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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步骤

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

一、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检验检疫程序是指:

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检/申报、采样/抽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的全过程。

下面对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进行简要阐述。

(一)报检(后面进行专门介绍)

(二)抽样及制样

凡需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均需检验检疫人员到现场按有关规定抽取样品。

凡需对所抽取样品经过加工方能进行检验的称为制样(样品制备)。

样品及制备的小样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过样品保存期后销毁;需留中间样品的按规定定期保存。

(三)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是对出入境应检对象,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学的、微生物的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卫生除害处理

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卫生除害处理的对象包括:

出入境的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的卫生除害处理以及公共场所、病源地和疫源地的卫生除害处理等。

(五)计/收费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执行的计/收费办法及计/收费标准的依据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发改价格[2003]2357号文《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六)签证与放行

1,检验检疫的签证与放行

(1)出境货物。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又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2)入境货物。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

然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对外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方面对外索赔。

需异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检验检疫手续。

2、出入境鉴定业务的检验检疫签证

(1)出境货物。

检验检疫机构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按照合同、信用证的要求,对外签发各种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对检验检疫鉴定不合格的出境货物,对内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2)入境货物。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合同和报检人的申请,对货物品质、卫生、重量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鉴定,对外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凭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结算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其它鉴定业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国内外委托的检验检疫签证

委托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并由检验检疫签发委托检验检疫结果单的签证。

4、签证的领取

报检人领取证书时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对证书应妥善保管。

各类证书应按其特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混用。

二、报检

(一)什么是报检

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得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其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

1、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扣时限: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箱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8)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9)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2、出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和时限:

(“产地检验”原则)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出境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早、装箱单等有关证单。

(2)凡实施卫生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验证或其他需经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3)报检品质检验,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4)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5)报检入境旧机电产品时,还应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

(6)申请残损鉴定,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证单。

(7)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8)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时,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9)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批手续的,应提供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分配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1)入境食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2)入境化妆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3)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14)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货物时,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5)入境特殊物品时,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16)委托其他代理单位报检时,应加附委托书原件。

2、出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定单)、信用证及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进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委托其他代理单位报检时,应加附委托书原件。

(4)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6)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7)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检验结果单》(正)。

(8)出境特殊物品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

除对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实施行政许可外,目前我局直接负责受理、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分别为:

尸体/棺/骨骸出入境许可证的签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签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我局负责受理、初审后直接报送画家质检总局的行政许可项目有2项,分别为: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受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受理。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我局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有4项,分别为: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中卫生登记的受理、考核和卫生注册的受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受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受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的受理。

几项主要行政许可项目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1、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范围

凡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的企业都需办理卫生注册、登记。

画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了《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

该目录共涉及20类产品。

对注册目录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的食品企业实施登记管理。

2、申办出主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填写并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的加工车间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

3、申办注意事项: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

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生产、加工、储存罐头类、水产品类、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的6类企业的卫生注册还需评审HACCP体系。

根据《出口肉禽饲养场备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的要求,所有用于生产出口禽肉(含熟制禽肉)的活禽必须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养场。

国此,申请出口肉禽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在申请注册前加强饲养场建设并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山东检验检疫局的要求,出境的重点、敏感和高风险蔬菜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境蔬菜种植基地。

因此,申请出口重点,敏感和高风险蔬菜的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在申请注册前应加强蓝菜种植基地建设并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

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进行整顿改进并在半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因此,申办企业在提出申请前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咨询,经检验检疫机构咨询后提出申请。

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分支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未申请换证的,办理自动失效手续。

(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1、属于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范围

需要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主要有:

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纺织机械产品,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碳,冶金轧辊等。

2、申办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申请不同产品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均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其具体工作程序略有不同,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

主要步骤如下:

申请→样品检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颁发证书→监督管理→复查换证。

3、申办注意事项:

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进行整顿改进并在半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因此,申办企业在提出申请前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咨询,经检验检疫机构咨询后提出申请。

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分支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未申请换证的,办理自动失效手续。

企业已提出了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但尚未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而其产品急需出口的;企业首次出口或新开发的产品,可以申请办理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书。

申请办理临时许可证书的前提条件是:

(1)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有检验标准。

(3)有保证产品质量所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产品的出厂检验设备齐全,且符合计量要求。

(4)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报告。

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同一种产品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书只能办理一次。

(山东局特殊优惠政策)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1、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1年12月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该目录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环保要求,包括19大类、132种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4年2月公布的第二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该目录涉及装饰装修要求,包括3大类、12种产品。

2、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办

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①认证申请和受理;②型式试验;③工厂审查;④抽样检测;⑤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⑥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下面以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申请认证为例,说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程序:

申请人应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或通过文件(传真或邮寄)的方式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交意向申请和寄送相关的技术文件。

意向申请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者、申请产品等的相关信息。

3、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

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办理

根据山东检验检疫局《山东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实施细则》具体办理程序是:

申请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的企业,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请,填写《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表》并须附申办所需的材料。

分支局接受企业申请后,审核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山东局认证处;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人。

山东局认证处对分支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免办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

获得《免办证明》的企业,由分支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监督管理。

5、介绍其他几种自愿性认证:

这些认证包括:

ISO9000、ISO14000、SA8000等。

(1)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ISO9000认证

ISO9000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在全世界范围内用的关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系列标准,目前已被80多个国家等同或等效采用,该系列标准在全球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有人称之为ISO9000现象。

ISO9000族标准主要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而发布的,是买卖双方对质量的一种认可,是贸易活动中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石,在这些方面,ISO9000族标准都有规定要求。

符合ISO9000族标准已经成为在国际贸易上需方对卖方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说要做什么买卖,首先看你的质量保证能力,也就是你的水平是否达到了国际公认的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水平,然后才继续进行谈判。

一个现代的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占领市场并巩固市场,能够把自己产品打向国际市场,无论如何都要把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一步。

同时,基于客户的要求,很多企业也都高瞻远瞩地考虑到市场的行情,主动把工作规范在ISO9000这个尺度上,逐步提高实物质量。

由于ISO9000体系是一个市场机制,很多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消费市场,鼓励消费者优先采购获ISO9000认证的企业产品。

可以说,通过ISO9000认证已经成为企业证明自己产品质量、工作质量的一种护照。

(2)ISO9000认证的获得

认证咨询。

山东鲁检认证咨询中心提供ISO9000、ISO14000、SA8000、自愿性产品认证和HACCP认证咨询等六大认证咨询服务。

认证评审。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山东评审中心(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管理评审中心),是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属事业单位,也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设在山东地区的分支机构,主要从事ISO9000、ISO14000、QS9000、OHSASl8000、HACCP等认证评审工作及其相关培训工作。

6、UL、CE认证。

UL是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简称。

它授权制造商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上使用UL安全标志。

UL的安全标志受到美国政府的重视。

产品上带有UL标志便意味着它们是经过检验并符合安全标准的。

美国许多地方的政府甚至规定,某些进口产品(特别是电器产品)必须加帖UL标志,否则将限制进口、销售和使用。

UL在美国本土有五个实验室,在70个国家设立了检验中心。

目前,中国商检公司与美国UL自1980年开展了合作,中国商检公司负责全面代理国内企业申请UL认证业务;申请人写信申请UL认证,说明拟申请产品名称和型号,并附上原材料清单、技术图纸、使用说明书和照片等。

UL制定检测计划,确定所需之样品数量及费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和跟踪检验协议书,并预付保证金。

产品符合UL标准要求后,UL将申请人寄发测试报告,说明该产品已通过检测。

跟踪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就可获得授权,在其产品、广告或说明书上使用UL标志。

随着欧洲统一大市场的正式启动,欧洲统一市场的法规将逐步取代欧盟成员国原有的法规。

为了保证其主要进口产品的安全和卫生,欧盟市场将强制要求进口产品在安全、卫生等方面符合标准的规定,并经过特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及加贴CE标志后方可在欧洲统一市场销售。

中国商检公司已同欧洲认证机构合作,使中国的工业产品能够顺利获得CE认证,进入欧盟市场。

CE认证的申请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客户递交申请;认证机构受理申请,并致函客户;客户准备认证事宜;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测试;跟踪检验代表对生产厂进行初始工厂检查(IPI),以检查首次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要求;认证机构授权客户在其产品上加贴相应标志,同时允许该客户在其产品的广告或产品说明书使用该标志。

(四)报检员的注册登记

报检员的注册登记:

取得《报检员证》的人员,方可办理报检业务。

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考试合格后可取得《报检员资格证》;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在资格证有效期内可到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报检员证》

(五)动植物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是指检疫机关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动植检法》及其他法规对输入的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进行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境或过境的过程。

1、审批的权限

(1)入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权限

国家质检总局是入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现行规定,目前审批的具体分工为:

国家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

从国外输入饲养、野生的活动物,以及动物胚胎、动物精液和种蛋等动物遗传物质、运往口岸管理范围以外的地区的动物产品、动物过境、菌种、毒种和生物制剂。

(2)入境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审批权限

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审批范围

《动植物检疫法》第5条第l款中所列禁止进境物。

包括:

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土壤;

进境粮、工业原料用土、进境烟叶、贸易性进境的水果、茄科蔬菜。

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批的进境物包括:

边境贸易,数量较小(100吨/次以下)的进口粮食。

2、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的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2号公告公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不包括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43号公告公布的取消8类植物产品目录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11号公告公布的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产品目录)。

3、办理检疫审批应注意的事项

(1)入境检疫审批的程序大体可分为:

申请,审核和签发检疫审批单。

目前该项目属检验检疫部门的审批,要求申请人在互联网上直接申请办理。

申请人可按照互联网上提示的步骤直接办理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http:

//办理申请。

(2)入境检疫审批要求申请人在签定合同或协议前向检疫审批机关提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之所以要规定提前申请,是因为在审批之前有很多工作要做,如要在动物输入前30天完成对临时隔离场的考核,还要派出我国的官方兽医到输出国协助做好输出前的检疫工作等。

(3)进境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为3个月。

办理审批后,需要更改进境国家和地区、时间、动物或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输出国发生重大疫情时,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禁止或限制公告,原审批自动失效。

四、普惠制

1、什么是普惠制?

普惠制的原则、目标。

普惠制(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0FPREFERENCES),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普遍、非歧视和非互惠是普惠制的三项原则。

实施普惠制的目的,是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受惠产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国增加出口收益,促进工业化,加速国民经济增长。

2、普惠制对外经贸发展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竟争力,扩大出口。

二是有利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

三是有利于加速我国出口产品国产化程度的提高。

四是有利于促进我国旅游零售商品的销售增长,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五是有利于在我国出国展品中节约税金,促进国际交流等。

3、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和地区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有欧盟25国,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等36个国家。

4、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条件

出口产品如要享受到普惠制待遇,必须符合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要求。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包括三个部分:

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

5、介绍三种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E):

2002年11月中国和东盟各国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实行降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明书。

(2)《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中国和巴基斯坦于2003年11月3日签定了《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2004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产品范围限于已公布的《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框架下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且必须符合《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规则、直运规则和签证要求。

(3)《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我国于2001年5月23日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国。

《曼谷协定》现有成员国为印度、韩国、孟加拉国、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

自2002年10月1日起,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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