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关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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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关系研究
『摘要』:
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作为共存于家庭和社会的两大问题,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本文以多维的视角,揭示了家庭暴力受害经历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概述,讲诉了家庭暴力,第二章阐述了青少年犯罪。
第三章阐述了青少年犯罪的组织化、隐蔽化。
第四章为总结。
『摘要』:
家庭暴力青少年犯罪因果关系
某市山区一名8岁的小男孩王闯,只因没有完成作业,被母亲骆淑平打成重伤,引发肾功能衰竭。
这是一起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后经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骆淑平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在我们为这母子二人惋惜的同时,可发现,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以婚姻血缘关系为基础构建的家庭看作个人生活的庇护所。
然而,就是在这个本应充满温情的地方,却存在一种古老又为人们所熟视无睹的现象———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其受害者主要为妇女、儿童和老人。
从法律性质上看,家庭暴力大多数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少数严重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但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涉及个人及家庭隐私等特点,而长期为社会所忽视,成为“悄悄的犯罪”。
我国于80年代初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与此同时,日趋严重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重视。
笔者对于这两大社会现象进行了研究,力求探寻着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
一、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家庭及其成员之间的暴力。
在此,主要谈一下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暴力问题。
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明文规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但父母对子女使用家庭暴力而导致子女人身伤害的案件仍屡见不鲜。
分析其原因主要是:
1、施暴者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差。
作为父母,由于自身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面对事业不顺,家庭不和,子女不孝,都可以成为他们施暴的理由,施暴的手段也多种多样。
他们将孩子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处置,谁都无权干涉。
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施暴行为是虐待,不知道虐待子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导致子女的受害。
2、父母望子成龙心切,而子女表现不尽人意。
父母将子女作为自己生命的延续,或子承父业,或了却父母年轻时的未完心愿,因此,对子女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而子女的表现一旦不尽如人意,父母就会觉得给自己丢了脸面,或恨铁不成钢,从而导致施暴,他们始终坚信“不打不成材”。
但大量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往往会适得其反,使这种传统的家庭教育观念受到了挑战。
3、子女处于弱势,面对父母的暴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又很难获得援助,使家庭暴力难以遏止。
一方面子女由于年幼,受智力条件所限,面对父母的施暴,只是逆来顺受,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另一方面,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关注不够,邻居、居委会、妇联等个人或团体不能及时发现并反映父母施暴问题,使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隐蔽性。
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子女丧失了法律与社会的援助,父母也不能及早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任由这种暴力自由发展下去。
这三种原因引发的家庭暴力,不仅会影响青少年正常的成长发育过程,使他们丧失对父母的信任感与依赖感,更为严重的是会造成青少年心理的扭曲,使之出现反社会人格,并带有较强的攻击性,最终会诱发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
二、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是社会的一面镜子,从某种意义上讲,又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
他们能否健康地成长,直接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
然而青少年时期也是人生的危险期,极易引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实施了依法应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见曹漫之《中国青少年犯罪学》)。
在我国,一般来讲,青少年是指14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界定青少年犯罪概念的法律依据。
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已日益成为全球一大社会问题,我国青少年犯罪也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纵观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犯罪类型的复杂性和犯罪动机的恶劣性。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张黎群指出,当前的青少年犯罪不是局限在单一的或某几种类型的犯罪,而是表现为犯罪类型的多样性,如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犯罪,其中盗窃、抢劫罪比重较大,约占整个青少年犯罪的75%左右。
另外,青少年犯罪的成人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犯罪动机呈现出贪利性、淫乱性、疯狂性和凶残性的
特点。
2、青少年犯罪的性质趋向危险,手段趋向智能化。
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已从一般地小偷小摸、殴斗伤害等行为向杀人、抢劫、强奸等性质严重的犯罪扩展,青少年暴力犯罪明显增长。
同时,随着科技的发达,青少年犯罪手段也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在作案时利用科技的程度越来越高,反侦查的手段也越来越多。
3、青少年犯罪的组织化、隐蔽化。
目前,青少年团伙型犯罪正在逐渐增多,组织越来越严密,活动越来越隐蔽。
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活动呈发展趋势。
4、青少年犯罪中小龄犯罪和女性犯罪在增加。
据公安部调查结果表明,和70年代相比,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实始年龄提前了2—3岁。
其中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比例在增加,年龄最小的不满10岁。
而女青少年犯罪的绝对数和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的比重也在增加,正由“依附型”向“独立型”发展,特别是流氓罪,性方面的犯罪增加更为明显。
到目前为止,我国青少年犯罪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
出现如此之高的犯罪率,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主观原因如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状况,表现为感情情绪与理智的不平衡,空洞的幻想和强烈的欲求与社会供给不足发生的矛盾。
又包括客观原因如家庭环境的影响,学校教育的欠缺,不良社会风气和经济文化生活的熏染等方面。
主客观原因互相作用,导致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产生。
在上面讲到的青少年犯罪原因中,家庭因素中的父母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客观原因之在家庭暴力之下,发生了一起起儿童被父母残害的悲更导致了许多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发生。
下面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些案件:
陈铁,男,河北省丰南市三中学生,经常沉湎于游戏机,恨铁不成钢,多次毒打施暴,使陈对其母怀恨在心,于年4月14日与同学韩光勒死其母,案发时年仅17岁。
曹休,辽宁省盖州市团甸乡西高屯村人,是家中唯一的,受家人宠爱,在学校不爱参加劳动,遭老师批评,对产生逆反心理而厌学。
其父母由爱生恨,教育的唯一手是打,在其心里埋下了仇恨的种子,于是在自己家饭菜毒,导致其母毒发身亡,父亲、妹妹经抢救脱险。
……这些触目惊心的血案,无不是由于实施家庭暴力而导少年犯罪而产生的。
那么,为什么实施家庭暴力就会导少年犯罪呢?
这是因为,青少年时期是生命跃动时期,情绪易激动,较强烈,模仿欲强。
但由于缺乏文化的积累和社会实践的经验,使他们对社会诸事务还处于感性的或幼稚的认识水平上,自控能力也较差,从而导致行为带有浓厚的自发性、盲目性和冲动性。
在这种生理、心理状态下,就要求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加以引导,其中家庭教育尤为关键。
因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位老师,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形成道德品质的基础,家庭教育的好坏是决定青少年是否犯罪的因素之一。
有的青少年,从小生活在优越的环境中,家长过分的庇护、迁就,使他们从小养尊处优,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情感异常脆弱,一旦这种优越感不复存在,面对父母的暴力,就难以接受,一时冲动就会酿成大祸。
如前文提到的案例。
还有的青少年,从小生活在充满暴力的家庭环境中,在这种高压政策下,人格自卑,产生逆反心理,最终导致精神麻木,自暴自弃,甚至逃离家庭,迅速滑向犯罪。
这类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恶地报复社会,危害性极大。
三、剖析家庭暴力与青少年之间的因果关系。
家庭暴力受害经历与青少年犯罪因果关系似无实有、外虚内实,两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进行深入、全面的理论剖析。
(一)理论剖析
1、生态学视角下的剖析
个人的成长、发展离不开所处的环境,个人只有通过与环境之间的互动过程才能获得发展。
环境是暴力发生的客观原因之一,环境的失衡,往往催化暴力的发生。
#&%家庭既是社会的细胞和血缘关系组成的生活单元,而且更是对青少年进行培养、训练、教育、品格塑造的课堂。
家庭不仅提供物质条件,更提供精神方面的支持。
青少年在家庭里不仅应充分获得关怀,还应当学习到做人的道理。
充斥暴力的家庭,家长教育方式简单,棍棒代替说理,滥施家长权威,青少年与父母在家庭中经常发生冲突,孩子无法听从父母的要求,父母觉得孩子是故意违抗,造成家庭中缺少良好的气氛,失去了成员间的和谐、尊重、爱护、关怀、体贴、谅解、谦让、团结的情绪,内部关系紧张,矛盾重重。
家庭独有的功能———培养良好情感,没有得到发挥,青少年感受不到家庭的亲密与温馨,自然会对社会和他人产生情感上的距离,甚至形成双重人格,家长面前一个样,家长背后却是另一副面孔。
其心理随意性的强化,进而引发行为上的放纵性,缺乏正确的人生观的青少年缺乏同情心、是非观念淡、责任意识低,自控能力差,一旦有了犯罪动机,就容易犯罪。
2、生物学视角下的剖析
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雄性无可避免地会用暴力来使雌性屈从于自己,以保持其在生物繁衍方面的优势。
为了确保其生养照顾的投资符合其生物繁衍的目的,避免其生物繁衍宝贵资源的浪费,人们必须确定自己养育的人是己身所出,方能投入爱心。
因此,儿童若外貌和遗传特征与其父母差异性大,或者非其父母亲亲生的骨肉,则较难获得父母的关爱,即继亲家庭、寄养家庭、收养家庭的孩子较容易受到不当对待。
另外,如果青少年从小就因生理上的缺陷使其生物繁衍的功能受到障碍,则此类孩子也较易受到忽视。
青少年行为失范的主要原因是因家庭关系的弱化。
父母不妥当的对待,以及子女对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的疏远,青少年对家庭的依赖关系直接影响社会对青少年的控制能力。
美国学者提出:
“一个以感情纠纷频繁、婚姻不和谐和情感冷淡疏远为特征的家庭远比那些单亲结构的家庭更有可能产生犯罪。
”在暴力家庭中长大的青少年,从小感受到的只是忽略、漠视,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对于家庭缺乏归属感,个性冷漠,性格偏执。
造成他们没有通过家庭完成初步社会规范的学习,在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方面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一旦脱离家庭的束缚,非常容易发生越轨行为,甚至陷入犯罪泥潭。
3、社会压力释放理论视野下的剖析
导致家庭发生暴力的原因,其一为家庭面对结构性的压力或者缺乏恰当释放的资源或能力,例如家庭经济结构的弱点是导致暴力犯罪的直接原因;其二为整个社会充斥着使用暴力的文化常模与习惯,暴力的使用变得习以为常,因此不管是为了表达感情或是工具性的目的,暴力经常被用以作为释放压力的方式。
在暴力频现的家庭里,不仅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关系紧张,而且家庭与外部环境、家庭成员与亲戚朋友之间的关系也不见融洽。
处于这种环境中的青少年,因为与父母感情交流少,面对问题不知该如何去正确解决,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明显不如和谐家庭环境成长的孩子,当无法由家庭经验学习到问题的解决技巧时,他与同学、师长的人际关系也很难达到和谐。
冷漠常常伴随着他们,当他们不能有效处理情绪上的痛苦时,就会内化为自我冲突,其情绪或浮躁易冲动,或沉默孤独,不爱与人交往,正因为其情感无法向理性化、平稳化的积极方向发展,容易模仿以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也可能对暴力行为觉得理所当然。
面对社会他们或攻击或消极逃避,常常会因一件小事就感情冲动,不计后果,实施犯罪。
4、社会学习理论视野下的剖析
人类行为是透过观察、模仿、示范、演练等过程而获得,行为也可以透过增强或削弱外界影响而加以塑造或改变。
对青少年而言,曾经经历家庭暴力者(身受暴力或目睹使用暴力),将来较容易在其家庭中使用暴力,因为家庭是个人成长与学习生活经验,获得角色行为的最重要场所,家庭也是个人学习如何面对挫折、释放压力、应付危机的地方。
一个孩子要从纯生物的人成长为正常的社会的人,最基本、最普遍的是通过家庭学习过程。
青少年在家庭中通过察言观色从父母那里学会了如何处理怒火和暴力。
美国社会学家罗伊·鲍迈斯特尔曾说:
实际上,在家庭暴力的代际转移中,这种学习过程是最重要的,近来研究发现,受暴力对待的儿童长大后比别人更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者,研究还发现看见父母打架的孩子,在自己的婚姻中也更易使用武力。
"当孩子看见父母在某些刺激下失控了,当同样的刺激出现时,他们也允许自己失控。
犯罪行为是从人们的生活经历中学习获得的,人们是否进行了犯罪行为,深受社会环境中的有关因素的制约,家庭成员的示范和鼓励是攻击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形成原因。
父母是青少年最亲密、最主要的示范者,他们的行为是青少年最经常、最活跃的范例,青少年很容易从父母那里学会运用惩罚和攻击来解决冲突的行为方式。
(二)家庭暴力受害经历与青少年犯罪因果关系的理性揭示:
1、家庭暴力受害经历与目睹家庭成员使用暴力相互对待,对于家庭中成长的儿童与青少年,有非常负面的影响,使得他们长大后较易成为犯罪人或家庭暴力实施者。
与一般青少年相比,犯罪青少年曾经遭遇家庭暴力的比例显著较高,遭受家庭暴力之后身体受害情形、心理创伤情形与以负面行为回应受暴的情形,均较为严重。
虽然不是全部遭受家庭暴力的青少年都会成为犯罪者,但家庭暴力受害经历对青少年所造成的身心伤害的确会显著的增加青少年行为不端或犯罪行为的危险。
2、虽然家庭暴力可能会增加青少年从事犯罪行为的危险,但若没有造成受害青少年以不良行为加以回应,则其从事不法或犯罪行为的危险可大大降低。
然而,倘若因而造成青少年以不端行为(逃学、夜不归宿、吸毒、自伤、报复、攻击)加以回应,则其从事不良或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将大大升高。
3、家庭暴力受害经历对青少年从事不良或不法犯罪行为具有显著的预测力。
但其直社会·家庭环境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研究接预测力较小,间接预测力较大。
所谓间接预测力,指家庭暴力受害经历经由青少年的生理伤害、心理创伤与不良反应行为等中介变项,预测青少年的不良与犯罪行为。
4、青少年从小在家庭中遭受各种暴力对待,不是立即就造成其行为不端或犯罪,而是透过生理伤害、心理伤害、不良反应行为等路径影响青少年的行为。
青少年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后仅有生理伤害与心理伤害,而未随后出现不良反应行为,则其从事不端或不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较小,不过青少年受暴后如果有生理创伤与心理创伤,其引发不良反应的可能性不低,尤其心理创伤引发不良反应行为的影响力大于生理创伤。
5、家庭暴力受害经历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病源因素,社会各界在震惊于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之际,绝不能忽视很多青少年从小开始经常遭受暴力对待的事实。
现在社会把关注的焦点放在青少年外显的犯罪行为上,而忽视了造成这些行为的根源。
其实防治青少年犯罪的治本之道,就在于给青少年从小有一个快乐健康的家庭生活。
四:
总结
目前,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仅有法律还是不够的,家庭、学校、社会必须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制止家庭暴力,为了祖国的明天,共同筑起一道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大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