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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称为质剂。

“质”和“剂”由官府制作,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8、七出:

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休妻的几个条件。

即: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9.三不去:

在西周礼制中对男子单方面休妻权利的限制。

在三种情况下,即使触犯“七出”已婚妇女也可以不被丈夫休弃,称为“三不去”,即

1.有所娶无所归,即没有娘家可以归去的。

2.与更三年丧,即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

3.前贫贱后富贵的。

三不去与七出是封建宗法制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夫妻离异的基本原则,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10.五听 

西周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辞听是听言语表达,色听是观察陈述时的面色,气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耳听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目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

从中可以看出,西周时已经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

11.铸刑鼎

(考纲与教材有所冲突:

考纲上郑国子产的行为被称为铸刑书而非铸刑鼎。

而教材上两个统称为“铸刑鼎事件“。

建议考试时都写,统称为铸刑鼎事件,然后分别写的时候将子产的称为铸刑书即可。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郑国的成文法律。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史称“铸刑鼎”,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

12.竹刑

公元前530年,郑国大夫邓析综合郑国内外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在郑国流传,后为官方接受,成为正式的法律。

13.法经

战国时期法家前期代表人物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所公布的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订的魏国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是战国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其内容为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原文已经灭失。

14.云梦秦简

1975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大量秦简,共有40000多字。

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

经整理分为《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若干部分,大致可分为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

在此前,能够用来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文献文物资料极少。

而这批资料的出土,有力得推动了对秦朝法制的研究。

15.为吏之道 

睡虎地秦简中法律文献中的一篇,是秦代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16.髡刑

(教材与考纲就髡刑的分类有冲突。

教材说是耻辱刑而考纲说是身体刑但带有耻辱刑含义。

建议在人大的考试中就说是耻辱刑,统考就说是身体刑。

秦朝主要的耻辱刑/身体刑的一种。

方法形式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古代人认为: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

故常人都留须发,因此剃去头发鬓毛被看作对身体的一种伤害/耻辱性惩罚。

17.九章律

《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

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18.左官律

汉武帝时期为强化中央集权、打击和控制诸侯王的势力而制定。

是一部有关严禁擅自仕于诸侯的专门规定的律,即官员擅自舍弃朝廷的官职到诸侯那里做官,便是对抗中央的犯罪行为。

19.汉代读鞫

汉朝的一种判决方式。

在经过审判的各种程序,事无可疑后,法官可依据律令条文规定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当面宣读,叫做“读鞫”。

读鞫标志着一审结束。

20.上请

是汉代封建特权发展的产物。

指的是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关无权审理,须奏请皇帝裁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现任官职大小,功劳大小等,来决定是否减免刑罚以及具体适用何种刑罚的原则。

这是封建等级思想制度化的体现,使得等级特权制度合法化,也是礼治思想中“刑不上大夫”的体现。

21.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汉代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的。

是指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与儒家经义冲突时,则以《春秋》中的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一种审判方式。

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

春秋决狱对于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制社会法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22.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又称新律。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

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篇条为十八篇。

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这种体例一直为后世所继承。

魏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使礼律进一步融合。

23.北齐律

北齐建立后经过十余年编撰努力制成《北齐律》,使之成为当时具有很高水准的封建法典。

篇目共十二篇,即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其重要内容有:

创新并确立了“重罪十条”,这是后来“十恶”的起源;

将《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篇目精简为十二篇,这也被隋、唐、宋继承;

确立了封建五刑制的雏形,即死、流、徒、杖、鞭。

《北齐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是中国封建刑律发展史上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对隋唐的立法和法典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

24.名例律

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律,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领其余十一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这种体例为隋唐宋以至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

25、重罪十条

北齐律中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礼教的言行归纳为十条,称为“重罪十条”,置于律典的首篇,强调这十种犯罪属于刑罚重点镇压的对象。

其内容分别为:

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而且犯罪者不能享有“八议”等减免刑罚的优待特权。

重罪十条的设立使法律能够更有效地服务于皇权,并且进一步将礼与律结合起来。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十恶”即源于此。

26、官当

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品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和《陈律》中,正式确立于南陈,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27、开皇律

隋文帝于开皇三年修定后正式颁行,其突出之处有:

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篇目内容,体现“科条简要”的特点,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定型化;

把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五刑法定化;

区分公、私罪界限;

进一步发展封建特权法,除八议外,还规定官当等;

吸收《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正式形成“十恶”制度。

28、唐律疏议

又称《永徽律疏》,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典型代表。

它是以《贞观律》为蓝本,修改后颁布《永徽律》。

后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即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附律后,律文和律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它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不仅为以后王朝的法典提供样本,还对于亚洲周边国家有示范作用。

29、唐六典

是记载唐代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可以称作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于玄宗开元年间修订,内容主要记载了唐朝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及职责、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等制度和规定。

对后世王朝制定行政法典产生了重要作用。

30、五刑

隋朝《开皇律》把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即为封建制五刑,具体为死刑(两种:

绞、斩)、流刑(分三等)、徒刑(分五等)、杖刑(分五等)、笞刑(分五等)。

之后的封建王朝均予以沿用。

(奴隶制五刑为:

墨、劓、刖、宫、大辟。

31、十恶

隋《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形成“十恶”制度,置于篇首,作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所谓“十恶”是: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对于这十种严重犯罪,不仅规定最严厉的刑罚,而且犯罪者不能享有“八议”等减免刑罚的优待特权。

自《开皇律》创设“十恶”制度后,历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袭,作为封建法典中的重要的核心内容。

32、唐律公罪:

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唐律之所以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提高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

33.唐律私罪

私罪包括两种:

一种是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另一种是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之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但有谋私利的主观恶意,也以私罪论处。

34.唐律类推

唐律中对刑法适用原则的一种规定。

当处理某一案件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时,唐律规定可以适用类推原则,即"

诸断罪无而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

也就是指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35.化外人

唐律中的“化外人”就是外国人。

“化外人”的处罚原则规定:

凡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

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朝的法律。

36.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始修定宋代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

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自颁布之后,经数次修订但改动的内容很少,是宋朝的基本法典。

37.编敕

敕是宋代的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编敕,是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立法活动。

38.盗贼重法

 

 

盗贼重法主要用于对付反抗朝廷的行为。

神宗熙宁四年,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

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

其实质是为了维护统治阶层的人身财产和利益,以严刑峻法打击民众的反抗。

后果:

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贼盗犯罪,但激化了社会矛盾。

39.折杖法

宋太祖颁布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仗、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笞杖刑折为臀杖;

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

流刑脊杖后于本地配役一年;

加役流刑,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弊端。

后徽宗对徒以下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伤害。

40.凌迟

是死刑中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

是一种以利刃残害犯人肢体,使其慢慢死亡的一种刑罚,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

宋朝从仁宗时开始使用,至南宋成为法定刑。

这种酷刑延至清末才被废除。

41、审刑院

宋太祖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从而使大理寺降为某种意义上的“慎刑机关”。

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核,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权集中于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神宗变法后,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42、元典章

元朝英宗时地方政府编集的元朝制度法令的大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内容汇集了元初以来至英宗时期有关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和民俗风情等各个方面,是研究元朝法制的珍贵资料。

43、大明律

大明律从吴元年着手制定,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成,共30卷460条。

它适应强化六部集权皇帝的需要,体例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其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是中国传统社会后期一部重要的法典。

44、明大诰

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的一部刑事特别法,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大诰》在内容上,采辑洪武年间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主要特点是:

律外用刑,重典治吏和明刑弼教。

45、充军

明代在新五刑外增加的一种正式的刑罚,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充军有远近的区别,远至四千里,近至一千里。

同时还分为两种类型,终身就是犯人本人终身充军,永远就是子孙后代还要永远充军。

46、奸党罪

朱元璋洪武年间为了维护皇权,防止大臣们内外勾结,结党营私,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员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从中可以看出朱元璋对于维护皇权稳定性的高度重视。

从规定上看,奸党罪没有具体标准,也没有具体明显的危害后果,纯粹是为统治者镇压政敌、扫除异端打开方便之门。

奸党罪的实施,导致明朝冤狱丛生,激化了统治阶级内部矛盾。

47、厂卫

厂卫是明代的特务司法机构,其机构先后为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等。

厂卫制度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

其司法特权主要有:

一是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

二是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这种黑暗统治加剧了社会矛盾,加速了明代统治的灭亡。

48、廷杖

明代皇帝强化中央集权控制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在朝廷上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加仗刑的惩罚方式,是正规刑之外的法外用刑方式。

49.都察院

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之一,都察院是监督性的司法机构,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

都察院附设监狱,关押皇帝直接交办的重要案犯。

监察御史直属都察院,分掌地方监察工作,定期巡视地方,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

明代通过御史巡视监察,维护了君主专制统治。

50.九卿会审:

在明朝九卿圆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

九卿包括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

按照清朝的制度,凡属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并将结果报请皇帝裁决。

在清代的秋审和朝审中,一般都会有九卿参与会审。

 

51.刑部

隋初定官制,刑部为六部之一,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与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共掌司法,首创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立体制。

自此,刑部作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历经宋、元、明、清相沿无改,但其职掌却有所变化。

概括刑部的职权变化:

隋唐时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掌与复核和刑罚执行有关的司法行政权;

元代时职能扩展,既掌司法行政权,又掌审判权;

明朝时虽主要掌审判权,但地位提高,组织扩大;

清朝时仍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但权限日宽,成为清朝职权最重的司法机构。

清末将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行政,不再担任任何审判职能。

52.大清律

大清律定型于乾隆年间,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而成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中国传统法律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53.秋审

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

每年秋天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有时皇帝也会亲临。

秋审被看成“秋审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审的基本规范。

54.朝审

是清朝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会审形式。

朝审所复核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10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和秋审基本相同。

55.钦定宪法大纲

是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

是清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的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

在颁布后遭到社会各界的反对与批评,并未真正实施。

56.十九信条

全称《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爆发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的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立宪骗局破产的最后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

因此,并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57.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

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的目的是把它作为《大清新刑律》制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因而对承传已久的《大清律例》并没有作太大的变更,其基本内容依然延续旧律。

58.大理院

清末修律过程中进行司法机构改革,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并附有解释法律等职能。

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59.领事裁判权

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其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该国设立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保障其他特权的基础。

6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是辛亥革命的产物,是南京政府1912年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还明确了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二、简述题

1、简述西周的五刑制度

“五刑”是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刑、劓(yi)刑、刖刑、宫刑、大辟等五种刑罚。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整的刑罚体系。

夏朝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墨、劓、刖、宫、大辟等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罚而广泛使用,其影响及于秦汉。

2、简述吕刑的主要内容

《吕刑》是西周中期吕侯制定的刑书。

这部法首先论述了刑的起源,认为各种肉刑始于苗民。

《吕刑》通篇反复强调一个“中”字,要求用刑应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力求刑罚不轻不重。

同时反复强调崇德,要求司法的过程都必须十分慎重。

还具体规定了疑罪可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周穆王时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

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候做《吕刑》。

此次吕候所作《吕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证,但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候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3、简述西周婚姻的“六礼”制度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缔结必须经过的六道程序。

具体包括:

(1)纳彩,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凶吉。

(3)纳吉,在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也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6)亲迎,即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简述春秋时期的成文法的公布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袭西周的法律,主要是依靠不成文的习惯法以及君王的“命”、“诰”、“誓”等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

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新的成文法的活动在一些诸侯国中开展起来,其中著名的事例有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和晋国出现的“铸刑鼎”事件。

(1)、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2)、竹刑。

邓析是郑国的大夫,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后来“竹刑”得到郑国官方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

(3)、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该国法典刻在鼎上,公布于众。

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的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代表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上中国法律历史舞台。

5、简述西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

西汉建立后,非常重视总结秦代灭亡的教训。

汉文帝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问题。

当时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社会矛盾趋于缓和,政权已经相当巩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也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汉文帝在缇萦上书后下令进行刑制改革,首先下诏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kun)钳城旦舂,把劓刑改为笞(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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