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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集团公司其他单位已经发生的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导致出现同类事故;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火灾事故;

(六)集团公司、北京公司及公司认定为“性质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各单位全面组织、领导和决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负责人。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班子成员包括: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工委主任)、财务总监、

总师;

(二)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

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奖

惩机制;

负责进行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对各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绩效考核,评选、表彰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

第九条公司HSE管理部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二)提出各单位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建议;

(三)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提出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五)组织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评选、表彰。

第十条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督促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以及安全生

产奖惩措施的落实;

(二)参与各单位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工作;

(三)参与对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

(四)参与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评选。

第十一条公司监察审计部履行如下职责:

(一)参与对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二)对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予以审核,提请公

司党组会议审议,并按职责权限落实会议确定事项;

(三)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受理或要求所属单位受理安全生产责

任追究申诉或复查申请。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职责权限落实党组会议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

项。

(二)负责确认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各单位年度安全绩效考核

意见,并纳入年度综合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公司工会工作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进行民主

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二)提出各单位年度安全绩效考核意见,并纳入年度综合业

绩考核;

(三)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四)对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进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五)组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的初选和申报工

作,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各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

第三章惩处

第十六条安全惩处分为行政惩处和经济惩处,行政惩处包

括:

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一)批评教育包括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第十七条警告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影响期为12

个月,记大过处分影响期为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影响期为24个月。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给予上一年年收入80%的经济考核,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和次要责任人员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经济考核;

(六)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七)对公司领导安全责任以及公司综合业绩考核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发生较大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四)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经济考核,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事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和次要责任人员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的经济考核;

(六)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发生一般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至给予记过处分;

(五)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经济考核,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三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和次要责任人员给予上一年年收入15%的经济考核;

(六)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公司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至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性质严重的其它事故,在第十八条至二十条规定内容之外,采取下列措施加重惩处:

(一)发生较大人身死亡事故和性质严重的其它较大事故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二)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和性质严重的其它一般事故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一类障碍,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处

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五)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给予上一年年收入6%的经济考核,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和次要责任人员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的经济考核;

第二十三条在运场站发生全场停电,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装机容量在45MW以上的场站发生全场停电,未达到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按一类障碍对责任人员及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惩处。

(二)装机容量在20MW-45MV的场站发生全场停电,未达到一类障碍及以上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同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的经济考核;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同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的经济考核;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风、光电站)负责人和次要责任人员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的经济考核。

(三)装机容量在20MW以下的场站发生全场停电,未达到一类障碍及以上的,由各单位按照自行制定的相应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并将事件有关责任人的惩处意见在执行前报公司HSE管理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发生二类障碍,由各单位按照自行制定的相应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并将事件有关责任人的惩处意见报公司HSE管理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工作组、班组和部门

(风、光电站)的全体人员分别给予相应惩处。

第二十六条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单位,按较大事

故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惩处。

第二十七条公司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事故、2次以上一

般人身死亡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对公司领导安全责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存在迟报、漏报事故行为,对事故单位和公司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按同一事故等级规定上限进行惩处,对公司领导安全责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存在谎报、瞒报事故行为或事故发生后阻碍调

查、擅离职守,对事故单位和公司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按上一事故等级规定上限进行惩处,事故单位年度综合业绩考核不得分,对公司领导安全责任以及公司综合业绩考核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不得再担任集团公司同行业企业的行政正职、副职;

发生较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5年内不得担任集团公司同行业企业的行政正职、副职。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进行约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责令立即整改。

未按要求予以整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不到位;

(三)对确认的隐患,未立即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

(四)对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要求未予落实;

(五)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

司、公司安全生产有关制度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对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党纪处

分由各级党组织按党政同责、以责论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的经济惩处,按同奖

同罚的原则,比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三十四条政府部门、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事故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起事故不重复处罚。

第三十五条涉及公司本部人员的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按照

政府部门、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

法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的惩处意见在执行前应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审核。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轻伤、障碍、异

常等安全事件在内的事故事件和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考核细则,严格进行惩处。

第四章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公司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选应当

满足下列条件:

(一)认真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

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应急管理基础扎实,安全生产业绩突出;

(二)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未发生水淹厂房、重大垮(坍)塌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未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未发生造成社会影响的其它安全生产事件,未受到所在地省级政府、行业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选应当满

足下列条件:

(一)认真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北京公司以及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应急管理基础扎实,在所属二级单位、所属行业安全生产业绩突出。

(二)未发生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未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未发生水淹厂房事故,未发生电力安全事件,未发生造成社会影响的其它安全生产事件,未受到地方政府、行业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部门(风、光电站)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选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认真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本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安全生产业绩突出;

(二)全年实现无事故、无伤害、无误操作、无异常。

第四十一条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应当满足下列

基本条件:

(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模范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

(二)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全年未受到安全生产处罚。

第四十二条除满足第四十一条的基本条件外,参与公司安全

生产先进个人评选还应至少具备下列限定条件之一:

(一)及时发现设备重大隐患、缺陷或制止严重违章,有效避

免安全事故;

(二)突发事故、灾难后,应急迅速,处理果断,避免或减少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积极研究、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手段或技术成果,在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四)在安全生产岗位上连续多年辛勤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受到企业员工广泛认可和好评。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组织对上一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或

者个人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对象,于每年1月5日前将申报表(见附件)报送公司。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对安全生产成

绩优异的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在列入后备干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不断创新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探索实行

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治安、民事责任

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HSE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

三级单位名称

先进集体或个人名称

申报先进类别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集体人数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主要

先进

事迹

摘要

三级

单位

推荐

意见

签字:

(盖章)

二级

审核

集团

公司

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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