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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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②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③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国务院2、全国人大

1、2004年12月1日

2、2008年1月1日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全国人大

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4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

责令限期补办,并对用人单位按照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一下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人大

1999年5月1日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对用人单位按照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7

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

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岗位上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未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警告,责令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年7月1日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8

①用人单位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等个人证件的

②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由有关部门按扣押的证件数,每证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1、广东省人大

2、全国人大

3、全国人人

4、劳动保障局

1、1999年5月1日

4、2008年1月1日

1、《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由有关部门按扣押的证件数,每证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保证金或抵押金(物值)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用人单位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责令其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保证金或抵押金(物值)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由有关部门按扣押的证件数,每证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0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向应聘求职者收取费用的

责令限期退回收取的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2000年9月1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收取的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的一到三倍的罚款。

11

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2

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予以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13

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予以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14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国务院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5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6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7

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国务院

1、2008年1月1日

2、2008年9月18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

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21

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2005年5月1日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22

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23

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24

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

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25

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7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①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②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1、2005年5月1日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8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04年12月1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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