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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19日通过)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1月21日通过)

第二十五条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2-2设置自身商业广告(含落地式标示标牌)审批

2-3设置工地围挡广告审批

3、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12月19日公布)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4、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

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项目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使机关: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主席令【2004】第三十一号)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序号

1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绿化部分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的决定》常政发【2006】29号的规定、城市规划方面

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翻建、扩建、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拆除。

2.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虽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整改等补救措施的,经市规划局依法组织技术论证,提出整改意见,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3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四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

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的处罚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5

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的处罚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6

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7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后拒不备案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

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8

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9

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1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2

未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处罚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13

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收集、运输车辆的处罚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14

未按规定实行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联单制度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15

未建立台帐制度并每月向市容环卫部门报送的处罚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16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未按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

处置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废水、废气、废渣,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18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废弃物并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19

生产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产品;

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20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21

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的处罚

(六)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22

未按规定设置符合环境标准的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的处罚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23

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24

未实行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联单制度的处罚

(九)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25

未建立处置台帐制度的处罚

(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26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四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7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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