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竣工决算资料及竣工移交工作管理手册正文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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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竣工决算资料及竣工移交工作管理手册正文Word文件下载.doc

3、竣工决算所需资料的日常整理、立卷及分阶段报验;

4、工程完工后,竣工决算工作预验收;

5、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申报;

6、工程竣工决算批复申请的报送;

7、工程竣工审计及决算批复审核期间的后续配合工作;

三、项目移交转固工作主要内容

1、工程完工后按时完成与使用方的实物移交,并做好移交资料的保管工作;

2、取得竣工决算批复后及时与接收单位取得联系,按照接收单位要求整理出财务移交转固工作所需资料;

3、及时完成与接收单位的财务移交转固工作,并于完成当期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完成相关账目结转工作。

第二节工程结算

一、相关责任单位及具体职责

(一)中心综合部,主要职责如下:

1、做好结算进度总体督促及跟踪统计工作,及时了解结算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做好定期汇总;

2、配合中心合同部、施工部查阅、复印相关基建核算信息;

(二)中心合同部,主要职责如下:

1、督促公建类项目管理公司于工程完工后及时完成项目结算价格的初审工作并出具结算书;

2、督促公建类项目管理公司及时提交结算说明;

3、对各项目管理公司提交的结算说明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无误后的结算说明及时与财政局沟通并完成结算审核申报工作;

4、跟踪各项目结算审核进度(包含跟踪审计项目结算价格审计),做好项目管理公司与财政(或审计)及审核公司之间的整体协调工作;

5、取得财政(或审计)下达的《结算审核报告》后,做好结算价格的复核工作;

6、定期向中心综合部报送结算工作进度情况。

(三)中心市政部,主要职责如下:

1、及时完成部门所辖相关项目变更签证的审核确认工作;

2、督促部门所辖项目的管理公司于工程完工后及时完成项目结算价格的初审工作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3、督促部门所辖项目的管理公司及时提交结算说明;

4、对各项目管理公司提交的结算说明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无误后的结算说明及时与财政局沟通并完成结算审核申报工作;

5、跟踪各项目结算审核进度(包含跟踪审计项目结算价格审计),做好项目管理公司与财政(或审计)及审核公司之间的整体协调工作;

6、取得财政(或审计)下达的《结算审核报告》后,做好结算价格的复核工作;

7、定期向中心综合部报送结算工作进度情况。

(四)中心施工部、南港部,主要职责如下:

1、及时完成相关项目变更签证的审核确认工作;

2、做好部门间的信息衔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通知中心合同部和综合部,并告知项目具体情况,以便及时开展项目结算工作;

3、项目结算期间,指定专人负责配合中心合同部做好各项协调及资料报送工作。

(五)项目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如下:

1、每个项目必须建立合同台账(台账内容至少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中标价格、合同金额、变更签证金额、最终申报结算价格),做好合同台账的登录工作,并定期报送中心核对;

2、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变更签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心施工部、南港部、市政部;

3、做好日常结算资料的整理、保管工作(包括招投标文件、合同、变更签证等),结算资料要求独立于其他工程资料(包括报送档案馆资料)单独成卷并建立档案目录便于查阅;

4、工程完工后,及时做好项目结算价格初审工作,及时出具结算书;

5、完成初审后,及时向中心合同部、市政部递交结算说明;

6、接到财政局委派的结算审核公司通知后,及时配合审核公司完成项目结算审核工作,如审核中出现需协调问题及时联系中心合同部、市政部。

(六)施工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变更事项,应当即通知项目管理人员,做到第一时间告知;

2、如工程施工确有必要发生变更,应及时编制变更签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相关负责人审核;

二、关键节点时间要求

(一)工程变更签证

1、工程如需发生变更,施工单位必须于变更实施前第一时间通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予以现场确认。

如确有特殊原因,施工单位应于2日内向中心书面说明情况,并报中心领导批准。

2、变更签证实施后,施工单位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签证制作完毕,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予以审核。

如确有困难,报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可视情况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项目现场人员审核后,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应于当日将变更签证资料整理完毕,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基建中心相关部门审核。

4、中心相关部门接到管理公司报送的变更签证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变更签证审核完毕。

如确有困难经书面报请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可视情况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5、项目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在中心相关部门变更签证审核完毕当日将审核后的变更签证归档留存;

(二)工程完工结算价格初审

项目管理公司应于确认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结算价格的初审并出具结算书。

如确有困难经书面报请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可视情况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工程结算说明的编制与传递

1、项目管理公司应于出具工程结算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结算说明》起草完毕,并报送中心相关部门。

如确有困难经书面报请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可视情况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2、中心相关责任部门应于接到管理公司报送的《工程结算说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递交财政局申请结算审核。

(四)项目管理公司应于接到财政委派的结算审核公司通知后当日内完成与结算审核公司的沟通,并将结算审核所需资料递交审核机构;

(五)中心相关责任部门应于收到财政(或审计)下发的《结算审核报告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结果的复核确认工作。

三、关键工作节点考核规定

(一)如施工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完成变更签证报审工作,逾期中心一律不予签证,所增加的变更造价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二)如因管理公司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收集、整理、传递变更签证,导致变更签证传递时间延误,中心一律不予签证,所增加的变更造价由管理公司自行负责支付,并酌情对管理公司处以3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罚款,并计入管理公司信誉档案,直接影响该公司今后在基建中心的投标项目的资格业绩评审。

(三)如因中心相关责任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审核完成变更签证,导致结算时间延误,视延误时间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罚款5000元不等的处罚,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直至罚款3000元不等的处罚。

(四)如因管理公司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结算价格初审并出具结算书,导致结算工作延误,视延误时间对管理公司给予10000元至30000元不等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0元罚款,并计入管理公司信誉档案,直接影响该公司今后在基建中心的投标项目的资格业绩评审。

(五)如因管理公司未按上述要求时间完成《结算说明书》的起草和递交,导致结算工作延误,视延误时间对管理公司给予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元罚款。

(六)如因中心相关责任部门未按上述时间要求完成《结算说明书》的审核和递交工作,导致结算工作延误,视延误时间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罚款5000元不等的处罚,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直至罚款3000元不等的处罚。

(七)如因与结算审核机构配合不力,导致财政结算审核工作迟缓,视情节分别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八)如因中心相关责任部门对结算审核报告复核失误,导致决算环节阻滞,视情节对部门负责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三节工程竣工决算

1、建立中心建设项目结算、决算工作动态监控数据库,随时掌握各项目结算、决算工作动态。

2、做好中心新开工项目,结算、决算操作知识培训及立项登记工作。

3、牵头组织各相关责任部门做好项目日常决算管理工作情况抽查、辅导及阶段验收和竣工预验收工作。

综合部检查内容主要有:

各项目是否真正建立资产部、是否建立资产台账、资产台账信息登录是否完整、真实、准确、依据资产台账对项目建成资产进行抽盘、项目移交资料准备是否齐全并符合接收单位要求、实物移交手续是否完备等。

4、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中标单位提交结算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复核。

5、配合中心合同部、施工部查阅、复印相关基建核算信息;

6、及时依据各相关责任部门报送的决算资料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表》,并及时反馈给各相关责任部门完成决算审计申报工作。

7、取得《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及时依据审计报告编制最终项目决算报表。

8、依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编制最终项目决算报表后,及时将各公建类项目向财政部门提出竣工决算批复申请。

9、定期向管委会报送中心建设项目结算、决算及移交转固工作总结。

1、指定专人定期会同中心其他部门到各项目进行结算、决算日常管理工作的抽查、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预验收。

合同部检查内容主要有:

各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将决算所需资料单独整理立卷、决算资料整理是否齐全,有无落项等。

2、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中标单位提交结算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3、工程完工后,及时督促中心施工部、南港部和各公建项目管理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4、取得财政下发的《结算审核报告》后,及时向各公建类项目管理公司按照审计局要求索要决算审计所需资料并整理成册;

5、决算审计资料整理齐全后,及时通知中心综合部会计人员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并在取得《竣工决算报表》后及时连同其他相关审计资料一并报送审计局。

并对各阶段验收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依据本手册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实施处罚。

市政部检查内容主要有:

2、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中标单位提交的结算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3、取得财政下发的《结算审核报告》后,及时督促本部门所辖各项目的项目管理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4、取得财政下发的《结算审核报告》后,及时向本部门所辖各项目的管理公司按照审计局要求索要决算审计所需资料并整理成册;

6、在取得审计局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及时联系中心综合部会计人员依据审计报告编制最终项目决算报表。

7、在中心综合部会计人员最终项目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将本部门所辖各项目向财政部门提出竣工决算批复申请。

1、指定专人负责在项目现场实时督导项目管理公司各项目资产部是否及时完成下列工作:

(1)及时建立《项目结算、决算资料日常管理台账》、《资产台账》和《合同台账》;

(2)及时收集、整理各项结算、决算资料并准确登录《项目结算、决算资料日常管理台账》;

(3)对项目建成资产实施准确、及时登录《资产台账》;

(4)实时更新《合同台账》信息。

(5)及时完成项目实物移交及财务移交。

2、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各公建类项目管理公司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3、指定专人配合中心综合部、合同部、市政部做好建设项目结算、决算日常管理情况的抽查、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预验收工作,并就检查中对相关项目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时完成收缴实施工作。

4、指定专人负责督导各项目对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组织实施复查。

1、在项目开工前,即组织专人在各项目建立资产部。

2、在项目开工前,即建立项目资产台账、合同台账及项目资料档案管理目录,并指定专人负责登录及管理。

3、在项目开工前,及时按照中心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项目结算、决算工作培训,并办理立项登记。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完成结算、决算资料的不断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以及资产台账、合同台账的登录工作,紧扣每一时间节点及时完成结算、决算日常管理阶段验收申报工作,并配合完成中心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各阶段的结算、决算日常管理阶段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5、在工程完工并办理档案与验收工作前,及时通知中心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并完成项目结算、决算日常管理竣工预验收工作,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6、在取得《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后,协助中心综合部会计人员完成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

7、在项目竣工审计过程中,做好项目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协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配合审计部门完成项目决算审计工作,并确保顺利通过审计取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二、具体操作步骤与要求

(一)自项目立项至开工前:

1、经中心合同部、市政部公开招投标选取项目管理公司后,各项目管理公司自中标之日起一周内内应立即将项目具体情况了解清楚并完成下列结算、决算日常管理前期工作:

(1)组织专门人员组建项目资产部,并明确各人员具体岗位职责,报中心综合部备案。

(2)建立合同台账和资产台账。

合同台账应至少包括:

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中标价格、合同金额、变更签证申报金额、中心对变更签证的审核金额及审核人员、变更签证最终审核金额及最终结算价格。

资产台账应按照建安工程、设备、流动资产和二类费用分别进行登录,每一类至少包括:

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合同金额、申请变更签证金额、中心审核签证金额、最终签证金额、资产竣工价值、对应的合同编号、对应的资产位置等信息。

其中,建安工程应细化记录楼体土建工程、楼梯电气工程、楼梯弱电工程、楼梯装修、楼梯给排水、室外道路工程、室外电气工程、室外给排水工程、室外绿化景观等内容。

(3)建立项目结算、决算资料保管明细单及登记簿,并对照《工程项目结算、决算资料日常管理对照表》的具体要求将其中第1至6项资料整理齐全并单独立卷管理。

2、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后,项目管理公司需向中心综合部递交工程结算、决算立项登记申请。

3、中心综合部接到管理公司立项登记申请后,即牵头组织中心合同部、市政部、施工部、南港部相关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验收和开工前项目结算、决算工作辅导培训,对验收和培训考核均合格的项目核发登记证书,准予开工。

否则,在未取得项目结算、决算预登记证书前工程不得开工。

如确因工期紧张等特殊原因项目必须立即开工,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可先开工再登记,但最迟应于工程开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决算日常管理立项登记。

(二)项目实施阶段

1、决算资料的管控

(1)项目管理公司各项目资产部应及时做好前述合同台账和资产台账的登录工作。

(2)项目管理公司各项目资产部应及时对照《工程项目结算、决算资料日常管理对照表》的具体要求将其中第1至9项相关资料整理齐全并归档。

在此再次重申:

对于上述资料,管理公司各项目资产部应将其与交付档案馆存档备查资料清晰分辨开来,做到独立立卷、单独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资料尽可能留存原件,如无法留存原件应将相关资料复印齐全。

同时上述“勘察、设计、管理、监理等经济合同”、“投标文件(技术标和商务标)“、“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施工协议书”、“设计变更签证

单”“招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招投标资料”和“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相关资料”除留存纸质资料外还必须留存全部电子版资料存档备查。

(3)各项目资产部应在工程主体完工后即向中心综合部提出项目结算、决算日常管理阶段性验收申请。

中心综合部接到申请后即牵头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对该项目进行项目结算、决算日常管理阶段性验收,并根据验收总评结果核发《项目结算、决算日常管理阶段性验收合格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2、结算票据的管理

(1)各中标单位在向中心提交结算票据的同时必须递交每笔票据的具体明细,并将结算票据和明细单同时扫描上传至中心制定邮箱(jjzx_fapiao@)。

(2)中心合同部(或市政部)在接到票据后,应对票据及所附明细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一致性等进行审核。

经审核,如发现中标单位所附票据不真实、不合法,一律不予受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汇报中心主任。

票据不予退回。

经审核,凡发现下列问题,一律不予受理并要求退回更正。

①票据未附明细;

②票据内容与所列明细内容不一致;

③依据“津开发【2011】62号”文件要求,提交的建安发票中“工程项目编号”非“JA115”序号的票据;

④票据大写金额填开不规范及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⑤其他票据填开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现象。

(3)中心合同部(或市政部)完成票据审核后,必须交中心综合部会计人员进行复核,待确认票据及所附明细准确无误且已收到结算单位发来的扫描邮件后,方可由中心合同部(或市政部)为结算单位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三)工程竣工

1、项目管理公司各项目资产部应在工程竣工后,首先对照《工程项目结算、决算资料日常管理对照表》的具体要求,对前述工程前期及施工过程中所收集、整理的全部资料对照项目结算、决算资料保管明细单及登记簿重新梳理、核对一遍,并将表内除第8-11、8-13、8-15、8-18、9-7五项资料以外的其余所差资料全部补充整理齐全并归档。

如遇特殊情况(如财政结算审核报告尚未出具),应在卷内以备考表的形式加以说明,并在取得相应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补充归档。

2、管理公司各项目资产部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应在工程档案送交泰达档案馆存档前及时向中心综合部递交工程结算、决算日常管理竣工预验收书面申请(最迟自项目竣工后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中心综合部接到申请后,即牵头组织各相关责任部门对该项目实施预验收,并根据预验收结果核发《项目结算、决算日常管理竣工预验收合格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3、项目管理公司各项目资产部应在取得《项目结算、决算日常管理竣工预验收合格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工程档案送存开发区档案馆。

凡未通过结算、决算日常管理竣工预验收项目,相关档案资料不得送存档案馆。

4、中心市政部、施工部、南港部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管理公司、总包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工作。

并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后及时将《工程项目结算、决算资料日常管理对照表》中第8-11、8-13、8-15、8-18、9-7五项资料整理齐全并按照《工程项目结算、决算资料日常管理对照表》具体要求完成归档。

5、在本项目未完成下列工作前,项目相关责任人员(包括管理公司、总包单位)均不得撤离项目现场。

(1)未通过结算、决算日常管理竣工预验收;

(2)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3)未完成项目移交转固。

(四)决算申报

1、项目管理公司应自竣工项目取得《工程竣工备案通知书》或财政下发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两者按时间先后顺序,以最后一个时间为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决算审计所需资料对照《工程项目结算、决算资料日常管理对照表》装订成册,并报送中心合同部或市政部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审核。

2、中心合同部或市政部相关责任人员应在接到项目管理公司递交的《项目决算审计资料案卷》后即对该案卷进行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对审核无误的案卷应当即送交中心综合部会计人员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对审核不合格的案卷应及时通知项目管理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中心综合部会计人员应自接到中心合同部、市政部报送的相关决算审计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极特殊大型复杂项目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并交回中心合同部、市政部相关责任人。

4、中心合同部、市政部应自收到中心综合部会计人员退回的决算审计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含收到决算审计资料当日)报送审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5、中心综合部会计人员应自收到中心下达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阅办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完成该项目最终《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并报送财政局申请竣工决算批复(市政部项目由市政部自行报送)。

三、相关考核规定

(一)对于中心各责任部门及人员的考核规定

1、中心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如因对相关结算票据及附件审核不严,造成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票据入账,并阻滞最终项目决算工作的,视情节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2、如因中心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对于项目管理公司各项目资产部结算、决算日常管理各阶段审查不严,造成项目竣工后结算、决算资料严重缺失,并导致项目结算、决算工作严重迟滞现象发生的,视情节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3、如因中心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决算资料审核工作,导致项目决算审计申报工作迟滞的,每延迟一天,对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处以400元罚款,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4、如因未按规定日期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导致项目决算审计及项目竣工决算批复申报工作迟滞的,每延迟一天,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5、如因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在取得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后,未按规定时间向审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或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导致项目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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