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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众创空间即x众创空间,是由苏州x企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发起成立的,以高新技术创新创业项目为重点培养方向的公益类低门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综合服务平台,也是科技项目前期孵化的苗圃。

第三条众创空间(x众创空间)致力于推动民间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众创空间(x众创空间)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托X公司,并由X公司提供办公空间、器具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入驻

第五条申请条件

进入众创空间(X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

(二)项目方向必须是科技型相关企业,并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第六条申请流程

(一) 申请进入众创空间(X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X公司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 X公司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

(三) 申请批准后,X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管理及考核

第七条进入众创空间(X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使用网络或设备发表不当言论。

第八条进入众创空间(X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X公司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九条X公司可为入驻的创业者提供以下无偿或优惠服务:

(一) 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等公司设立手续;

(二) 提供有关经济、法律、政策信息及创业指导等服务;

(三) 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协助办理专利申请;

(四) 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等后勤服务;

(五) 提供通讯、网络服务;

(六) 提供其它服务。

第十条众创空间(X众创空间)分为初级区、中级区和高级区三块办公区域。

初级区为全开放流动式办公区域,主要面向尚无成熟创业项目的初级创业者,办公空间及器具材料公用,无固定座位;

中级区为半开放专座式办公区域,主要面向有较成熟创业项目的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办公空间公用,但创业者有固定的办公桌及相关器具材料,享受三年内各项费用全免;

高级区为固定办公室,主要面向成熟创业企业,享受一定的租金补贴及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X公司对创业者实行动态管理,采用定期考核机制,对创业者进行差别化管理,实现及时纠偏和优胜劣汰,优化平台资源配置,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X公司对初级区域创业者不设考核,但创业者应在每个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公社提交能反映自己创业计划或项目最新进展状况的报告。

对入驻中级区域满六个月的创业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情况、发展前景、资金状况、经营策略等方面,根据考核结果可转为X公司正式入驻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入驻高级区则参考X公司管理制度及相应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进入众创空间(X众创空间)的创业者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X公司有权解除入驻协议,并要求其在半个月之内退出: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 主要从事与科技型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 严重或屡次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四) 不按规定上报项目实施进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 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入园管理

第十三条进入园区的项目必须是科技型相关企业:

主要从事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技术产业领域的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

第十四条园区内所有企业必须服从X公司的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与X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对接。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第十六条众创空间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网线、办公桌椅等设施,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对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不得擅自安装电线、管道、烹饪、空调等设施。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要服从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无故不参加X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活动达到两次的,取消入驻资格。

第十八条园区内所有企业员工应遵纪守法,讲文明,懂礼貌,具有良好的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爱护园区内的公共财物,确保园区公共资产不受损失,对违反相关规定,损坏公共设施者,众创空间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办公管理

第二十条园区每日开园时间为8:

45-17:

00,法定节假日的作息时间按管理办公室的具体通知执行,园区内所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园区内规章制度执行,入驻企业在园区内的上、下班时间应向x公司备案,如需加班加点需提前报备。

加班期间应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众创空间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第二十一条进入园区工作时必须全程佩戴工作牌,要注意仪容仪表,严禁穿拖鞋、短裤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进入园区,维护园区良好形象

第二十二条入驻企业不得将任何动物、禽类带入基地。

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不得聚众闹事、大声喧哗、吵闹,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更不得在园区内发生打架斗殴等破坏园区和谐办公环境的行为,违者将进行每次罚款1000元,严重者将遣送派出所。

违反此规定三次以上者,将予以清理出园区。

第二十四条园区内禁止吸烟,楼道、办公室、会议室、培训室都属于禁烟范围。

第二十五条入驻企业不得私自使用园区标志和其他归园区产权的物品,如需使用,需提前2天向园区提出申请。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第二十七条入驻企业应遵守众创空间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企业入驻创业众创空间协议。

第二十八条入驻企业在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九条入驻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向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园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规划。

第三十一条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园区管理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和入驻企业自我管理。

各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企业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督促、检查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管理机构对园区公共区域和入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各入驻企业应指定专人配合检查,对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任企业应及时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由于入驻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

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入驻企业必须做到离开众创空间时关窗锁门,关闭电源。

第三十六条入驻企业指定专人负责,经常对企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入驻企业应熟悉众创空间的相关消防设施,遇到紧急情况应服从众创空间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从相关消防通道疏散。

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向“119”和消防中心报警。

第三十七条经营场所和办公室内不准使用明火装置,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器具、电暖器等在功率电器,严禁吸烟。

一经发现,园区有权责成其单位恢复原状,并没收违章电器设备,由此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由肇事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八条销售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堆放整齐,严禁将危险品带入办公区域,园区任何场所严禁存放汽油、液化气、硫酸等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第三十九条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工作,重大节日建立完善安全值班制度。

第四十条各入驻企业自行保管本企业的贵重物品,在园区内丢失物品,自行负责。

第八章车辆管理

第四十一条入驻企业机动车辆在园区办理登记备案,免交停车费,非园区所属机动车辆进出产业园需按规定收费。

第四十二条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道路、公用设施,不得碾压绿化草坪,损坏路面路牌及各类标志等园区公共设施。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辆在园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需按指示标识前行,园区内禁止鸣喇叭。

第四十四条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管理,有序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不准在行车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

第九章公共区域管理

第四十五条入驻企业办公室内企业内部宣传文字、图片应内容应健康文明、积极向上,色调与园区主色调基本一致。

第四十六条入驻企业门外(含玻璃门腰线LOGO)门牌等按基地统一规格制作(颜色、字体、尺寸、悬挂位置等),制作前先报方案给基地广告设计室审批。

第四十七条入驻企业原则上不得随意在办公室门口或园区其他部位放置、张贴或悬挂广告,一定要先得到园区审批同意,且按园区收费标准执行,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详见《X公司广告收费标准》)

第四十八条入驻企业可优先使用培训室、会议室、创客空间等公共交流场所(详见x公司培训室、会议室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园区设施;

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公共场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五十条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区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五十一条企业要保持园内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的整洁、美观;

企业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垃圾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五十二条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枯木上涂写刻画。

第十章固定资产管理

为加强众创空间内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凡单价在2000元以上或使用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物品,均属此条例管理范围。

第五十三条众创空间固定资产由物业服务部负责统一登记管理。

该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对入库资产统一制卡并登记。

第五十四条固定资产的购置由物业服务部负责,采购人员必须对物品的规格、质量进行严格检验,必须确保质量,并一直负责到安装、调试、使用合格。

第五十五条众创空间已有或新购置的室内固定资产,如:

计算机、摄像机、录像机、照相机、投影机、电话交换机、办公设备、厨房设备及其使用说明书资料等,由物业服务部固定管理人员管;

厂房、空调、水电设备、电梯等公共设施,直接由操作维护人员管理;

各员工办公用的桌椅、微机等由领用人各自负责保管。

保管人员要经常清点、核对,确保账、物、卡一致。

第五十六条大型专用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

各机械设施、设备、仪器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及时修理。

如需报废处理,必须书面申请,分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七条众创空间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一律不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用者,需经物业服务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归还。

第五十八条众创空间的固定资产是众创空间生产、经营的主要物质条件,众创空间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管好、维护好和使用好。

除正常使用耗损外,凡属非正常损坏或遗失,均由使用者照价赔偿。

第■•一章违规处理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孵化企业,科技公司有权责令违规入孵企业整改,如整改无效者,报经区科技局批准,劝其退出园区,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五十九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十条隐瞒真实经营情况,弄虚作假;

第六十一条从事与其提交创业计划书所述经营内容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不履行或违反创新种子资金合同;

第六十三条擅自把孵化场地租赁、转让给他人;

第六十四条严重违反区众创空间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经指出拒不改正;

第六十五条不能在园区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

第六十六条不按规定交纳应缴相关费用;

第六十七条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及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二章入孵企业毕业管理

入孵企业的孵化期不超过三年。

毕业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第六十八条市级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科技型企业。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入孵众创空间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经孵化培育期满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第七十条科技公司对孵化期满的企业组织毕业评审。

通过评审的企业,取得毕业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应及时从众创空间迁离;

对孵化期内提前达到毕业标准、主动提出毕业申请的企业、科技公司要及时组织评审。

第七十一条孵化期满通过毕业评审,但因实际需要继续留驻在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可书面提出1-3年的留驻申请,房租按每月12元/廿收取。

第七十二条孵化期满未通过毕业评审的企业,自孵化期满后不得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当年年底前应迁离众创空间。

确有实际困难,难以在限期内迁移的,孵化期满后房租按每月24元/廿收取;

滞留众创空间内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毕业企业,优先向相城区相关产业园区推荐。

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及x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一切解释权归x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X公司

二。

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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