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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6-00170002

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

(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

第七条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

(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

(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

(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四)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

(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

第八条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

(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三)《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

第十条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

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

(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评价工程实体质量;

(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

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在对起重、装卸、输送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

第十五条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

第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鉴定结论为合格:

(一)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

(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

(三)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

(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

(五)设计单位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一)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

(三)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四)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B)要求。

第十八条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质监机构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3)。

第三章竣工质量核定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

(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

(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三)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

(四)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

(五)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

(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四)项目试运行报告;

(五)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处理报告;

(六)沉降位移观测报告;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

第二十三条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

(二)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情况;

(三)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

(四)抽测工程沉降位移、疏浚断面水深等主要质量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9);

(五)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

(一)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二)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合格;

(三)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

(一)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

(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

(三)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质监人员玩忽职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水运养护、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2.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

3.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4.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

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

附表:

1.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

2.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

3.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表

4.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鉴定表

5.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表

6.船闸主体工程质量鉴定表

7.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鉴定表

8.闸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表

9.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表

附件1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工程单位工程已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并经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合格。

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向你站提出交工质量鉴定申请,请给予办理。

附件:

1.建设管理总结报告

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5.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

6.工程质量及其它有关资料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

工程项目

单位工程

工程概况

质量预验收情况

施工单位质量检验意见:

本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施工资料齐全完整,工程观感质量合格,施工中严格执行了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工程质量自评合格。

同意申请交工质量鉴定。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施工单位

(公章)

监理单位质量检验意见:

施工单位已按合同、设计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并经监理审核。

施工资料齐全完整,观感质量复评合格。

施工中严格执行了相关标准规范规程。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同意申请交工质量鉴定。

总监签字:

年月日

监理单位

(公章)

设计单位质量检验意见:

施工单位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施工资料齐全完整。

同意申请交工质量鉴定。

项目设计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设计单位

(公章)

建设单位质量检验意见:

施工单位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并经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合格。

同意申请交工质量鉴定。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建设单位

(公章)

附件3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单位工程)

工程项目:

编号:

单位工程

工程规模

建设单位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质量鉴定时间

质量鉴定依据

鉴定意见

监督负责人:

(监督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

单位工程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质量负责人

序号

项目

检查验收情况

检查验收结论

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

共个分部,合格个分部,合格率为%共个分项,合格个分项,合格率为%

2

质量保证资料

共项,

经核查,符合要求项,

不符合要求项.

3

涉及安全和主要功能项目抽查结果

共抽查项,

符合要求项,

不符合要求项

4

观感质量

检查项目总分分,

实得分分,得分率

5

质量检查综合结论

检查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质量监督机构

(公章)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公章)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公章)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公章)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公章)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4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

(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全部建成,各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合格,工程试运行情况良好,竣工档案完整,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要求,现申请竣工质量核定,请给予办理。

附件:

1.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3.项目试运行报告

4.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或缺陷处理情况(如有)

5.沉降位移观测报告

6.其它有关资料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开竣工日期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验结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项目质量检验结论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质量监督机构

监督负责人:

年月日

注:

本表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

附表1-1重力式码头工程实体检测项目评价表

单位工程名称:

年月日

工程

抽查项目

抽查数量及方法

权值

合格率

基础

基床完整性

抽查水下摄像资料或水下探摸:

选10个断面,检查坡肩宽度、坡度或护底宽度。

3

墙身结构

临水面错牙

用钢尺,选10点。

1

接缝宽度

用钢尺,选10点。

1

上部结构

砼强度

用超声回弹法或取芯法,不少于10个测区。

3

钢筋保护层厚度

用钢筋保护层厚度测定仪,任选二处,每处不少于10点

2

面层平整度

用2m靠尺和塞尺,测10处,每处2点。

1

混凝土防腐涂层厚度

任选二处,每处不少于3点。

1

停靠船和

防护

设施

系船柱安装

平面位置

用全站仪,测纵横两方向,总量的50%

1

底盘顶标高

用水准仪,测两对边,总量的50%

1

橡胶护舷

标高

用水准仪,总量的20%

1

间距

用钢尺,总量的20%

1

轨道

标高

用水准仪,每20米一处,不少于10处。

1

间距

用钢尺,每20米一处,不少于10处。

2

整体尺寸

总长度

用全站仪,测前沿1点。

1

前沿线位置

用全站仪,每20米1点。

2

顶面标高

用水准仪,每20米1点。

2

前沿底高程

测深水砣,检查不少于5处。

3

权值合计

实体检测得分

鉴定人员

注:

1、权值为“2”、“3”项目为主要检测项目;其中砼强度必须合格。

2、工程实体检测以上表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加权合格率,乘100作为工程实测得分。

附表1-2重力式码头观感质量评价表

单位工程:

年月日

序号

评价

项目

质量要求

标准分

评价等级

实得分

一级

95%

二级

85%

三级

70%

1

码头

面部

表面平整、坡向符合要求

10

变形缝顺直、上下贯通,填缝符合要求

10

分格缝清晰、顺直,灌缝饱满、均匀

10

沟槽顺直,与面层接茬平顺

10

盖板平整、稳固

10

无明显碰损和建筑污染

10

混凝土面层抹压、拉毛均匀,无裂缝、严重龟裂和起砂

20

铺砌面层砌块完整、无破损,与构筑物接茬平顺、紧密

20

沥青混凝土面层颜色一致,颗粒均匀,无骨料集中、臃包、推挤和烂边

10

2

迎水面

码头前后沿线顺直,无明显错台和弯曲

20

表面平顺,线条清晰,无过大错台

10

施工螺栓拆除和螺栓孔封堵符合要求

10

3

混凝土结构

构件表面无严重缺陷,一般缺陷未超出要求

20

构件边角完整,无明显碰损

10

施工缝平顺、密实,无明显流坠

10

安装铺垫砂浆饱满、勾缝密实、整齐

10

修补质量符合要求

10

附加外防腐均匀、颜色一致,无明显漏涂

10

4

钢结构

防腐涂层均匀,无漏涂

10

漆膜完整,颜色一致,无流挂和皱皮

10

无明显脱皮和泛锈

10

5

码头

设施

系船柱位置、方向正确、安装紧固

10

护舷位置正确、安装紧固

10

护轮坎顺直、无明显缺陷和碰损

10

栏杆、铁梯、踏步等位置正确,无明显缺陷

10

泄水孔位置正确、排水通畅

10

6

接岸

岸坡

码头接岸处无明显差异沉降

20

坡面平整,无明显变形

10

压顶与防汛墙顺直、无明显缺陷

10

其他附属构筑物符合要求

10

合计

应得分:

实得分:

得分率:

%

组织单位

鉴定人员

附表1-3重力式码头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单位工程:

年月日

序号

资料名称

检查内容

核查结果

1

工程测量控制点验收记录

控制点、基线、水准点验收复核记录

2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水泥

混凝土用砂、石骨料

混凝土用水、外加剂

钢材、钢筋

土工织物及其它

3

混凝土(砂浆)施工检验报告

配合比通知单、计算书等

抗压强度

混凝土抗冻、抗渗

混凝土(砂浆)强度评定表

氯离子含量检测或评估、抗氯离子渗透检测

4

钢材、钢筋焊接检验报告

焊接、连接材料合格证

焊接、连接性能检测报告

5

土工检验报告

稳定土配合比通知单

土击实试验、土干密度

稳定土抗压强度

6

构件等出厂合格证

构件等合格证及有关检验报告

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间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

中间验收记录

8

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记录

基槽开挖

基床抛石、夯实(爆夯)、整平

9

主要构件安装、倒滤层施工及验收记录

施工记录

验收记录

10

沉降、位移观测记录

观测记录及报告

11

结构物裂缝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

12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检测记录

检查检测记录

13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质量检验评定表

14

工程竣工整体尺度测量资料

测量数据、报告

15

工程质量事故及调查处理记录

有关记录资料

16

其他资料

主要变更记录等

核查意见

核查人员

附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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