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759967 上传时间:2023-05-14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4.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界内。

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是指***授权专业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在履行***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时,均视为***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包公共秩序、包环境卫生、包***区绿化。

第二章***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监管与居民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行政主管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成员单位、环卫办(环境卫生承包人)、居民委网格员、栋户长(楼长)、作风监督巡视小组“七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成立***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为组长,***副职为副组长。

住建、城管、环卫、园林、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及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正确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选配栋户长、楼长、“五老人员”作风建设巡视小组是经***批准的,参与***容和环境卫生监管工作。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领导包片责任制度、考核制度,要按照各自分工抓好***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视财力情况对***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投入必要的资金。

***在职人员有义务参加***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有关部门每年可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一次以捡拾白色垃圾、帮助孤寡老人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清理环卫的主题实践活动。

第五条规范门前“三包”行为。

明确单位和个人门前三包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均有履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义务,并达到“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六条按照地上物权属确定***容和环境卫生管辖范围,地上物权属所有者是***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有权要求使用人管理***容和环境卫生,更有义务监督使用人管理环境卫生。

***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或者他人有偿承担。

环境卫生承包人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本办法规定履职尽责。

***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或管理界限不明确的,由城管局、环卫办、园林办共同确定,并由城管局以书面告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区环境整洁,保持良好环境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监督***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和义务、权利和责任,有检举破坏***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及公共设施行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成员单位有监督管理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容***貌管理

第八条在***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主要街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在***确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的;

(三)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设置商亭、摆摊设点的。

(四)在道路、广***、公园、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

第九条***区的道路、供热、给水、排水、环卫、交通、照明、电力、电视、通讯等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完好、整洁。

在施工时,必须报请住建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城管局备案,在竣工后按照批复部门要求的标准和时间恢复原貌,清除产生的废弃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损坏、迁移、拆除***区公用设施。

第十条 ***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区建筑物外部装修、新建、改建住房,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包括修建桥涵、增设路口等),须经***住建科、交通科批准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到环卫办、城管局备案,方可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容***貌。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现***的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要做到文明、安全。

按规定设置围墙(栏),堆放材料、摆放机具。

竣工后做到料净、***清、沟渠畅通,不得破坏周边的环境设施。

驶出工地的车辆进入街道,应当清除轮胎上的泥沙,不得带泥沙行驶。

第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公园、绿地等处设置霓虹灯、射灯等景观灯光设施的,必须经城管局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并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等影响***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坚决取缔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等影响***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未经城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临街店铺不得挤占公共区域,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广***公园绿地周围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等。

经批准从事经营行为的不得影响***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未经城管局批准,不得在主次干道上设置早市、夜市和早餐车,坚决取缔群众反响强烈的影响***容和环境卫生的各类露天烧烤摊点。

主次干道由***划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设置的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标准,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时限、外形尺寸、材质及景观效果图制作设置,并安装牢固。

户外设施出现污损、字迹残缺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超过设置时限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

第十八条规范固定集贸市***进出口和“临时集市”摆摊设点行为,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引导和监督经营人员进入市***或指定地点从事商业交易活动,对市***容量有限,确需在集贸市***进出口道路两侧摆摊设点的要规范有序。

同时责任人要加强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未经城管局批准,不得在***区空隙地和居住小区栽种瓜果蔬菜等。

第二十条道路两侧各种护栏、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

在一定期限内悬挂公益宣传品的,必须经城管局同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区内行驶的车辆,要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残土及清运垃圾的车辆,必须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散。

第二十二条严禁带泥机动车辆进入***区,严禁机动车辆随意鸣笛,严禁违规违章停放机动车辆,严禁机动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广***及其它禁止停放区域,严禁大型机动车辆停放在楼区内。

办公区、商业区、居民楼区及其它公共***所允许停放的小型车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保洁作业。

第二十三条禁止机动车辆对硬化路面造成破坏,经城管局同意进入***区的链轨式车辆,必须采取稳妥的路面防护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区内设置的各类指示标牌、标志牌、广告牌等各类设施,须经城管局同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符合有关设置规范,保持完好、整洁,如出现损毁、移位或丢失的,按照“谁树立、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管护,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第二十五条 凡在街道两侧及住宅区内的个体经商户或居民住户,要维护好周围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扰民。

商贩不得在居民正常休息时间内高音扰民。

第二十六条从事废品收购业户必须经居民委同意,规划经营地点,到相关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经营,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严禁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居民区内经营。

第二十七条平房区居民生活用柴草要放置在自家院落,为确保安全、美观,不宜大量堆放,不得堆放在影响***容和环境卫生的公共区域内。

单位和居民均有责任和义务履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第四章***区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区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街道绿化、居住区绿化由园林部门与沿街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四)单位辖区内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按照上述分工及时做好***区绿地、道路两侧树木、草坪、花带、绿篱等进行维护和修剪,及时清理绿地中的垃圾和废弃物,枯死倒伏树木应当及时伐除和清运,并适时补植。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园林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绿地管理单位缴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

第三十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符合绿地建设规划,必须向城管局提出申请,经园林部门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园林、林业部门、居民义务栽植、历史遗留无据可查归属的树木均属国家所有。

经园林部门批准,单位出资在单位辖区内或者在园林部门指定地点自栽自管的树木属单位集体所有。

居民个人自费在自己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区各项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

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必须经园林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权人交纳补偿费用。

每砍伐一株树木必须补栽两株以上、胸径不小于五厘米的树木。

第三十三条树木应当与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保持适当间距。

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须经园林部门批准,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在其指导下进行修剪,或者由园林部门进行修剪。

第三十四条在***区绿化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树木的行为:

剥皮、挖根;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拉绳晒物;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未经园林部门同意、未采取防护措施擅自点烧干枯物;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二)绿地内禁止践踏草坪,损坏设施,晾晒物品,放牧牲畜,取土采石,倾倒垃圾;开垦种植作物、瓜果蔬菜;占用小区绿化用地停车、置物;其它有害绿化区的行为。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加强***区公共厕所管理,及时清扫、定期消毒洒灰、清掏。

居民室外厕所设置要不影响***容,也要及时消毒洒灰,保持清洁卫生。

设置公共厕所的单位,要对公共厕所及时清理消毒,常年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六条居民住户、企事业单位必须到指定的垃圾点或垃圾箱内倾倒垃圾。

产生的垃圾应做到干湿分开,干物倾倒到垃圾堆放***或垃圾箱内,不得倒入公共排水系统造成堵塞。

第三十七条***环卫办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案,参加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和验收。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及用地移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未缴纳环境卫生费的企事业单位,向居民垃圾站(点)倒入垃圾的,实行有偿代运。

第四十条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堆放、倾倒或者混入生活垃圾,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生产垃圾应当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地倾倒,或委托环境卫生清理专业单位有偿运送到指定的***所。

第四十一条工业企业及医院、学校等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公共***所随地吐痰、便溺。

(二)公共***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三)严重扰民、污染空气群众反响强烈的露天烧烤经营。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人行道、广***公园绿地经营性维修、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

(六)在街道上从事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七)拾荒人乱扒垃圾箱破坏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八)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从严控制各种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餐饮业油烟及燃煤等污染扰民现象。

第四十四条尊重民间风俗习惯,在清明节、七月十五等传统祭奠节日,统一在十字路口处设置临时烧纸铁箱,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祭奠。

第四十五条居民区内禁止进行规模饲养,按照***禁养区划定范围,必须迁至由畜牧部门指定的畜牧养殖区。

饲养的家禽、大中犬类必须实行圈养。

病死的牲畜、家禽必须由畜主焚烧或深埋,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宠物在公共***所便溺的,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派出所要按照《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加强对犬类的规范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对放养犬和流浪犬进行不定期的清理,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和人民安全。

第四十六条降雪季节,清雪责任人要及时清理,保障安全畅通。

第四十七条拾荒人员要文明拾荒,翻捡垃圾箱内的丢弃物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散落垃圾及时清理回垃圾箱内。

第四十八条不得乱泼污水和高楼抛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容***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对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通道、广***公园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

(三)在道路两侧及广***公园周边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摆放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文体设施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元的罚款。

(五)施工现***出入口未按规定硬铺装、不设置封闭性护栏或者围墙遮挡的,停工***地未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六)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或者铺装施工***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七)未对驶出施工现***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的,按每辆车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

(八)未经批准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标牌等户外设施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九)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环境卫生设施造价二倍的罚款。

(十二)未经批准规模养殖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只***元的罚款。

(十三)在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十四)宠物在公共***所便溺,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元罚款。

(十五)未按规定收集、处置餐厨垃圾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十六)将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十七)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按每车***元以上***元以下处以罚款,并可以滞留运输工具。

(十八)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运至指定***所处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每吨***元的罚款。

(十九)公共***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责令自行清除。

拒不清除的,或者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十)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自行清除,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造成地面等处环境卫生污染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暂扣其烧烤设备。

(二十二)在露天***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垃圾容器造成损毁的,责令按价赔偿。

(二十三)占用道路、广***经营性维修、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从事室外(不含集贸市***内)畜禽屠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工具及已屠宰的畜禽。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十五)对损坏各类城镇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管部门或其他单位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元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城镇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犯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未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的。

(二)利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收费、收缴罚款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区绿化管理规定,擅自占用***区绿化用地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以***元至***元罚款; 

  

(二)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三)用于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至***元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修剪城市树木或者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元至***元罚款。

其它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实行“黑名单制”,对列入黑名单的,将不再享受***在权限范围内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并通报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通过法律渠道诉讼解决。

第五十三条侮辱、殴打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对破坏各类环城镇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被现***抓获的、或经举报后被相关部门及时抓获的,按处罚额度的一半,对抓获人或举报人给予奖励。

检举其他破坏行为的适当奖励。

相关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六条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制度》、《******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领导包片责任制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此前有关文件与此《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