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近代化中民族新式银行业的发展、变迁与作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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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近代化中民族新式银行业的发展、变迁与作用,金融学系孙建华,近代银行的界定近代中国的传统金融机构种类较多,名称芜杂,加上金融市场规模小,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发展受到限制,各金融行业兼业经营的情况很普遍,什么样的金融中介机构算作银行,这需要界定。
从清末到国民党政权撤离大陆之前,历届政府共颁布了四部银行法。
它们分别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银行通行则例,192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银行通行法,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银行法,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新修订的银行法。
这些银行法规都规定,凡是经营存款、放款、汇兑、票据贴现等业务的金融组织,无论其名称是否称为“银行”,均视为银行,要接受银行法的调整。
可见,近代中国政府在银行监管中是按照金融组织的业务性质而不是按照名称来归类银行机构的。
近代中国的银行可以按照上述的判定标准以及组织形式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名称叫做“银行”的银行。
这类银行最初是由外商从国外传入中国的,其名称也是鸦片战争后从外文中翻译过来的。
这类银行一般采用公司的组织形式,尤其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居多,也有采用其它公司组织形式的。
这类银行也被称作新式银行。
例如四川重庆的聚兴诚银行先是在1915年采用股份两合公司的组织形式,后来在1937年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
重庆聚兴诚银行,另一类是经营银行业务但是名称不叫“银行”的银行。
这类银行是中国土生土长的银行,一般采用无限责任的独资或合伙的组织形式,也被称作传统银行或私人银行。
这类银行较多,包括账局、票号、鸦片战争后的私营钱庄和银号、甲午战争后的地方官银钱局行号、银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组织。
这两类银行在近代中国银行业结构中是长期并存的。
民族新式银行的产生滞后于传统银行和外商新式银行(略):
山西商人王庭荣于1736年以4万两白银的资本在张家口设立的“祥发永”账局,这是中国最早的银行业。
1823年左右,山西平遥县西裕成颜料庄的总经理雷履泰在征得西裕成商号资本家同意后,首创了专业经营埠际间汇兑业务的传统银行“日升昌”票号。
票号的产生完善了中国传统银行业的结构。
1842年英商在印度孟买成立英印合资的西印度银行(BankofWesternIndia),1845年其总行迁往伦敦并改名为东方银行,同年该行在香港、广州设立分行,1847年在上海设立分行(丽如银行),1851年该银行从英国政府那里获得了经营特许状。
到1860年英国商人在华设立的银行已经有5家,加上法国的法兰西银行,共有6家外资银行进入中国。
洋务运动开始后,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
外资新式银行进入中国,既改善了近代中国的银行业结构,又对民族新式银行的筹办产生了刺激和示范作用。
咸丰末年(1861年),部分钱铺或者钱庄在保留货币兑换、办理贸易款项的汇划、签发票据和贴现业务的同时,开始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业务,并逐渐将工商业存放款业务作为其主要的业务。
钱庄因此从商业资本向借贷资本转变,从货币兑换商衍化为经营存放款业务的私人银行,传统银行业内部结构进一步趋向多元化。
洋务运动期间中国人自办新式银行的尝试及其失败。
1845年后外国资本将银行传入中国,这为半殖民地中国带来了银行组织制度的创新。
从1865年汇丰银行在华吸引华商附股开始,许多在华的外资银行都向华人投资者发售股票吸引华人的资本,华商附股对外商银行在华的金融扩张起了很大的作用。
外商银行的金融活动,例如发行银行券以攫夺中国的货币发行受益,通过吸引华人附股和吸收华人的存款,利用华人的资本来支持在华外商的经营活动,同时在信贷政策上歧视华商,加深中国经济半殖民地化的行为,刺激了中国人的民族感情,所以部分思想先进的中国人开始呼吁国人自办银行,以便抵制外国资本在华的金融扩张,支持民族工商业发展。
洋务运动期间国内出现了自设新式银行的主张。
洋务运动期间中国人筹组新式银行的尝试均告失败。
本国新式银行创设失败对洋务运动的负面影响极大。
洋务派和华商创设本国新式银行失败的原因:
首先,洋务运动期间国内设立公司缺乏专门的法律作为依据,华商投资新式企业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障,中国人自办公司的风险很高。
其次,华商公司发展没有法律规范,股票投机风潮败坏了华商公司的信用,这是华商自办银行失败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再次,洋务派反对“招洋股”的外资政策是中外合办银行未能筹办成功的另一个原因。
洋务运动期间中国的新式银行未能设立起来,归根到底,应当说主要是信用不良造成的。
甲午战争后民族银行业开始引入公司制度,民族新式银行业产生:
甲午战争后的清末时期,中国银行业出现的重大创新之一就是华资新式银行(以下简称华资新式银行)产生,银行业的结构出现了明显的变化,银行业的竞争进一步加剧,票号开始面临华资新式银行的竞争威胁。
据统计,截至1911年,我国共设立了30家华资新式银行,其中官办和官商合办银行有13家。
华资公司制商业银行产生民族新式银行业的开端。
商业银行可谓历史悠久,它经历了私人(传统)商业银行和股份(公司)制商业银行两个发展阶段。
甲午战争后中国建立华资商业银行的思想已经酝酿成熟。
1897年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是华资新式银行暨华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鼻祖。
中国通商银行主要创办人盛宣怀,中国通商银行旧址,民国时期中国通商银行10元股票,民族商业银行的行业规模逐渐扩大,脆弱性相对较低。
中国信成银行1元钞票,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清末开始借鉴日本专业银行制度建设的经验来发展华资专业银行:
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刺激了中国人的民族感情和实业救国运动的高涨,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继续发展。
产业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有商业银行提供短期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还需要有专业银行向特定经济领域或行业提供长期的、专业化的特殊金融服务。
1906年以后储蓄银行开始发展。
1908年中国开始借鉴日本经验来发展华资农业银行。
专业银行产生的意义。
清朝宣统三年商办津浦殖业银行股票,国家银行的创办。
国家银行的创立是甲午战争以后中国银行制度建设的一个成就。
在国家银行的建设方面,我国要落后于日本。
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在1882年就设立了国家银行,在18831885年垄断银行券发行权后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
而中国设立国家银行则是在甲午战争之后,而且与财政改革的目的有关。
清末建立国家银行的思想渊源。
清政府参照英、日两国中央银行制度来设立中国的国家银行制度。
大清银行大连分行,上海交通银行旧址,国家银行对清末近代化建设中起到了促进作用。
马关条约签订后中国利用外资政策的变化推动了中外合资银行的发展(略)。
甲午战争后地方银行产生并获得初步发展:
甲午战争后中国银行业结构所发生的一个变化就是地方银行产生。
近代中国的地方银行分为省银行和市县银行两种,其中省地方银行在甲午战争后就出现了,这里说的省地方银行包括甲午战争后向银行业转化、但不叫“银行”的地方官银号以及“光宣新政”后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直接冠名为“银行”的省银行。
晚清建立省地方银行的思想主张。
各省为了维持日益恶化的省财政支出而增设地方官银号。
清末各省官方“劝兴实业”促使地方官银号向省银行转变。
地方银行的出现对区域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1908年银行监管制度开始萌芽。
18世纪下半期开始中国银行业就一直在创新发展,鸦片战争、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逼迫中国一步步走向开放,外国资本主义经济入侵加深,国内工商制度相应变迁,商品经济日益发展,银行业的发展速度加快。
截至“光宣新政”时期,中国银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银行数量的增多、银行券发行权分散带来的混乱、银行脆弱性和银行危机对经济的破坏、银行和财政的密切关系,促使清政府开始重视银行业的管理问题,并借鉴外国银行业的管理经验,制定本国的银行法规,试图对银行业进行监理。
这样,在1908年中国银行监管制度有了萌芽。
清政府在“光宣新政”期间开始监理银行业的两个原因:
银行业的无政府状态不利于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
清末统一财政的改革目标要求政府监管银行业。
清末银行监管制度的建设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1908年庚子赔款即将届期的时候,市面银根顿感紧缺,天津、上海、汉口的部分商行和钱庄因为拖欠外商债务而倒闭,由此引发了三起金融恐慌,清政府整顿财政和依法监理银行业的问题更显突出。
度支部尚书载泽从财政整理的需要出发,首次奏请清政府参考各国银行法规,制定银行则例,由政府依法对银行业进行管理,中国近代银行监管制度建设就此拉开了序幕并取得了以下的成就:
第一,首次颁布了我国最早的银行法规。
第二,依法界定了银行的性质,确定了银行监管的对象范围和监管机关。
第三,依法建立银行登记注册制度。
第四,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稽核制度。
清末萌芽的银行监管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
1908年后,清政府参照日本等国的银行法律,颁布了四部银行法规,其中我国首部商业银行法银行通行则例还存在许多不足,这决定了清政府对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业的监管还存在以下的缺陷,不可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银行通行则例对于普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制度没能作出统一的规定。
银行通行则例没有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
银行通行则例未能对在华外国银行实行注册检查和监督。
银行通行则例缺乏有关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规定。
清政府推行“货币国家化”的努力没有成功。
限制通用银钱票的发行流通、统一银行券发行权,是清末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这次制度变迁没有取得成功。
清末货币流通的紊乱引发了频仍的挤兑和市场恐慌。
清朝度支部认识到了货币发行权分散的危害,因而想借鉴外国的经验,采取强制性的措施,逐步限制银钱行号发行通用银钱票或银行券。
银行通行则例从清末货币发行权分散的现实出发,在第一条款中承认发行市面通用银钱票是商业银行的业务之一,但这是与货币发行制度的变迁方向是相悖的,也不符合当时清政府限制银钱行号滥发银行券、控制信用危机的政策要求。
因此,清政府很快又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银钱行号滥发通用银钱票并引发信用危机的弊端:
首先,度支部从1908年2月至1909年2月曾经连续行文要求清查统计京城银钱各业和各省官银钱号所发行的银钱票数量,并禁止各地官商行号发行新的银钱票或银行券。
其次,度支部奏准颁行通用银钱票暂行章程二十条,全面整顿管理银钱行号的银行券,开始了货币国家化的努力。
“货币国家化”是清政府强制推行的旨在统一货币发行权的制度变迁,该努力虽然顺应了金融与经济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该制度变迁并没有成功,这是由于清末中国货币发行权从分散走向集中的条件尚未成熟,具体原因较多:
首先,政府集中货币发行权的努力遭到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
其次,清末的国家银行还没有能力成为唯一的货币发行银行。
最后,清政府不具备日本明治政府实施“货币国家化”的政权力量。
北洋政府时期华资新式银行体系的完善和银行制度建设的推进。
国家银行商业化发展:
国家银行走向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反面。
公司制商业银行出现粗放型发展并酝酿金融创新活动。
与实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专业银行得到重视和发展。
1919年成立的中国实业银行旧址,地方银行制度建设取得三个进展。
我国的地方银行从1905年开始引进股份公司制度,出现了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省银行。
但是这个时期公司制的地方银行数量还不多,这与清政府没有威信,商民不敢或不愿与官府合股创办地方银行有关。
民国成立后,地方银行制度建设又取得了三个方面的进展:
一是公司制的省银行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二是县银行出现。
三是萌生了地方的合作金融机构。
公司制的省银行数量增多。
县银行产生。
近代合作金融制度开始从国外传入中国。
总的说来,这个时期地方银行的发展,还没有能够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不过,也有部分地方银行与实业建设的关系较为密切,还能够积极地开展正常的存放款、汇兑和投资业务。
这些地方银行在调剂地方金融、稳定区域金融市场、扶持地方生产发展方面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对地方银行的作用要一分为二来看。
北洋政府时期中外合资银行的发展进入高峰期(略)。
北洋政府时期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活动有了发展。
民国初期社会以参与实业救国运动为荣,军阀官僚也热衷于投资兴办实业,这些人还与外商联合出资,举办了不少中外合资企业。
北洋政府时期中外合资银行的发展概况。
中外合资银行对民国初期的实业投资和银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
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不成功的原因(略)。
北洋政府时期银行监管制度建设继续推进。
北洋政府时期银行发展对实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所认识,而银行业内在的脆弱性及其外部性又使得政府对银行业实施监管具有了必要性。
民国初期银行监管思想的进步。
颁行法律,确立财政部作为金融主管机关的地位。
完善银行法规,颁行银行通行法。
北洋政府设置银行监理官制度。
抗战前十年政府干预下的银行业再现发展高潮。
华资新式银行业出现第二次发展高潮。
20世纪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时期是华资新式银行持续发展的重要阶段。
换句话说,在南京国民政府逐渐统制金融业的过程中,银行业的内部结构虽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是华资新式银行业不仅没有衰落,相反还在19281936年形成了第二次发展高峰。
华资新式银行业的行业规模继续扩大。
华资新式银行业的实力继续增强。
华资新式银行业发展的稳定性提高。
华资新式银行的专业化获得发展,我国近代银行体制初步确立。
抗战前十年华资新式银行业发展的经济作用。
抗战前十年华资新式银行业出现第二次发展高潮的原因。
抗战期间中外银行业的兴衰交替加强,中央银行等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外资银行业走向衰落,民族银行业对外资银行业的优势得到加强。
银行业的区域分布结构得到改善。
抗战期间钱庄出现投机性的复兴和公司化、银行化改革的趋势。
国民政府改良省银行制度,确立县银行制度。
中央银行制度:
从复合制中央银行到单元制中央银行。
抗战期间银行监管的法制化继续加强。
抗战后方银行业的发展对战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抗战胜利后至1949年民族新式银行业的变迁抗战胜利后国有银行通过接收敌伪银行及其财产获得快速发展。
截至1946年6月,全部国统区有银行3489家,官营的就有2446家,占70%以上。
抗战胜利后民营银行的数量虽有增加,但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以及国民政府对民营金融业限制的加强,民营银行的资力(资本和存款的实际价值)以及业务均趋于萎缩。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进行以及解放区面积的扩大,新民主主义银行不断发展壮大。
新中国成立后民族银行业的变迁与改革(略)。
近代中国民族新式银行发展、变迁的启示:
近代新式银行是外商从西方植入中国的,民族新式银行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学习借鉴了外商银行的组织制度、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
从清末开始,中国就开始借鉴欧美、日本先进国家的银行制度来构建我国的银行制度,促进了民族银行业的近代化。
显然,国家奉行改革开放政策,对外开放金融市场,促进中外银行业的交流和公平竞争,学习外资银行先进的技术、经验,有利于提高民族银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民族银行业的进步。
近代中国的民族新式银行是商品经济发展内生金融需求、政府维持财政开支的需要、实业救国以及支持战时经济建设等诸多因素作用的产物。
近代中国民族银行业的发展,先后走过了需求追随型和供给领先型的发展路径。
后者的出现可以加速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银行业发展,但又使得银行业的发展缺乏实体经济发展作为基础而具有不稳定性。
我国现在和将来应选择第一种银行发展路径以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发展。
信用和创新是民族新式银行业发展壮大的基础和源泉。
政府的重视和作为(提倡、投资、立法、监理、币制改革和其它扶持政策)是民族新式银行业相对快速发展的关键。
在金融市场相对狭小的情况下,银行业的兼业经营既有利于各金融行业的协同发展,又容易引发投机和金融风潮,对银行业的兼业经营要一分为二来看。
清末开始设立的国有银行是政府维持财政开支、稳定货币金融、干预金融与经济发展的有力工具,在金融与经济发展中具有私营银行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地位,对近代国有银行的作用及其在银行业中的地位应给予更加客观的评价。
现在和将来都要注意推进国有银行的改革与发展,稳固其在银行体系中的地位。
清末和民国时期,中国有了民间和政府主导的银行联营、合并的倡议和实践,民族银行业内部的联营合并活动,反映了金融市场竞争和政府维护银行信用、控制金融危机的政策需要。
这些银行联营、合并活动将银行的小信用合并为大信用,增强了民族银行业的业务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我国现在和未来的银行发展政策也可以借鉴近代民族银行业联营合并的经验教训来促进国内银行业的并购重组及其可持续发展。
清末以后传统银行的公司化以及银行业结构的近代化表明,银行公司是中国银行业发展的目标模式。
与英国、日本等国一样,中国银行公司的发展也有两种途径:
一是传统银行的公司化;二是投资者新设银行公司。
银行公司化发展是金融市场竞争和政府引导、推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