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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办法

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效能,保障本项目施工设备的需要,根据中铁二十局设物〔2016〕78号《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中铁二十局设物〔2016〕79号《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设备管理办法》、中铁二十局设物〔2018〕108号《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三部关于《管理制度汇编》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施工机械设备来源有三种方式:

1.自有的机械设备;2.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3.劳务队的施工机械设备。

第二节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项目部成立物资设备部,配设备管理专业人员。

第四条项目部物资设备部职责

1.执行上级设备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实际制定项目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2.编制项目设备配套计划,根据施工进度要求,组织设备适时进场和退场。

3.负责职权范围内的设备招标采购和租赁,参与上级组织的设备招标和租赁招标工作。

4.负责自有、租赁通用设备的进场验收,填写《设备技术状况鉴定表》;新购设备的接运安装调试和验收,填写《新购设备验收记录》;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签订设备目标责任合同.

5.编制上报大中型设备大修计划、设备维修保养月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项目内部设备调剂、调度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和核算等工作。

7.负责项目所在地和周边城市设备租赁单价的市场调查,填写租赁设备市场调查报告。

8.健全自有设备台账、填写设备履历书;建立租赁设备、劳务设备台账及小型机具台帐,掌握设备动态和设备技术状况,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每月搞好单机单车核算,按期进行成本分析、检查和考核。

9.管理项目部施工用电,每月将项目部电费分摊到各用电单位。

10.负责审核公司所转的折旧费。

11.积极使用PM系统,负责PM系统设备模块的数据录入工作,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和有效。

12.负责自有和租赁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督促司机填写设备运转记录及保养登记。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设备管理细则。

2.掌握本项目主要施工机械、车辆的种类、数量、分布和技术性能状况等动态情况,严格执行单机单车核算,按各种设备的产量(台班)定额、配件及油料消耗定额,开展单机单车核算,考核各种车辆及机械设备的油耗节超情况,每月完善责任成本资料。

3.负责监督设备进退场的验收和燃油的检测,协调、指导所属单位设备管理工作。

4.定期组织设备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5.深入施工现场,组织实施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和修理工作,定期检查评比,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6.负责各种设备资料的收集积累,及时上报设备管理有关报表和资料。

7.建立设备台账,进行有效标识,编制设备维修保养、大修报批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各项记录。

8.完成项目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前期管理

第六条编制项目部设备配套计划。

项目部物资设备部根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安排,组织编制项目部施工设备配套计划,经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审核,经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设备采购管理。

在现有设备不能满足工程需求,内部调剂有困难,租赁社会资源不经济的情况下,经充分的技术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后提出设备购置计划和选型建议,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四节基础管理

第八条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按照《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号码编制、使用和企业标识喷涂的规定》统一编制管理号码,喷涂企业标识及14位设备管理号码,建立设备台账和履历书。

小型设备和小型机具建立台账管理。

第九条建立健全上场机械设备(包括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劳务设备,下同)台账,台账必须适时更新,做到帐物相符;自有设备建立技术档案,并在PM系统形成履历书。

1.技术档案资料

(1)设备履历书,须在PM系统录入;

(2)使用说明书、各类图纸、出场合格证;

(3)设备大修记录(在PM系统形成记录);

(4)设备大修出厂验交记录(在PM系统形成记录);

(5)设备事故报告记录(在PM系统形成记录);

(6)其他资料。

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效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五节设备租赁管理

第十条对使用期短、价值昂贵、专业性强无再利用价值、经济技术分析比较购置不经济的设备,可采用租赁社会设备资源方式解决。

大型设备和租期12个月及以上中型设备的租赁申请,需报至集团公司审批;租赁期超过18个月的设备,必须附租赁和购置经济型对比分析报告。

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中型设备的租赁申请,由项目部报公司审批;一个月以内的设备租赁和项目上场初期3个月以内的设备租赁为零星租赁,零星租赁和小型设备租赁申请,由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零星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出厂六年以上的设备原则上不得租赁,特殊情况下必须租赁的,其租赁单价不得超过指导单价下限。

第十一条租赁设备时,项目部将设备租赁计划(项目领导签字确认资料)通过PM系统上报工程公司、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中铁二十局设物[2016]84号文规定。

第十二条租赁单价。

租赁设备单价一般不得超过二公司设物[2020]271号文件《公司租赁设备分区域指导价》中各设备的指导价。

第十三条项目部物资设备部每季度组织对租赁商及其设备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设备的技术状态、租赁商的诚信、现场服务、操作人员水平等,评价结果报公司设备物资部。

第十四条租金结算。

1.租赁设备结算时须扣除达不到合同约定台班和完好日标准的扣款、以及燃油超耗扣款,各类扣款必须取得机主或授权人的书面签字确认。

2.租金的核算依据是《设备租赁合同》、《设备作业登记表》、《租赁设备结算单》、设备加油记录表等相关资料,出租方需提供合法税务发票,每月完善手续经项目经理审批后付款。

第十五条使用管理。

1.租赁设备进场前,物资设备部组织机主、现场指挥人员共同进行设备技术状况鉴定,并办理验收手续。

2.租赁设备进场后30天,物资设备部组织机主、现场指挥人员等共同测定正常工况下的油料消耗定额,及时录入PM系统并补充到合同中,作为控制油料消耗的依据。

3.租赁设备使用时,必须每天有使用方现场负责人和机主明确授权司机签认的设备运转记录,确认作业时间和工作量;租赁设备使用燃油必须要有授权人员签字,并填报加油记录表,月底交物资设备部进行结算和油料核算。

4.租赁设备使用结束后,物资设备部和租赁商及时书面办理退场手续,并要求租赁商限期将设备安全、有序退场,项目部及时清算租赁设备租金。

第六节设备使用与维修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设备操作人员上场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持有符合规定的操作证书,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项目部领导和操作人员签订《设备目标责任合同》,定期组织现场主要施工设备的技术状况检查。

第十七条设备投入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设备技术状况良好,能确保正常、安全使用,并在PM系统填报《技术状况检定记录表》,打印签字。

2.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知设备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规定,做到“三好”(管理好、操作好、养护好)“四会”(会使用、会养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详细交接设备有关情况,并将保养维修情况及时记录于《设备运转记录表》中。

3.严禁设备带故障或超速、超压、超负荷运转,防止拼设备和精机粗用、违规代用,禁止随意拆卸零部件和附属设备,尤其是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4.设备司机要保持相对稳定,不经物资设备部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八条按照“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设备技术要求,制定保养计划,由物资设备部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落实。

对安全设备、器材进行经常性保养维护,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设备修理分为小修、中(项)修和大修。

1.设备小修、中修以项目为主,设备发生故障时,由操作人员填写《设备维修申请表》,写明维修项目等概况,经物资设备部、项目领导审批后实施。

2.大中型设备大修应严格执行修理规程和技术标准,由项目部申请,报公司设备物资部审批后,按批复意见实施。

第二十条配件由项目部物资设备部派专人采购、管理,每月进行库存盘点,做好收发记录。

配件采购应遵循“零星采购为主,适量储备为辅”的原则,配件领用要坚持“交旧领新”的原则,经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审核后交旧领新,并及时签认。

第七节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需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加强设备的使用考核。

第二十二条单机单车核算的原则:

项目部单机单车成本核算自进场当月起每月核算一次。

对不能以完成工程量进行核算的设备,应以内部定额台班或车公里为依据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单机单车核算的基本费用构成,由设备的不变费用和可变费用两方面组成。

1.依据单台机械设备完成的产量、产值或台班和消耗核算设备,核算统计应做到“每班签认、每日清理、每月结算”,即日清月结。

2.参考设备技术参数中的消耗标准、施工成本定额和设备实际工作状况,现场考核消耗定额,每月进行机械费成本节超分析。

3.设备每工作8小时为1个台班,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仍按1个台班计算,不足4小时按0.5个台班计算(包含路途时间)。

4.核算周期为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

第二十四条设备管理人员每月将消耗的机械配件、低值易耗品、燃料等设备相关产品费用以及折旧费、修理费、电费等设备相关费用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合理分摊。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及时将机械设备台班、计提摊销费用和消耗等录入PM系统,形成完整的《机械费核算表》和《单台机械费核算表》。

第二十六条机械费超支10%以上时,物资设备部分析超支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间。

第八节小型机具管理

第二十七条单台价值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可周转使用于施工生产的轻便设备或机具,简称小型机具。

第二十八条小型机具由物资设备部建立台账,每月更新并负责管理。

1.小型机具采购由物资设备部填报小型机具采购计划,经项目领导审批后实施。

2.工班领用的小型机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方式,由使用工班负责保管和维修保养。

3.小型机具经物资设备部审批后发放并完善发放手续,物资设备部建立小型机具台账,明确小型机具规格型号、使用单位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4.小型机具在项目周期内摊销95%,留5%的残值。

日摊销额=(原值×95%+管理费+保养费)÷计划使用天数

式中管理费和保养费为原值的2%。

5.小型机具在计划使用天数前损坏不能使用的,未摊销部分一次性列入成本并扣减责任单位费用。

6.物资设备部掌握小型机具动态,已使用完毕的小型机具及时回收。

7.严格按照小型机具发放台账对回收的小型机具进行清理,丢失、损坏部分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九节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设备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三十条各类机械设备都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物资设备部应认真落实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检修规程,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一条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性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备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对非标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有关非标产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证书,配备必需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知机械基本原理和构造,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和值班运转制度,设备运转时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措施。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须对租赁和劳务特种设备的状况、检验合格证、操作证进行严格审查、登记,并留存相应证件的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加强设备场所的“防洪、防火、防盗”措施,设置齐全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牌,机械设备状态牌(施工期间施工机械的车门两侧及设备的醒目位置均需粘贴椭圆形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制度。

第三十五条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并影响使用的,均为设备事故。

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防止事态不良演变。

同时,应迅速向上级设备、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本项目施工起重机械是指轨道交通工程现场使用的(塔式、履带式、汽车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乘人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吊)等各类起重机械。

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称为登记类施工起重机械。

禁止租赁、安装、使用下列施工起重机械及配件

(1)属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没有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安拆记录审验的。

3.项目部承租的施工起重机械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签订租赁协议时,出租单位需提供给施工起重机械的法定检测合格证明。

租用购置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时,出租单位需提交近两年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签订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时,在安装、使用、维修和操作人员等方面,必须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下列要求为租赁合同必备条款:

(1)出租单位应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

(2)出租单位应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出租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

对租赁合同的安全责任条款,合同签订前应报监理单位审查,合同签订后报监理单位备案。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进场准入制度。

对于移动式起重机械,在入场前,须取得监理单位签发的《天津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准入审批表》;对登记类施工起重机械,应按《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到天津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并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并将标识贴在设备的显著位置。

对租赁的施工起重机械,由出租单位出具相关备案、使用登记等手续证明材料。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由按国家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单位承担。

具有相应资质和外地进天津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到天津市建委办理备案登记。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应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由物资设备部和安质部负责人共同审核,经项目总工、项目经理批准后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

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由项目部组织安装、出租等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的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完毕后,物资设备部将书面形式的安全使用说明和有关安装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项目部物资设备部组织工程、安质等相关部门每月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一次自检,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并做好记录。

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第十节检查评比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项目部物资设备部参考《项目设备管理检查评分表》内容,每季度进行一次设备业务检查。

第三十八条设备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设备技术状况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对管理制度不落实、设备管理混乱、严重失保、失修而影响施工生产的班组和责任人,以及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规程,造成设备事故以及发生经济损失的班组和责任人,项目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拟定处罚方案,经项目领导研究后对其进行处罚,并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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