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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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山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主要包括七项任务:

1、全面查清我省江河湖泊的基本情况。

通过对我省江河湖泊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查清江河湖泊的数量及其分布,查清我省江河湖泊的水文特征状况。

2、全面查清我省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通过对我省水利工程的普查,查清我省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与分布、规模与能力及效益等基本情况。

3、查清我省经济社会用水状况。

通过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建筑业用水、第三产业用水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以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调查,全面查清我省经济社会用水状况。

4、全面查清我省河流湖泊开发治理保护情况。

通过对我省江河湖泊取水口、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河湖治理情况等的普查,查清我省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的基本情况。

5、查清我省水土保持情况。

通过对全省水土流失情况、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等的调查,掌握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

6、查清我省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

通过对各类水利单位和机构的调查,全面查清水利单位的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规模及运营状况等。

7、建立全省基础水信息平台。

按照国家基础水信息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基础水信息登记和台帐管理系统,建立全省基础水信息数据库(包括普查综合成果空间数据库及属性库,主题空间数据库及属性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水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机制,形成规范、统一、权威的全省基础水信息平台。

五、普查时点

六、

山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1年度。

凡是2011年年末资料,如“2011年年末单位人员”等数据,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凡是年度资料,如“2011年供水量”等数据,均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为准。

七、普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八、

(一)普查范围与对象

(二)

山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范围为:

山东省境内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经济社会用水户等调查对象。

具体普查对象如下:

江河湖泊:

流域面积50km2以上的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km2以上的湖泊。

水利工程:

包括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引调水、堤防、农村供水、塘坝、窖池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等十一类工程。

同时经山东省统计局批准,我省开展拦河闸坝能力调查。

经济社会取用水户:

城乡居民生活、工业及第三产业等用水单位,灌区及公共供水企业等取用水户。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

包括河湖各类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有防洪任务的河段和湖泊。

水土保持:

包括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确定的我省水蚀野外调查单元,基本农田、水土保持林、经济林、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等水土保持措施。

水利机构:

包括水利行政机关、事业、企业、社团、乡镇水利站等五类机构。

(三)主要普查内容

(四)

山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主要普查内容包括: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两个专项普查。

各项具体普查内容详见附件一至附件八。

(五)工作单元

(六)

本次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普查数据或表格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填报和汇总。

普查成果要能够满足按照流域分区和行政分区汇总的要求。

塘坝、窖池工程、规模以下灌区、水井等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以行政村或乡镇为单元进行统计填报,以县为单元汇总。

(七)普查内容间相互关系

(八)

各项普查内容在工作进度安排、普查指标设置、工作组织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关系,在普查表填报与审核、普查组织实施上需要注意相互协调和衔接。

在工作进度安排上,河湖名录是其他各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工作的基础,因此,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中河湖名录编制必须在其他各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之前完成。

在普查指标设置上,各项普查内容之间存在一定的指标关联关系,如河湖名录和河湖编码与水利工程、河湖开发治理保护、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等存在关联,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的水闸、泵站工程与河湖取水口的取水工程存在关联,灌区用水调查与灌排工程存在指标关联等,这些存在关联的普查指标,在普查表填报中通过表间审核关系得以体现。

在普查组织实施上,各项普查内容中有些普查内容可放在一起组织实施,如灌区用水与灌区专项普查、以村为单元填报的各普查表可放在一起组织实施。

九、普查技术路线与方法

十、

(一)总体技术路线

根据普查总体目标要求,按“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多种调查形式。

普查数据的收集采用清查登记、档案查阅、现场查勘、DEM和DLG数据融合提取技术、遥感分析、估算推算等多种调查技术。

整个普查遵循内外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分析整理基层的普查数据,以县为单元进行填报,并对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检查、订正,完成数据录入、转换,逐级上报审核、逐级汇总分析。

形成从下到上的信息获取、审核、传输、存储、分析为一体的普查数据处理规范;

建立普查数据库体系,构筑“国家-流域-省-地-县”五级水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

(三)主要技术方法

根据不同的普查任务和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技术方法开展普查:

1、对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采取内业提取数据、外业实地调查复核的方法。

全国利用1:

5万DEM、DLG、DOM数据和分辨率为2.5m、20m的影像数据,分析提取河流湖泊的基本特征参数,提出河湖清查图、河湖特征清查表,以及水文站水位站、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普查表。

省水利普查办对河湖清查图和特征清查表进行核对并填报,同时填报水文站水位站、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普查表,形成河湖基本特征、河流水系特征及湖泊的形态特征成果。

2、对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河流湖泊治理保护情况、灌区、地下水取水井、水土保持措施和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通过档案查阅、现场查勘、遥感影像解译等方法,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和建档,编制普查对象名录,确定普查表的填报单位,对规模以上的普查对象逐项填报,规模以下的普查对象以县为单元汇总填报,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平衡。

3、对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对灌区和用水单位进行清查摸底,建立取用水户名录,确定规模以上用水大户和规模以下典型用水户名录。

采取规模以上用水大户逐个调查与规模以下用水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析计算不同用水行业的用水指标。

对灌区和供水企业进行详细调查,根据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主要指标,采取“供用结合”的方式,推算流域和区域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和工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用水和河道外生态用水状况,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协调平衡分析。

4、对水土流失普查,通过基础资料分析、DEM信息提取、遥感和野外调查等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获取气象、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水土保持措施等主要侵蚀影响因子,利用侵蚀模型定量评价侵蚀强度,综合分析各种水土流失类型的分布、面积与强度。

(五)主要普查流程

本次普查分为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成果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

主要包含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编制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细则、开展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环节。

2、清查登记阶段

主要包含普查对象清查登记和全面调查两个环节。

普查对象清查登记:

根据档案查阅、遥感影像提取、利用已有统计资料和其它相关普查成果,提出普查对象初步名录,按照“在地原则”,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摸清普查对象数量及分布,编制普查对象名录及代码,确定普查对象调查方式和普查表填报单位,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对象不重不漏。

全面调查:

根据各项普查内容和指标的要求,分别采取全面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普查数据采集,对各类指标进行计算分析与统计核对;

对动态数据建立台账,确保普查数据来源可靠;

全面获取普查数据。

3、填表上报阶段

主要包括填表上报和汇总协调两个环节。

填表上报:

对普查数据进行核对检查与抽查,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进行调查;

按照统一的报表要求,利用统一的数据处理系统逐级进行数据录入、报表填报、审核上报。

汇总协调:

对调查和上报数据进行全面校验、分析协调、反馈完善,平衡衔接跨区普查数据,逐级进行汇总平衡,形成分区域、分流域汇总数据。

4、成果发布阶段

主要包括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平衡、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普查数据管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普查成果验收和宣传发布等环节。

十一、数据处理与数据库建设

十二、

(一)基本思路

按照全国普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进度安排,以基础资料和各类普查表为数据处理对象,采用统一的数据处理软件,遵从统一的数据处理标准和工作规范,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县、市、省、流域和国家五级开展数据处理工作;

按照“逐级上报、超级汇总”和“集中处理、专业把关”的工作模式,按时完成水利普查各项数据处理任务。

通过综合利用数据库、地理信息、遥感影像、信息管理和远程传输等技术,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基层数据采集系统和基础水信息平台;

通过基础工作图册编制、内业分析提取、基层调查数据的录编审汇以及平衡协调等工作,形成高质量的普查数据成果。

(二)主要工作要求

1、普查前期准备数据处理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关于水利普查数据处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数据录入、上报、审核、汇总、平衡、抽查、验收以及成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确保普查数据处理顺利进行;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正确使用和管理水利普查工作底册和底图,充分利用本地区已有的基础资料和图件进一步补充完善上级下发的图册资料。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河流水系分区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按照普查小区划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县级范围内普查小区划分与编码;

根据普查数据处理的需要,明确普查数据处理负责人,选聘数量不少于4人熟悉水利普查业务的数据处理人员、数据录入人员、信息管理和计算机技术人员,做好数据处理培训工作。

2、清查登记阶段数据处理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要统一安装全国统一开发的基层登记台帐管理系统,做好各类普查数据的规范化采集和录入处理工作。

根据普查对象清查登记需要,做好清查数据的录入、整理和审核,并根据初始名录底册进行比对分析,逐级完成清查名录信息的上报、确认、建库和造册等工作。

根据普查对象清查结果,按照在地原则,尽可能以纸质表和电子表两种形式,同时发放和回收普查表和台帐表。

凡具备网络条件的普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在填报纸质报表的同时,进行网络报送,以减少数据集中录入工作量,避免录入差错。

要根据清查结果,科学估算普查工作量,合理制定普查数据录入计划,做好基层数据处理工作时间安排;

凡具备上报条件的普查数据,尽可能提前录入和处理。

3、填表上报阶段数据处理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数据处理上报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普查数据导入、接收、检查和补录工作;

根据普查数据处理规则和要求,开展审核校正、关联分析和汇总平衡等工作。

市、县两级普查机构要利用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省级普查机构利用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完成普查基础数据的逐级上报和超级汇总;

省级普查机构按照普查图件信息化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普查成果图件的数字化和复核验证。

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质量控制和成果验收的有关规定,做好普查数据的质量评估和成果验收工作。

4、成果发布阶段数据处理

在完成普查数据逐级审核、上报、验收工作后,各级普查机构要利用普查信息处理软件,逐级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和协调工作;

要按照普查成果编撰要求,针对需要发布的主要指标和分组,形成相关汇总表、分析表和图册成果资料。

根据普查数据成果进一步开发、利用、共享的需要,按照信息管理的统一要求,对普查数据资源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三)普查数据库与信息系统建设

1、主要任务及要求

利用普查形成的各类数据资源,遵循统一的标准规范,运用水利普查专用软件,逐级建立普查成果数据库和空间数据库。

通过网络传输技术和信息管理手段,采用规范的数据交换格式,初步形成国家、流域、省、市、县五级联动的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

数据库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

水利普查对象数据、水利普查表扫描数据、水利普查基础数据、水利普查审核数据、元数据和过程管理数据等。

各级水利普查数据库建设,以逐级普查汇交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审核汇总、集成整合,逐级建立水利普查数据库。

省、市、县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负责本级普查数据处理和数据库建设的软硬件环境配置。

数据库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系统总体设计、数据存储目录、文件和数据库格式均采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标准规范。

各级普查办要做好本级网络环境准备和建设,保证网络稳定、畅通和安全。

不具备网络环境条件的地方,要做好普查数据多机分散录入的分工协调和合并处理,做好数据上报传输方式的选择与准备。

2、县级和市级数据处理系统

县级和市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原则上不利用专用数据管理系统建设水利普查数据库,但采用普查专用软件对其管辖的水利普查数据进行管理。

县级和市级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主要步骤如下:

1)接收发布的水利普查专用软件安装包;

2)按照软件安装程序进行软件安装;

3)进行系统配置、基础数据导入、普查任务装载;

4)开展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建设相应水利普查数据库;

5)利用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上报数据。

3、省级数据处理系统

省级水利普查办公室,采用统一的水利普查数据结构,利用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相应的水利普查数据库,并利用统一下发的数据管理系统对普查数据进行管理。

省级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主要步骤如下:

4)开展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建设相应水利普查数据库;

5)利用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上报数据;

6)开展水利普查数据的汇总和发布资料准备工作;

7)开展水利普查数据的资料深加工工作。

十三、质量控制

十四、

(一)普查质量控制的原则

数据质量是水利普查的生命,质量控制是水利普查成败的关键,是科学、准确和真实的获取普查数据的重要保障。

在开展水利普查工作的过程中,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全过程质量控制原则。

质量控制必须贯穿于普查方案编制、普查试点、普查培训、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数据处理、汇总发布等普查工作的全过程,及时识别并消除事前、事中、事后影响普查数据质量的各类因素,保证数据质量。

针对普查工作中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薄弱环节、关键部位实施严格的质量监控措施,对各项普查内容的核心指标和重要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

二是坚持全员质量控制原则。

质量控制必须树立人人负有数据质量责任的观念。

参与普查和配合普查工作的全体人员都是质量控制的主体。

在积极做好普查人员选聘、培训、分工和责任落实的同时,高度重视宣传动员的作用。

要通过依法普查的宣传教育,要求所有普查对象管理单位及填表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普查数据客观真实,有据可依;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普查数据的正常报送,不得任意篡改、瞒报、伪报普查报表。

三是坚持分级分类质量控制的原则。

各级普查机构应当对本级上报的数据质量负责,对本级接收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要根据各专项普查的要求,充分调动和依靠专业人员力量,做好数据审核、校正、论证、评估和验收工作。

(二)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

为切实推进普查质量控制各项工作,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均应成立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组,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的相关制度和办法,指定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

同时要按照全员质量控制原则,将普查各阶段的质量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开展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检查指导。

各级普查机构要明确普查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和检查验收标准,通过典型调查和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普查质量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反映各阶段普查工作质量情况,及时解决本地普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对于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问题,要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及时纠正。

对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汇报。

(三)建立质量控制制度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审核制度。

一是建立数据审核制度,普查表实行五级审核制度,普查数据逐级审核;

二是建立数据抽查制度,进行事中、事后抽查;

三是建立数据验收制度,对普查成果逐级进行验收;

四是建立数据汇总、协调平衡制度,普查成果逐级进行汇总平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限时修改,审核后成果上报上级普查机构;

五是建立质量责任奖惩制度。

(四)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普查前期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一是市、县普查机构要根据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本地区水利普查工作方案(计划)的编制工作。

二是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数据处理人员的选聘必须按选聘工作程序执行。

对普查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才能聘任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数据处理员。

市、县水利普查机构应制定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数据处理员管理的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三是做好普查资料搜集整理的质量控制。

充分利用统计、国土、环保、市政等部门掌握的成果资料,做好普查基础数据的比对分析等工作,确保基础资料真实可靠。

编制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和普查工作底图,并逐级做好初始名录底册和普查工作底图的补充完善、审查核对工作。

四是采取得力手段,做好宣传动员,确保工作部署到位、普查经费落实到位,消除影响工作质量的各种隐患。

2、清查登记阶段质量控制

一是合理划分普查小区,按在地原则,做好普查对象的名录清点、登记造册或图上标注等工作,通过与初始名录底册资料比对和逐级上报认定验收,确保普查(调查)对象不重不漏和普查表式准确发放。

县级以上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机构清查登记成果进行质量抽查验收,按一定比例抽样,核查各级清查成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发现清查有误的,必须补充清查,必要时要重新清查。

二是基层数据采集与填表工作,结合相关专业工作,选聘合适的普查人员参与调查工作,建立严格的基层台帐制度,做好依法普查、如实填报的宣传教育,加大事中检查监督频度和力度,确保普查数据来之有据,真实准确。

三是普查基础数据录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采取集中录入和分散录入两种方式。

专职录入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和技能训练。

初始录入的数据须通过抽查一定的原始普查表或扫描件进行复录比对,抽查复录的差错率如不符合数据录入的质量要求,须全部重新录入。

数据录入后,进行计算机审核操作,发现问题及时核查。

四是县级普查机构在利用基层登记台帐管理系统完成各类普查数据的规范化收集整理后,应正式打印带数据的普查表,反馈基层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并根据基层单位核实确认情况,订正有关数据。

3、填表上报阶段质量控制

一是普查数据处理实施五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填表单位内部自审、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和数据录入员利用计算机及人工两种方式进行初步审核、普查机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联审或组织各单位进行会审,上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质量抽查审核。

数据审核主要从基础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一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开展各项普查内容间的汇总平衡分析。

二是各水利普查机构在做好本级普查数据审核订正工作的同时,做好下级普查机构数据审核的组织指导,严把上报数据的审核关,保证上报数据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审核人员或部门应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如审核结果不符合数据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须由下级普查机构或普查对象按规定程序、方式予以更改或限时重新填报。

三是各水利普查机构在对本级数据会审后,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对本辖区数据进行抽查,复核基层填报的基础数据,发现疑问或错误,查清原因,并进行妥善处理。

对抽查复核不符合数据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须重新上报。

四是根据审核校正情况和数据质量抽查复核结果,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上报的普查数据资料进行论证、审查和验收。

4、成果发布阶段质量控制

一是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普查成果协调分析的有关要求,与已发布的相关普查成果和历史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尤其要与统计、土地、环保、住建等部门发布的资料进行比较,分析数据口径范围和时间的一致性,比较数据收集计算方法和数据基础的差异,分析数据差异的合理性,并组织跨部门专家进行审查论证,评定数据成果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保障数据发布的权威性。

二是根据已经审核验收的数据成果,利用基础电子地图信息,按照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建立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库,开展普查数据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形成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确保普查成果的共享性和可利用性。

十五、主要成果

十六、

通过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获取江河湖泊基本情况及其开发治理保护状况、水利工程情况、水利机构及其能力建设情况,形成一整套水利普查成果资料,包括普查成果表、数据库、图件、报告等成果。

(一)县、市级成果

1、报告成果

(1)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报告。

(2)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报告。

2、图件成果

(1)河流湖泊核对图。

(2)普查对象分布图(水库水体、水库大坝、水电站、水闸、泵站、引调水、提防、取水口、地表水源地、治理保护河段与湖泊、入河湖排污口、灌区等12种对象)。

3、数据成果

(1)普查对象名录表。

(2)各类普查表(清查表、台账表、普查表)汇编资料。

(3)普查汇总表汇编资料。

4、信息系统

建立基层登记台帐管理系统,形成全国规范统一的基础水利信息采集的统一平台。

(三)省级成果

总报告:

专项成果报告:

(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成果报告。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成果报告。

(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成果报告。

(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成果报告。

(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成果报告。

(6)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成果报告。

(7)灌区专项普查成果报告。

(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报告。

2、数据库成果

普查成果信息空间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包括各类普查信息的主题数据库和成果数据库体系。

3、图件成果

(1)河流湖泊流域图。

(2)普查对象分布图(各类水利工程、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地表及地下水源地等,包含纸质图和电子版图纸)。

(3)专题图籍。

4、数据成果

(1)普查对象名录汇编资料(各类普查对象)。

(2)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3)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5)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汇总资料汇编。

(6)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7)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8)灌区专项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9)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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