中标人经协商一致,应当凭双方中止施工的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到招标办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2.5.2在办理竣工验收期间,双方保函均应在有效期内,如实际工期超过保函有效期,双方应及时顺延保函的有效期,否则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不进行工程验收。

2.5.3被担保人有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工程担保机构。

2.5.4中标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履约,经查证落实,责令其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

A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须知中所述的工程招标。

2、定义

2.1受托人--

2.2投标人—指向受托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施工单位。

2.3招标人、业主---河南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4公章--指投标人的行政章,受托人不接受加盖其他印鉴(如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印鉴)的投标文件。

3、合格的投标人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完成本次采购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2凡符合“招标项目要求”条件,承认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施工单位均为合格的投标人。

3.3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受托人有关招标的规定。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参加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B招标文件说明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该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前附表、招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文件格式,评标标准和办法。

6、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6.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皆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向受托人提交。

不论是受托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受托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澄清文件)予以答复,同时将澄清文件发给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确定已收到澄清文件,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

6.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受托人不再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6.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受托人可以用补充说明书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6.4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有约束力。

该补充说明书以书面的形式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确认收到的每一份补充说明书。

6.5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修改文件为准。

6.6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C投标文件的编写

7、要求

7.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7.2投标文件文字:

投标文件均为中文印刷体,中文以外的文字应附以中文译文,中外文不符时,以中文为准。

7.3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4投标文件中用小写表示的数额与大写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8.1.1投标书(按照第五部分的格式)

8.1.2投标报价表

8.1.3资格审查资料和文件汇总

8.1.4施工组织设计(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说明及主要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

(3)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4)质量保证措施及奖惩措施;

(5)安全保证措施;

(6)施工工期保证措施;

(7)施工网络图;

(8)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8.1.5辅助资料表

8.1.6其他资格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承建过的突出代表工程的合同等)。

8.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

9、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列备注栏。

10、投标报价

10.1本工程投标人应以人民币填报总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10.2投标报价为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发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0.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次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总价的依据;

10.4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0.5合同的施工地点为本招标文件中所述地点,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10.6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0.7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充分保证,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河南省现行的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执行。

10.8投标人填写的投标报价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填写。

10.9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被接受。

投标报价在开标后不得修改。

10.1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经营管理的基础上,且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现下列降价理由的投标报价按零分处理:

(一)固定资产不折旧(或已提够折旧);

(二)某种材料尚有剩余不计材料费;

(三)周转材料不摊销(或已经摊销完毕)。

11、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1.1投标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且一旦其投标被接受,投标人有能力履行合同。

11.2投标人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生产能力、施工能力。

11.3投标人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由投标人履行的保养、修理等义务。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2.2本次招标投标保证金不接受现金,投标人必须以投标人的名义、账号通过转帐的形式向受托人交纳。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12.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定标后5日内无息退还。

投标人逾期未来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受托人将不支付资金占用费。

12.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业主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凭合同、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明退还。

12.6下列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2.6.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12.6.2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

12.6.3中标人因其自身原因未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与业主签订合同。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从开标之日起。

13.2特殊情况下,受托人可于投标有效期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为书面形式。

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

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投标人应提交正、副本、一份光盘电子文档,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作为备案资料。

评标则以电子文档为准,不提交电子文档或提交的电子文档打不开无法使用电子评标的按废标处理。

14.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使用不能擦掉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人法人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并加盖公章。

14.3投标文件中不应有加行、涂抹或改写,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受托人的要求进行的,或者是为了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

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D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两份副本、光盘电子文档一份(另行封标)在封签处加盖公章、法人代表印鉴,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及正本和副本字样。

15.2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2011年5月22日上午9时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5.3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15.1-15.2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招标须知注明的时间和地址送至受托人。

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以标志的投标文件,受托人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6、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6.1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受托人在招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受托人。

17、迟交的投标文件

17.1受托人将拒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8.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招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受托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总价。

18.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

18.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4在招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

否则,根据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开标和评标

19、评标委员会

19.1监督组:

由检察机关、监察局、公证处、招标办派员组成。

受托人将根据招标采购工程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委会成员人数为7人。

评委组成:

招标人的代表2人,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5人(在专家库中开标当天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19.2评标期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随时接受评委会的质疑。

20、开标

20.1

受托人在招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并携带有关证件原件(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证、法人或法人委托人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

20.2开标会议由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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