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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86)

6、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3号令: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89)

7、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4号令: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90)

8、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号令: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92)

9、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7号令: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95)

10、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8号令: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97)

11、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0号令: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100)

三、有关文件

(一)国家有关文件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节选) (109)

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111)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119)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127)

5、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31)

6、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32)

7、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140)

8、科技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 (143)

9、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借专利评奖等手段进行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46)

10、关于加强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 (148)

11、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通知(151)

12、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56)

1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的通知 (160)

1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的通知 (163)

15、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166)

16、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170)

17、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177)

18、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181)

19、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89)

20、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193)

2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7)

2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

2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不予适用的公告 (204)

24、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209)

25、国家档案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意见 (212)

(二)浙江省有关文件

1、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制定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节选)(215)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216)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08-2012)》的通知 (228)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237)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43)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举措》的通知 (247)

7、印发《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53)

8、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57)

9、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62)

10、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73)

11、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77)

12、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80)

1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84)

14、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年世博会专利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87)

15、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雷雨”、“天网”专利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290)

16、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专利纠纷案件调解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92)

17、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通知 (294)

18、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验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97)

19、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00)

(三)宁波市有关文件

1、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

..............................................................................................................................................(304)

2、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310)

3、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 (319)

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327)

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331)

6、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 (336)

7、关于印发《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2020年)》的通知 (342)

8、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348)

9、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规办关于《2009年宁波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353)

10、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 (356)

1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 (360)

1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66)

13、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371)

14、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 (373)

15、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2009年3月修订) (377)

16、关于加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的通知 (381)

17、宁波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划(2009-2015年) (383)

18、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386)

19、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390)

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及司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

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

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

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

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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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

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

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

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3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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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

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

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

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

布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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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

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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