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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外拨科研经费的审批,科研项目结题结项、验收及绩效考评,会同财务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和预算调整的校内审批;

负责核定科研经费类型和立项编号;

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配合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接待各类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检查;

配合财务部门开展科研管理队伍及相关人员的财务知识培训;

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等。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负责项目经费日常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

负责科研经费预算调整事项的校内审核;

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结余经费结账手续;

负责科研经费管理队伍和相关人员的财务知识培训等。

审计处将科研经费审计纳入常规工作,通过自行审计或委托审计的方式定期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进行抽查审计。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学院(所、中心)和校内各类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应按照国家或学校经费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

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科研、财务、审计、纪委(监察处)、学院、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出现的失职行为,按《华中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华师党字〔2015〕137号)和《华中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华师党政字〔2015〕4号)等文件进行处理。

三、预算管理

第六条科学、合理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

项目申请人应根据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以及项目立项单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按照主管部门或经费资助单位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二)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等。

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华师行字〔2014〕610号)执行。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项目申请人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完成任务的可行性,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据实编制。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11)其他费用: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科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以及水、电、气、暖消耗等支出。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参照纵向项目预算科目编制预算。

在横向科研合同中编报学校统一制订的经费预算表。

第九条 

规范预算调整程序

(一)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对项目经费总预算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程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资助单位)批准后执行。

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须按程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资助单位)批准后执行。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科研部、财务处审批后,相关主管部门在财务检查、验收时确认。

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须按合同规定或当事人书面约定进行。

(三)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四、收支管理

第十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范围。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和骗取科研经费,不得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不得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非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转拨到有特定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或挪作它用,不得购买与本项目研究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进一步加强会计审核监督。

学校将严格票据审核工作,票据(发票、收据)报销时,应按票据审核要素进行审核;

票据上应注明购物名称、数量、单价,如票面上不能列明细项目的,应由开票单位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材料;

严格票据签名审核制度,每张票据应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名;

购买固定资产的,应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手续;

票据应保持其时效性,原则上开票后一年内应办理报销手续。

对特殊事项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并经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审核。

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应列明发放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发放标准。

差旅费报销时,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并提供完整的票据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合理控制劳务费支出。

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资助单位)的相关规定及预算列支劳务费。

科研经费中劳务费只能列支外聘人员劳务费用和学生助研津贴;

劳务费列支属纵向科研必须有项目立项单位预算的批复;

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和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加强外协、外包项目管理。

项目外协和外包任务,必须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任务、验收指标、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协作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资产归属等。

签订合同时,合作方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财务部门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凡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财务部门可拒绝付款。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项目支出中凡涉及招标采购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制度。

凡金额达到学校规定的设备、科研材料、办公用品等物资、服务、工程(含工程材料)等项目的购买,应按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统一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凡未按规定招投标的,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

第十六条严格票据管理。

学校将依法加强票据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在取得科研收入时,应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依法按章纳税;

在列支费用时,应使用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票据报销的审核。

第十七条严格税费管理,按照国家税法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缴各项税费。

课题经费在开具票据时,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从项目经费中缴纳税费。

支付给个人的奖酬金、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五、间接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间接费用的计提

1.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提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各项目申请人在申报时,应按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

经费到账后学校按项目批复的预算全额计提间接费用。

2.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到账总经费的30%计提。

3.间接费用在经费到账时,足额计提,计提比例见附表1。

4.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助项单位)对间接费用计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间接费用的使用

1.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的使用。

学校管理费纳入校级财力统筹安排;

学院管理费由学院统筹安排;

绩效支出作为课题组的绩效奖励;

学校绩效奖励是间接费用分类扣除学校管理费、学院管理费、绩效支出的剩余部分,学校用于奖励课题组。

2.横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的使用。

绩效支出作为课题组的绩效奖励。

3.间接费用在经费到账时,按计提额度奖励,作为科研活动的间接成本补偿和绩效。

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承诺书(见附表2),并经科研部、学院审核通过后,代表课题组领取奖励(奖励经费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助单位)对间接费用使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决算与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研部和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部存档。

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进一步加强项目结题管理。

项目完成后,应在六个月内向科研部提交项目结题材料,经科研部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项目结项。

对于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国家和经费资助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国家和经费资助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华中师范大学横向(含部分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研、财务、审计和纪委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经费的全过程管理,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建立科研人员动态诚信档案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将不予出具项目申报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证明材料,对出现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其以华中师范大学名义申请的在研项目经费,需尽快根据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办理项目依托单位变更手续,及时将剩余经费转拨到新依托单位。

若确有困难不便或不宜变更依托单位的,需在离职前向学校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在校内的项目联系人,项目及经费管理继续由华中师范大学负责。

未经学校科研部、财务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科研经费转出华中师范大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华中师范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13〕168号)同时废止,已执行168号文件尚未结题的科研项目,继续执行168号文件。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附表:

1.科研间接费用(管理费、绩效支出)支出明细表

2.科研项目到账领取绩效奖励承诺书

 

附表1:

科研间接费用(管理费、绩效支出)支出明细表

项目类型

科研间接费用支出比例(%)

学校绩效奖励

学校管理费

学院管理费

绩效支出

合计

备注

纵向项目

纵向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7

3

5

20

纵向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3.5

2

2.5

13

纵向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1.5

10

国防项目

国防项目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6

含1%保密费用

国防项目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国防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1

说明:

1.学校绩效奖励、绩效支出在经费到账时直接奖励给课题组。

2.学院管理费在经费到账时直接发放给学院,由学院统筹。

3.项目负责人提取奖励时须填写承诺书。

横向项目

4

30

1.绩效支出在经费到账时直接奖励给课题组。

附表2:

科研项目到账领取绩效奖励承诺书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费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方

(任务下达单位)

到账经费

(万元)

结题时间

联系电话

承诺

本人慎重承诺,由本人负责的该科研项目将按时、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书(协议)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并通过委托方的结题验收。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本人全额退还领取的绩效奖励。

1.不能按时结题或项目撤项。

2.结题验收未通过。

3.与委托方产生法律纠纷。

特此承诺。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学院审核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科研部审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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