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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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42家交易所中,除限价委托外还提供市价委托交易方式的交易所有37家,占交易所家数的88。
新交易规则规定的五种市价申报方式,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推行市价申报方式的具体实现路径,首先提供“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有利于市价委托交易方式的推广,加强投资者教育;
执行价格不确定风险较低,可以避免市场波动性加剧,有利于保持市场平稳运行。
视情况推出“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没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证券交易暂不采用市价申报方式由于新股上市首日等情况不设涨跌幅限制,如果投资者采用市价委托的方式进行买入委托,券商在前端进行合法性检查时将无法确定客户的保证金冻结额。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定义:
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指买卖申报队列中买方队列的最高价或卖方队列的最低价,或,以进入交易主机当时的“买一价格”作为指定价格的卖出申报,以进入交易主机当时的“卖一价格”作为指定价格的买入申报,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交易模式范例一,15.00,1000,14.95,3000,14.92,5000,14.90,6000,14.88,2000,14.86,5000,14.83,3000,14.80,1000,采用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买入5000股,15.00,1000,14.95,3000,14.92,5000,14.90,1000,14.88,2000,14.86,5000,14.83,3000,14.80,1000,买入5000股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全部成交,对手方最优价格队列剩余1000股。
交易前,交易后,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交易模式范例二,15.00,1000,14.95,3000,14.92,5000,14.90,6000,14.88,2000,14.86,5000,14.83,3000,14.80,1000,采用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买入7000股,15.00,1000,14.95,3000,14.92,5000,14.90,1000,14.88,2000,14.86,5000,14.83,3000,7000股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报成交6000股,剩余1000股以14.90元为指定价格保存在本方队列。
交易前,交易后,指买卖申报队列中买方队列的最高价或卖方队列的最低价,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定义:
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或,以进入交易主机当时的“买一价格”作为指定价格的买入申报,以进入交易主机当时的“卖一价格”作为指定价格的卖出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交易模式范例一,15.00,1000,14.95,3000,14.92,5000,14.90,6000,14.88,2000,14.86,5000,14.83,3000,14.80,1000,采用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买入5000股,15.00,1000,14.95,3000,14.92,5000,14.90,6000,14.88,7000,14.86,5000,14.83,3000,14.80,1000,在该申报队列中,按时间优先原则,原有2000股申报要优于后来的5000股申报。
交易前,交易后,“对手方最优”与“本方最优”价格申报的比较,买入价格,卖出价格,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优点:
申报成交效率高,执行价格不确定性风险较低。
优点:
执行价格不确定性风险较低,成交效率略低于“对手方最优”。
适合:
对交易价格不太敏感,要求委托及时或快速执行,愿意主动成交的投资者。
对交易价格较为敏感,但希望委托能及时执行,愿意被动成交的投资者。
新增两种市价申报与限价申报的比较,保留在买卖申报队列,保留在买卖申报队列,保留在买卖申报队列,申报剩余量处理方式,中,很低,视指定价格而定,申报无法及时执行的风险,低,低,无,执行价格不确定风险,中,高,视指定价格而定,申报成交效率,连续竞价,连续竞价,集合竞价/连续竞价,适用范围,本方最优价格,对手方最优价格,投资者指定,价格决定方式,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限价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提供市价委托方式需注意的事项,证券公司在向其客户提供市价委托方式前,必须完成对其自身技术系统的改造,并经测试成功。
证券公司在向其客户提供市价委托方式前,要做好投资者宣传工作,让客户充分了解采用市价委托方式进行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
交易制度创新之二吸收并完善中小企业板四项创新措施,中小企业板四项创新措施,开盘集合竞价制度;
收盘集合竞价制度;
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股票异常波动停牌制度。
开盘、收盘均采用开放式集合竞价方式,开放式集合竞价制度是指在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实时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等信息的集合竞价方式。
中小企业板的实践经验证明:
提高集合竞价透明度;
提高投资者参与集合竞价的意愿;
强化集合竞价价格发现机制;
减少集合竞价期间市场的操纵行为。
开盘、收盘集合竞价具体时间,开盘集合竞价:
9:
15-9:
25收盘集合竞价:
14:
57-15:
009:
20-9:
25、14:
00之间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
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揭示内容,集合竞价参考价格揭示到行情中的“买价一”、“卖价一”字段;
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
匹配量揭示到行情中的“买数量一”、“卖数量一”字段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未匹配量根据是买方剩余量还是卖方剩余量揭示到“买数量二”或“卖数量二”字段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集合竞价即时行情揭示范例,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未匹配量,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单日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有涨跌幅限制股票、封闭式基金无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单日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分别公布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证券;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证券;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证券;
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直接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交易异常波动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机构专用席位的披露方法,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席位的,其公布名称统一为“机构专用”。
在交易公开信息中出现“机构专用”的,是指基金专用席位、券商自营专用席位、社保专用席位、券商理财专用席位、保险机构专用席位、保险机构租用席位、QFII专用席位等机构投资者使用的专用席位。
异常波动停牌制度,股票、封闭式基金出现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
30复牌;
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新交易规则仍采用现行中小企业板异常波动认定标准,即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
(四)深交所或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交易制度创新之三完善大宗交易制度,完善大宗交易制度三项内容,放开大宗交易价格限制;
延长大宗交易时间;
允许证券品种组合大宗交易,放开大宗交易价格限制,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
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
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延长大宗交易时间,申报时间9:
15-11:
30、13:
00-15:
30成交确认时间15:
30,允许证券品种组合大宗交易,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降低债券、债券回购大宗交易最低门槛,单笔债券、债券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交易制度创新之四实行差异化交易机制,调整中小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有效竞价范围是指证券买卖申报参与竞价时其申报价格相对于前一笔成交价格的上下限。
设置有效竞价范围目的是为了保证盘间交易价格的连续性,防止证券价格大幅波动。
中小企业板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
除中小企业板股票外,深市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仍保持不变,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申报范围一致,即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债券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竞价范围设置范例,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某股票发行价为5元,该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其有效竞价范围为0.01元到45元之间;
该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期间某个时点的最近成交价为10元,那么该股票当时的有效竞价范围为9元到11元之间。
预留差异化制度接口,回转交易制度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主交易商制度,交易制度创新之五丰富交易监管手段,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引入异常交易特别停牌制度,深交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统计信息。
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公告。
异常交易特别停牌制度的停牌及复牌的时间,由深交所决定。
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措施,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影响的,深交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并对相关交易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作出说明;
必要时,深交所还可以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供资料。
对于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可视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以及上报证监会查处等监管措施。
其他内容,ETF、权证和债券回购,ETF、权证和债券回购等品种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融资融券,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零股交易,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9:
25至9:
30,每个交易日9:
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处理。
交易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深交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发股票上市的;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纪律处分,增加了暂停交易和取消交易资格两项纪律处分;
同时允许会员对公开谴责、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和取消会员资格四项处分申请复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