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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篇二:

新公司如何办理验

资报告新公司如何办理验资报告引言:

公司创立之初,作为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和申请注册资本的根本依据,验资

所需资料:

名称核准单,股东身份证原件,股东私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询征函”。

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

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上海祥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篇三:

新三板挂牌股改是否必须出具验资报告新三板挂牌股改是否必须出具验资报告---中银律师曹英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修改:

删去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将彻底成为历史。

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X]13

号)三、公司申请挂牌时注册资本须缴足,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依法核验股东出资,

评估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评估工作的规范性,确保申请挂牌公司的出资真实、足额。

针对201X

年3月1日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按照既往规定核验

出资并提供验资报告;

针对201X年3月1日后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股东应按照修

改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出资手续、履行出资义务,主办券商、律

师、会计师应加强股东出资的核验工作,核查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

工作底稿,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评估机构应依法开展评

估业务,提高评估工作的规范性,提升估值的合理性。

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中也有列示提供历次验资报告。

在上述规定中,有的人对“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这

句话的理解产生了歧义,认为“包括但不限于”当然包含,且依据申请文件目录的要求,必

须出具验资报告。

现实中,大部分公司为谨慎起见,在股改中仍由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本律师认为:

“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这句话的正确

理解应为:

出资证明文件必须提供,但出资证明文件的体现形式不限于验资报告这一种形式,

打款凭证也可以作为出资证明文件的核验依据,至于挂牌申请文件目录列示的历次验资报告

也可以用打款凭证予以替代。

结论性意见:

新三板挂牌股改可以不出具验资报告,但如出具验资报告更具有权威性。

篇四:

对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几点思考对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几点思考(201X-7-114:

26)201X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对公司法所做的

修改,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新公司法的出台源于201X年10月25日李克强总理

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该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

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

资的规定;

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

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

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

提交验资报告。

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

下一步,工商

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

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201X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

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

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新公司法的实行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过,新公司的设立以及年检将发生一

定的变化,风险控制部在对交易对手、项目审核方面也应相应的做出调整。

以下我们归纳了

新公司法及改革对项目审核、股权相关的信托计划等方面带来的变化,并提出了有待讨论的

问题。

不周之处,还忘大家指正。

一、项目审核问题。

新公司法的实施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项目审核时提供的基础材料以及审核内容都

带来了变化,具体改变如下:

1、基础材料201X年3月1日后新设立的公司作为交易对手的(除上述金融机构等),将不再提供验

资报告,其营业执照上也将没有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

交易对手从201X年开始不再进行年检,无需提交企业年检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将

无年检戳记。

交易对手应提供企业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

产状况等,但目前对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尚无详细规定。

2、审核内容

(1)、需加强关注实收资本的真实性的审查。

以往尽职调查、风控审核依赖验资报告来判断公司资本的到位情况,并常常以此为依据

作为公司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的参考。

特别是对于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此作为依据考察

所有者权益部分。

目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新设立的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

显示在营业执照上。

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发起设立公司时,公司股东(发起人)

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不再限制公司

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

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新公司法对公司实收资本问题只字未提。

据了解,外商投资企业一贯以来是实行注册资

本认缴制及实收资本备案制相结合的,新公司法实行之后,实收资本是否需要备案尚不能确

定。

尽职调查时必须认真研究公司章程,了解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安排,并分析判断注册资

本认缴情况,特别是对未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实收资本部分进行核实,必要时依靠外部机构进

行尽调或审计,防范企业虚增实收资本,虚增资产规模等行为。

(2)、注册资本不再是公司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的标志。

由于以往采用注册资本实缴制,注册资本成为公司信誉、规模及实力的标志,也常常作

为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的参考。

企业是否具备偿债能力取决于企业的净资产,

与登记的注册资本金额没有必然关系,加之目前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与公司实际的资产状况无关,该指标的参考意义减

弱。

必须更为关注公司的净资产、治理结构和竞争力等与偿债能力有直接关联的要素。

(3)、加强关注企业经营的规范性,考察企业市场信用。

国发〔201X〕7号文要求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

告公示制度。

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

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

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

报告公示义务。

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

正常记载状态;

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

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总局令第23号),原企业年检的主要的审查内容为: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

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

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

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

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若采用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系统,则以上信息披露均由企业自己完成,内容的真实性、合

法性由企业负责,目前尚无对企业年检报告内容的详细规定,并缺少及时的检验监督机构。

则在进行交易对手审核时,首先,需要审查企业的年度报告,并判断报告信息与尽职调查所

了解的情况是否有出入;

其次,考察企业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

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营业期限是否到

期,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等内容,判断企业经营的规范性;

外,要查询企业是否在“经营异常名录”。

据最新消息,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已

正式开通,可查询到企业的注册号码、名称、企业类型、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住所、经营范围、发照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登记机关、经营状态等信息,但目

前仅提供江苏省内注册的公司信息,暂不能查询省外的其他企业。

二、股权相关问题。

新公司法的实施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除了对项目审核上带来变化以外,主要影响的

是股权类项目,包括股权增资、股权转让以及涉及股权质押等内容。

针对上述内容,我们有

如下归纳。

对于股权增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

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股权增资未必

是公司实收资本的增加,而是认缴新增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根据公司

章程自主约定。

但信托计划的股权增资是实收资本的增加,若公司章程所约定的方式不符合

信托计划的要求,则公司章程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备案。

对于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尚未实缴其认缴的额度,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也可能转让了股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对

此知道或应该当知道的,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对于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尚未实缴其认缴的额度,受让人应根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对于股权质押,若股东持有的是出资期限届满而未仍出资的股权,涉及虚假出资行为该

类股权在通常情况下无法为质权人带来实质性的财产利益。

对此类股权,需要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

以下的罚款,成为无瑕疵的股权后才能出质。

若股东持有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

实缴到位的股权股权,有意见认为,股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

况下,是否具有价值及可否用于出质,应当由质权人自行判断和决定,而不是登记机关应当

考量的问题,而且认缴未实缴的股权未必不具备价值。

但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的若干规定》就明确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因此,从保护质权人利益的角

度考虑,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不适宜用于出质。

对于注册资本减资,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新

公司法取消了最低限额,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减少注册资本。

三、有待讨论的问题。

1、注册资本认缴,公司股东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权增资分期到位的项目,是否可以直接认缴项目总规模,在

公司章程中进行出资的安排,从而免去频繁办理工商登记的手续的麻烦。

但由于信托计划存

在实际募集金额与认缴金额不一致的问题,该问题是否能在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中解决是需

要继续研究的。

2、新公司法的修订要求我们对公司章程的关注度加大,目前公司章程需要在工商局备案,

并且需要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但如何鉴别交易对手提供的公司章程的真实性,

如何判断该公司是否按照公司章程进行认缴,如何依靠会计事务所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审计

等问题,都是后续需要关注的问题。

3、新公司法的调整也相应的对其他法律法规造成了影响,涉及工商登记机构、质检单位、

税务机构等等。

目前相关制度之间也存在矛盾,亟待更新。

比如,组织机构证年检的管理办

法中规定,质检部门,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的年检结果后,对组织机构证进行年检。

据悉,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将尽快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我们也需要继续关注此类法律法规的更

新。

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验资报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怎么用?

有什么区别?

一、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指经过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

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后出具的书面证明。

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

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的文件。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

报告,以此来证明该社会团体是否具有规定的活动资金数额。

验资报告应当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并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验资报告应当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验资机构对自己出具的验资报告负有法律责

任,必须确保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验资报告。

不具备验资资格的任何

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均视为无效。

验资报告的作用:

(1)验资报告只能合理地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

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而不能绝对地保证。

这是因为验资固有的局限

性及注册会计师的职权限制。

如果出资者与被审验单位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通同作弊,提

供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的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

验资业务,也可能得出不适当的审验结论,导致所发表的审验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2)

(2)验资报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不能作为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

和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

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说明验资截止日这一时

点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验资以后,由于被审验单位经营管理

活动的持续进行及经营者、出资者的各种经营管理行为(包括抽逃出资)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

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本保全情况,从而影响其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

关于验资报告的

时效性及有效期问题,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44号)第六条的规定: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应当在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之日

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超过90日,公司登记机关将要求企业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由此可见,验资报告出具之后可用于工商登记的有效期为90

日。

二、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书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实施了必

要的评估程序对特定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后,编制并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的反

映其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它是按照一定格式和内容来反映评估目的、假设、程序、标准、

依据、方法、结果及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

资产评估报告书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它为被委托评估的资产提

供作价意见。

资产评估报告书是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

构根据委托评估资产的特点和要求组织评估师及相应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队伍,遵循评估

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后,通过

报告书的形式提出作价的意见,该作价意见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是一种独立专家

估价的意见,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因而成为被委托评估资产作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2、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反映和体现资产评估工作情况,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及有关方面

责任的依据。

它用文字的形式,对受托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背景、范围、依据、程序、方

法等过程和评定的结果进行说明和总结,体现了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

同时,资产评估报告

书也反映和体现受托的资产评估机构与执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此来明确委托方、受托

方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书也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协议和向委托方或有关方面

收取评估费用的依据。

3、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是管理部门完善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手段。

资产评估

报告书是反映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职业道德、执业能力水平以及评估质量高低和机构内部管

理机制完善程度的重要依据。

有关管理部门通过审核资产评估报告书,可以有效地对评估机

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4、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建立评估档案,归集评估档案资料的重要信息来源。

评估机构和

评估人员在完成资产评估任务之后,都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评估过程收集的资

料、工作记录以及资产评估过程的有关工作底稿进行归档,以便进行评估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三、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时,办理审计监督业务完毕后,向委托方即

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情况和结果,作为审计机关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依据。

审计报告作用:

对于内部审计师来说:

审计报告总结概括了审计工作的目的、范围和结果,鼓励采取行

动来加强控制,促进审计人员加强教育与培训,为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评价提供方便,为后

续审计的进行提供便利条件。

对经营管理人员来说:

审计报告提供了行动计划,促进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为需要

高层管理者关注的事情能够得到关注提供了支持,为繁忙的经营经理了解经营情况提供了一

个窗口,有助于评价经营业绩。

对高层管理人员来说:

审计报告提供了其他报告所不能够提供的有关经营和控制的详细

情况,提供了一些高层管理者不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客观信息。

提供的有关审计活动的信

息,可以使高层领导者判断是否很重要或高风险的事件正在接受审计,可以促进经营活动的

规范化。

对其他组织来说:

审计报告是一项重要的信息来源,外部审计人员可借助审计报告来评

估其依赖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以避免重复工作,有助于为监管机构的利益提供保证。

四、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区别标题不同、收件人不同、内容不同、性质不同。

关于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注销报

告,验资报告的一个说明。

报告篇

一.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

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1.哪些公司年检必须出具审计报告: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2.)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

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3.)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4.)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5.)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一律要做年度审计报告

(6)用报告作其他特殊用途的公司

2.审计报告所需资料:

(1)12月份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公司全年的账本;

(3)公司全年的凭证(如果太多可以少拿一些,原则是:

1月、3月、6月、9月和12月的为必拿,中间月份可以抽拿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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