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建工字[2009]9号枣庄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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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建工字[2009]9号枣庄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是指受建设单位(招标人)的委托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 

枣庄市域内招标代理资格的监督管理统一由枣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市直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枣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其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属各区(市)招标办具体负责。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后,方可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专业人员配套齐全,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第八条 

对本市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代理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对代理从业人员进行定岗、定责,实行考核、淘汰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凭从业人员的职称(注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三金”缴纳证明原件领取《枣庄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执业备案手册》。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是企业技术、业务、质量管理的法定责任人,主要负责企业的技术、业务、质量管理,不得承担经营工作。

技术负责人因变动等原因在一个月内配备不上的暂停该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长时间不到位的取消该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总经理、经营经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均应熟悉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了解掌握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分类、资质管理等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款;

具有工程建设类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交纳“三金”。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解聘活动要依法进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雇佣原单位未解除合同关系的人员。

代理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不得兼职。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备案。

本地招标代理机构每年备案一次。

备案的内容与时间:

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单位在册从业人员姓名、职称、注册资格、执业资格、调出调进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及交纳“三金”情况;

新调进人员的职称、注册资格、执业资格证件原件。

每年三月底前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改变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和机构发生分离或者合并的,应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提报资料: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企业章程;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三金”证明等材料。

  

(二)事项变更的申办(备案)程序及时限:

招标代理机构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招投标监管机构在3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

国家、省批准变更的资质证书及复印件在7日内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企业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申请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备案的,予以通报批评。

发现与原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招标代理活动,并公示其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申报资格、申请资格复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证书有限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材料初审重点是原件、现场(办公场所)及原始档案。

招标代理业绩项目未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接受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的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一律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其代理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维护招投标交易的良好秩序和公正代理的市场环境,保证公开、公正、公平的代理质量。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有向招标人宣传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务,说明依法代理、公平中介、公正代理的办事程序和原则,依法与招标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投资(资金)性质、出资人、出资比例、资金到位率、应采用的招标方式、应具备的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的技术条件要求、投标人的业绩要求、投标条件(包括资质条件、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项目的范围标准)、资格审查(包括项目部人员资格条件)应当掌握准确。

对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条款应当熟悉,应当向招标人提供及时准确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代理收费的规定收取代理费。

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出售招标文件,不以盈利为目的收取工本费、资料费。

不得向投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本单位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和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对招标项目的发包内容、发包阶段及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向招投标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公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除按有关规定在国家或省级政府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外,必须在枣庄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开发布;

  (三)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受理投标人公开报名;

  (四)协助招标人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编写对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的答疑、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发给所有投标人;

  (六)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七)协助招标人将工程招标定标结果进行中标公示;

  (八)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办理中标通知书签证;

  (九)其它有关代理事项及向招标人提供法规政策等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所属代理从业人员应依法代理、公平中介、公正规范服务,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及其它不规范、不良行为:

  

(一)超出代理资质等级范围和专业胜任能力承揽代理业务;

  

(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非本公司在职人员)以本机构名义承接业务;

  (三)未签定代理合同或代理合同未备案开展代理业务;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招投监管机构监督,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理应进场交易招标工程;

  (五)代理招标备案时,弄虚作假的或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工程的;

  (六)在未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

高价出售招标文件或非法收取高额投标保证金;

收费标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收费不开正规票据;

  (七)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代理人员与被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员有利害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同时承揽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或为投标人代办报名等事项。

  (八)泄露与招标活动有关的任何情况和资料等保密事项;

  (九)其它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法纪、公正代理、诚信自律、专业知识等技能和素质教育,建立学习研究型和政策法律及业务知识,专业技术密集型单位。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招标代理活动实行公正评价制度,各环节的代理工作实行责任备案(备案表于开标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有完整、科学、有效地预防虚假招标的措施,招投标活动的承揽项目、签订合同等各环节应全面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不迎合招标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代理的招标项目实行公正评价,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年度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诚信档案,完善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对代理质量问题实行质量通报,对不规范问题及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不良行为公示。

对不良行为情节严重、质量问题较多的招标代理机构给予通报;

对从业人员给予停止3—6个月执业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时间、规定内容、规定标准备案或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3—6个月的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制度,以防范代理机构擅自截留、使用、拖延退还、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等不良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市(地)外招标代理机构在进入我市行政辖区内承接代理业务的,须设立分支机构,并到市招标办办理备案后方可进行代理业务。

  备案手续实行“一工程一备案”制度,备案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授权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分支机构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代理经历证明;

  (三)分支机构固定执业人员名单及证件,包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指取得省招标办代理人员培训上岗证书)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2人且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四)分支机构专职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专职人员上岗证书原件(停止或暂停执业后退还);

  (五)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七)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八)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已在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证明。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备案,责令改正;

弄虚作假的取消基本项目的代理资格。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

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不得在本地临时招聘主要业务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诚信档案记录、通报、不良行为公示、暂停代理(执业)资格的处理;

情节严重的,报上级资格认定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资质升级、吊销资质的处理。

市外的代理机构取消一年至两年进枣代理资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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