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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惠民政策

第一项教育

一、十五年免费教育

1.学前教育“两免一补”(免保教费、课本费,补生活费)。

2.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四免一补”(免学费、课本费、住宿费、作业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3.少数民族贫困生每学年视家庭贫困程度增补200—1000元补助金。

4.少数民族入园幼儿和小学、初中、高中寄宿生分别增补每人每月40元和120元、160元、130元生活补助金,一年按10个月发放。

二、大学生资助奖励

1.准旗户籍低保户子女在旗内高中毕业,考取国内统招研究生或考取统招一本、二本、三本的一次性分别资助6000、4000、3000元;考取统招专科的一次性资助2000元。

在鄂尔多斯市一中毕业,考取统招一本、二本、三本的一次性分别资助5000、3000、2000元。

在准旗和鄂尔多斯市一中以外高中毕业,考取统招一本、二本的一次性资助3000元和1500元。

2.准旗户籍非低保户但家庭贫困学生(在乡镇建立贫困档案或家庭特别贫困的),在旗内高中毕业,考取国内统招研究生或统招一本的一次性资助4000元;考取统招二本、三本的一次性资助2000元和1000元。

非低保户家庭贫困学生由旗、乡两级政府共同资助。

3.准旗境内高中上学考入清华、北大的学生一次性奖励20000元,在准旗境内高中上学考入全国前十所重点大学(除清华、北大)的学生,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在自治区境内高中上学考入清华、北大的准旗籍学生一次性奖励10000元。

4.少数民族城镇户籍新入学大学生一次性助学金,专科生2000元、本科生3000元;少数民族城镇低保户大学生助学金,每学年专科生2000元、本科生3000元;少数民族农村户籍大学生助学金,每学年专科生3000元、普通本科生5000元、重点大学本科生7000元。

少数民族新入学研究生一次性助学金5000元。

三、提高教师待遇

1.资金奖励:

一是实行岗位奖。

专任教师岗位奖人均每年5000元、非专任教师岗位奖人均每年4000元。

二是实行先进奖。

奖励分为三个档次,优秀教师每人每年奖励7000元,骨干教师每人每年奖励10000元,拔尖教师每人每年奖励15000元。

每年按不超过15%的比例考核评比产生优秀校园长并奖励20000元,奖励本单位领导班子30000元。

2.外出学习考察奖励:

对部分拔尖教师和优秀校园长,每年通过考核评比,安排不超过15人到欧美等教育发达国家学习考察。

第二项医疗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住院医药费平均报销比例达到85%左右,并取消了住院报销封顶线。

五保人员、低保户、残疾人、60岁以上老年人和农村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报销比例在相应的档次上提高10个百分点,基本药物在相应档次上提高10个百分点,蒙中医医疗机构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在相应档次上提高15个百分点。

2.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确定了20个定额付费病种。

3.实行门诊总额预付费,对新农合门诊医药费用实行总额预付。

4.实行门诊慢性病限额报销制度,对43种门诊慢性病实行限额报销。

5.旗内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实现即时结算。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成年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500元。

2.学生儿童(含学龄前儿童)筹资标准为280元。

3.旗内住院报销比例平均达到85%左右,学生儿童意外险按80%报支,不设封顶线。

旗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即时结算。

六、医疗救助

1.低保户和特殊困难群体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救助比例在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余额部分住院按65%给予救助,门诊按60%给予救助,农村五保在此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并实行二次救助和特殊救助。

2.在乡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40%人员和“三民”纳入救助范围,对低保户和特殊困难群体实行了日常医疗救助和大病医前救助,为全旗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户代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统筹金。

七、免费体检

准旗户籍35周岁以上居民每隔两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已婚育龄妇女不受年龄限制。

八、药物零差率销售

全旗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物零差率销售,并覆盖所经营的全部药物品种。

九、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平均每例孕产妇补助400元。

十一、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

对适龄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

十二、肺结核病免费诊查和治疗

对肺结核病人,由旗疾控中心和定点医院实行免费诊查和治疗。

十三、济困门诊与济困病房医疗救助

旗直医院全面推行济困门诊与济困病房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项就业

十四、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

1.对准旗籍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质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汽车驾驶员补贴标准为:

C1、C2、C3本补贴1000元/人,B1、B2本(增驾除外)补贴1500元/人,A3本(零起点培训)补贴25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2.对到职业培训院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资质证的准旗籍城乡劳动力,按培训时间长短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已经领取过政府补贴的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为学制在3年以上(包括3年)者,给予5000元/人补贴;学制在1-2年者,给予3000元/人补贴;学制在1年以下者,给予2000元/人补贴。

3.对培训单位组织的短期培训实行全程监督,并按实际参训人员数量核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课时10元。

4.驻地企业新招用准旗籍劳动力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工企业在企业内部或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合格后,将按照准旗籍参训人员人数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人。

十五、发放小额贷款

为城乡自主创业人员提供1—3万元小额贷款。

第四项社会保障

十六、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旗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当年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8%筹集,其中个人缴纳8%,旗财政补贴10%,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年满60周岁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到龄人员,待遇标准为260元/人·月。

十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按缴费基数的16%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旗财政承担6%。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到龄人员,待遇标准为550元/人·月。

十八、生态移民养老保险及生活补贴

1.生态移民养老保险金按缴费基数的16%筹集,其中汉族个人缴纳4%,旗财政补贴12%;少数民族个人缴纳2%,旗财政补贴14%。

年满60周岁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到龄人员,待遇标准为550元/人·月。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为享受生活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贴450元。

十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由政府或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缴费比例为政府或企业缴纳80%(政府征地由政府缴纳,企业征地由企业缴纳),个人缴纳2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到龄人员,待遇标准为550元/人·月。

二十、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为我旗地方企业退休人员发放400元/人·月生活补贴。

二十一、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对在我旗社保局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给予1500元/人·年养老保险补贴。

二十二、老年人优待制度

全旗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可领取交通补贴200元;全旗70周岁以上农村及城镇无业老年人分年龄段领取生活补贴,70—79周岁1200元/人·年,80—99周岁1800元/人·年,100周岁以上3600元/人·年。

少数民族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400元。

二十三、代缴原国有、集体、二轻转制破产企业下岗人员养老保险并发放生活补贴

为原国有、集体、二轻转制破产企业下岗人员代缴养老保险金,并发放400元/月生活补贴。

第五项扶贫济困

二十四、城乡低保

1.城镇低保标准为460元/人·月,即月人均收入不足460元为低保线,城镇低保分五类施保,给予定额补助。

2.农村低保标准为4080元/人·年,即年人均收入不足4080元为低保线,农村低保分五类施保,给予定额补助。

二十五、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1.连续任职达到五年的村居委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主任每年补贴800元,任职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增补50元。

2.对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任职五年以上且民主选举产生的离任村居委党支部副书记、村居委副主任发放生活补贴资金,补贴标准为连续任职6—10年每人每年补贴500元,连续任职11—15年每人每年补贴800元,连续任职16年以上每人每年补贴1200元。

二十六、“三民”及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补助

“三民”生活补助标准为700—716元/人·月,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为540-560元/人·月。

二十七、现任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抗战前、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现任村干部基本报酬标准为2000元/人·月;抗战前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为3720元/人·年;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为3760元/人·年。

二十八、农村、城镇无业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生活补贴

为我旗60周岁以上农民老党员和城镇无业老党员每人每年发放300元生活补贴,同时为我旗生活困难党员每人每年发放300元生活补贴。

二十九、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7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4200元/人·年。

全旗建成6所敬老院,可提供1037张集中供养床位,农村五保可自愿选择集中或分散供养。

三十、城镇“三无”人员供养

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15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1100元/人·月。

三十一、孤儿供养

孤儿集中供养标准15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1100元/人·月。

三十二、优待抚恤

1.重点优抚对象生活补贴标准为伤残人员328-1884元/人·月,“三属”1048-1400元/人·月,老红军2534元/人·月,在乡老复员军人1352元/人·月,病退军人1108元/人·月,参战人员820元/人·月。

2.外工伤人员按照伤残等级享受待遇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1200元、1500元。

三十三、农民生活用煤补贴

农民生活用煤补贴标准200元/人。

在此基础上,城镇低保家庭每户每年发放取暖救助300元,另每人每年增补100元取暖救助,农村低保家庭每户每年发放取暖救助200元,城镇低保家庭中少数民族另加200元取暖救助。

三十四、城镇居民供热补贴

为薛家湾镇、沙圪堵镇、大路新区享受集中供热的城镇居民,一个供暖期给予6元/平方米的供热补贴,补贴资金统一拨付供暖企业,并将集中供暖提前半个月启动,延长半个月停止,增加的一个月供暖费由政府承担。

三十五、交通肇事逃逸案被害人及其家属救助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城乡低保户及边缘家庭、农村五保户等困难家庭的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

三十六、低保家庭在读大学生救助

给予城乡低保家庭在读大学生每人每学年2000元救助金。

第六项扶残助残

三十七、残疾人康复工程

全面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工程。

免费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补助标准为3350元/例。

为有听力障碍的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备助听器,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备轮椅等辅助器具,对做人工耳蜗手术的少年儿童给予每人2万元的补助金。

0—6岁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给予补贴。

三十八、残疾人救助

1.对准旗户籍考取大中专院校和特殊学校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考取研究生的每人每学年资助5000元;考取特殊学校的每人每学年资助5000元;考取本科院校的每人每学年资助4000元;考取专科院校的每人每学年资助3000元。

2.对准旗户籍自主创业的残疾大学生每人资助20000元,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每人资助5000-10000元。

三十九、残疾人社会保障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旗财政足额代缴。

2.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特殊家庭和残疾人低保户、重病大病残疾人患者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再给予一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儿童在报销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对个人承担部分再给予一定补助。

3.符合条件的孤寡老年残疾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4.对重度残疾人实行定额补贴,城镇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年补贴3000元;农村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补贴3000元,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年补贴2000元。

5.进入低保范围的城乡残疾人“应保尽保”。

6.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补贴标准为3万元/户。

第七项少数民族惠民政策

四十、安居工程

结合新农村建设、矿区移民搬迁和生态移民项目的实施,对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少数民族贫困户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补贴。

四十一、培训就业工程

有计划的对少民族群众进行知识技能培训,对培训计划范围内经培训合格、领取证书者,在享受全旗农村人口职业技术培训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另根据培训内容及获得技术等级高低分别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补贴。

四十二、晚年幸福工程

对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新增到龄少数民族农牧民每人补贴500元,低保户和特殊困难户每人补贴1000元。

四十三、健康工程

为全旗1.8万名少数民族农牧民代缴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统筹金。

第八项住房安居

四十四、建设廉租房

为城镇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提供廉租住房,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资金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资金标准为10元/人·月·平方米。

第九项林业补贴

四十五、退耕还林

1.2000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政策的农户,享受第一轮(第一个八年)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粮食补助标准为140元/亩,生活补助标准为20元/亩。

2.2000年以后开始实施退耕还林政策的农户,享受第二轮(第二个八年)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粮食补助标准为70元/亩,生活补助标准为20元/亩。

四十六、国家重点公益林补贴

对全旗142万亩纳入国家级的生态公益林,国家每年每亩补贴9.25元。

第十项农牧业补贴

四十七、天然退牧还草建设项目

补贴标准为禁牧草原每亩补贴4.95元,休牧草原每亩补贴0.9元,对全旗16407个项目户进行了饲料粮补贴。

四十八、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

涉及沙圪堵镇、暖水乡、薛家湾镇、大路镇、十二连城乡、布尔陶亥苏木等六个苏木乡镇,30个行政村。

补贴标准为户用沼气每户补贴1200元,连户沼气每户补贴1500元。

四十九、国家良种补贴项目

按照玉米、小麦、大豆三种作物的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良种补贴,每亩补贴良种购买资金10元。

五十、天然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机制

涉及草原712.11万亩,农户83555户、人口22.3469万人、牲畜76.4789万个羊单位,全部为禁牧面积,中央财政禁牧草原每亩每年补贴6元,市里每亩每年补贴2元。

五十一、牧草良种补贴项目

涉及全旗9个苏木乡镇和4个街道办事处,补贴总面积81万亩,补贴标准为多年生牧草保留面积每亩补贴10元,多年生牧草新增面积每亩补贴50元,一年生牧草每亩补贴10元,饲用灌木新增面积每亩补贴10元。

第十一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五十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每户每年奖励600元,其中独男户奖励到子女满14周岁截止;独女户(含蒙古族双女户)奖励到夫妻双方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接轨。

2.农村独生子女户(含双女户)、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户(含蒙古族双女户)中的农业户口,年龄在45-59周岁的夫妇,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金。

五十三、放弃生育指标奖励

农村主动放弃生育指标户,放弃生育指标当年一次性奖励1000元,次年起纳入独生子女奖励范畴进行奖励。

五十四、计划生育手术奖励

农村双女(蒙三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1500元,政策内二孩结扎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十五、国家计划生育“三项制度”补贴

1.农村户口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夫妻,每人每年奖励1000元。

2.女方年满49周岁,曾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扶助2000元。

3.夫妻双方均为农牧业户口,一方或双方为蒙古族,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现存两个子女均为女孩,自愿放弃生育第三孩,已采取结扎措施的家庭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五十六、“一杯奶”生育关怀行动

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政策内怀孕妇女(含流动人口),孕期(280天)每人每天免费提高250克牛奶。

五十七、相关部门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1.卫生部门:

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结扎户夫妇及其子女,住院报销比例在相应档次上提高10个百分点。

2.教育部门:

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户,子女在准旗境内上学,住校生活补贴提高1倍,即初中生每年补贴2000元,小学生每年补贴1500元。

 

目录

 

第一项教育

一、十五年免费教育……………………………………………

二、大学生资助奖励…………………………………………………………

三、提高教师待遇………………………………………………………………

第二项医疗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医疗救助…………………………………………………………………

七、免费体检…………………………………………………………………

八、药物零差率销售……………………………………………………………

九、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十一、“两癌”免费筛查………………………………………………………

十二、肺结核病免费诊查和治疗………………………………………………

十三、济困门诊与济困病房医疗救助………………………………………

第三项就业

十四、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

十五、小额贷款…………………………………………………………………

第四项社会保障

十六、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十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十八、生态移民养老保险及生活补贴……………………………………………

十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十、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二十一、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二十二、老年人优待………………………………………………………………

二十三、代缴原国有、集体、二轻转制破产企业下岗人员养老保险并发放生活补贴…………………………………………………………………

第五项扶贫济困

二十四、城乡低保………………………………………………………………

二十五、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二十六、“三民”及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补助…………………………

二十七、现任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抗战前、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十八、农村、城镇无业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生活补贴……………………

二十九、农村五保供养…………………………………………………………

三十、城镇“三无”人员供养………………………………………………

三十一、孤儿供养…………………………………………………………

三十二、优待抚恤…………………………………………………………

三十三、农民生活用煤补贴……………………………………………………

三十四、城镇居民供热补贴……………………………………………………

三十五、交通肇事逃逸案被害人及其家属救助………………………………

三十六、低保家庭在读大学生救助……………………………………………

第六项扶残助残

三十七、残疾人康复工程………………………………………………………

三十八、残疾人救助…………………………………………………

三十九、残疾人社会保障………………………………………………………

第七项少数民族惠民政策

四十、安居工程………………………………………………………………

四十一、培训就业工程…………………………………………………………

四十二、晚年幸福工程…………………………………………………………

四十三、健康工程………………………………………………………………

第八项住房安居

四十四、建设廉租房……………………………………………………………

第九项林业补贴

四十五、退耕还林………………………………………………………………

四十六、国家重点公益林补贴…………………………………………………

第十项农牧业补贴

四十七、天然退牧还草项目……………………………………………………

四十八、农村户用沼气项目……………………………………………………

四十九、国家良种补贴…………………………………………………………

五十、天然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机制………………………………………

五十一、牧草良种补贴项目……………………………………………………

第十一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五十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五十三、放弃生育指标户奖励…………………………………………………

五十四、计划生育手术奖励……………………………………………………

五十五、国家计划生育“三项制度”补贴……………………………………

五十六、“一杯奶”生育关怀行动…………………………………………

五十七、相关部门计生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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